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
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21
•【字号】青政办[2006]100号
•【施行日期】2006.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的通知
(青政办[2006]1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工业、建筑、道路运输、商贸、旅游、金融、通信等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
施意见作为《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配套文件,已经省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为基础,以健全完善信用制
度体系为手段,以建立科学、实用的信用评价办法为重点,以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经
营为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作用,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有重点、分
步骤地推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二、政府各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企业自律的关
系,当好“裁判员”,提升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的水平,将
市场监管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市场
主体的不良行为,要以商业化信用服务运作和政府有效监管为手段,褒扬守信行
为,惩戒失信行为,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各有关部门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公示过程中,要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既要有效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又要依法维护国家信息安
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
四、企业要大力推进信息化、网络化进程,不断满足信用体系建设的需求。
要通过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改善企业信用状况,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
平,提升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切实按照《省
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
导,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工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经济委员会二00六年七月)
为了加快我省工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我省工业企业信用体系,提高工业
企业的信用水平,在全省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加强我省工业企业信用管
理工作,建立工业企业信用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相结合的基本方略,贯彻“政府推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市场化运作”的方
针,综合运用行政职能和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加强信用
监管、整治突出问题、发展信用中介,强化企业信用建设,打击信用缺失行为,营
造诚实守信的投资发展环境,维护正当竞争、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我省工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框架,为实现“信用青
海”的目标奠定良好基础。全省工业企业初步树立诚信理念,企业信用明显提升,
恶意拖欠(逃)税费(贷)等违法失信突出问题基本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商业欺诈得到
有效遏制,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投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
的初步整合利用,构成省、州(地、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分层
次、梯级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网络。
三、基本任务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构筑工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
用信息数据库。以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青海网站为基础,建立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
资讯网。通过计算机网络征集、存储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提供单位信息
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组织教育培训,普及信用知识。结合“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安
排讲座,重点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的信用培训,着力增
强企业全员信用意识,大力培育具有信用特质的企业文化。
(三)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资信调查和评
估、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等制度,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全面改善企业生
产、流通、税务、信贷、财务、统计等环节的信用状况。督促企业加强财务信用管
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杜绝各种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积极推动企业抓紧
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尽早采用国际标准,推进标
准化生产,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申报IS09001等国际质量标准认证。当前重点是要
推动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建设,广泛开展争创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活动,全面提高我
省工业产品质量。
(四)支持企业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自律团体
或行业组织。
(五)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支持发展担保公司,充分运用
担保机制,为企业增强融资、交易信用服务。
四、评定标准
(一)受理、推荐原则
受理、推荐“守信企业”应遵循企业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坚持标准,注重质
量,严格考核,未达到绝对指标一票否决原则。凡本省工业企业没有行业协会的,
可向省经委申报,由省经委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推荐。
(二)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绝
对指标)。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
(三)信用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市场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10
分)
(1)企业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信用管理工作,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制
度,有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障企业“守信”经营(4分);
(2)有定期或不定期的研究信用管理、信用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会议,落实信用
管理制度(1分);
(3)对企业员工进行信用管理制度的宣传,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管理意识(2
分);
(4)企业有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有完善的客户前期考察、守信状况监测、预
警、清退机制,有完善的经营风险可行性研究制度,能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3
分)。
2、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25分)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未因本单位原因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不良
行为记录(3分);
(2)企业无欺骗客户或欺诈消费者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4分);
(3)企业能够妥善解决合同争议,依法解决消费者的投诉(2分);
(4)企业依法纳税(3分);
(5)企业银行信用良好,有贷款的企业能按约定期限支付贷款及贷款利息(3
分);
(6)产品及服务价格符合物价管理的相关规定(3分);
(7)企业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宣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分);
(8)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规范,按时兑现劳动报
酬,为职工上“三险”(3分)。
3、企业重视产品、服务质量,质量信用良好(20分)
(1)企业生产的产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
准或行业标准的有企业标准(5分);
(2)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如果通过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再加1分)(4分);
(3)有比较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有科学、先进的质量检测部门、设备,保证
产品质量稳定,能够达到质量标准(有各级产品质量奖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
牌产品等再加1分)(4分);
(4)有严格的外协质量管理制度(3分);
(5)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对产品修理、部件等保修服务及时、快捷,兑现对消
费者的承诺(4分)。
(四)企业的合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遵守诚信原则(25分)
1、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有规范完整的
合同台帐、档案,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5分);
2、有完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人员均经过培训
后上岗(2分);
3、依法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3分);
4、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过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
达到100%(10分);
5、合同文本规范、合法,使用企业自制合同文本的,没有采用不公平合同格
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免自身义务的行为(3分);
6、能自觉执行法院及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裁)决和裁定(2分)。
(五)企业经济效益良好(20分)
1、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绝对指标);
2、企业经济效益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
五、企业信用评级的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考核评估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90分(包括90分)以
上为A级信用企业;80分(包括80分)-89分为B级信用企业;60分(包括60分)-
79分为C级信用企业;59分以下为D级企业,即为信用不达标企业。
六、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
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考核标准和办法,会同工商、商务、国资、银行等部门
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并统一颁发信用等级牌匾。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二00六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管
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
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统筹规划,完善制度,健全体系,分
