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5-01-12 17:19: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马琳离婚)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1.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

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开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动是编敇,先后制定

了《长兴敇条》《天成杂敇》和《清泰制敇》

后晋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础上编纂而成《天福编敇》,也叫《天福杂敇》

后周《大周刑统》又叫《显德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

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敇的综合性刑事法规,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它的颁行,使得其

他的律疏、令、格、编敇等在初中中几乎不被适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国在沿袭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编敇及刑统等。其

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统的完善及编敇的确立。

2.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

答:一刑罚空前酷烈:(1)在刑罚的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现严酷的特点。如杖刑

变为合欢杖,双杖齐下,随年杖同其岁的杖数,重杖一顿处死就

是以杖代死刑。流刑变为刺配,即将决杖与配流并用。

(2)出现新的刑罚:凌迟

凌迟——史上最残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

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

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脏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处罚加重;对厩库管

理、盗罪的处罚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加重。

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

要求。

3.五代十国司法机关?

答:一司法机关: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

判、复核与监察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突出特点在于均为军

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民事诉讼农闲时受理,刑讯

仍是主要取证手段.出现了和凝父子共编《疑狱集》

疑狱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

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对后来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

了重要影响。

三监狱制度:改善监狱环境与条件,设立病囚院。病囚院的设置在中国古代狱政史上有

重要意义,是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但并没有真正贯彻。

4.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有哪些?

答:三阶段:(1)从北宋初年到仁宗末年,立法指导思想集中于解决如何加强中央集权;

(2)仁宗末年至北宋末年,着力于解决财政危机;

(3)南宋时期,因时适变,度时制法成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主流。

5.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废除节度使统领州郡,地方的财权、兵权收归中央;

建立了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中央官制。这一思想也

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了。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一方面刑罚成为“灭人欲”的正义手段,不再忌讳刑杀;另一

方面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使传统的儒学重生,继续成为正统思想,桎梏人们的

精神生活。

三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统治者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更注重立法之后是否能够付

诸实施,只有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四,义利并用,通商惠工: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各

方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

法最为活跃的朝代,商业的重要性大大提升,对商人

给予更多的尊重。

5.宋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立法?

答:一刑统:宋刑统——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最

基本的一部法典。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记得版印行的法典。

二编敇:创自于唐代,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成为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形

式。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敇——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的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

的诏旨。

三编例:是宋后期主要的立法活动,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编例——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

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敇一样,需经编纂的

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特点。保存至令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敇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

全。

6.《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有哪些?

答:体例上变化有三处:(1)以刑律为主,律敇合编。

(2)篇下设门: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反映宋

立法技术的提高,有利于概念的明确及司法实践操作。

(3)立“起请”条:是窦仪等《宋刑统》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

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

效力。

起请条——在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

曰”开头的文字。

内容上变化四处:(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

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脏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

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7.宋的法学成就?

答:最具代表的是《洗冤集录》和《名公书判清明集》

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将前人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成,

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事的法医学专著。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

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

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它是中国古

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

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载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

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它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

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8.宋刑事法制?

答:一盗贼重法及重法地:对一些重要地区盗贼犯罪论以重法,以严惩窝藏盗贼的行为。后

将京城开封及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者,

适用比《宋刑统》重的处罚。

二折杖法:折杖法——就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刑罚制

度,其总体趋向是使刑罚减轻。

三.刺配:它作为非法定刑,为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在宋真宗时上升为法定刑

罚之一,这意味着肉刑再次成为法定刑罚,这无疑是一种倒退被

沿用至元、明、清各代。

四.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宋仁宗开始使用

凌迟,以后被引入编敇,上升为带有普通性与经常性的刑罚,成

为法定刑。这种通过延长受刑人遭受痛苦时间的酷刑延用至元、

明、清。

五.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和盗剥桑拓之禁。前者是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天地坛非执事辄临——一般人不可以随意靠近帝王祭祀之处,一旦触犯,处以斩刑。

盗剥桑拓之禁——造纸术和印刷术发明后,由于有利可图,盗剥作为造纸原料之一的

桑拓皮的现象频频出现,而一旦超过适度范围地剥去桑拓树皮,

会导致桑树枯死,影响另一依赖于桑树的重要经济行业—养蚕

业,进而影响丝绸的产量,因而盗剥桑拓被视为严惩的犯罪。

9.宋民商事法制?

