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会议纪要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1: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民政局周末上班吗)

会议纪要

时间:2008年4月24日星期四9:00

地点: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江学平、史云珠、陶成金、沈映辉、刘印田、干亚菊、张

楠、王茜、严冬梅、李一帆、张莉、周园(职工代表)

法律顾问:何蕊珠、沈亚斌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孙万龙、张何伶、何敏、覃蕊

会议主题:关于《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条款修改协商

主要内容:

2008年4月24日上午9点,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部分委员、

法律顾问、职工代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代表就《云

南省烟草烟叶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条款修改一事在办公

楼一楼会议室进行协商沟通,并由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代表就《受托管

理合同》条款结合适用法律法规对我方参会人员进行了逐一解释。双

方在积极友好的气氛下,对该合同订立的目的原则;托管资产运作风

险提示以及风险规避;基金托管费用组成及收取依据等方面进行了友

好协商并取得共识,对部分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双方约定,本次会议协商涉及《受托管理合同》条款修改部分由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于会后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情

况反馈至人事劳资部和公司法律顾问。如有不妥,则再行约定时间沟

通协商。

一、关于合同订立的目的和法律关系

根据《信托法》规定,《受托管理合同》合同采用信托模式订立,

受托人不得对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承诺。

《受托管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

管理运作受托资产,努力实现托管资产的保值增值。双方基于平等原

则对各方责、权、利在合同中给予明确。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条款》(附件1)作为《受托管理合同》

中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派生出的法律关系,不具有与《受托管

理合同》同等的法律关系,应当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承诺形式在合同中

予以保留。

二、关于风险提示和风险规避

受托人作为专业的投资运行主体,根据委托人所选择的“稳健增

长”型投资组合运作资产。严格控制托管资产对资本市场投入在

0%-20%范围内,及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入比例,降低风险机率。

并对资产运作中产生的风险及风险规避措施适时提供相应准确和专

业的方案供我方参考决策。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专业投资水平的信

任,对投资情况作阶段性评判。

三、合同条款修改

1、同意乙方第七章受托的财务管理7.2款所列受托财产承担

的费用提取比例和计算方式。

2、第七章受托的财务管理第7.2.2款中应加入经甲方同意(认

可)付费的意思表述。

3、第八章受托人的监督第8.2款中应加入提供风险控制具体

措施的意思表述;增加8.3款,加入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再监督的意

思表述。

4、第九章风险承担第9.1.2.2款中应明确损失先由风险准备金

承担,再由年金基金承担的意思表述。

5、第十章信息披露第10.2款应明确风险规避方案(办法),

供甲方参考决策。

6、第十六章其他事项中应明确附件1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承诺;

附件2作为甲方已经认可的首次确认投资组合的意思表述。

7、第十六章其他事项第16.5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

成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和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修改为“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确定的签字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008年4月24日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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