步实施,综合运用,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
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我省建筑市场健康
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为实现“信用青海”
的目标奠定良好基础。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
业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机构及其建设领域各类执业人员初步树
立诚信理念,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明显提升,恶意拖欠税(贷)或农民工工资等违法
失信突出问题基本解决,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投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对
企业信用信息的初步整合利用,并构成省、州(地、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
部门之间分层次、梯级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网络。
三、基本任务
(一)建立档案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执业人员数据库;二是开发完善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
管理软件,加强建设工程监管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基本信息和良好信
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构成,具有统计、分析、评估等功能。
(二)信用记录
1、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奖惩、谁录入”的原则,及
时记录信用信息。其中,县以上政府部门作出的各类表彰等良好信息,由企业自主
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各行政执法和项目监管
部门在不良行为发生或处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工商、劳动、税务等政府部门征集
上一年度企业和法人代表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信用评价
根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
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制定年度综合考评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和设
计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检测试验机
构等企业作出诚信评价,并依法公示。
(四)信用信息的发布
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在青海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任何组织
和个人都可以登录查询。身份信息和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良好行
为、不良行为的信息公示期为一年,自行为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起计算;年度综合
考评(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为一年。信用信息将在系统数据库中长期保存,仅供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五)信用信息的运用
凡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
准,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
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或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在工程承发包时,
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状况告知招标投标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综合业绩考核
不合格的省外进青企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并通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及个人
资格的评定与年度复查、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将记录的信用信息作为监
督管理的依据。
1、实行守信激励制度。凡是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在资质、资
格年度复查时只作程序性、备案性检查,并优先参加各类奖励评比活动。
2、实行失信监控制度。凡是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企业
和个人,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比,各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要采取不打招呼、暗访等形式,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控力度;在资质动态
监管、晋级和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过程中,从严把关,严格审查,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坚决清出市场。
3、实行失信谈话制度。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约见其法人代表或个人进行戒勉谈话,由失信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承诺,限
期整改。
四、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建设单位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中对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行为记录的侧重
点主要是可能会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具体内容如
下:
(一)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
1、规避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
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10分);
2、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10分);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10分);
4、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0分);
5、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办理委托监理手续的(10分);
6、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10分);
7、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的(10分);
8、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10分);
9、对质量投诉问题采取推诿、不理睬的态度,不积极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使矛盾激化,未履行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的(10分);
10、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20分);
11、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
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阴阳施工图的(20分);
1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20分);
13、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20分);
14、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20分);
15、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0分);
16、有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20分)。
(二)优良信用行为记录加分标准:
1、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8分);
3、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勘察、设计企业及执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记录及扣分标准:
企业
1、超资质、跨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10分);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10分);
3、非法转包勘察、设计业务的(10分);
4、涂改或伪造资质证书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10分);
5、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10分);
6、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10分);
7、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因勘察设计失误,造成质量安全
事故的(20分);
8、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20分)。
执业人员
1、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10分);
2、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的(10分);
3、私下挂靠、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10分);
4、私自为其他单位勘察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的(10分);
5、注册执业人员超出注册执业等级范围执业的(10分);
6、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因勘察设计失误,造成质量安全
事故的(20分);
7、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行政处罚的(20分)。
(二)优良信用行为加分标准:
1、企业或个人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企业或个人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8分);
3、企业或个人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4、企业承担的项目或个人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建设部优秀勘察
设计一等奖的加20分、二等奖加16分、三等奖加12分;
5、企业承担的项目或个人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省优一等奖的加
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
6、企业承担的项目或个人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市优一等奖的加
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
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及执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1、工程投标方面
(1)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
标,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恶性竞争的(10分);
(2)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10分);
(3)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聚众闹事的(10分)。
2、工程承包和分包方面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的(10分);
(2)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复查记录的(10分);
(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的(10分);
(4)企业出借、出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的(10分);
(5)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项目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
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10分);
(6)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10分);
(7)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10分)。
3、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业务的(10分);
(2)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的(10分);
