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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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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怎么写
概念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
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
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
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格式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
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
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下面主要介绍代理词正文的写作要求。
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
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
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
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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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
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组成部分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
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
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
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
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
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
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⒊表
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
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
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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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
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
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
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⒈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
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⒉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
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⒊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
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⒋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
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⒌
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这部分内容,
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
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
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
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
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
以下问题:⒈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
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
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⒉代
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
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⒊代理记号要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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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
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⒋代理词所提意见要
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
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
所接受。
代理词(一)
我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
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经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
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
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损害的直接对象
是人身。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
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
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
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的财
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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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
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2、
原告证据不足。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处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
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公证事务由申
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黑龙江
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
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
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
此,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
于虎林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迎春林区公证处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
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该证据法院不
应给予采纳。3、原告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原告
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合法资格。4、原告主张1099枚毛蛋损
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效
证据和鉴定结论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该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
多种多样的,如种蛋、温度、技术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认定是被告所
造成的。原告主张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没有根据的。
因此,原告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原告违法经营种畜禽诉讼主张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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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二十三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
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第二十五条单纯从事种畜禽经
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发证。《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本案原告没有取得《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领取营业热照的情况下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孵化
是违法的,其主张经营损失与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本案原告起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原则。人身损
害与本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为一案件审理。所谓一事不再理
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
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
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
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因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诉,原告当
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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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和造成讼累。
四、请法院依法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从实体上判决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的内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在法院处理,原告对人身损害赔
偿中的赔偿项目中不再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行
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审原则“和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从程序
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时,本案从实体上原告诉讼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
请求依法不予保护,应判决予以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闫国利诉被告宋泽云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法庭
在2001年和2004年开庭三次审理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请合议庭法官认真研究采纳。
一、本案的诉讼主体
原告起诉的有垫江县桂溪拉丝厂、陈祥权、黄增述、宋泽云等四
个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由被告宋泽云提供证据并在法庭上申请追加
童武和罗先权为被告,而后法院要求原告提出申请追加了两被告并向
两被告发出了传票,在通知开庭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原告撤销
对黄增述、童武和罗先全的诉讼,但没有撤销对宋泽云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泽云在法庭上已书面申请追加黄增述、童武、罗先权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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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宋泽云是这次连环购车中的中间的一个人,他既不是车辆的所有
者和肇事者,也不是车辆的使用者和收益者。所以被告宋泽云不是本
案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的诉权
原告对法院的两份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没有诉权。原告在
