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现状分析
陈坚豪
【摘要】由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负责组建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数据库)
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
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
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
【期刊名称】《金融科技时代》
【年(卷),期】2011(019)010
【总页数】3页(P85-87)
【关键词】基础数据库;信息联网;信用卡;商业银行;查询服务;人民银行;信用风险;金
融监管
【作者】陈坚豪
【作者单位】《金融科技时代》杂志社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由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负责组建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
年1月正式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数据库)主要采
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
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
信用风险的需求,同时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目前,全国的个人征信数据库
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6亿多人,是全世界收录人数最多的个人征信系统。随着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库不断完善,信息查询量越来越大,系统收到较好的效果,但实
际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采用的范畴不严谨
个人征信数据库收集了大量的银行信息和一些非银行信息的,是信息集中提供的来
源,其提供的信息发挥较大的社会效应。但从数据库采用的信息情况来分析,其信
息包括司法信用信息(法院、公安等)、行政信用信息(税务、社保等)、民事信
用信息(银行、水电及通信费用等),来源比较庞杂(如图1所示)。
图1信息收录来源
从图1可以看出,数据库包含着个人违反计划生育信息,原来的设立初衷是为了
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些信息虽然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但与判断信用
风险高低无直接关系,对防范信用风险无实质意义。从这可以看出,数据库的信息
采用没有一个法律明确的范围,在信息采用的范畴上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哪些应
该要采集,哪些不能采集,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范围,故形成了一个各自
为政的混乱局面。
(二)信息采集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
个人征信数据库中,个人信息采集上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一是个人信用信息来
源于政府各部门日常行政管理或执法系统,缺乏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影响信息资
源共享范围及数据的准确整合。如公安、国税局使用公安部、国税总局开发的系统;
工商、地税、电信、质监局使用省局开发的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住房公积金、房管部门使用各市自行开发或购买的软件系统。二是未建立非银
行信用信息采集的征信法规,信息采集无依据。虽然人民银行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
与《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
有一定联系,但因未建立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的征信法规,信息采集难度大。目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通过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采集非银信息,然而各个
城市的信息采集各自为政,非银行信息征集工作缺乏理论指导,造成采取“遍地开
花”、“圈地运动”的简单做法,征集数据不系统、不规范,数据应用更有待深化。
(三)向征信机构提供错误、过时的信用信息
由于信用信息的数量庞大且形式多样,以及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可能存在收集信息的
程序、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不足,导致信息出现质量上的漏洞,提供了错误、过时
的信用信息,进一步影响到对个人信用的客观评价。
如笔者在调查某市个个人征信数据库使用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自然人
的信息欠缺。从调查情况看,金融机构查询客户信息时,发现相当部分的申请人无
信用报告记录,经常出现“未查到此人的信用报告”的查询结果。二是信息不全,
如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及电话、最高学历、婚姻状况等信息基本上没有收集在信用
报告内。三是信息更新不及时,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几乎是最初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业
务时所收录的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状况
等都发生了变化,当前的真实情况与系统信息相去甚远,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信息
价值不高是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四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提高,在金融机
构查询个人征信数据库中,一方面查询显示的结果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如男性
显示为女性、婚姻状况和住址不符等;另一方面识别个人真实身份难,因身份证未
与公安部门对接,对身份证的真伪鉴别还缺乏手段,确认借款人身份全凭感觉,难
以避免用办理信贷业务的情况发生,给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防范带来一定难
度。
(四)擅自修改或截留个人信用信息
这是指信息提供者为了独占信用良好的客户,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而故意修改或截
留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银行多会选择后一种行为即截留个人的某些
重要信息,因为这种行为相比较修改个人信用信息而言风险较低,不容易被发现。
对信息的截留会使个人的信用评价受到间接损害,并由于一些良好的信用记录不能
为其他的使用者共享,从而丧失一些潜在的交易机会。因此,这种行为构成了对个
人信用权的侵害。
二、原因分析
(一)哪些是公众信息,哪些是个人隐私,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个人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仅2000年
上海市出台了第一部有关个人征信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
试点办法》,但该法无论是在具体内容还是法律地位上都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指导。
目前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多是从民事法律上进行规范,但比较模糊,这就使个
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以
获得相关数据,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个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
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
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
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主
要是商业银行)那里获得个人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本人却不知晓,实在难以
洗脱侵犯个人隐私的“罪名”。
(二)由于主观上的疏忽或外界客观条件的限制提供不准确的信息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在我国的