(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10分);
(4)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10
分);
(5)违反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造成不良后果,或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
量安全整改要求的(20分);
(6)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0分)。
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方面
(1)项目经理(建造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和企业的(仅适用个人)(10
分);
(2)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20分);
(3)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
罚的(20分)。
(二)优良信用行为加分标准:
1、企业或个人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企业或个人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8分);
3、企业或个人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4、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10分);
5、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8分);
6、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6分);
7、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表彰的(8分);
8、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表彰的(6分);
9、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表彰的(4分);
10、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工法、QC小组奖表彰的(8分);
11、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工法、QC小组奖表彰的(6分);
12、承建项目获得市级工法、QC小组奖表彰的(4分);
13、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优秀项目经理部称号的(8分);
14、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秀项目经理部称号的(6分)。
注:(1)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及扣分、加分标准,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个人综合
评分仅计算其作为负责人项目。
(2)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受表彰项目的加分标准,按照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加分标准的一半执行。
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企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10分);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10分);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10分);
4、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
中标的(10分);
5、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10分);
6、现场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10分);
7、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按照合格签字的(10分);
8、因监理责任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10分);
9、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10分);
10、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在资质申报、
年检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10分);
11、以他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10分);
1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执业资格即上岗的(10分);
13、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20分)。
执业人员
1、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10分);
2、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10分);
3、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在监理企业兼职的(10分);
4、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兼职,或
是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合伙经营的(10分);
5、超越已取得的执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10分);
6、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的(10分);
7、以虚设、挂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或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的(10分);
8、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10
分);
9、监理工程师在申请跨项专业时弄虚作假的(10分);
10、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的(10分);
11、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索要或收取被监理单位钱物,经查实,事实确凿
的(10分);
12、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质行政处罚的(20分)。
(二)优良信用行为加分标准:
1、企业或个人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企业或个人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8分);
3、企业或个人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4、承监项目获得建设部优质工程表彰的(8分);
5、承监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表彰的(6分);
6、承监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4分)。
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企业
1、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资质,企业实际情况与资质认定条件不符的(10分);
2、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
价咨询活动的(10分);
3、违背客观、公正和诚信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的(10分);
4、泄漏当事人商业或技术秘密的(10分);
5、由于咨询单位行为过错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0分);
6、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的(10分);
7、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20分)。
执业人员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书或注册的(10分);
2、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造价工
程师注册证》的(10分);
3、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10分);
4、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10分);
5、故意泄漏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的(10分);
6、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质行政处罚的(20分)。
(二)优良信用行为加分标准:
1、企业或个人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企业或个人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8分);
3、企业或个人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虽
(一)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1、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10分);
2、与投标人串通,意图控制招标结果的(10分);
3、在代理工作中恶意设置陷阱,妨碍公平竞争的(10分);
4、利用代理工作机会,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干扰,控制评标结果(10
分);
5、恶意篡改评标报告内容,伪造评标结论的(10分);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10分);
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10分);
8、代理过程中,协助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的(10分);
9、代理工作中严重失误,后果严重的(10分);
10、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20分)。
(二)优良信用行为加分标准:
1、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8分);
3、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五、企业信用评级的登记
按考核评估分为A级、B级、C级、D级,90分(包括90分)以上为A级信用
企业;80分(包括80分)-89分为B级信用企业;60分(包括60分)-79分为C级信
用企业;59分以下为D级信用企业即为信用不达标企业。
六、企业信用评级的评定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考核标准和办法,会同工商、商务、国资、银行等部门
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并统一颁发信用等级牌匾。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二00六年七月)
为了加快我省道路运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
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在全省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企
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治
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贯彻“政府推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市场化
运作”的方针,综合运用行政职能和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
络,加强信用监管、整治突出问题、发展信用中介、促进信用立法,大力强化企业
信用建设,打击信用缺失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投资发展环境,维护正当竞争、诚
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我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框架,为实现“信用
青海”的目标奠定良好基础。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初步树立诚信理念,企业信用明显
提升,恶意拖欠(逃)税费(贷)等违法失信突出问题基本解决,经济生活中的行业欺
诈得到有效遏制,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投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对企业信
用信息的初步整合利用,构成省、州(地、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之间
的分层次、梯级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网络。
三、基本任务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构筑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
息数据库。以青海省交通厅信息网站和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政网站为基
础,通过计算机网络征集、存储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提供单位信息互联
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组织教育培训,普及信用知识。结合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安排讲
