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
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
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
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
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
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UH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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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代理人2:李诗,女,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被告天涯代理人:蒋桂阳,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
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麓道客新村3巷4号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确认。上述人员均
可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2: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敲击法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庭现在开庭。
120条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
开庭审理原告王菲诉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
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徐娟、审判员戚俊杰、审判员夏莉、人民陪审员朱明亮、林
芳萍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徐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屹担任法庭纪录。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
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天涯: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一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天涯:不申请回避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
审判长: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依照《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
定》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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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天涯: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原告、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员1: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
审判员2: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略)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1、原告与妻子感情不和。
2、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
等文章。
3、被告在“大旗网”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
4、被告将原告基本信息发布于网络上,最终导致了网民的。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审判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名
誉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1: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
、《静静的》、《心上的月光》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判员2: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4份;用以证明被告所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证据1、被告在网络上所发文章的百度数据网页快照
及隐私权。
证据2、我的2007年12月的工资条一份
证据3、死者姜岩生前的移动通信通话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所述姜岩是在与我及家人通话
后才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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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我对证据3有异议。在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与原告父亲通话后,因绝望
跳楼自杀死亡。原告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
夫妻关系恶化是造成姜岩自杀的根本原因。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