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
合同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中
国黄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和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控股三级公司
及集团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其它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全资、控股三级
公司及集团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其它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本条所称控股
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持股虽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本条所称控股三级公司,是指全资、
控股子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级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持股虽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三级公司。
第四条合同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原则;
(二)事前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原则;
(三)归口管理原则;
(四)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是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集团公司总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设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管理本部门合同。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子公司合
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
门对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
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办理授权委托事宜;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活动;
(五)负责合同的审查、管理与监督;
(六)完善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七)处理合同纠纷;
(八)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
(九)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及承办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总结、交流合同管理工作
经验;
(十)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机构对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分类实行事前备案
和事后备案制度。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见
附件1),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代理
人签订合同的,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范围、授权权限
和有效期限。
第八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第九条合同的起草应尽可能由本企业或以本企业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及重要概念应在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的形式进行注释。
合同中涉及定义范围时,应注明是否包含范围的上限及下限。合同文本应当正
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变更或解除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一条合同应当约定纠纷管辖地,合同的纠纷管辖地应尽可能约定为企业所
在地。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订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了解
和审核:
(一)主体资格合法。对方当事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是法人或其他经
济组织的,应出示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及通过年检的税
务登记证;
(二)经营范围与合同标的相一致,注册资金与标的总额相当,具有相应的支
付能力或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对合同对方单位的履约能力和
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价,可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根据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
与其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其提供充分、真实、有效的担保。
第十五条对方由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载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与范围、代理期限等
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重大合同以及所有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活动应
有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合同报审程序:
(一)合同承办人填写合同相关签报报本部门领导审核;
(二)合同承办部门将本部门审核后的签报、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提请其他相
关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核、会签。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单位,总法律顾问审核
签字,或者由总法律顾问授权的人审核签字;
(三)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审核后的合同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订。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业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在审核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
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报审合同是外文文本的,合同承办人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翻
译人员应审核外文文本,确认合同的外文意思表示与中文翻译件意思表示一致。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重点对合同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合同管理
部门重点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依照本办法应当进行事前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
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公司印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相关审核人员在审核或讨论交流后对签订合同没有异议的,经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企业印章保管人员才能在合同上加盖企业印
章。加盖企业印章的,应同时符合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应全面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加盖企业印章的(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支付事宜。
第二十八条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企业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承办业务部门应
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同时告知合同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承办业务部门应敦促对方履行,
并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同时告知合同管
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企业相关业务部门收到合同对方提出的履行异议时,应将有关情况及
时告知合同管理部门,征求合同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
或约定方式予以回复。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企业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业务部门应向主管领导说明理由,
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按照合同报审程序征求相关合同审核部门的意见后,以书面
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通知应注明要求对方回复的期限和逾期不回复
的法律后果。承办业务部门应收集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往来资料,将有关变
更或解除情况及时告知合同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方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合同管理部门
并提出是否同意变更或解除的意见。拟同意变更或解除的,按照报审程序征求
相关审核部门的意见后回复对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的,征求合同管理部门的
意见后及时回复对方。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五章子公司合同的备案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分类实行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制
度。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在以自身为主体签署下列合同前应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
门进行事前备案:
(一)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合同;
(二)对外投资合同;
(三)涉外合同;
(四)其他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不包括子公司常年经常性发生
的购买原材料合同和产品销售合同,但子公司应对该同类合同的标准文本上报
备案);
(五)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事前备案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进行合同事前备案时一般应当在需要签订合同前5个工作
日内向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签订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自然人名称,主体资格,
资信情况等);
(二)项目、交易的可行性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
(三)拟签订的合同的文本;
(四)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集团公司总部合
同管理部门如需提出意见,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天内反馈签署意见的合同备案
表;如在10天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在以自身为主体签署下列合同后应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
门备案:
(一)已报集团公司进行事前备案的相关合同;
(二)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承包合同;
(三)子公司出让经营性财产或其所拥有的股权的合同;
(四)其他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不包括子公司常年经常性发生
的购买原材料合同和产品销售合同,但子公司应对该同类合同的标准文本上报
备案);
(五)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事后备案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进行合同事后备案时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签署合同的复印件;
(二)合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委托书,合同附件,从属协议,对外借款
﹑担保合同中抵押物登记文件,对外投资合同中资产评估协议等;
(三)合同备案表,表中应列出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合同标的,合同发生
时间地点、合同履行情况等(见附件2)。
(四)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合
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
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一条合同发生纠纷时,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合同管理部门,同时提供下
列有关证据材料:
(一)合同文本;
(二)有关的票据、单证;
(三)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鉴定报告、检测结果;
(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的处理按照集团公司法律纠纷处理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合同正式文本,集团公司方面应至少留存两份。合同承办人应在合
同签订完毕后三日内将合同原件送档案室存档,同时复印两份,一份送承办部
门合同管理人员存档,一份送合同管理部门存档。
第七章合同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登录合同相关资料。台账主要包
括合同编号、合同类别、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合同名称、标的金额、合同签
订方名称等内容(见附件3)。
第四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合同承办人应定期将与合同有关的文件、电报、信函、收货通知、
授权委托书、提货单、还款协议书等分类整理入卷,移交合同管理人员保管。
合同管理人员应按照企业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存
档。
第八章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子公司合同管理
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
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
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四)丢失合同专用印章、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七)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八)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徇私舞弊的;
(九)泄漏商业秘密的;
(十)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合同进行备案的;
(十一)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合同
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授权委托书2.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子公司合同备案表3.中国黄金集团公
司合同台账
附件1:授权〔20〕号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受委托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
委托事项:兹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与ХХ公司签订《ХХ合同》。
受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截至Х年Х月Х日止。
委托人:(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年月日
附件2: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子公司合同备案表
附件3:XXXXXXXXX公司合同台账
4:附件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19:11: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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