座,重点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的信用培训,着力增强全
员信用意识,大力培育具有信用特质的企业文化。
(三)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建设。推动道路企业建立健全资信调查和评
估、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等制度,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全面改善企业生
产、流通、税务、信贷、财务、统计等环节的信用状况。督促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自觉杜绝各种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积极推动企业抓紧建立健全
标准化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尽早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推进标准化生产,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申报ISO9000等国际质量标准认证。当前重
点是要推动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建设,广泛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提高我省道
路运输质量。
(四)支持企业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自律团体
或行业组织。
(五)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支持发展担保公司,充分运用
担保机制,为企业增强融资、交易信用服务。
四、评定标准
(一)受理、推荐原则
受理、推荐“守信企业”应遵循企业自愿参加,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坚持标
准,注重质量,严格考核,未达到绝对指标一票否决原则。
(二)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企业工商年检通过A级,企业年度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优秀;
3、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绝
对指标);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型亏损。
(三)信用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市场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10
分)
(1)企业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信用管理工作,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完善信用管
理制度,有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障企业“守信”经营(4分);
(2)有定期或不定期的研究信用管理、信用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会议,落实信用
管理制度(1分);
(3)对企业员工进行信用管理制度的宣传,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管理意识(2
分);
(4)企业有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有完善的经营前期考察、守信状况检测、预
警、清退机制,有完善的经营风险可行性研究制度,能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3
分)。
2、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25分)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未因本单位原因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不良
行为记录(3分);
(2)企业无欺骗客户或欺诈消费者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4分);
(3)企业能够妥善解决合同争议,依法解决消费者的投诉(2分);
(4)企业依法缴纳税费(3分);
(5)企业银行信用良好,有贷款的企业能按约定期限支付贷款及贷款利息(3
分);
(6)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符合物价管理的相关规定(3分);
(7)企业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宣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分);
(8)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规范,按时兑现劳动报
酬,为职工投保“三险”(3分)。
3、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质量信用良好(20分)
(1从真执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经营(5分);
(2)有严格、规范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道路运输服务管
理机制(如通过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再加1分)(4分);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全体
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学习有记录,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无重特大安
全生产责任事故(4分);
(4)企业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信誉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制度完
善,企业考核年度无重大服务质量事件(3分);
(5)企业车辆(设备),技术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制度完善、基础资料齐
全(3分)。
(四)企业的合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遵守诚信原则(30分)
(1)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合同台
帐、档案,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6分);
(2)有完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人员均经过培训
后上岗(2分);
(3)依法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3分);
(4)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过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
达到100%(10分);
(5)合同文本规范、合法。使用企业自制合同文本的,没有采用不公平合同格
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免自身义务的行为(5分);
(6)能自觉执行法院及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裁)决和裁定(4分)。
(五)企业经济效益良好(15分)
(1)业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绝对指标);
(2)企业经济效益比同期有所增长。
五、企业信用评定的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考核评估分为A极、B级、C级、D级。90分(包括90分)以
上为A级信用企业;80分(包括80分)-89分为B级信用企业;60分(包括60分)-
79分为C级信用企业;59分以下为D级企业,即为信用不达标企业。
六、信用等级的评定
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考核标准和办法,会同工商、商务、国资、银行等
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
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并统一颁发信用等级牌匾。
商贸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商务厅二00六年七月)
商贸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商贸企业信用体系,
健全商贸企业信用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举。为维护我省商贸市
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提升整体竞争力,结合我省
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方针政策;坚持
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表
率、企事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建立良好的商贸企业诚信环
境,不断规范商贸企业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各商贸企业诚信守法开展经营活动,完
善市场经济体制,增强竟争能力,打击信用缺失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
构建商贸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增强商贸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大力构建商贸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发展和规范中介机构,促进我省商贸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
发展,努力实现“平安青海,信用青海”的战略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建成我省商贸企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使全省商贸企业信用状况
得到明显改善,企业信用得到明显提升,恶意拖欠(逃)税费(贷)等失信突出问题得
到基本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交易成本显著降低,市场
交易秩序明显好转,商贸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形成商贸企业信用信息体系网
络。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信用行为,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完善信用监管,政府是先
导。一是政府推动。按照“信用青海”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规章和制度
体系,打破地方封锁,净化市场经济环境,依法进行信用监管,引导社会舆论,树
立社会信用意识,着力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二是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力量,通过
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开放的征信体系,培育有序的商贸企业信用市场。建立健全覆
盖全省联合征信网络和监管体系。
(二)加强商贸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是主体,加强商贸企业信用建设是“信用
青海”建设的重点之一,也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是经常性开展以企
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主的信用培训工作,并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建设,通过
加快商贸企业信用建设的步伐,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加快建立企业法人管理
结构,建立基本信用制度,构筑企业信用基础。二是抓好商贸企业质量信用建设,
建立和推广标准化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生产,开展争
创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活动,树立品牌形象,全面推动商贸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建
设。三是继续深化“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促进我省企业争创“消费者信得过单
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提升企业商业信用等级。四是积极利用“金关”、
“金税”、“金卡”、“金盾”、“金财”的网络系统,促进商贸企业增强依法纳
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五是强化商贸企业外部的资信管理,建立严格的
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信用。要建立行业信用守则,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同行业
自觉形成维护信用的良好风气。六是发挥信用中介机构的作用,重点是建立和完善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强化对企业的财务失信、质量
失信、债务失信等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
(三)实施信用准入制,全面提高经济信用化水平。在全省商贸企业经济活动中
实施信用准入制,设立市场经济的信用门槛。首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商品交易市
场、期货贸易市场建立信用准入制度,逐步扩大到经济工作的其它各个领域,要求
各类市场主体依照自身信用水平参与市场交易,促进企业法人及社会团体自觉守
