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6: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a2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网站管理手册

(试用)

目录

一、前言

二、网站概况

(一)网站功能(二)服务对象

三、网站授权

四、授权单位内部管理

(一)质监机构内部管理(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五、栏目信息功能和基本要求

(一)栏目信息功能(二)信息发布基本要求

六、使用与管理

七、行业数据库使用与管理

(一)数据库结构和作用(二)工程项目数据库

(三)监理企业数据库(四)监理人员数据库

八、信息浏览查询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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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网站操作纪律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2004年11月

一、前言

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注册域名为,以下简称网

站),是总站组织开发的基于互联网的交通质量监督信息网站。网站以“服

务行业与社会、促进信息交流、辅助市场监管、提高质监工作质量”为综旨,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公众提供信

息服务,为交通质监工作提供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交通建设质量监督

的信息化水平。网站由总站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网站概况

(一)网站功能

网站建设遵循“网站功能与质监工作相结合,集中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

合、普通浏览与授权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网站功能定位于为质量监督信息

的发布、交流与管理提供信息平台。网站分为信息栏目与行业数据库两大

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1、政策法规与行业信息,包括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各

级政府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政策、指示精神、质量管理与监督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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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信息,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监督工作有关文件资

料、工程质量信息、质量管理信息等。

3、监理市场管理信息,包括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企业与人员从业信

息等。

(二)服务对象

凡具备上网条件的社会公众,均可通过接入互联网登录网站,浏览、

查询网站公共信息。

网站通过授权,为各省质监机构和监理企业提供发布、查询和管理有

关信息的专项服务。

三、网站授权

网站信息发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网站

信息的上传、审核、发布、调整和部分信息的查阅实行授权管理。

总站对网站行使最高级别管理权。负责网站建设和安全维护,分配授

权,指导网站运行,收集、审核和发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信息。

网站对各省级质监机构授权。省级质监机构为网站的一级授权用户,

负责本区域其它用户的日常管理;收集、审核和发布区域内行业相关信息;

编辑、审核和修改行业数据库的相关信息;使用分配的。

网站对各甲乙级交通监理企业授权,监理企业为网站的二级授权用户,

负责编辑、发布和修改涉及本单位的数据库相关信息。

四、授权单位内部管理

各授权单位应制定制度和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审核和发布相关信息,

保证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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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监机构内部管理

1.质监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操作职能时,应遵循“专人负责、操作与监

督分离、职责明确、流程严密”的原则,按照主管领导、管理员、信息员三

个层次配置网站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授权单位管理职责的落实,审核重要信息;

管理员应熟悉计算机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网站使用和维护经验,人员

相对基本固定。负责管理、培训和监督各栏目的信息员;管理本单位所有

用户密码;保证使用的安全性。

信息员应熟悉计算机知识,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信息,管理本人的

用户密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对栏目信息实行审核签认制度。信息员应将拟发布的栏目信息报主

管领导审核后发布,不得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

3.对数据库信息应有准确可靠的信息来源和依据,根据信息类别制订

相应的管理要求。

(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监理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的信息

全面、真实、公正、客观。

五、栏目信息功能和基本要求

(一)栏目信息功能

栏目信息的编辑操作权限为总站及省站。共设十二个栏目:

1.“关于我们”栏目

用于公示总站及各省站组织机构、联系方法、主要监督人员履历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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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2.“质监动态”栏目

用于发布总站及省站有关质量监督活动的信息、数据以及其它与质量

监督相关的新闻性内容。

3.“政策法规”栏目

用于发布国家法规、部委政令、领导讲话、总站和省站的政策文件。

4.“资料下载”下载栏目

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图片、视频的下载

5.“电子杂志”栏目

为总站及省站提供质监信息电子版的发布平台,由省站按期及时发布。

6.“光荣榜”栏目

主要报导在工程建设中各种奖励活动。可按总站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

摘录发布主要内容。

7.“警示录”栏目

主要发布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违规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损失、受到行

政处罚的事件。可按总站有关规定的要求的范围,摘录发布主要内容。

8.“工艺创新”栏目

发布各地在工程建设中自主研制、开发、总结的新工艺、新思路、新

方法。发布时要提供完整的说明和联系方法,不可为厂商发布广告和具有

广告性质的内容。

9.“学术研讨”栏目

发布各地有关公路水运建设的论文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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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告栏”栏目

