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9 09:51: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法律

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

和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

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理委员会《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

6号)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京国资法规字〔2007〕29号)

(京国资的规定,并贯彻《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字〔2010〕29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总法律顾问管理工

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全资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股权比例达到

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由两方或多方出资设立,

大的子公司。

第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100%的公司;

且集团公司投资股权比例最

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各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配备的

总法律顾问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相应资格,按照本企业中层领

导人员任免程序进行选聘,征求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意见,享受本企业总

经理助理待遇。在聘任总法律顾问之日起

律顾问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

30日内,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

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

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

守法纪;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具

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

能力;

(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原则上从集团内部工作人员中选拔聘任,也可以

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任期三年。任职期满,总法律顾问经考核合格的,

可以继续聘任。

第八条

第九条

总法律顾问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

处理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

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对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

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

以整改;

(三)负责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纠纷案件的调处,维护事

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参与

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五)负责组织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

作,组织建立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事业部及全资、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总法律顾问应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

(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

活动;

(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下述事项时总法律顾问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

事项;

(二)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签字。

第十三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

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

(六)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未经总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

相关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未经总法律顾问签认的公司章程及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不

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重要合同或协议,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查签字。未履

行审查签字程序的,不得对外签订。

第十七条总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况的,应予免职:

(一)不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或滥用总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对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决策提供的法律意见错误,

导致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经营损失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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