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利益分析说”对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的影响
作者:周若梅
来源:《大经贸》2019年第10期
周若梅
【摘要】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上,国际社会的学者们基于其所属国家在不同历史时
期的实践需要,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提出各种各样的国际私法学说,从而推动了国际私法理论
和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私法政府利益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随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
的。自13、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尔多鲁创立“法则区别说”至19世纪末,国际
私法已有近600年的历史。在这600年的动荡岁月中,国际社会经历了封建割据,经历了自由
资本经济的发展和殖民经济的开始和衰败。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国际私法学也经历了产生一发展一停滞一再发展的曲折过程。在国际
私法的发展历史上,国际社会的学者们基于其所属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实践需要,从不同的
立场出发,提出各种各样的国际私法学说,从而推动了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例如,继
“法则区别说”之后,法国著名学者杜穆兰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说”,主张在契约关系中,
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荷兰人创立了“国际礼让说”,该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
说”和以立法权力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问题;德国法学家
萨维尼建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英国法学家戴西倡导了“既得权说”,等等。历史的事
实表明,这些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20世纪是一个极不平静的世纪。它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经历了至少两次大的经济萧条。
战争和经济危机反过来也促进了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大发展,引起社会的大变革进而导致法
学理论的变化。反对传统法学,强调对法应采取“现实”态度的“现实主义法学派”在西方社
会兴起。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们从现实主义法学对传统国际私法学进行猛烈抨击,
创立新说,力图对国际私法理论体系进行全面改革。其学说、理论之多,可谓国际私法发展史
上任何时期都无法比拟。这些新的理论和学说对西方,乃至世界国际私法学和立法都产生了极
为广泛和深入的影响。政府利益分析说是20世纪最为激进的理论,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布雷纳
德·柯里教授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创立。按照这一理论,每个国家(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
这个国家(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
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国家(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发
生所谓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国(州)利益
应当让位。
柯里的理论并不是他自己的主观臆造,而是得益于美国的司法审判实践。早在1935年,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阿拉斯加帕克斯协会诉加利福尼亚工业事故委员会一案中,斯通法官运
用了政府利益的概念,认为必须评估每一个法域的政府利益并依各自的利益的轻重来衡量判决。
而在本案中,加州的利益大于阿拉斯加州的利益,因此判决最后适用了加州法律,而没有适用
侵权行为地——阿拉斯加州的法律。1939年,在太平洋雇佣保险公司诉工业事故委员会案的判
决中,斯通法官又一次运用了政府利益分析方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40年代中期,虽然有些学
者对判决中体现的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新方法进行了评述,但是只有柯里教授站在理论的高度
对它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和论证,并使之真正成为一套具有完整体系的理论。
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前者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几个国家
(州)的法律虽然规定不同,但实际上只有一个国家(州)的法律在案件中存在利益的一种情
况。此时就应适用具有利益的那个国家(州)的法律。后者,在柯里看来,是一种真正意义上
的法律冲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几个国家(州)的法律的规定不同,同时也都存在利益的一种
情况。对于这类冲突,法院应通过分析对其中一国(州)的政策和利益作更加审慎的解释,以
避免冲突发生;如果发现有关利益冲突无法避免,则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如果法院地对本案并
无利益存在但两国(州)存在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而法院根据正义原则又不能拒绝审理此案,
那么,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因为在他的观念上,内国法优于外国法,“在正常的情况下,甚
至在涉外案件中,应理所当然地要求法院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基于这一思想,柯里对传统
的冲突规则深恶痛绝。他指出,我们一直期待着冲突法问题能依照从欧洲大陆移植过来的法典
而得到解决,但这种法典根本不考虑法则和规则中所包含的政策,甚至不顾及相互冲突的法律
的内容。因此应当将整个冲突法及其冲突规则一起全部予以抛弃。
柯里的理论一经产生即引起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和司法、立法界的重视。在柯里思想基础上,
美国另两位著名教授冯·梅伦和特劳特曼于1965年出版《多州法律问题》一书,提出“功用分
析说”。两位教授亦主张应探求政府利益或适用最具利益国(州)的法律,但反对柯里的给予
法院地法优先适用的观点,而主张当数国(州)对某一案件皆具有利益时,应基于多国(州)
管辖权的考虑因素,寻最适当的解决方法。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所主张的法律选择方法,
摈弃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使法律的选择更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又符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柯
里是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对美国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的各州法院甚至联邦最
高法院都曾采用利益分析的现代理论方法。冲突法主要是解决内外国或者内外州民商事法律发
生冲突时,如何进行法律选择的问题,而“政府利益分析学说”抛弃了传统的“管辖权选择”
方法,提出了新的法律选择方法,不再依赖规则,具有创新性。但是由于实践中难于确定的政
府利益,缺乏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且政府利益与当事人利益的冲突,违背法律冲突案
件审理目的,偏颇不公,此理论也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因此也招致了许多学者的批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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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兴与修正》,(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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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3期
[3]宋晓,《论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
作者简介:周若梅1998年女汉族江西省上饶
无高中江西师范大学法学
江西省330022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22:50: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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