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相关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5-01-13 15:46: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超速50以上多少)

1.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是指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执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参见《律师法》条2)

(1)律师概念的演变:国家法律工作者(原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3年12月

《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司法)制度之一种,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律师的性质、任务、活动原则、权利义务、业务范围、执业机构和管

理体制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和。

(2)律师制度的性质。a,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法律(司法)制度之一部,是国家为使其法得以很好实施的必要安排。b,律师制度的阶

级属性。律师制度是有阶级性的,大体可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与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两类。

(3)律师制度产生的国度:古罗马。原因:a古罗马的经济是人类第一个典型的商品经济;b古罗马是古代少有的民主政治国家;c古罗

马的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立法较健全;d古罗马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辩论式、当事人主义)。

(4)《律师法》的基本原则(见《律师法》条1、3):a遵守宪法和法律;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d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e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f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3.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仲裁争议,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我国《仲裁法》第

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

一样,是公断性质的、非政府性的专门仲裁组织。

4.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

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5.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律师法》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

听。

《刑诉》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

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6.律师在起诉阶段的权利:《律师法》34,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7.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律师法》32.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

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

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34.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

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5.受委托的

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36律师担任诉

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37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8.《仲裁法》5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

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第34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35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36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37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

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10.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一)英国1679《人身保护令》

(二)美国1791《权利法案》

(三)法国1808《刑事诉讼法》及1876《代言人规则》

(四)德国16世纪末17世纪初引进罗马律师制度,1878年《国家律师法》

11.《律师法》5.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7.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看律师法:5--13)

12.《律师法》43--46

13.《律师法》15.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

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

责任。

14.《仲裁法》58--61条

15.案例题

仲裁的受案范围: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

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协议:16--20执行:62--64

撤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律师相关理论: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特征为: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2.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性

3.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规则、法律责任。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奴隶制时期。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确立起来的。

我国律师的性质,有三种观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

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法)

律师的业务范围:看法条

律师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律师法》3条

律师执业的申请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的法律责任

律师的职业道德:1.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2.忠于法律和事实3.坚持原则,维护正义4.道德高尚,廉洁自律5.诚实信用,尽职

尽责6.保守职务秘密7.尊重互助,公平竞争

8.勤于学习,提高素养

律师的执业纪律规范:1.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1)律师应遵规守纪,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及收取额外礼酬。

(3)不得拒绝或疏怠应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4)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5)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13:42: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506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小知识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