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更新时间:2024-11-15 16:14: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房产增值税)

总论

概说

我国概况: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四个概念:

国内法——对内实体法

内国法——法院地法

冲突法

(以上3项由《民法通则》规定)

外国法——非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的划分标准1、调整对象,2、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含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国际私法主体划分的两个标准:

1、国籍

2、住所地,确定标准:a主观意愿b客观事实(与居住时间

无关)

1+2→3、妥协结果:惯常居所地

三要素中只需一项有涉外因素即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所要解决:法律冲突

一、冲突规范

指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包括:

范围(连接对象)——指明冲突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民商事法

律关系

系属——对应“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Eg1: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范围└系属(└连接点)

冲突规范的类型(只受系属影响)

(一)单边冲突规范:明确指向某一国家

(二)双边冲突规范:并无明确规定适用法,只有可推定的

系属(由此发展出(三)、(四))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指

向的准据法适用于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只

能选择其中一个所指向的准据法适用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Eg2:亲子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若无父,依母之本国法。

........

└范围└系属└条件(└连接点*2)

(依…依…,为关联词)

二、法律冲突

一种矛盾状态

产生原因

1、客观上,各国立法差异

2、对同一民事案件,相关国家法律界皆约束力

3、受案法院所在国承认的相关国法律

属地原则,域内效力

属人原则,域外效力

两者形成冲突

保护性原则

产生于:法律适用结果完全相反的矛盾状态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冲突法方面)

多样性复杂性

国内渊源:判例,国内立法

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关键在于当事人主动的接

受该国际惯例,从而赋予了其约束力)

四、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一)冲突法方法(间接方法),通过冲突规范解决法律问

题(指向性的规范“路标”)

(二)统一实体法(直接方法),多用于商贸领域,通过统

一实体法规范解决法律问题

两者任选其一

五、国际私法的范围

范围:凡是被国际私法规范调整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一机两翼”【1、冲突法规范,2、实体法规范】

【3、程序规范】【4、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

六、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

研究与被研究

七、基本原则

争论中

八、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研究对象调整方法法律渊源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

民法

国际法

国际经济

区际私法

冲突法

一、冲突规范

结构:范围,系属

与一般法律结构对比:假设,行为模式,制裁

二、系属公式

1、属人法

连接点的差异:

民法法系理解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普通法法系理解为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调和结果:惯常住所地

主要解决身份、能力、继承、亲属等问题

2、物之所在地法

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解决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场所支配行为”

4、法院地法

①所有的程序问题(包括时效问题)

②识别问题

③冲突法适用失败一概以法院地法代之

5、旗国法

解决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在运输中发生的冲突①物权

问题②侵权问题

6、当事人合议选择的法律

解决涉外合同纠纷(包括一些特殊婚姻纠纷)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是指“选法自由而非订约自由”。

实际裁判时可以拿法院地法衡量所选法律是否适用

7、最密切联系地法

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内在关系的某个特定法

主要起补充作用

主要解决合同、侵权纠纷(未约定合议法律时),有时也适

用于亲权纠纷等

注意来

1系属公式是专门针对双边型冲突所做的归纳

2系属公式和系属的区别

系属公式更为抽象,使之成为解决同类问题法律适用的指导

原则

三、准据法

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

必须经过冲突贵发的指引

统一实体法第一顺位冲突规范第二顺位

“准据法国”实体法所在国

为避免反致①②必须是能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

③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才能最终确定

④必须是具体实体法规或法律条文

对比:系属,预先设定的一个概念(概括性);准据法,最

终适用的结果(具体性)

(一)区际法律冲突

(二)时际法律冲突

(三)人际法律冲突:同一国中由于不同民族、种族、宗

教、部落、阶级成员之间

四、先决问题

概念:国际私法中的一项主要争议争议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

一问题为前提,该需要另外先行解决的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

①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法

②先决问题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

a.能否单独成诉b.有冲突规则可提供援引

③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法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

范和依法院地法的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引出不

同的准据法,并得出相反的结论。

解决思路

同时对主要问题预先决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但此做法违反

不告不理原则)

解决方法

1.法院地法(主义)~法院地法第一顺位原则~适用法院地国

冲突规范

2.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

3.个案解决~“两害相权取其轻”

五、冲突规范的运用

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都是对冲突规范的削弱

(一)识别

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程序:管辖—识别—法律运用—判

决—执行

1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和分类(初级识别)

2对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规则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二

级识别……在我国不被承认)