信。
四、评定办法
(一)受理、推荐原则
受理、推荐“诚信企业”应当遵循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行业协会要坚持原
则,严格标准,注重质量,严格考核,未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不得参评或者不能评为
“诚信企业”。
凡本省商贸企业需评级时,可向青海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
室申报,由青海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所属信用调查评估
中心进行调查、评估、评级并推荐。
(二)申报条件
1、3年内无违约违规,无生产、销售伪劣假冒产品,无被消费者投诉、媒体
曝光,无拖欠贷款记录的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重视安全生产,遵守《劳动法》,重视环保;
无虚假广告,无侵权行为,热心公益事业等。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信用状况良好。
4、申请评估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内容。
5、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有专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信
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3个月以上。
(三)申请材料
1、填写企业信用调查评估承诺书。
2、填写企业信用评估申请书。
3、填写信用单位调查评估申报表。
4、填写信用单位状况表。
5、法人代表履历表。
6、填写信用管理专职人员登记表。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
3、财务报表。
4、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认可证书。
5、荣誉证书。
6、单位组织代码证。
7、提供调查单位相关客户名单、电话等。
8、其他相关资料(包括银行还贷证明、客户单位的还款证、企业内部资金周转
报表等)。
9、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五)申报程序
商贸企业信用评级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估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估的过程。具体包
括:
1、前期准备阶段
(1)接受评级申请或委托
(2)成立评估组和专家委员会
(3)资料搜集
(4)制订评估方案
2、现场调查阶段
3、分析评级阶段
(1)准备评估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
(2)进行评估计分
(3)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4)撰写初步评估报告
(5)评估报告复核
4、决定评级级别阶段
(1)通知被评企业或委托人
(2)公布评估结果
(3)文件存档
5、跟踪评级阶段
(1)跟踪受评企业
(2)提供复评建议
(3)更改评级结果
(六)审核内容
1、企业法人对信用工作的重视程度。
2、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融资情况。
3、企业的工作生产环境、技术能力以及企业员工工资是否按时发放等情况。
4、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5、企业同其他利益关系单位、利益关系人履约情况和偿债能力。
6、企业员工对信用知识的普及和认知程度。
7、企业的发展规划。
8、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五、评定标准
商贸企业信用调查评估标准,采用百分考评制。共分三大块:企业经营信用、
企业财务信用、企业管理信用。
1、企业经营信用调查评估标准(40分)
(1)企业经营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
严格遵照执行合同条款的约定,无主观恶意拒绝履行条款的行为发生,无逃废合同
债务行为,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能主动积极解决(5分);
(2)企业在进行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时,能严格按照《质量法》和《卫生法》
及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和服务,无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发生(5分);
(3)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时,须取得相关证照、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复),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服务(5分);
(4)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问题处理制度已建立、健全,企业在和消费者及
相关企业、部门之间发生信用投诉问题后,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解决信用
问题或能积极主动协助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解决信用问题(5分);
(5)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产品(服务)性能介绍时,无虚假、、空造悬念
等欺骗、诱导及抵毁同行产品、服务的行为(5分);
(6)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时,能主动听取消费者及相关企业、部门、提出
的相关意见,能主动吸取和学习相关企业,部门及国内外一些相关知识和经验,有
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要求不断提高和创新的行为(5分);
(7)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能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职业道德,无走私逃汇、商业欺诈的行为发生,能积极主动配合企业所在地相关政
府部门安排的工作(5分);
(8)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时,有与之相配套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设
备设施和相对应的资金(5分)。
2、企业财务信用调查评估标准(40分)
(1)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须建立、健全,做到财务管理有章可依,条款内容明
确、实用、无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法律的行为(8分);
(2)企业的会计管理制度须建立、健全,按企业实际需求,做到会计、出纳人
员齐备,分工明确,并做到财务人员持证上岗(8分);
(3)企业各类会计科目须建立、健全,记账凭证规范,无白条或以收据代替发
票入账现象(8分);
(4)企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作账,不
做假账,无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8分);
(5)企业无偷税漏税、骗税的行为发生(8分)。
3、企业管理信用调查评估标准(20分)
(1)企业的用工须规范化、合法化。企业在用工合同的签订、劳动纪律的制
定、福利待遇的发放、养老保险和人身安全制度的确定,用工试用期的期限、待遇
规定中按企业自身条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无欺
骗(诈)员工押金,恶意拖欠工资,养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4);
(2)企业员工素质的好坏,是企业发展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企业须按
实际需要,经常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社会责任的培训和学习(4分);
(3)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中,相关的各类规章制定须建立、健全,各类规
章制度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须符合相关的道德要求,无重效益、轻
安全的现象发生(4分);
(4)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中,应注重企业文化和经营环境的建设、提高,
使企业的员工、消费者在进行生产、消费时,有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4分);
(5)企业或员工的合法权益发生问题时,企业能积极主动的处理解决或能积极
主动的配合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解决,企业在自身或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进行合法渠道的处理解决,无员工集会、闹事或
采取过激的行为发生(4分)。
六、等级评定
商贸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具体等级分为:
AAA,AA,A,BBB,BB,B,CCC,CC,C,D。
1、AAA级,分值为90-100分(含90分),信用极好。企业的信用程度高、债
务风险小。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不确
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
2、AA级,分值为85-89分(含85分),信用优良。企业的信用程度较高,债
务风险较小。具有优良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较佳,盈利水平较高,发展前景较为
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3、A级,分值为80-84分(含80分),信用较好。企业的信用程度良好,在正
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是
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未来经营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
力。
4、BBB级,分值为75-79分(含75分),信用一般。企业的信用程度一般,偿
还债务的能力一般。信用记录正常,但其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
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5、BB级,分值为70-74分(含70分),信用欠佳。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
能力不足。有较多不良信用记录,未来前景不明朗,含有投机性因素。
6、B级,分值为65-49分(含65分),信用较差。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偿债能
力较弱。
7、CCC级,分值为60-64分(含60分),信用很差。企业信用很差,几乎没有
偿债能力。
8、CC级,分值为55-59分(含55分),信用极差。企业信用极差,没有偿债
能力。
9、C级,分值为50-54分(含50分),没有信用。信用能力为“无能力”,风
险程度为“充满风险”。
10、D级,分值为0-49分,没有信用。信用能力为“濒临破产”,风险程度
为“充满风险”。
信用调查评估机构在完成基本调查评估工作后,应将调查评估基础资料、工作
底稿及评估报告进行整理,建档立案,妥善管理。同时,将评估结果报商务、海
关、商检、外汇管理、银行、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进行审定。
商贸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调查评估机构提供的基本调查评估报告,会同工商、国
税、地税、银行等部门组成专家考核认证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信用审核、
调查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
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并统一发放信用等级牌匾。
旅游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旅游局二00六年七月)
为推动“信用青海”建设,进一步创新旅游管理体制,全面提高我省旅游业的
服务质量,打造我省旅游企业诚信、周到服务的整体形象,建立旅游信用体系,提
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治
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依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诚信旅游活动方案”
精神,把建立旅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旅游市场秩序作为目标,创新旅游
管理服务体制,利用政府专网真实记录旅游企业各类信用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
服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引导旅游企业开展诚信经营、周到服务,努力营造安全、
诚信、周到、满意的旅游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08年,建立和完善旅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体系的建立,树立旅
游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同时,加强旅游协会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
律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能力建设,引导诚信经营活动向纵深发展。
三、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机构
旅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由省、州(地、
市)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二)加强旅游企业内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1、旅游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
