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法律
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
和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
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理委员会《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
6号)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京国资法规字〔2007〕29号)
(京国资的规定,并贯彻《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字〔2010〕29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总法律顾问管理工
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全资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股权比例达到
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由两方或多方出资设立,
大的子公司。
第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100%的公司;
且集团公司投资股权比例最
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各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配备的
总法律顾问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相应资格,按照本企业中层领
导人员任免程序进行选聘,征求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意见,享受本企业总
经理助理待遇。在聘任总法律顾问之日起
律顾问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
30日内,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
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
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
守法纪;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具
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
能力;
(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原则上从集团内部工作人员中选拔聘任,也可以
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任期三年。任职期满,总法律顾问经考核合格的,
可以继续聘任。
第八条
第九条
总法律顾问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
处理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
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对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
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
以整改;
(三)负责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纠纷案件的调处,维护事
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参与
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五)负责组织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
作,组织建立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事业部及全资、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总法律顾问应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
(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
活动;
(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下述事项时总法律顾问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
事项;
(二)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签字。
第十三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
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
(六)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未经总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
相关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未经总法律顾问签认的公司章程及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不
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重要合同或协议,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查签字。未履
行审查签字程序的,不得对外签订。
第十七条总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况的,应予免职:
(一)不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或滥用总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对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决策提供的法律意见错误,
导致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经营损失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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