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概说
我国概况: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四个概念:
国内法——对内实体法
内国法——法院地法
冲突法
(以上3项由《民法通则》规定)
外国法——非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的划分标准1、调整对象,2、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含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国际私法主体划分的两个标准:
1、国籍
2、住所地,确定标准:a主观意愿b客观事实(与居住时间
无关)
1+2→3、妥协结果:惯常居所地
三要素中只需一项有涉外因素即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所要解决:法律冲突
一、冲突规范
指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包括:
范围(连接对象)——指明冲突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民商事法
律关系
系属——对应“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Eg1: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范围└系属(└连接点)
冲突规范的类型(只受系属影响)
(一)单边冲突规范:明确指向某一国家
(二)双边冲突规范:并无明确规定适用法,只有可推定的
系属(由此发展出(三)、(四))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指
向的准据法适用于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只
能选择其中一个所指向的准据法适用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Eg2:亲子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若无父,依母之本国法。
........
└范围└系属└条件(└连接点*2)
(依…依…,为关联词)
二、法律冲突
一种矛盾状态
产生原因
1、客观上,各国立法差异
2、对同一民事案件,相关国家法律界皆约束力
3、受案法院所在国承认的相关国法律
属地原则,域内效力
属人原则,域外效力
两者形成冲突
保护性原则
产生于:法律适用结果完全相反的矛盾状态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冲突法方面)
多样性复杂性
国内渊源:判例,国内立法
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关键在于当事人主动的接
受该国际惯例,从而赋予了其约束力)
四、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一)冲突法方法(间接方法),通过冲突规范解决法律问
题(指向性的规范“路标”)
(二)统一实体法(直接方法),多用于商贸领域,通过统
一实体法规范解决法律问题
两者任选其一
五、国际私法的范围
范围:凡是被国际私法规范调整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一机两翼”【1、冲突法规范,2、实体法规范】
【3、程序规范】【4、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
六、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
研究与被研究
七、基本原则
争论中
八、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研究对象调整方法法律渊源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
民法
国际法
国际经济
法
区际私法
冲突法
一、冲突规范
结构:范围,系属
与一般法律结构对比:假设,行为模式,制裁
二、系属公式
1、属人法
连接点的差异:
民法法系理解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普通法法系理解为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调和结果:惯常住所地
主要解决身份、能力、继承、亲属等问题
2、物之所在地法
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解决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场所支配行为”
4、法院地法
①所有的程序问题(包括时效问题)
②识别问题
③冲突法适用失败一概以法院地法代之
5、旗国法
解决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在运输中发生的冲突①物权
问题②侵权问题
6、当事人合议选择的法律
解决涉外合同纠纷(包括一些特殊婚姻纠纷)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是指“选法自由而非订约自由”。
实际裁判时可以拿法院地法衡量所选法律是否适用
7、最密切联系地法
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内在关系的某个特定法
主要起补充作用
主要解决合同、侵权纠纷(未约定合议法律时),有时也适
用于亲权纠纷等
注意来
1系属公式是专门针对双边型冲突所做的归纳
2系属公式和系属的区别
系属公式更为抽象,使之成为解决同类问题法律适用的指导
原则
三、准据法
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
必须经过冲突贵发的指引
统一实体法第一顺位冲突规范第二顺位
“准据法国”实体法所在国
为避免反致①②必须是能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
法
③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才能最终确定
④必须是具体实体法规或法律条文
对比:系属,预先设定的一个概念(概括性);准据法,最
终适用的结果(具体性)
(一)区际法律冲突
(二)时际法律冲突
(三)人际法律冲突:同一国中由于不同民族、种族、宗
教、部落、阶级成员之间
四、先决问题
概念:国际私法中的一项主要争议争议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
一问题为前提,该需要另外先行解决的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
①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法
②先决问题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
a.能否单独成诉b.有冲突规则可提供援引
③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法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
范和依法院地法的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引出不
同的准据法,并得出相反的结论。
解决思路
同时对主要问题预先决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但此做法违反
不告不理原则)
解决方法
1.法院地法(主义)~法院地法第一顺位原则~适用法院地国
冲突规范
2.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
3.个案解决~“两害相权取其轻”
五、冲突规范的运用
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都是对冲突规范的削弱
(一)识别
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程序:管辖—识别—法律运用—判
决—执行
1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和分类(初级识别)
2对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规则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二
级识别……在我国不被承认)
★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分析依据:法律概念、法律
制度、法律原则~随后进入运用阶段
识别产生的原因1、2、3、4
解决识别冲突1、法院地法(应用最多)2、3、4、5、6、
