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高考作文素材:法律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9: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劳务派遣最新新闻)

玉山重发通告彰显的仍是法律至上

10月20日,江西玉山警方发布通告称将在全县取缔营业性室、

麻将馆,引发舆论质疑。21日下午,玉山县公安局重新发布通告,修正

之后的通告称,将对利用室等场所实施赌博违法犯罪开展集中整治,

而非所有麻将馆。

如果我们把前后两份通告放在一起对比,不难发现其区别所在。在

前一份通告中,警方的要求是“全县范围内,营业性麻将馆自行关闭;

茶楼、宾馆的麻将室(房)自行撤销”,其整治的对象是全称的营业性

麻将馆等。而在修正之后,警方的整治对象已经转变成赌博等违法犯罪

活动。今是而昨非,关键就在于重新发布的通告更加符合法治的精神和

法律的条款。

在第一份通告中,玉山警方也附上了比较详细的法律条款。比如,

治安处罚法规定,赌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拘留等处罚;刑法则规定,

赌博犯罪行为要受到最高十年徒刑的刑事处分。这些法律条款自然不存

在问题,问题在于开设经营性麻将馆,以及在经营性麻将馆打麻将的行

为,是否就等同于违法犯罪?普通百姓的法律水平再低,他们也知道,

只要“不带水”,纯粹的打麻将行为无论如何都算不上违法犯罪。

何况,即便是打麻将“带水”,法律也并没有机械地一律将其认定

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2005年,公安部下发的一则通知就已经明确,只

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带有财物输赢、其他人之间带有少量财

物输赢的打麻将等娱乐活动,都不予处罚。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棋

牌室等娱乐场所提供上述娱乐性质的活动场地,收取正常的场地及服务

费用,不以赌博论处。

在法律已经有着明确规范的情况下,一刀切地要求营业性麻将馆、

室统统关门,虽然可以佐证相关部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但是法律并不支持这么做。一个社会到底靠什么保持良性运转?法律无

疑是进行善治的最高规范。玉山警方前一天发布通告,后一天旋即进行

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也算是某种从善如流。共识的取得为何如此之快?

一切按法律办事,这样一个准则决定了大家无需多费辩论的口舌。

营业性麻将馆、室所带来的问题,当然也需要正视。有没有利

用这些场所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几乎可以肯定,有,而且在一些

地方还相当严重。但是,这不是突破法律规定让这些场所一律关门的理

由。正如开窗会钻进来蚊子、苍蝇,我们绝不会因此就要把窗子砌死。

因为,砌死了窗子就隔绝了光明和新鲜空气,打开窗子完全可以用加窗

纱、点蚊香等办法解决问题。法律是理性权衡的结果,它不至于头脑发

热。

同样地,一些民众早已对麻将馆噪声扰民等问题深恶痛绝。这些问

题,也需要通过常态的持续的监督管理来解决。一关了之的做法,听上

去解恨,实际上却很危险。

未婚同居未合法化,不代表法律

“棒打鸳鸯”

10月1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二次记者

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回应有关未婚同居立法时表示,如

果法律上对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形成冲击。

(10月18日澎湃新闻)

此消息一出瞬间霸占热搜榜,有许多网友调侃道“都9012年了,

为什么未婚同居仍然不合法。”但是笔者需要为法律正名的是,未合法

化并不代表非法。也就是说,未婚同居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文肯定,

但也未被禁止。也就是我们所耳熟能详的“对公权,法无授权当禁止;