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和公示的信息。

11.“重要新闻”栏目

12.“图片新闻”栏目

(二)信息发布基本要求

1.信息编辑应力求简洁、准确、及时、规范用语,所述事例、数字、

单位和人员应准确无误,以避免产生社会负面影响。

2.根据所发信息性质选择相应栏目,可按信息内容的多重性选择三个

以内的栏目同时发布。

3.对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可同时放入重要新闻栏目中。

4.政策类信息应及时发布,便于查询。

六、使用与管理

网站为各省级质监机构提供了专用服务。总站的部分日常管

理工作信息和要求将主要通过信箱发送省站,省站要按照《交通部基本建

设质量监督总站网站使用管理规定》(质监公字[2004]75号)

的要求,每天查阅邮箱。

七、行业数据库的使用与管理

(一)数据库结构和作用

行业数据库包括工程项目数据库、监理企业数据库和监理人员数据库,

后期将逐步增加检测单位和人员的内容及工程产品数据库。

行业数据库的主要功能努力做到与质量监督、监理市场管理紧密结合,

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建设动态、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行为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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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动态的、跨区域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

三个数据库既做到相互独立,又实行资源共享。部分信息可同时进入

三个数据库,具有联动作用。

数据库容量和结构已具备向地市级质监机构、各类建设项目、丙级监

理企业和所有监理从业人员开放的条件。

数据库对省质监机构和监理单位授权开放,省质监机构和监理单位根

据授权范围行使相应操作和管理职能。

(二)工程项目数据库

工程项目数据库的管理内容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和工程质

量状况。

工程项目数据库的信息包括工程项目信息和质量监督工作信息:

1.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基建程

序、从业单位;施工和监理标段,形象进度等。

2.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信息包括各类监督工作文件、数据和报告等;

信息类型包括文字、数据、图片等。该数据库信息由监督机构录入和

管理,监理企业负责相关监理工作的信息录入和管理。

操作和管理工作流程:

质监机构信息员录入信息

信息进入数据库

供公众查询(部分信息须授权查阅)

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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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施工标段和监理标段信息由项目质监机构在发

出监督通知书的同时完成录入。

2.项目图片、项目相关文件和监督记录由项目监督单位根据监督进度

随时添加。项目图片指与项目和质量监督相关的图片,大小不应超过2M。

项目相关文件指项目监督报告、中间质量检查报告、质量鉴定报告、竣工

验收报告和在项目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件。

3.监理标段名称项下级的各类信息是工程项目数据库与监理企业数

据库及监理人员数据库的共享资源,由监理企业负责录入,管理流程有所

不同。监督机构登录监理标段名称后即移交监理企业进行后续录入,监督

机构负责审核。其工作流程如下:

省质监机构录入监理标段名称

监理企业信息员在标段名称项下输入信息

提交项目所在地省质监机构审核

信息通过审核后进入数据库

供公众查询(部分信息须授权查询)

其它有关要求见监理企业数据库部分。

(三)监理企业数据库

监理企业数据库的管理内容是监理企业状况和从业行为。

信息内容和操作流程: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由监理单位负责录入、修改和补充,

录入、修改和补充的信息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质监机构审核后进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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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持证人员状况。持证监理人员实行执业登记制度。由监理企业

将企业聘用的持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登记至本企业名

下,同一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监理企业重复登记。登记工作的具

体要求按《关于进一步作好监理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3.企业承担的监理项目标段和业绩信息(含人员业绩信息)。监理标段

信息包括企业承担的监理标段名称、监理合同及费用、承担监理任务的人

员及岗位、设备等。监理企业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及时在项目监督机构登

录的监理标段上录入相应信息。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

正。此类信息作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监理业绩存入数据库。

以上信息进入数据库之前均须经过企业或项目所在地省级质监机构审

核。

企业基本信息和持证人员信息录入操作流程:

监理企业注册

监理企业信息员在企业名称项下输入信息

提交企业所在地省质监机构审核

信息通过审核进入数据库

供公众查询(部分信息须授权查询)

企业承担的监理项目和业绩信息(含人员业绩信息)录入操作流程见工程

项目数据库有关内容。

要求和注意事项:

1.由于信息变动比较频繁,原则上可在每季度末集中报送和审核一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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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随时报送和审核。

2.业绩追溯年限原则限定在2002年元月1日以后完工和新开工的项目范

围。其余的可在监理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内的简介和个人经历及其它中录入。

(四)监理人员数据库

监理人员数据库包括人员基本信息、人员监理资格信息、人员监理业绩信

息等内容。

监理人员数据库作为独立的数据库运行,但其人员监理业绩信息通过工程

项目数据库自动转入,不单独进行管理和操作。

九、网站操作纪律

网站对所有授权用户的信息操作实行痕迹纪录。由于网站授权范围较

广,授权用户在浏览、操作和管理信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操作人员不得利

用本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

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本网站制作、

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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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

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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