(二)反致
狭义反致(一级反致):乙国实体法
本国法院→本国冲突法规范指引↘
本国实体法←乙国冲突规范
转致:乙国实体法法
本国法院→本国冲突法指引↘
乙国冲突规范→丙国实体法
(不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间接反致:
实实实
↑
└———┐
冲→冲→冲
区别:反致,法院最终适用法院地实体法:转致,法院最终
适用第三国法
拒绝反致(有条件的接受反致):即本国冲突规范只指向外
国实体法,当事人不会选择冲突法,只会选择能明确权利义
务的实体法(形成几种反致情况的原因)
反致产生三要件:
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
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2、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所包含的连接点不一致或对相同连
接点的理解与解释不同
3、连接点产生了消极冲突——“致讼关系”的存在
双重反致(全部反致)★仅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由法官主观上判断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适用反致
┌—————→实体法(乙)
│实体法(甲)←┐
││
冲突法(甲)—┐│
↑↓│
└——————冲突法(乙)
●不接受反致
●接受反致
反致的理论与实践
两种主张:1、赞成反致
2、反对反致
▲只有两种反致可以达到判决结果一致(狭义、间接)
▲可以减轻法官适用法律的压力
(三)法律规避
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构成事
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并使对自己有利的
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脱法或逃法行为(目的违法)
构成要件*4
主观上:出于故意
规避对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
行为方式:当事人改变或制造连接点的具体事实
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完成,且达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目的
(四)公共秩序保留
如法院发现依其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结果违反本国的根
本利益、政策和基本法的原则等,法院可排除该外国法适用
的一种制度
公共秩序范围: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社会
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
公共秩序立法
1、直接限制=消极防范
2、间接限制=积极防范
3、合并限制
公共秩序保留理论史
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
胡伯:国际礼让说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孟西尼:???
违反公共秩序的判断标准
主观说
客观说(结果说):外国法的适用最终危害到了法院地公共
秩序
“长臂管辖”〖英美〗
解决
1、代之以国内法
2、类推适用(适用类似的外国法)〖英美〗
应用公共秩序保留应注意的问题
1、区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2、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
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
3、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来限制条约中的统一实体法、
冲突规范的效力(可以)
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
(五)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查明)
准据法内容的查明
冲突规范的指引*3
1内国法:内国法内容的查明
2外国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3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条约内容的查明、国际惯例内容的
查明
外国法的效力*2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其与内国法效力一致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其是“有待查明的事实”
法官的职责*2
大陆法系:1查明事实2适用法律
英美法系:适用法律(由陪审团查明事实)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
1、当事人举证证明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
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
合同除外,5种途径当事人举证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运用
1、缺失
2、不在法院地法的认识范围内
解决
1、取代法:一般以内国法取代
2、推定适用类似的法律
适用外国法错误的补救
1、由于适用了错误的冲突规范(内国法适用错误)
解决:允许上诉纠错
2、对准据法的认识本身错误
解决①“事实审”,大陆法系,上级法院只保证内国法适用
正确
②“法律审”,英美法系,外国法属于待证事实
③有错必纠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国籍
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意义:1、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法律
关系是否含有涉外因素的判断依据之一
2、是冲突规范的重要连接点
3、是本国国民在外国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回本国进行
诉讼时,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住所的意义相同)
国籍的取得
生来取得(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
传来取得(继受取得):国内法上,归化、婚姻(一般妻随
夫籍)、收养;国际法上,领土割让、国家合并
国籍的冲突(英美法上住所冲突)
积极冲突(多国籍)
解决:1、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2、多国籍①时间上先后②居、住所地优先③关系最密切优
先
消极冲突(无国籍)
解决:1、以当事人居、住所确定
2当事人现在所在地
我国相关规定
目的:为了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构成要素: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久住的意思表示
2、有居住事实
居所的确认只需要第二个条件
住所的分类
1、原始住所(固有住所、传来住所)
2、意定住所(选择住所)★行为能力人对原始住所“遗弃”
3、法定住所
住所的积极冲突、消极冲突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原则:两便原则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确定
理论1、独立呼吸说2、胎动说
(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用以保护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利益
1、年龄
2、心智——禁治产制度、准禁治产制度
3、品行——浪费制度:酗酒成性、成瘾
准据法适用一般原则:属人法原则
例外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确定
2、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二、法人
法人属人法都指其国籍国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
判断理论1、法人所在地说(主事务所所在地)
2、组成地说及登记国、准据法说(登记注册只表明了起始
时间,登记地说更容易导致法律规避;准据法说:法人权利
能力依何国法律取得?)