企业信用记录,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旅游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
括登记信息、各类监管信息,以及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要重视整合相关
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及时采集有关
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
信息,实行信息提供责任制。
2、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企业身份记录;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公示典型违法企业。
(三)加强行业自律
通过旅游行业协会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旅游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团体或行业组织,逐步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持的评
定信用等级的事项,授(还)权于相应的行业自律团体或行业组织。
(四)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建设
推动旅游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积极鼓励旅游企业
进行旅游标准化认证工作,通过旅游标准规范服务和管理质量,提升企业素质,从
而达到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行业的目的。
四、评定依据
依据本年度全省《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旅游星级饭店的划分与评
定》、《旅游星级饭店访查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全
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验收标准》、《导游服务质量》、《旅
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游乐园(场)安全
和服务质量》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报表)为基础,结合安
全、劳动保护、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其他内容,按旅行社、星级饭店、旅
游景区(点)、农业、工业旅游点分类进行评价。
五、评定标准
(一)受理、推荐原则
受理、推荐“诚信企业”应遵循企业自愿参加,各旅游行业协会坚持标准,严
格考核,未达到硬性指标一票否决的原则。
目前,我省农业、工业旅游点暂无行业协会,农业、工业旅游点可向属地旅游
局申报、推荐,由省旅游局、旅游协会进行考核推荐。
(二)申报条件(硬性指标)
1、依法成立两年。
2、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3、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未发生安全事故。
(三)诚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15分)
(1)企业由一名主要领导分管信用管理工作,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完善的信用
管理制度、有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障企业“守信”经营(4分);
(2)有定期或不定期的研究信用管理、信用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会议,落实信用
管理制度(3分);
(3)对企业员工进行信用管理制度的宣传,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管理意识(3
分);
(4)企业有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有完善的客户前期考察、守信状况监测、预
警、清退机制,有完善的经营风险可行性研究制度,能较好的规避信用风险(2
分);
(5)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或其他从
业人员的报酬机制,按时兑现劳动报酬,为职工上“三险”。全员参加行业岗位培
训(3分)。
2、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20分)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未因本单位原因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不良
行为记录(4分);
(2)企业无欺骗或欺诈游客及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无不正当经营行为,广告
宣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分);
(3)企业能够妥善解决合同争议,依法解决游客的投诉(3分);
(4)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符合物价管理的相关规定(3分);
(5)企业有完善的统计制度(3分);
(6)企业积极参加由省旅游局、省旅游协会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3分)。
3、企业重视安全工作(15分)
(1)企业有完备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预案》(4
分);
(2)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保险制度,将安全管
理的责任落实到人(4分);
(3)向游客提供符合标准的餐饮和住宿服务;各景区(点)有完备的公共信息图
形和安全警示标志(4分);
(4)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
识,提高安全技能,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3分)。
4、企业重视服务质量,信用良好(20分)
(1)企业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5分);
(2)有严格、规范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质量控制机制(5分);
(3)在国内评比中获得荣誉、好评或在省内相关评比中获得荣誉(5分);
(4)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对游客进行回访,征求他们的意见,兑现对
游客的承诺(5分)。
5、企业合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遵守诚信原则(25分)
(1)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合同档
案,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4分);
(2)依法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5分);
(3)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过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
达到100%(3分);
(4)使用规范的旅游合同文本(3分);
(5)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违规经营行为做出的处罚(5分);
(6)能自觉执行法院及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裁)决和裁定(5分)。
6、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经济效益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5分)。
六、诚信企业评定等级
企业信用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的旅游企业质量
信用指标反映了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
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诚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以旅游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旅游企业质量信用考核和信用标
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90分(含)以上为A
级信用企业;70分(含)至90分为B级信用企业;60(含)至70分为C级信用企
业;60分以下为D级失信企业。
七、旅游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分类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管理职能出发,就企业信用行为本身有针对性
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信息分类标准,事实求是的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的分类评价,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
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
(一)建立旅游企业信用奖励机制。对A级信用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
下待遇:
1、在确定和扩大经营范围、旅游新线路开发、旅游客源市场拓展、旅游产品
推介等方面予以倾斜。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通道”,提供便利。
4、以“光荣榜”形式公开诚信旅游记录。
(二)对B级信用企业实行激励制度,在日常工作中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对企业合法经营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
2、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在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予以重点
审查。
(三)建立旅游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C级信用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
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质量信誉考核时进行重点审查。
3、加强日常检查,限期整改。
4、以“黑名单”形式公开违法记录。
(四)建立旅游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
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经营许可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
续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
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
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
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3、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开违法记录并予以除名公示。
通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二00六年七月)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
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提升通
信企业市场竞争力。依据青政[2006]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通信行业特点和实际,提出建设通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平安社会
为主题,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通信行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
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
系,促进通信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建立健全通信企业信用体系相关信用制度和标准、信用评估、征
集、考核、管理等内容的综合管理体系,为社会、企业和广大电信用户提供通信企
业信用管理、商务信用程度。通过信用评估、公示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促
进通信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
三、基本任务
1、建立健全全省通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青海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
信监管部门)网站为基础,与相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信用评估网络互联,实现通信
企业信用信息互通。通过网站征集信用信息,公布通信企业信用信息,为社会、企
业、政府和用户提供通信企业信用信息。
2、加强通信企业信用知识普及。邀请对信用体系建设有较高学术研究的专家
进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讲座,重点是通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中层管理
人员,通过培训增强企业信用建设的主动性,提高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市场竞
争力。
3、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引导通信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