★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分析依据:法律概念、法律

制度、法律原则~随后进入运用阶段

识别产生的原因1、2、3、4

解决识别冲突1、法院地法(应用最多)2、3、4、5、6、

(二)反致

狭义反致(一级反致):乙国实体法

本国法院→本国冲突法规范指引↘

本国实体法←乙国冲突规范

转致:乙国实体法法

本国法院→本国冲突法指引↘

乙国冲突规范→丙国实体法

(不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间接反致:

实实实

└———┐

冲→冲→冲

区别:反致,法院最终适用法院地实体法:转致,法院最终

适用第三国法

拒绝反致(有条件的接受反致):即本国冲突规范只指向外

国实体法,当事人不会选择冲突法,只会选择能明确权利义

务的实体法(形成几种反致情况的原因)

反致产生三要件:

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

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2、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所包含的连接点不一致或对相同连

接点的理解与解释不同

3、连接点产生了消极冲突——“致讼关系”的存在

双重反致(全部反致)★仅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由法官主观上判断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适用反致

┌—————→实体法(乙)

│实体法(甲)←┐

││

冲突法(甲)—┐│

↑↓│

└——————冲突法(乙)

●不接受反致

●接受反致

反致的理论与实践

两种主张:1、赞成反致

2、反对反致

▲只有两种反致可以达到判决结果一致(狭义、间接)

▲可以减轻法官适用法律的压力

(三)法律规避

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构成事

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并使对自己有利的

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脱法或逃法行为(目的违法)

构成要件*4

主观上:出于故意

规避对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

行为方式:当事人改变或制造连接点的具体事实

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完成,且达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目的

(四)公共秩序保留

如法院发现依其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结果违反本国的根

本利益、政策和基本法的原则等,法院可排除该外国法适用

的一种制度

公共秩序范围: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社会

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

公共秩序立法

1、直接限制=消极防范

2、间接限制=积极防范

3、合并限制

公共秩序保留理论史

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

胡伯:国际礼让说

孟西尼:???

违反公共秩序的判断标准

主观说

客观说(结果说):外国法的适用最终危害到了法院地公共

秩序

“长臂管辖”〖英美〗

解决

1、代之以国内法

2、类推适用(适用类似的外国法)〖英美〗

应用公共秩序保留应注意的问题

1、区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2、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

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

3、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来限制条约中的统一实体法、

冲突规范的效力(可以)

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

(五)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查明)

准据法内容的查明

冲突规范的指引*3

1内国法:内国法内容的查明

2外国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3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条约内容的查明、国际惯例内容的

查明

外国法的效力*2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其与内国法效力一致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其是“有待查明的事实”

法官的职责*2

大陆法系:1查明事实2适用法律

英美法系:适用法律(由陪审团查明事实)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

1、当事人举证证明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

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

合同除外,5种途径当事人举证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运用

1、缺失

2、不在法院地法的认识范围内

解决

1、取代法:一般以内国法取代

2、推定适用类似的法律

适用外国法错误的补救

1、由于适用了错误的冲突规范(内国法适用错误)

解决:允许上诉纠错

2、对准据法的认识本身错误

解决①“事实审”,大陆法系,上级法院只保证内国法适用

正确

②“法律审”,英美法系,外国法属于待证事实

③有错必纠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国籍

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意义:1、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法律

关系是否含有涉外因素的判断依据之一

2、是冲突规范的重要连接点

3、是本国国民在外国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回本国进行

诉讼时,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住所的意义相同)

国籍的取得

生来取得(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

传来取得(继受取得):国内法上,归化、婚姻(一般妻随

夫籍)、收养;国际法上,领土割让、国家合并

国籍的冲突(英美法上住所冲突)

积极冲突(多国籍)

解决:1、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2、多国籍①时间上先后②居、住所地优先③关系最密切优

消极冲突(无国籍)

解决:1、以当事人居、住所确定

2当事人现在所在地

我国相关规定

目的:为了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构成要素: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久住的意思表示

2、有居住事实

居所的确认只需要第二个条件

住所的分类

1、原始住所(固有住所、传来住所)

2、意定住所(选择住所)★行为能力人对原始住所“遗弃”

3、法定住所

住所的积极冲突、消极冲突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原则:两便原则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确定

理论1、独立呼吸说2、胎动说

(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用以保护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利益

1、年龄

2、心智——禁治产制度、准禁治产制度

3、品行——浪费制度:酗酒成性、成瘾

准据法适用一般原则:属人法原则

例外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确定

2、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二、法人

法人属人法都指其国籍国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

判断理论1、法人所在地说(主事务所所在地)

2、组成地说及登记国、准据法说(登记注册只表明了起始

时间,登记地说更容易导致法律规避;准据法说:法人权利

能力依何国法律取得?)

