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级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第五讲

更新时间:2024-12-24 11:30: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江西省律师协会)

第五讲、第六讲有关练习

一、填空题

1、要求,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规定,

学生应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

2、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3、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就是中国的。

4、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过年燃放烟花爆竹要遵守规定。

6、随地叶痰不是,养狗也要遵守有关。

7、父母有子女的义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

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和的权利和义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的儿童,其父母

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

童,可以推迟到。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

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和。

11、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

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12、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

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

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

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等行为。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

异双方对子女都有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子女的义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不得让不满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未成年人,放弃监护职责。

17、应当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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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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