2001年立案时原告的损失没有发生,到现在法院的两份判决书确定
的赔偿金额除原告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外,大部分没有赔偿损失的发生。
九龙坡法院的判决书确认“因他人的责任致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
失,应由被告(指闫国利)先予赔偿后,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里法院确认的赔偿后有权利追偿,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法院为什么
没有受理将本案的所有被告追加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赔偿案”的
第三人?根据民事法学理论,追偿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而不是预期
发生的损失,所以原告对法院的判决确定的将要发生的预期损失没有
诉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三、购买车辆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国家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物进行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按动产的所有权理论,所有权物的实际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物享有绝对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从本案的买卖状态看,原车所有权垫江桂溪拉丝厂是该车的登记所有
权人,但是它将该车买给了童武,由童武将车买给了罗先权,被告宋
泽云是从罗先权的手里买得该车,被告宋泽云将车买给了黄增述,在
买卖协议里都表明了过户手续由实际车辆的占有人办理,并且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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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占有人持有车辆过户的一切手续。与闫国利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是连环买卖车辆的牌照,但是车辆的发电机都不是连环买卖
车辆的发电机,过后了解到,是黄增述将连环买卖车辆的牌照买给了
陈祥权,陈祥权将该车牌照挂于自己的车上造成交通事故。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车牌照是不得买卖和转让,黄增述出卖车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行为违法人承担。
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
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
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规定: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
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国家的司法解释
的规定,被告宋泽云对陈祥权在自己报废的车上挂上非法购买的车牌
照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非法行为的问题
在本案中有两个非法行为,一是黄增述将已经报废车的牌照进行
买卖,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陈祥权将已经报废的车辆,
用非法购买的车牌照进行上路运营,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本案的责任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在连环购买车辆中的被告宋
泽云没有违法行为,所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从诉讼程序上不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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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按原来法律的规定,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
也可以追加应当参加的诉讼主体,所以被告宋泽云的代理人申请追加
诉讼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采纳。但被告宋泽云不承担责
任的除外。
综上所述,原告对没有发生的损失没有追偿的诉权,被告宋泽云
既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也不是该车的实际占有使用和从该车取得收
益的人,更不是该车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宋泽云是一个普通的农民,
他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从物权的运
营支配和运营利益的理念已经作出了指导性司法解释性判例,故请求
合议庭认真研究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代理词(二)
尊敬的法官:
作为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委托代理人,就原告贵州天河赛鸽中心诉
被告贵阳供电局相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贵院定为
“排除妨害”)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就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上,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关于对被告20份书证的认定。
对被告“证据交换”时提交的20份书证的“质证意见”,代理
人书面《质证意见书》已表达,这里不赘述。其认证,请法庭根据事
实和法律予以认定。
二、本纠纷系因被告在我公棚旁挖坑立电塔引起,即公棚在出于
无奈的情况下,迫使原告状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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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公棚于20**年经贵州省体育局、民政厅批准成立。中国信
鸽协会制定公布后、于2010年1月1日执行的《中国信鸽公棚竞赛
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公棚“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
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视线开阔、环境适
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远离机场(不少于10公里范围)、家
禽养殖厂和居民区。”自2006年至今已举办九届公棚赛。
今年是举办第十届公棚赛,总奖金为538万元。因被告行为的
原因收鸽后,退了交我公棚的参赛鸽。
去年五月,被告为在天河公棚墙外架设高压电线,挖坑拟立电塔,
当即被我方制止(见照片)。今年,包括3月(3月21日;星期六)
又在在天河公棚墙外挖坑拟立电塔(见照片)。但贵阳供电局未向有
关批准单位报告其线路基塔在天河公棚墙外。贵阳供电局未在《线路
路径方案图》中标明和报告该工程“沿贵安大道与贵昆铁路之间”、
天河潭景区大门旁存在贵州天河赛鸽中心。设计和文字上报时,均未
提及其塔杆(塔基)在天河赛鸽中心墙外!而绘制《线路路径方案图》
的贵州能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也是有意不标出“贵安大道与贵昆铁
路之间走线”附近存在“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因为他们认为:“高
压电力线路对信鸽无影响”。这有贵州能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2014
年8月1日出具的《关于高压电力线路对信鸽无影响的说明》为证。
这是贵阳供电局故意侵犯天河公棚民事权益的行为。因为,在天河公
棚四周500米左右范围之高大建筑物、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
将伤害赛鸽:家飞和训赛必然导致撞伤、撞死赛鸽。正因为如此,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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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棚必须“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
电线(塔)等障碍物”的乡村或城郊。
顺便说明:被告在《线路路径方案图》中写“机场净空区”是何
意?在交换证据时被告还质疑原告违反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规定。因
此,有必要在法庭上说明:天河赛鸽中心的存在和训、赛并不违背机
场净空保护区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龙洞堡国际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
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贵阳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
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
平面,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标示在贵阳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
天河赛鸽中心不是净空障碍物,且距龙洞堡国际机场20公里,不违
反机场净空保护区的规定。而机场与天河赛鸽中心之间是另一种法律
关系,与被告无关。政府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协调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饲养、放飞鸟
类管理工作。贵阳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应当按照职责,
监督和管理饲养、放飞鸟类工作。也未禁止“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饲养、
放飞鸟类”。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贵阳机场净
空保护区域以外放飞鸽子等鸟类动物时,其放飞线路不得穿越贵阳机
场净空保护区域。天河赛鸽中心训、赛线路均避开贵阳机场净空保护
区域。自2006年来至今,机场与天河赛鸽中心相处也平安无任何纠
纷。
国际鸽联启动了一个计划,名称是赛鸽是一项体育运动。过去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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鸽是作为个人爱好,国际鸽联希望把这个个人爱好与奥林匹克运动相
结合,成为一项体育运动,简称为“赛鸽体育化”。现在中国赛鸽就
是体育化的。发展信鸽运动既是党和国家表达的人民众的意愿和意
志,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与要求。在2012年贵州省信鸽协会召
开的年会上,贵州省信鸽协会主席唐文政说:天河是贵州公棚的一块
牌子。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在中国信鸽协会三十周年荣获由中国信鸽协
会颁发的《贡献奖》之际提起诉讼,此案将引起全国关注。这一纠纷
无疑对类似公棚有借鉴、参考作用。希慎重对待。
三、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天河公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属“非公有制经济”范畴。《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
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
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
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
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
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
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支持、保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
的健康发展。”故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就被告在天河公棚墙外挖坑,立电塔,架设高压电线一事,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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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联系,告之:电塔应距天河公棚四周500米外。否则我们将
向法院起诉(见2014年7月19日《希责成贵安大道施工部门在天
河公棚500米外架设高压线的报告》)。但被告不理不睬,从去年到
今年3月坚持要在墙外挖坑,拟立电塔、架设高压电线。而被告在证
据交换时,向法院提交的所有20份证据中,却提不出“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的证据、无“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证
据。虽然被告挖坑处原告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但即使无土地所有
权、使用权地带的空间,合法组织仍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
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是,
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这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内的地带,
机场并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但其地面和空中受法律保护、不受侵
犯!
