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外国法的适用与限制研究
作者:马亚利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第23期
摘要:国际私法的历经历了一个从“法则区别说”到“法律关系本座说”,再到“最密切联系
说”的发展过程,其目的都是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寻准据法,尤其是解释和调和适用外国法与
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本文旨在从国家主权的视角看待国际法中这一核心问题——外国法适用
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家主权;适用与限制
中图分类号:G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60-
一、引论
国际私法的历史经历了从“法则区别说”到“国际礼让说”,以及“法律关系本座说”,再到
“最密切联系说”的发展过程。其目的都是在解释和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内国国家主权之间的矛
盾。国际私法有着怎样的概念呢?中国李浩培教授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
相歧义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德国沃尔夫则主
张,国际私法是决定几种同时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哪一种可以适用于一组特定的事实的法律。中
国唐表明教授在其所著的《比较国际私法》一书中提出国际私法是一国的法律中制定应适用哪
一国的法律去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说,法律适用的问题是国际
私法的核心问题。本文旨在从国家主权的视角看待国际法中这一核心问题——外国法适用的问
题。
二、外国法适用的必要性
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对外国法的适用也就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限制。在国际私法中,
在解决外国法适用的冲突中,适用外国法是十分必要的。
最初,主权者解决法律冲突时,总是努力选择自己的实体法,而减少或排斥外国实体法的适用
机会。这种理论由于没有将外国法放在与国内法同等的地位上加以适用,而大大地制约了主权
者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合作。由于一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主权利益,导致冲突规范向
国内倾斜并造成冲突规范的冲突,使得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进一步复杂化。这极大地挫伤了当
事人参与国际民商事交流的积极性。二战以后,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这为国
际私法从“主权优位”向“平位协调”发展提供了契机,各主权者对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立足
各国法律平等,通过消除不同法律的抵触或减少、避免直接冲突来实现国际社会民商法律的协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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