4、制定并逐步完善通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如信用征集、评估、
公示、查询、标准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四、信用标准
1、通信企业自身信用管理:包括本企业信用建设制度、宣传、管理等方面的
情况(10分)。
2、服务达标信用: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服务人员素质、业务收费依据、投
诉处理满意程度(20分)。
3、质量保证信用:包括通信质量、满足通信需求、保障通信畅通等信用程度
(20分)。
4、合同守信信用:包括企业与个人合同签定合法、自觉遵守合同条款,并建
立企业与个人信守合同信用数据库(20分)。
5、广告发布信用:包括发布的各类业务宣传广告真实可信、简单明了(10
分)。
6、依法经营信用:包括企业经营各种电信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是否按
国家规定依法经营(20分)。
企业信用等级按考核评估打分分为A级、B级、C级和信用不达标企业。
五、信用征信评估分类
1、通信企业自身信用管理(10分)
(1)企业有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机构,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制定有符合本
企业特点的信用建设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信用建设管理人员(4分);
(2)有定期或不定期的信用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落实相关信用建设、管
理制度(2分);
(3)普及或培训企业员工信用建设的相关知识,企业员工有较高的信用建设意
识(2分);
(4)企业建立有信用风险规避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2、服务达标信用征信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
291号令)、《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第36号部长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
部第6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19号)以及相关电
信服务监督管理的信息产业部文件规定、要求、规范(20分)。
服务达标信用,应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1)发生重大通信阻断事故时,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电信监管部
门报告,并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保存六个月
以上(2分);
(2)应向社会和用户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1
分);
(3)电信企业在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
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应至少提前72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并向电信监管部门
报告;影响用户超过24小时或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的,应向电信监管部门报
批。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
作(2分);
(4)电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各种业务使用说明资料,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
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电话、
等。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2分);
(5)应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或开设多种方式受理业
务,方便用户。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佩带本企业标志或主
动明示电信业务代理身份,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应向残疾人或行动不便
的老年人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1分);
(6)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电信企业应向
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服务,并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受理用
户投诉。对于对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应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以内答复用
户(2分);
(7)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与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
户的事项(1分);
(8)应按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按用户要求免费提供国
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信息服务和市话等收费清单(1分);
(9)因特网及其他数据业务服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三的因特网接入
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和X.25、DD、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12项服务质量指
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1分);
(10)国内IP电话业务服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四的7项服务质量指
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1分);
(11)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服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一的
12项服务质量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2分);
(12)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二的9项服务质
量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2分);
(13)采用国家许可入网的通信设备及配套系统,并按规定定期检测,以保证通
信系统符合国家标准(2分)。
3、质量保证信用征信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
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公用电信网间互
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第18号)以及相关电信通信质量管理的信息产业部文件规定、规范(20分)。
质量保证信用,应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1)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
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提供申报手续的相关资料(1分);
(2)通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
肢解发包(1分);
(3)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通信建
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1分);
(4)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1分);
(5)因特网及其他数据通信业务通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三中因特网
接入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X.25、DD、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的18项通信质
量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3分);
(6)国内IP电话业务通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四中国内IP电话业务
通信质量指标的6项通信质量指标进行考核评估(3分);
(7)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通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一中通
信质量指标的14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5分);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通信质量按《电信服务规范》附录二中通信质量指
标的10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5分)。
4、合同守信信用征信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
合同管理的规定、规范(20分)。
合同守信信用,应达到以下要求:
(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明确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违约责任。订立的合同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4分);
(2)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4分);
(3)订立合同时,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定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分);
(4)订立合同时,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4分);
(5)给用户的承诺,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4分)。
5、广告发布信用征信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相关
广告宣传、发布等文件规定、规范(10分)。
广告发布信用,应达到以下要求:
(1)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布的业务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的要求(2分);
(2)发布的广告内容明确、可懂和具有操作性,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
诈和误导消费者(2分);
(3)发布的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损害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2分);
(4)发布广告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分);
(5)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2分)。
6、依法经营信用征信评估主要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
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公用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以及相关依法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0分)。
(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规定取得信息产业部和当地电信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
许可证后才能经营电信业务,并在其核定的电信业务目录范围内经营,服从并积极
配合电信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的监管职责(2分);
(2)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
得超过核定的经营范围(2分);
(3)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2
分);
(4)未经通信主管部门备案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户电话号码以及与用户约定
的使用方法、用途等事项(2分);
(5)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计费方式、计费标准、计费单元(2分);
(6)不得擅自中断或限制用户使用电信业务(2分);
(7)不得有以打击或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电信业务,进行不正当
竞争的行为(2分);
(8)对所属的电信业务代理商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有冒充其他电信运营企
业进行经营的行为(2分);
(9)不得指使、纵容所属企业员工、电信业务代理商或雇用他人损害其他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电路等行为(2分);
(10)不得有其他不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的行为(2分)。
六、信用信息享用
电信监管部门依据以上考核内容和办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办法以及用
