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
关的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4
•【字号】阿府办发[2014]21号
•【施行日期】2014.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
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阿府办发〔2014〕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近年来,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在推动政府职能
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我州仍然存在政府
职能转变不到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不够、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我州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
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一)大力培育中介机构。坚持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积
极引进、引导、扶持和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
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的具体措施。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
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
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由一个综合性中介
机构实施或者由一个中介机构牵头,联合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提供并联评价、并联评
审等综合服务。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
(二)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按照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
类,对中介机构实行分类指导。对已经完全放开、实行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要营
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对行业协会商会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
法人类中介机构,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挂靠部门或业务主
管部门与中介机构脱钩或改制,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政府部门不
得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确保所有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事业单
位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部门要负责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的脱钩改革,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
和资产重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中介机构的清理工作,制定中
介机构脱钩方案,清理结果和脱钩方案于2014年8月30日前分别报州委编办和州
审改办审核。已经完全放开、实行市场竞争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于今年年底全部
完成脱钩。
(三)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按照“非禁即
入”的市场准入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逐步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国家
对设立中介机构规定了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2014年8月15日前向社会公
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数量限制等禁入条件。
着力打破行政区域、行业和部门垄断,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
市场“保护”政策,特别是要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得利用职权
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下放中介机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对住所
(经营场所)设在县,应当由州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可以在县工
商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中介机构的住所;允
许“一照多址”,中介机构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允许中介机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1年内,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后,在保留期内,允许其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调整登记机关。
二、规范中介服务
(一)规范服务项目。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政府法制办、州委编办、州发展改
革委、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改造,对中
介服务项目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投资建设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
目。推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管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项
目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开展的中介服务,应当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执
行范围,严格限定必须执行的行业、地域、类别等。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明确规
定外,中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等不得作为审批条
件。优化中介服务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时效,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
务,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
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
限、投诉方式等内容,于2014年8月底前报州委编办和州审改办,经审核后向社
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可纳入政务中心服务平台,进行规范服务管
理。
(二)规范服务收费。对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已明确收费标准的,按标准执
行。尚未明确收费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
业发展情况,分别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目录,与中介服
务项目目录同步报州委编办和州审改办,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要在
开展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
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中介
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实行听证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中介行业协会要积极主动与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收费情况调
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查,调整完善收费
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中介机构按规定公示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时限、服务承诺以及价格举报等内容,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予以取消:
1.行政机关擅自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
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2.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多收费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
费的。
4.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违反规定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
(三)规范执业行为。按照自主办会、依法管理的原则,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类
中介机构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服务、协调、自律等功能,
加强行业自律,形成服务规范、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
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资格、机
构资质、执业行为、执业水平、竞争行为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对中介经营行为
进行规范。
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
接相关的检验、检测、认证、鉴定、评估、规划设计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
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事项要统一管理,
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制、执业公示制、限时办结制、合同管
理制、收费公开制、执业记录制等。
(四)规范服务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类核定中介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中介机构统一规范执业公示、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依
据,逐步实现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严肃查
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故意提供虚
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
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
(五)规范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中介服务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平台网站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积极推动中介服务项目名称、法律依据、
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合同示范文本
“九公开”。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务微博、等新兴媒体
作用,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信息动态公开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中介服务项目
目录(含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收费依据和合同示范文本),经审核后,于2014年9月15日前分别报州政
府信息公开办、州政务服务中心,同步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网站和行业
主管部门网站上同步公开。
三、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权力依法规
范公开运行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实现
信息互通共享。完善中介机构诚信数据库,把中介机构名称、资质资格、组织机构
代码、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码、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执业记录、
投诉处理、第三方调查机构评测以及执业行为受到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作为重要
内容,方便查询。强化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及时公布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中介机
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公共资源交易等
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四、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各部门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于2014年8月底前全面摸清与
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资质、执业、信用等情况,建立基本信息动态管理台账,
积极推进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和与政府部门脱钩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牵头
做好中介服务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考核,各级机构编制、价格、工商、民政
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同配合,及时研究制定推进中介机构
规范运行的政策措施。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与中介机构“明脱暗不
脱”、为其“垄断服务”提供条件的要严肃追纪问责。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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