3、设立人国籍说

4、实际控制说

5、复合标准说

我国对法人认可的有关规定

1、临时来华投资,自动承认其在其本国的主体资格

2、在我国投资“三资企业”,是我国的法人,不存在认可问

3、在我国进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我国

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

认可

1、资格,法人属人法

2、内国法中规定外国人权益的实体法规则(1)平等待遇(2)

优惠待遇(3)歧视性待遇

跨国公司

母公司——分支机构——次分支机构(相同国籍)

└子公司——次子公司(独立取得国籍)

三、国家

主体平等

国家主权,即豁免权

司法豁免权123

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论

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

四、国际组织

特殊性表现1234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项制度

1、强调其在内国的权利义务状况

2、由实体法来体现

①国民待遇(平等待遇):保证内国人与在内国的外国人民

事权利的平等

②最惠国待遇: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间的民事权利的平等

(适用领域:过境、签证、关税征收等)

两者区别:a表现形式b结果c适用领域

D立法上:国内立法、国际条约/默示互惠

③优惠待遇

④普遍优惠待遇

施惠国一方,对受惠国的产品给予优惠

受惠国一方,可以享受优惠的产品:工业制成品、工业半成

特点a非互惠性b普遍性c非歧视性

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与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贸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

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与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六、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一般性原则:属人法原则

例外原则:1、解决实体问题的准据法

2、法院地法

3、财产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历史

分则

物权与涉外物权

一、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分类

1、动产不动产的区分各国规定不同

2、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内容

4、物权的取得和消灭

5、物权的保护方法

(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论学说

主权说、等等等、等等、等、、

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方法

1不动产——不动产地理上的所在地

2有体财产

①运动或运动中的有体财产动产地理上的所在地

②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

3无体财产——债,债务人居住国;等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例外(6类)

运输中的物品

运输工具本身旗国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

无主土地上的物

(三)国有化问题

国有化措施*2:征用、征收

特殊:没收

1、域外效力

必会受到物之所在国的抵制

否定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的理由*5

国有化的补偿方式*3

具体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实物补偿时间至多3~5年

二、破产

所有的程序问题一概依法院地法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单一破产: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

复合破产:破产宣告不具有域外效力

└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导致国际私法诉讼中允许一事两诉

债权

一、分类

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解决途径:冲突法—→准据法【产生方式一】

└〖客观论〗

意定之债:涉外合同

解决途径:意思自治(即选法自由)—→准据法(合同准据

法)【产生方式二】—→进行审查(产生原因①

未做选择②选法无效)

└〖主观论〗

合同成立与否①当事人行为能力②合同形式③合同内容

★合同中选择的准据法同时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准据法

产生两种理论:整体论、分割论

二、合同准据法选择

冲突法→准据法

选定→审查

审查内容1、当事人行为能力2、合同形式3、合同内容

审查可进行的阶段1、订立时2、出现纠纷时3、开始诉讼后

审查中的整体论:三方面都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确定

审查中的分割论:内容由所选准据法确定,实践中普遍采用

三、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具体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选法自由)

选择方式:明示、默示

选法范围:必须是实体法

选法变更条件:不得影响合同效力

2、最密切联系原则(主体为法官)

★合同领域不存在反致

大陆法系称为“特征性履行原则”

概念

具体化

“履行行为”:支付、交付(特征性)

具体化操作:①双方的代表性履行行为

②确定哪一方最有特征性

③具有特征性一方的居、住所地法即为准据法

3、客观标示说

4、合同自体法说(存在于英美法的选法理论,一种组合

学说)

合同准据法:必然状态

合同自体法:合同准据法的应然状态

自体法包含的内容:

1、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2、当事人未选择或选择失败,

则依合同相关内容判断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3、根据最

密切联系原则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联系

▲特征性履行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存于法规中,并以后

者衡量前者

特殊国际合同的种类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

雇佣合同——┐

消费合同——主题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

保险合同

不动产合同

△我国规定的几种特殊合同p209

四、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

一般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3

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传统上被视为准犯罪行为,故往往

关系到行为地国家的公共秩序)

↓导致

法院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发展

重叠适用法院地法与侵权行为地法

新规则*4

1、共同属人法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3、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地法与最密切联系的组合