3、设立人国籍说
4、实际控制说
5、复合标准说
我国对法人认可的有关规定
1、临时来华投资,自动承认其在其本国的主体资格
2、在我国投资“三资企业”,是我国的法人,不存在认可问
题
3、在我国进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我国
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
认可
1、资格,法人属人法
2、内国法中规定外国人权益的实体法规则(1)平等待遇(2)
优惠待遇(3)歧视性待遇
跨国公司
母公司——分支机构——次分支机构(相同国籍)
└子公司——次子公司(独立取得国籍)
三、国家
主体平等
国家主权,即豁免权
司法豁免权123
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论
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
四、国际组织
特殊性表现1234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项制度
1、强调其在内国的权利义务状况
2、由实体法来体现
①国民待遇(平等待遇):保证内国人与在内国的外国人民
事权利的平等
②最惠国待遇: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间的民事权利的平等
(适用领域:过境、签证、关税征收等)
两者区别:a表现形式b结果c适用领域
D立法上:国内立法、国际条约/默示互惠
③优惠待遇
④普遍优惠待遇
施惠国一方,对受惠国的产品给予优惠
受惠国一方,可以享受优惠的产品:工业制成品、工业半成
品
特点a非互惠性b普遍性c非歧视性
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与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贸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
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与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六、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一般性原则:属人法原则
例外原则:1、解决实体问题的准据法
2、法院地法
3、财产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历史
略
分则
物权与涉外物权
一、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分类
1、动产不动产的区分各国规定不同
2、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内容
4、物权的取得和消灭
5、物权的保护方法
(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论学说
主权说、等等等、等等、等、、
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方法
1不动产——不动产地理上的所在地
2有体财产
①运动或运动中的有体财产动产地理上的所在地
②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
3无体财产——债,债务人居住国;等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例外(6类)
运输中的物品
运输工具本身旗国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
无主土地上的物
(三)国有化问题
国有化措施*2:征用、征收
特殊:没收
1、域外效力
必会受到物之所在国的抵制
否定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的理由*5
国有化的补偿方式*3
具体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实物补偿时间至多3~5年
二、破产
所有的程序问题一概依法院地法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单一破产: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
复合破产:破产宣告不具有域外效力
└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导致国际私法诉讼中允许一事两诉
债权
一、分类
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解决途径:冲突法—→准据法【产生方式一】
└〖客观论〗
意定之债:涉外合同
解决途径:意思自治(即选法自由)—→准据法(合同准据
法)【产生方式二】—→进行审查(产生原因①
未做选择②选法无效)
└〖主观论〗
合同成立与否①当事人行为能力②合同形式③合同内容
★合同中选择的准据法同时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准据法
产生两种理论:整体论、分割论
二、合同准据法选择
冲突法→准据法
选定→审查
审查内容1、当事人行为能力2、合同形式3、合同内容
审查可进行的阶段1、订立时2、出现纠纷时3、开始诉讼后
审查中的整体论:三方面都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确定
审查中的分割论:内容由所选准据法确定,实践中普遍采用
三、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具体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选法自由)
选择方式:明示、默示
选法范围:必须是实体法
选法变更条件:不得影响合同效力
2、最密切联系原则(主体为法官)
★合同领域不存在反致
大陆法系称为“特征性履行原则”
概念
具体化
“履行行为”:支付、交付(特征性)
具体化操作:①双方的代表性履行行为
②确定哪一方最有特征性
③具有特征性一方的居、住所地法即为准据法
3、客观标示说
4、合同自体法说(存在于英美法的选法理论,一种组合
学说)
合同准据法:必然状态
合同自体法:合同准据法的应然状态
自体法包含的内容:
1、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2、当事人未选择或选择失败,
则依合同相关内容判断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3、根据最
密切联系原则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联系
▲特征性履行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存于法规中,并以后
者衡量前者
特殊国际合同的种类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
雇佣合同——┐
消费合同——主题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
保险合同
不动产合同
△我国规定的几种特殊合同p209
四、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
一般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3