经济社会中,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政府、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个人的
信用行为没有系统记载。以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为例,消费信贷档案作为一种业务
资料,往往不加以收集管理和进行详细连续的记载,没有及时将信贷档案输入到有
关的数据库中。另外,有些信息数据库的更新时效性不高。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中的数据是按月上报更新的,时间跨度长,不利于信息提供者及时全面掌握个人的
信用记录,提高授信评估效率。信息提供者因过失而提供不准确的信息以及其以不
作为方式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一般都是由于主观上的疏忽或外界客观条件的限制所
致,这一点较容易理解。
(三)个人缺乏消除自己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便捷渠道
个人信息事关个人的信誉,个人信息的正确利用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诚信、和谐
社会的建设发挥很大的作用。但在征信业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差错或其他原因导致了
个人信息输入出现错误或没有及时更改信息,造成了个人信用报告的不真实并给个
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给个人背上不讲信用的“黑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没有明确
的规定。另外,个人对本身错误或过时的信息进行申诉没有便捷的渠道。如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规定处理信息异议流程为20个工作日,该处理异议流程是当地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处理申请后,通过电子文件的方式转交征信服务中
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后转至相应的商业银行协查,商业银行经过查询核实回复给
征信服务中心,再返回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然后通知申请人,其信息异
议处理流程如图2所示。
这其中经过多重手续,在途时间过长,给申请人带来不便,个人消费者对申请本身
信息异议缺乏一条快速处理通道,可能因拖延办理信贷业务而造成经济损失。
(四)信息提供者主观上存在截留信息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利益
由于银行提供的有关个人借贷信息、信用卡使用信息等信用信息对个人的信用状况
影响较大,而且银行具有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身份,因此笔者选取银
行作为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的典型来进行论述。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来说,
银行故意截留信用信息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征信机构与银行这一信息提供者
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使银行在客观上有可能截留个人信用信息;二是银行
业内部竞争激烈,为了留住优质客户,银行从主观上倾向于做出此行为。
图2信息异议处理流程
三、相关建议
在国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发放贷款之前,都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
况。而个人信用的调查及资料的收集可以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专门的
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进行。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就是一个提供个人资
信服务的机构。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应以个人
征信数据库为基础,不断完善该数据库的功能,发挥数据库在个人征信中的重大作
用。
(一)进一步明确个人征信建设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委的职责
国务院三定方案虽然明确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人民银
行的主要职责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又都自以
为有主导责任。推进个人征信建设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牵头单位,建立一个设置
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征信管理机构,以协调整体推进,避免多头主导,
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此外,个人征信建设涉及方方面面,仅数据的采集和合法使
用管理,就涉及中央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工商、税务、
海关、公安、法院、统计、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等众多部门,因此,厘清管理体制,
应是当务之急。
(二)以行政手段方式推进个人征信数据库的建设
个人信息采集中遇到的问题是政府各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数据的分割和封闭。由于
相关法规不到位,难以清晰界定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利用问题,政府各部门出于自
身的利益与人民银行合作持消极态度。因此在个人征信数据库建设的起步阶段,法
律上没有明确个人征信职能部门之前,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由政府
主要领导任组长,人行、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等部门负责人
共同参与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规划,明确部门职责,通过
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矛盾,保证数据库的建设在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下
顺利开展。
(三)加强技术保障和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个人征信数据库的建设关键是建立各部门与人民银行的紧密协作关系,也是一项技
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数据采集、
网络交换、安全保障、查询服务等技术标准,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和完善本部门信
息数据库,主动解决与人民银行接口的技术障碍,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系统所
需的信息。同时,个人征信数据库的构建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应
该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专项费用支出途径和标准,对财力紧缺、
技术力量薄弱的基层政府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和技术指导。
(四)完善个人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机制
各职能部门系统数据的采集应做到上下结合、分级归并,省、市、县各级应明确信
息提供的职能部门,与收取信息的人民银行分行、中支、支行加强对接工作,通过
一定的工具、程序,采集、转换、报送到广东省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中。加快自然人
信息的收集录入,在让更多的自然人信息进入个人征信数据库的同时,数据库原有
信息的更新和完善也是一项相当重要的工作。基于数据库信息来源各职能部门的原
因,实行数据纠错、更新“谁上报、谁负责”,把信息的补充和更新工作交给原信
息来源机构去完成,定期对其进行更新,以有效地保障数据库信息的时效性和可用
性,真实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同时,要为公众提供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的便利,引
导公众关注自身的信用记录,及时发现错误信息,为公众提供一条异议信息处理的
快捷渠道。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13:32: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5196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