同理,在公棚“四周500米左右范围”内也不应立电塔,架设
高压电线。否则,属于侵犯原告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
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
的安全。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
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
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
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面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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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妨碍、赔偿损失。为此,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特别要说明:
如立电塔,架设高压电线,公棚赛将不能正常运行,须另在他处建公
棚。如造成此结果,被告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四、被告不能以有关单位批复作为侵权的根据。
在被告出示的《贵阳供电局提交的证据清单》从序号4至14中
称:“证明涉案线路工程已经环保、林业、国土、规划等11个单位
批复同意”。
但被告不能以他们批复作为侵权的根据。因其批复与相邻纠纷是
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还用《关于高压电力线路对信鸽无影响的
说明》作为根据,隐瞒涉案线路工程塔基在天河公棚墙外,架设高压
电线的事实,才酿成本案。如果有关审批单位了解塔基具体位置在天
河公棚墙外,知晓公棚“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
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的规定,定然不会同意塔基位置在天河
公棚墙外!因此,被告不能以他们批复作为侵权的根据。
五、此案有两种结果:高压输电线改道架线(属排除妨碍);如
不改道架线,被告将赔偿原告损失。
在法定答辩期限届满直至证据交换时,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状,
实质是理亏、无法律依据反驳、无法律依据抗辩的体现。其委托代理
人(律师)口头答辩称:中国信鸽协会“是民间组织”、《中国信鸽
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是“内部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没
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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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鸽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众性体育
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承
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信鸽组织并参加国际信鸽活动的唯一合法组
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
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信鸽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协
调推动全国信鸽运动的发展,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
信鸽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
行规定》(社体字〔2009〕734号)是“为加强中国信鸽公棚赛的管
理,促进公棚赛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棚赛参与各方
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国家体育总局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显然,被告
之“内部文仔”等辩解是站不住脚的。至于被告代理人在证据交换时,
提出什么反诉。声称:原告阻止他们施工,致工程推迟、给他们造成
损失。要原告赔偿损失,实系荒唐。被告全部举证中,无“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的证据、无“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证据。即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是违法施工!怎么还有资格提出赔偿损
失。显然,所谓反诉、赔偿损失不能成立。《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
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请问:被告又何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
料?也提不出证据。无“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据。未取得土
地使用权,违法施工怎么还有资格提出赔偿损失!即使取得土地使用
权,给相邻方面造成妨碍或损失的,也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偿损失。虚张声势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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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
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防碍或者损
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
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贵阳供电局应依法赔偿由此而造成对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的损失。
六、关于赔偿数额。赔偿应当包括如下两项:
1、重建公棚费用:因天河公棚原址不能使用、须另在他处重建
公棚、其费用包括选址、设计施工、至建成投入使用。或者由被告另
在本市他处按中国信鸽协会公棚建设标准修建一个同天河赛鸽中心
同一规模的公棚交付原告(即重建一个同一规模的公棚还原告)。
20**年投入资金办公棚为500万。重建费用依法应当按现在市
场价格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
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
算。”如被告不重建一个同一规模的公棚返还原告,由原告另选他处
所建公棚之费用,其损失费用依法应按照现在市场价格计算。
2、由此而导致的因不能举办第十届公棚赛的损失。今年因被告
行为的原因收鸽后退了交我公棚的参赛鸽,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天河
赛鸽中心提出赔偿三百万元(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侵权责任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对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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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预见或者可以预见到的
可得利益。今年举办公棚赛后,应获收益即为可得利益。
如被告改道架线,其高压电线(塔)不影响家飞(不会撞伤赛鸽),
仅对今年损失赔偿。代理人认为:赔偿数额双方可以本着自愿、公平、
合理、合法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甘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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