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传统上被视为准犯罪行为,故往往
关系到行为地国家的公共秩序)
↓导致
法院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发展
重叠适用法院地法与侵权行为地法
新规则*4
1、共同属人法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3、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地法与最密切联系的组合
4、有利于原告的选法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地点确定原则1、侵权行为发生地
2、损害结果地
3、两者不一致时由法官选择
法官选择时应遵循的国际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于原
告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1、加害完成地
2、损害结果发生地
3、侵权行为过程中任一地点
侵权行为的细化
四个例外规则
1公共秩序
2海运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则
①船舶内a乘客与乘客间b乘客与船员间
②船舶外a船与船b船与海上设施c船造成的环境污染
3航运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则
4产品责任
婚姻家庭
目前无统一实体规范
1、属人法规则
2、公共秩序保留→法院地法
(一)婚姻问题
结婚
1形式,适用行为地法
2实质,属人法①丈夫属人法②夫妻共同属人法③各国属人
法④法院地法(特殊)
离婚
1形式,方式:诉讼、协议(因不被大多数国家承认,故可
由法院转化为判决执行),适用法院地法规则
2实质,条件(理由)→①属人法②法院地法→导致“跛脚
婚姻”
3管辖权问题
一般情况:原告就被告
级别管辖:涉外离婚(中院以上)
(二)家庭问题
夫妻关系*2
1人身
2财产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属人法原则
财产规则分类
单一制
区别制:动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亲子关系*3
1父母、婚生子女之间
2父母、非婚生子女之间
准正制度①父母事后认领②亲生父亲认领③其他方式
3父母、养子女之间
收养人
被收养人:只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养父
母亲属无法律上的关系★卑亲属不能受养尊亲属
我国对此三类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无区别,权利义务相同。是
进步的。
继承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对配偶继承的规定
法定继承立法例
1单一制(立法趋势)
被继承人属人法
①单一准据法②承认执行上存在困难
2区分制
①多准据法②易于执行
我国:动产适用属人法、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
★在遗嘱继承上单一制更为优越
二、遗嘱继承
遗嘱成立要件
1能力
2形式——多元化属人法(本、住、居)
3内容——①特留份②遗嘱解释③遗嘱效力——各国继承准
据法(由单一制、区分制确定)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双边条约
2互惠关系
3同时加入的区域性条约
三、无人继承的遗产
由继承的准据法认定
理论基础
大陆法系:将国家推定为遗产最后继承人(继承取得)
英美法系:“无主财产”取得(先占取得)
冲突解决——分割动产不动产,动产归被继承人所属国、不
动产归所在地国
程序法
司法
大陆法系分为
法国支系(拉丁法系)
德国支系
一、管辖权
(一)管辖权冲突
消极冲突——在理论中与现实中均不存在
积极冲突
产生原因:
同一时间中1同一当事人同时以同一身份在不同国家提起诉
讼——产生“一事两诉”(一事两审、平行管辖),在国际纠
纷中有存在的合理性,涉及主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2同一当事人同时以不同身份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
诉讼判决竞合问题
1执行国若同时在审理该案,会拒绝他国判决执行
2执行国对不同国对同一案件的判决,执行的先后顺序见判
例
协调原则
1受理在先(条约)
2不方便法院原则(以保护被告为目的)——由被告提起抗
辩,理由为取证、执行困难,路途遥远等因素△有防止一
事两诉的效果
3禁诉令制度
4条约
2、3、4存在于英美法系
(二)管辖权分类
直接管辖权
间接管辖权
判决审查:1实质审查
2形式审查——法院的管辖权(依审查国法律)此即间接审
查的内容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二、四篇
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
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导致准据法的确定
“择地行诉”,当事人自主选择,概念
影响因素
属人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行为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
选择管辖法院的原则
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殊:被告就原告(合同类、侵权类)
专属管辖:民诉规定了四种
协议管辖
审查:只审查形式问题;按审查国法律进行审查,即间接管
辖权
各国的直接管辖权都有扩张倾向,间接管辖权对此作出了有
力限制
二、法律适用
司法协助
由民事诉讼法规定
狭义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广义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文书的送达和域外调查取
证
一、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实质上审查:司法实践中存在
形式上审查:1做出判决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判决是否已生效
3程序是否公正
4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5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
6准据法适用是否合理
7是否有互惠关系(上述条件的前提)
8诉讼是否竞合
我国不审查第一项,审查剩余七项
二、司法文书的送达和域外取证
(一)文书送达
直接送达:领事、邮寄、公告、其他方式
间接送达:委托(我国的中介机构——司法部)
(二)域外调查取证
直接取证: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
取证(后两项为英美法系规定)
间接取证:委托
以上。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22:33: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513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