答;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客户、家内服役者、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都成为主体。

客户——宋代有主客之别,以有无产业划分,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而纳其租的

人被称为客户。客户取得了与主户相同的社会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自

主地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有承佃与退佃的自由权,有财产权。

家内服役者——即奴婢、奴仆,必须通过双方自愿签订的雇佣契约才能成立家内

服役关系,且家内服役者享有法定权利,获得主体地位。

二,出现家族共有形式——义庄。

义庄——家族共有即族产,是以宗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

三,买卖契约:

A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步骤:(1)先问亲邻:即田产买卖先问亲邻,他们具先买

权。

亲邻——有亲之邻,即虽为邻而非亲或虽为亲而非邻

都不能优先购买。

(2)输钱印契,即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税:即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

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

记,加盖官印。

(4)原主离业,即买卖契约达成后,转移土地的占

有,卖主离业,且不允许其租佃该土

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

以致减少官府的赋税收入。

B不动产买卖的分类:绝卖与活卖。

绝卖——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买卖。

活卖——只转让使用权与收益权,保留回赎权的买卖。典当契约业主得到钱主

的典价,在法定的三十年期限内可随时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四.婚姻家族与继承制度:(1)婚姻法规:宋结婚年龄男15女13岁。

(2)家族法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取得和亲子一样的权

利义务。

按血缘分为同宗与异姓收养,异姓收养只限于被遗弃的三

岁以下的幼儿。.

按成立时间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

立继子——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的收养。

命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

(3)继承法规:立继子竺同于亲子,命继子未尽过赡养义务,

只承担祭祀任务,继承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五.商事法律:(1)市场管理法规:实行市易法管理。

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依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

侍需要时出售,商贩可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

(2)禁榷法律:禁榷的种类除茶、盐、酒外还有矾、铁、石炭(煤)。

专卖分从生产到销售全部官府经营和官府直接控制下商人

经营。

(3)海外贸易法:《市舶条法》

内容——a设立市舶机构、明确官员职责。

最主要的市舶机构为市舶司,主要职责为接待中外

贡使商贾、征收税率。管理商品互易、结交番客等。

B严格舶商出海的程序。

呈报-点检-发出海凭据-规定时间返原起航港口。

C征收舶税、收买舶货。规定抽解和博买制度。

抽解——也叫抽分,指对一切进品物品征收十分之

一的实物税作为国家的收入。

博买——也叫官市,即由官府定价征购部分舶货。

D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得到许可受保护。受侵犯可越诉。

10.宋的行政法制?

答:一,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三省体制形同虚设,移由中书门下执掌,它是脱离

三省的独立的宰相集体处理国家政事的机构。军事

权则归北宋时新设的“枢密院”掌管。最高财政管

理机关是“三司”,即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盐

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

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榷酒等。

(2)地方行政机关: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路是地方最高一

级政权;凡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在即位

后称为府,地位略高于州,军多由军区演变而来,

监多由第一个他去演变而来,县是最低一级。

二,监察制度: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其中察院权力最重。

地方监察机构是监司。、

风闻弹人——即不一定要有实据,即可奏弹官吏。

月课——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

三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拔:每三年一次科举为最主要的途径还有制举。

糊名考校法——把试卷上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

官不知试卷作者。

誊录试卷法——在糊名考校法基础上,为考官辩认考生字迹和

剥换卷首而创设。

(2)任用:实行差遣制。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制度为防止官吏擅

权但却造成了机构庞大,官制紊乱,人、物、

财力的极大浪费。

(3)考课:磨勘和历纸制度。文官三年一迁,武官五年一升。

磨勘——由朝廷指定特别官员或官署考核百官功过。

历纸——由各部院长官平时记录下属政绩优劣的考状。

(4)侍遇:历朝中最好的。实行强制官吏至仕制度即退休制度,年

龄为70.

11.宋的司法制度?

答: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审判机关;刑部是行政、司法混同部门享有比大

理寺更高的审判权;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具司法监督和

审判重大疑难案件职能。

审刑院——也叫宫中审刑院,是审判复核机关,大理寺断案后只由

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再经过详议,是刑部之上的

又一级复审机关,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

物。

(2)地方司法机关:北宋的开封府及南宋的临安府。

开封府是行政和司法机关,不仅负责受理诉讼案件还

承旨审判一些大案,判决可直接禀奏,不受刑部、御史台

约束,地位特殊。临安府地位与职能同开封府。

12.宋的诉讼审判制度?

答:一,大案奏裁制:恢复死刑复奏制度。

二,鞫谳分司制:审与判分离,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

关为“法司”或“谳司”。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有利于互相制约也

带来司法程序复杂的不足。

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的分诹,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三,翻异别勘制——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叫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

审判官重新审理。翻异别勘制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

重新审理的制度。

四,务限制——务限法是关于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务限期内停止受理有关田宅、

婚姻、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

务限期——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即农忙开始,到九月三十日为止的这

段时期。

五,理雪制度——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族如有不服,可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的

制度。

申诉程序:从所属县诉起—本州—转运司—提刑司—尚书本部—御史台—登闻鼓院

—登闻检院---理检院,不能越诉。

申诉期限: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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