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建八局集团
诉讼案件管理方法
总贝!)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
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诉讼案件管
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
营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公司机关各部室、直属工程部、分公司及其所属工程部、工程队和以
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组织。)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
的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公司企业规划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直属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领导。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法,
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方法造成公
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方法进行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
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
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六条公司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
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那么。
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
助企业规划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
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
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
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
企业规划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
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涉诉案件的处理程序:
1、公司各类涉诉案件的申报办理程序为:涉诉单位主管领导
就涉诉案件向公司企业规划部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公司企业规划部阅审并签署意见,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和总法律顾问。涉诉单位主管领导应配合公司法律顾问组织涉诉案
件的具体负责人、当事人就案件的具体应诉进行研究。
重大案件,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相关部门负
责人参与研究。
3、涉诉案件的证据材料由涉诉单位负责提供。
4、涉诉案件审理阶段由公司法律顾问承办,涉诉单位负责协
调并派人参加诉讼。
5、案件审结后,公司法律顾问应在三日内将法律文书转涉诉
单位。涉诉单位应就案件结果在一周内提出初步意见,由涉诉单位或
公司企业规划部、法律顾问共同向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总法律顾
问汇报。
6、就涉诉案件结果无异义的,涉诉单位应在自接到法律文书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判决内容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书面报公司企业规划部备案。
第十条公司及其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经营、管理或其
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
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
向企业规划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
院、仲裁机构等司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在收到当日呈报至企业规
划部),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
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企业规划部开展针对性工作,
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那么,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
容。
第八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企业规划部应
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
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报企业规划部
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案件处理完毕后,由企业规划部负责对全案情况向公司
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
第十五条企业规划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
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或本方法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当民事法律责任;或者
违反本方法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公司
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
方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方法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
关处分而缴纳的、滞纳金;公司承当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
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
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企'也规划部负责诉讼案件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
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
誉或经济损害时,由企业规划部依本方法对其进行查处。企业规划部
的诉讼案件责任由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负责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造成公司损失、
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
予以责任追究及承当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企业规划部的
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2、企业规划部在收到法律咨询书面报告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
供错误的法律指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
代理诉讼案件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丧失、损毁诉讼案件资料或对诉讼案件资料未按期归档,造成
公司损失的;
5、在诉讼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
益的;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造
成损失的;
7、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二十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或总法律顾问指派专人协
调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诉讼案件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
处分、损失赔偿和承当刑事责任等方式。
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
岗等。
适用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时适用
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奖惩
第二十二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同时处以经济处分。不够行
政处分的,可以单处经济处分或者单独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单
处或者并处经济处分的,每次的处分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被处分人的当
月工资的20%。
第二八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须由相关责任
人按过错大小承当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采用支付赔偿金和扣发工
资等方式进行。
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其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
损失赔偿金的以外,公司在以自有资金承当赔偿金后,可以采用每月
从该责任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直接扣除一定数额的方式,使其承
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未全部支付其赔偿金的,在解
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前,未支付的赔偿金应当与劳动合同解除时
其个人帐户上的其它费用一起结算,未能支付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
之前,就其应该承当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签订赔偿协议书或由其本
人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方法实施责任追究的,该经营管理人员所在部
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企业规划部进行调查,根据所调查的结果,由人
力资源部和企业规划部根据具体事实、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
小等确定责任做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总法律顾问
决定。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当送交被追
究责任当事人以及其所在单位。该书面决定还应该及时在公司范围内
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公司鼓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方法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
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在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
人,公司视情况并按比例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发现重大缺陷,防止重大经济损失者;
3、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4、其他行为维护公司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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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前的规定与本方法不符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企业规划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条本方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20:39: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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