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年度薪资调整时必须关注的一些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5: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房产赠与税)

目录

序号法律名称分类页码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劳动法类2-3

2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法类3-4

3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工商法类4-5

4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

清算程序的批复

公司法类5-6

5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

公司法类6-7

-0-

新法速递一

法律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原文链接

重点法条提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1日

法律分类

颁布时间

效力等级

法律法规全文

第57条、第63条、第66条、第92条

劳动法类

2012年12月28日

规范性指导文件

重点法条内容提示

一、明确经营派遣企业的条件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

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

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及数量。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

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

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关于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

-1-

以下的。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法速递二

法律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原文链接

重点法条提示

第50、51条、第52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1日

法律分类

颁布时间

效力等级

法律法规全文

劳动法类

2012年11月29日

规范性指导文件

重点法条内容提示

一、关于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法律义务。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

址及现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

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

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第十五条《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

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实习

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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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

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二、关于用人单位禁止对劳动者进行以及随意扣减工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三、关于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速递三

法律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原文链接

重点法条提示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月1日

法律分类

颁布时间

效力等级

法律法规全文

第一点、第二点

工商法类

2012年12月19日

规范性指导文件

重点法条内容提示

一、关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二、关于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3-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新法速递四

法律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原文链接

重点法条提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

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

清算程序的批复

2012年12月18日

法律分类

颁布时间

效力等级

法律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重点法条内容提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

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

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公司法类

2012年12月11日

规范性指导文件

新法速递五

法律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法律分类公司法类

-4-

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原文链接

重点法条提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2日

颁布时间

效力等级

2012年11月22日

规范性指导文件

法律法规全文

附件一30、32、51、53、61、68、70、76、79、111;附件二(一)12、20、32

重点法条内容提示

一、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30、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32、国内水运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

51、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3、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

务院令第301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61、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8、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

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70、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

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7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79、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447号)】;

111、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

二、附件二:(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商品房预售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下放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32、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5-

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

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第301号),实施机关:商务部;下放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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