户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综合信用评估,综
合归纳后将通信企业信用评估初步结果,报青海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再通过
青海省信息中心的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和个人享用,并经省政府主管
部门审核颁发A级、B级、C级和信用不达标信用等级牌匾。
七、信用等级办法
通信企业信用等级依据信用标准和征信依据、分类进行量化评估,使企业信用
等级更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杜绝信用评估过程中人为因素对信用等级可信度的影
响。企业信用等级依据考核内容评估可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90分(含90
分)以上为A级信用企业;80分(含80分)-89分为B级信用企业;60分(含60
分)-79分为C级信用企业;59分以下为D级信用企业,即为信用不达标企业。
八、建立信用体系奖惩制度
对信用等级高的通信企业在业务推广、宣传、经营、年检、日常监管、行政审
批、备案等方面优先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于大力支持。对信用不达标企业且在规
定期限内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
度,视失信程度采取信用公示、警示等行政、法律措施予于惩戒。
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二00六年七月)
为推动“信用青海”建设,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信用意识,实现金融企业信息
共享,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不断改善金融支持经济
发展的投入环境,促进全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特提出关于加强我省金融企业信用
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全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青海”的要求,建立
统筹协调、整体联动的金融企业信用建设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全省金融企业信用体
系建设,提高金融信用环境建设质量,努力提升金融企业信用意识,增强金融支持
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与作用,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全省金融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框架。金融
企业的信用信息得到初步整合利用,金融企业信用意识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运行
稳健,金融行为规范,金融秩序稳定,逃废金融债权行为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金
融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金融环境良好,经济与金融形成良性循环发
展。
三、基本任务
(一)建立金融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形成覆盖全省的金融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网
络。
(二)强化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大力宣扬诚实守信
的思想观念,引导和培养金融企业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
(三)严格规范经营,带头维护信用秩序。坚持依法经营与稳健经营相结合的原
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诚信的金融服务体系、经
营考核体系及以防范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内控制度和工作业务规程,树立良好的诚实
守信形象。
(四)建立金融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按照“政府推动、人行引导、市场化运作”
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的信用评级活动,促进金融企业提升信用等级。
(五)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人民银行要按照“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
原则,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守信用企业正向激励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得到实惠,使失
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惩戒。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省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人民银行分
管副行长任组长,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银行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分管负
责人任副组长,省级各家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部门为成员,明确职责分
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具体牵头负责全省金融企
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整合社会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依托人民银行目前已建成的全国
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实完善数据库中金融企业的其他信用信息,按
照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接口规范,本着先易后难、先数据集中单位、后数据未集中
单位的原则,将分散在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司法、信息产业、建设等部门的金
融企业相关信息收集到该数据库,搭建起全省统一的金融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整合信息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为促进“信用青海”建设奠定基础。
(三)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在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人民银行要围绕
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责,加快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搭建信用评级平台,推动
信用评级工作的开展;银监、保监、证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范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维护良好的
金融秩序;银行、保险同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打击骗保及
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的活动,建立健全逃废债、骗保骗赔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防止
新的逃废债及骗保骗赔行为发生,保护存款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金
融企业要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努力提高信用意识和
信用管理水平,共同推动全省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金融企业信用评级,促进信用产品应用。研究制定统一性与区域性相
结合的金融企业信用评级方案,选择金融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试点。鼓励和动
员规模以上金融企业积极参加资信评级,统一和规范金融企业信用评级行为,提高
金融企业资信评级的质量。聘请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评定作业。
(五)规范信用中介机构,提高社会信用服务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要
积极引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相应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社会
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一是要创造良好环境。对新建的信用中介机构,给予政
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保证其有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二是要倡导信用理念。要
按照“社会资本为主、多元化投资、市场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大力发展和完
善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信用评级、资产评估和信用担保机构,引导社会公众自主参
加信用活动,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服务水平。三是要加强行业管理。人民银行作为
信贷征信业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其章程、经
营范围、机构设立和变更事项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督、检查信用中介机
构执行有关政策和业务法规的情况,并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一是要在全社会大力开
展征信知识普及宣传,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形成讲信用、守秩序社会风尚。
二是要引导和培养金融企业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要用现代信用制度催生
出崭新的信用理念,用崭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使金融企业利用
信用信息的商品化来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自觉参与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三
是实施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强化职业道德规
范,对不讲信用,出具虚假评估、审计、验资等报告,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据有
关规定予以清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是积极推动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通过建立金融企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青海”建设,营造良
好的信用环境,强化金融服务,构建新型的银企关系,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
境,提高我省的经济素质,增强我省的竞争力,实现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省经
济快速发展目标。
五、评定标准
(一)评定原则
金融企业自愿参加,各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严格把关,领导小组及资信评级机
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的经营性金融机构;
2、金融企业遵守承诺,无失信行为;
3、企业经济效益好,无经营性亏损。
(三)评定内容
1、企业素质,主要包括负责人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发展潜力等。
2、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企业的性质与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发展
战略与策略、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及信用管理机制。
3、业务拓展及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业务的状况、发展战略及其市场竞争力,
资产质量、资本结构、投资的集中度、关联投资情况、偿债能力。
4、经营能力,主要包括企业获得资金的能力、市场份额、筹资成本、资金来
源的稳定性,也包括获得优质客户的竞争力、资产的合理组合及资产的盈利能力、
资产的适当增长。
5、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水平、服务手段、服务效率等。
具体评定方案由各行业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共同制定。
(四)等级划分
金融企业信用等级按考核评估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
上为A级信用企业;80分(含80分)-89分为B级信用企业;60分(含60分)—79
分为C级信用企业;59分以下为D级信用企业。
(五)评定程序
1、金融企业申报;
2、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初评;
3、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执业规范、信誉良好
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终评;
4、金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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