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林业法规发展概述
2013-07-09来源:中国林业网
近几十年来,随着人们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美国的林业实践活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
联邦政府部门既要维持和提高木材销售水平,满足放牧、狩猎、渔业和游憩的需要,又必须遵守环境法规。
公众质询政府部门管理不当的案子屡见不鲜,联邦法院的裁决也会迫使政府部门不断调整森林经营方面的
传统作法。美国没有颁布《森林法》,针对不同时期的问题和特点,由国会通过、总统颁布的各种法规对
指导森林经营活动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保证这些法规的实施,林务局官员在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后,
编制10年规划,每隔5年修订一次。这些规划一经确定就不得任意变更,以维护法规的尊严。各州也根
据本州的情况编制自己的法案,以指导地方的林业事务。
1.森林保护政策
通过法律手段支持林业活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这是美国森林经营管理中的显著特点。美国涉及
林业的法律和条例有100多种,它们对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美国森林保护的思想源远流长。1891年颁布了《森林保留地条例》,并在黄石公园附近划定了美国
的第一处保留林,这标志着美国的森林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1911年颁布的《威克斯法令》授权联邦和州政府在森林防火方面加强合作,以使森林免遭林火危害。
1960年颁布了《森林多种利用及永续生产条例》后,对国有林的利用范围扩大了,除了原有的木材
和水源利用外,又扩大到游憩、牧场、野生动物和渔业,它标志着美国的森林经营思想由生产木材为主的
传统林业向经济、生态、社会多效益利用的现代林业的转变。与此同时,全国生产性林地的面积也在不断
减少,1962~1977年,用材林面积减少了5%,即1100万hm2。1964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从国有林的采伐区内划出364万hm2林地保护起来,以保持其原始特点。
1968年颁布的《河流保护条例》对河流、风景和游憩价值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法》要求林务局等政府部门对环境状况做出客观评价,对联邦财政拨
款的一切活动作出详细的成本—收益评估,且扩大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
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明确了政府的物种保护政策,对联邦土地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
目的是对濒危物种和蒙受威胁物种的生态系统提供保护措施,而并非仅限于对个别濒危物种的保护。
1976年颁布的《国有林经营法》对国有林的经营规定了高标准,将《国家环境保护法》的条款融入
国有林的经营活动中,要求各国有林经营单位每10~15年更新一次林业计划,并在国有林中保留一定密
度且分布均匀的脊椎动物。
1985年制定了《保护区规划》,鼓励农民在严重水土流失区域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实行乔、
灌、草结合,以保护水土资源,改善水源供应,扩大野生动物栖息地,增加木材生产。
1997年起开始实施新的林火管理指导原则,即:野外火管理的首要职责是确保生命的安全,财产和
文化资源的保护为第2位,要根据被保护财产的价值等因素作出决策。野外火是生态系统中必不可少的自
然过程,其管理要有利于土地和资源的管理目标,要有经济上的可行性研究,以现有的科研成果作基础,
以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为标准,以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为保障,实现野外火管理工作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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