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24-12-24 11:35: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换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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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独占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既具有严格的领

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有效期限,这一

权利自行消失,成为社会共同财富。

2、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的不同,他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

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所谓非物质性,即使只是产品的存在不

具有一定的形态(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

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3、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受著作

权保护的客体。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侵犯了著作人的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有关权利。

(2)行为的违法性

(3)行为的作为性

(4)行为的多样性:发表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分类:(1)直接侵权:行为人针对版权作品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

(2)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却可能促成了第三人所为

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使第三人所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完成。

4、著作署名权侵权(姓名权、署名权、身份权)

5、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专利权需要申请审查是否具

有可专利性。

2、保护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权里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都不受限制,而人身权

里的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相同,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

限分别为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专利权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

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

4、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

容本身,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

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比如电视机的发明、灯泡的制造方法、可口可

乐瓶子独特的外观设计等。

5、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

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例如,甲发明了电视机,并申请了专

利,乙就不能再申请这一专利。

6、著作权的内容:(具体权项写三四个即可)

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特征:无期

限性、不可分离性、不可剥夺性。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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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其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

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著作权保护期

(1)著作人身权保护期:著作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

作品完整权终生享有。

(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死亡后五十年的12月31;合作作品则是最后生存者死后五十年;

7、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定义: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

作品,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合理使用成立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版权作品的性质: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另外,由于发表权是作者人格权,只

有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合理使用这样的,就有可能侵犯发表权。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适当理解)某些情况下,使用者可以对版权作

品的整体进行复制,如小说创作者在其创作的长篇小说中全部引用了一首五言律诗。在另一些情况下,

使用者只能引用版权作品的小部分,并不得引用版权作品的实质部分,如音乐作品创作者在创作音乐作

品时,引用他人受保护的音乐作品时,不能引用太多的音节,更不得引用其中的实质部分。

(4)使用权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8、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

概念: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又称“雇员发明”,即申请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而不属于发

明人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在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付工作的工作之外,完全依靠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作

出的发明创造。

区别: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其余

都为非职务发明。另外,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专利权属于公司,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专利权属于个人。

(除非合同规定权利归属为发明人)

9、专利权无效宣告

1、定义: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

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没有限制,

请求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但一般一份请求中只能有一个请求人。

2、程序:请求人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填写无效请求书、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审理过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决定

3、效力: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决定的效力: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

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1)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2)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3)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一般情况下不返还费用。(但是,对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应返还全部或者部分

费用。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10、专利优先使用权

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

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

行为人援用在先使用权抗辩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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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必须由实施或准备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与

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2)上述制造、使用行为或为制造使用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

并且应当一直延续到申请日后。如果在申请日前虽然已经制造、使用或为制造使用进行准备,但在申请

日前已经停止上述行为的,仍不能以此作为在先使用抗辩理由;

(3)实施应当仅限于原来的规模。在先使用人在原来的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专利所保护的产品

或方法,不视为侵权。超出原来范围实施专利的,超出的部分视为侵权。

11、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

1、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

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

的,不丧失新颖性。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

新颖性。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

丧失新颖性。

12、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适当拓展)

1、“公共秩序”问题: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

为这些发明创造对社会没有进步作用,违背专利法的宗旨,有些甚至属于犯罪工具,对人民众的生命

财产构成重大威胁。)

2、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有些科研成果,不是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它们一般

不具备创造性或实用性。(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3、某些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1)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发明。(2)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3)动植物品种。(4)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3、注册商标转让

1、定义:商标权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限制:(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2)联合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3)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4)受让人有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14、商标获得显著性,及商标申请、复审

商标获得显著性或称“第二含义”,意指一个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

具备辨识商品的能力时,该商标即被视为具有了显著特征。

商标申请:申请在先原则;申请补正(申请文件中非实质性问题);申请退回(未按规定填写或手续不

齐备,申请日期不予以保留);复审:商标申请在公告异议程序时被提出异议,商标局对此作出裁

定,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30日内向商标评级委员会申请复审。还不服,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注册商标的注销:

15、注册商标的注销

定义: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对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因注销、撤销、无效程

序而终止。

(1)因注销而终止:指注销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或因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予以

确认。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未申请续展申请、自动放弃、主体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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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撤销而终止:指因商标注册人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导致其商标权消灭。包括以下三种情

况: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商品质量低劣

(3)因无效而终止:指商标本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通过无效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包括

以下四种原因:注册商标含有禁止使用的标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与在先权利冲突、损害驰名商

标。

16、注册商标权无效

1、定义: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恢复到未产生的状态。

2、效力(商标权无效的后果):被依法撤销的不当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自商标

注册之日起就无效。与商标使用管理中的可撤销注册不同,注册无效的商标权从一开始就带有缺陷,

因此宣告无效的决定的效力具有溯及力,使不当注册恢复到原有状态,即商标权自始不存在。

注册无效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也有某些例外。对于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作出之前,(1)

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

权案件的处理决定(3)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

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1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其权利限制

1、定义:布图设计权的内容也就是布图设计权的全能,是指权利的持有人对于权利的客体所能够行

使的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种权利: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

2、复制权:指权利人有权通过光学的、电子学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复制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3、商业利用权:指布图设计权人享有的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及含有该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

路的产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商业利用一般包括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

电路或含有此种集成电路的产品所实施的以下几种行为:

(1)出售。(2)出租。(3)为商业目的的其他方式的利用,如展览、陈列等。

(4)为上述目的而出口。(5)为前述行为发出要约。

4、权利限制:

(1)合理使用:为个人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另外,

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

付报酬。

(2)反向工程:即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

图设计。

(3)权利穷竭:指布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

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对于该布图设计或该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

有权利。

(4)善意买主:对于善意买方因“不知”而从事了与权利人的专有权利相冲突的行为时,各国法律给

予了豁免。

(5)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指在不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使用许可,

是对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一项重要限制。

18、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实质条件,终止及其限制

1、实质条件:(适当简略,答出要点即可)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

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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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

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6)不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

2、终止情形:

(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2)品种权人为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3、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均可不

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为满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或者

实施不完全,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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