4、有利于原告的选法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地点确定原则1、侵权行为发生地

2、损害结果地

3、两者不一致时由法官选择

法官选择时应遵循的国际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于原

告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1、加害完成地

2、损害结果发生地

3、侵权行为过程中任一地点

侵权行为的细化

四个例外规则

1公共秩序

2海运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则

①船舶内a乘客与乘客间b乘客与船员间

②船舶外a船与船b船与海上设施c船造成的环境污染

3航运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则

4产品责任

婚姻家庭

目前无统一实体规范

1、属人法规则

2、公共秩序保留→法院地法

(一)婚姻问题

结婚

1形式,适用行为地法

2实质,属人法①丈夫属人法②夫妻共同属人法③各国属人

法④法院地法(特殊)

离婚

1形式,方式:诉讼、协议(因不被大多数国家承认,故可

由法院转化为判决执行),适用法院地法规则

2实质,条件(理由)→①属人法②法院地法→导致“跛脚

婚姻”

3管辖权问题

一般情况:原告就被告

级别管辖:涉外离婚(中院以上)

(二)家庭问题

夫妻关系*2

1人身

2财产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属人法原则

财产规则分类

单一制

区别制:动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亲子关系*3

1父母、婚生子女之间

2父母、非婚生子女之间

准正制度①父母事后认领②亲生父亲认领③其他方式

3父母、养子女之间

收养人

被收养人:只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养父

母亲属无法律上的关系★卑亲属不能受养尊亲属

我国对此三类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无区别,权利义务相同。是

进步的。

继承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对配偶继承的规定

法定继承立法例

1单一制(立法趋势)

被继承人属人法

①单一准据法②承认执行上存在困难

2区分制

①多准据法②易于执行

我国:动产适用属人法、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

★在遗嘱继承上单一制更为优越

二、遗嘱继承

遗嘱成立要件

1能力

2形式——多元化属人法(本、住、居)

3内容——①特留份②遗嘱解释③遗嘱效力——各国继承准

据法(由单一制、区分制确定)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双边条约

2互惠关系

3同时加入的区域性条约

三、无人继承的遗产

由继承的准据法认定

理论基础

大陆法系:将国家推定为遗产最后继承人(继承取得)

英美法系:“无主财产”取得(先占取得)

冲突解决——分割动产不动产,动产归被继承人所属国、不

动产归所在地国

程序法

司法

大陆法系分为

法国支系(拉丁法系)

德国支系

一、管辖权

(一)管辖权冲突

消极冲突——在理论中与现实中均不存在

积极冲突

产生原因:

同一时间中1同一当事人同时以同一身份在不同国家提起诉

讼——产生“一事两诉”(一事两审、平行管辖),在国际纠

纷中有存在的合理性,涉及主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2同一当事人同时以不同身份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

诉讼判决竞合问题

1执行国若同时在审理该案,会拒绝他国判决执行

2执行国对不同国对同一案件的判决,执行的先后顺序见判

协调原则

1受理在先(条约)

2不方便法院原则(以保护被告为目的)——由被告提起抗

辩,理由为取证、执行困难,路途遥远等因素△有防止一

事两诉的效果

3禁诉令制度

4条约

2、3、4存在于英美法系

(二)管辖权分类

直接管辖权

间接管辖权

判决审查:1实质审查

2形式审查——法院的管辖权(依审查国法律)此即间接审

查的内容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二、四篇

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

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导致准据法的确定

“择地行诉”,当事人自主选择,概念

影响因素

属人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行为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

选择管辖法院的原则

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殊:被告就原告(合同类、侵权类)

专属管辖:民诉规定了四种

协议管辖

审查:只审查形式问题;按审查国法律进行审查,即间接管

辖权

各国的直接管辖权都有扩张倾向,间接管辖权对此作出了有

力限制

二、法律适用

司法协助

由民事诉讼法规定

狭义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广义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文书的送达和域外调查取

一、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实质上审查:司法实践中存在

形式上审查:1做出判决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判决是否已生效

3程序是否公正

4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5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

6准据法适用是否合理

7是否有互惠关系(上述条件的前提)

8诉讼是否竞合

我国不审查第一项,审查剩余七项

二、司法文书的送达和域外取证

(一)文书送达

直接送达:领事、邮寄、公告、其他方式

间接送达:委托(我国的中介机构——司法部)

(二)域外调查取证

直接取证: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

取证(后两项为英美法系规定)

间接取证:委托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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