对私权,法无禁止则自由”。所以法律不背“棒打鸳鸯”的锅。

随着社会文明不断向前迈步,人们的婚恋观不断革新。从古老时期

婚姻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婚姻自主、再到婚前同居现象的日益普

遍。以往的改变都变成顺理成章,所以这一次人们也迫切希望未婚同居

能够合法化。但任何改变都不可一蹴而就的,质变需要量变积累。特别

是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千秋大计,不可急于一时,应当立足实际情况。

首先,未婚同居目前不能合法化是一种保护。因为社会关系的多样

化,未婚同居的双方可能并不都是所谓的单身贵族。当一方处于法律所

保障的合法婚姻时,如果未婚同居合法化,则会产生两种法律之间的冲

突,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如果未婚同居的关系不稳定的情况

下,想要开展下一段关系,法律关系的解除和再次建立也是一个麻烦的

事情。未合法化既保护了既有关系,又保护了自由的将有关系。

再来,有人认为未婚同居不能合法化是法律的停滞,但笔者觉得未

婚同居未违法本身已经是法律的一大进步!按照传统观念,未婚同居的

男女可以说是犯了大忌,在古时候应当被“浸猪笼”,就算是思想改革

开放后的80、90年代也会背上道德沦丧的骂名。按照法律违背公序良

俗的原则,本可直接捧杀未婚同居这一现象。事实上,许多观念传统的

国家,对于未婚同居这一现象是零容忍的。例如最近印尼将未婚同居列

为违法行为也广受关注。但我国法律并未一味禁止,这是法律在当前情

况下的宽容。

或许我们可以将未婚同居未违法看作法律所容许的试错。据数据显

示我国离婚率从1987年到2017年31年来,从58.7万飙升到437.4万。

当然,婚姻破裂的背后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很

多夫妇离婚的原因是婚后同居时发现无法忍受对方。这是因为他们在传

统观念下缺少试错的机会。但此时悔之晚矣,一旦离婚,不管是男方还

是女方,都很难摆脱“离婚者”这一目前并不被世俗所看好的“记号”。

给他们以后追求自己的幸福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所以未婚同居目前未

合法化,是法律默许的美满婚姻一场科学的“婚前体检”。

综上,法律不将未婚同居合法化,既不是人们认为的“棒打鸳鸯”,

也是对既有关系的保护。最重要的是它是基于现实情况的坚守,这是成

熟法治所需要表现出的沉着冷静。法律不应为“普遍现象”的舆论压力

就放弃对现实和未来发展的观察。

经济利益促成的“临时婚姻”受法

律保护吗?

当离婚结婚成为某些人谋取眼前利益的手段时,这样的婚姻该如何

被审视,是个问题。

据都市快报报道,浙江丽水一家11人在半个月内结婚离婚23次,

涉嫌侵占拆迁补偿利益,被采取强制措施。

而他们演绎的是编剧都不敢写的狗血剧情,包括夫妻复婚,小叔子

与嫂子结婚,离婚后再与小姨子结婚,亲家母与亲家公结婚等等。其目

的就是为了将户口迁到拆迁地,诈取拆迁款。令他们想不到的是,这次

“婚姻”碰瓷撞到了钉子,当地拆迁指挥部发觉异常后报警,目前4人

被刑拘,7人取保候审。

忽视法律事实,罔顾伦理道德,这波操作真是让人辣眼睛。

虽然很多网友表示支持,只要合法的婚姻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但是要不要考量这样一个前提,就是结婚离婚的动机是什么。毕竟11

个人一个月内结婚离婚23次都不过是为了拆迁,而这里也不可能产生

什么爱情。

利益的驱动让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但到底什么样的婚姻是受法律

保护的?此前有媒体爆出长沙一夫妻为了套取拆迁补偿款,男的离婚再

人假结婚,而女的索性嫁给公公。可见,在利益面前,他们的脑洞大

出天际。

有专家指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

偿安置款等行为符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以“钻法律漏洞”为目

的的假婚姻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如今仍有争议。

那么在类似的事件愈演愈烈的当下,法律是否应该重新审视这个问

题。刑事诉讼法有“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而人们出于对经济

利益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选择“趋利避害”,恰恰拆迁补偿款的制度

设计上的疏漏为这种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

违法事实,需要慎重考量。

而“钻法律空子”“利用规则漏洞”的行为,能否算严格意义上的

违法行为,还需考量,或者说,在当下的制度环境里,拆迁规范化的现

实表达力,这样的漏洞到底存不存在。但有一点是明确的,这种行为本

身有着很强的主观欺骗行为,本质上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凑合婚姻。

《婚姻法》保护每一段合法婚姻,这样的凑合婚姻又有结婚证的加

持,从法律上来说又无法认定朝结夕离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那么,在

这样的婚姻事实里如果出现问题,谁该负责。

从结果来看,这精致利己主义者碰瓷失败了,但这样的行为何时

能够画上句号,还是个未知数。毕竟利益驱动下什么样的荒唐事都会发

生,关键是从源头上杜绝他们的“非分之想”,才能让这种荒诞回归正

常。

法律不允许“私家侦探”

近日,江苏无锡地区侦破的首例“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件开庭审理。被告人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8月30

日江苏网)

说到“私家侦探”,很容易联想到侦探影视剧或小说中的人物,现

实生活中也有人当起私家侦探,进行非法跟踪、偷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去年1月,赖某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后不久,动起了

做“私家侦探”的歪脑筋。今年3月,市民王某怀疑丈夫的忠诚度,希

望赖某能帮忙跟踪自己的丈夫。赖某在收取王某一万元钱后,承诺帮其

到丈夫出轨的“证据”。随后,赖某根据王某的要求开始跟踪其丈夫,

还在对方驾驶的车辆上安装了定位器,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反馈。赖某这

一笔生意就赚了近两万元,尝到甜头后他如法炮制,又做了两笔生意,

非法收入共计五万余元。

在我国,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

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

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

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

查工作。而检察机关则主要承担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公务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如果超过权限的规定,

也不能行使侦查权,否则即为非法行使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

调查”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讯问、询问、勘验

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刑事鉴定、发布通缉令等等。由此可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大部分“专门调查”手段都是与公民的基本人身

权利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这方面的侦查权。

但从“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角度来讲,从事在一定

范围内是得到法律法规允许的。也就是说,只要在侦查中涉及的方式方

法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

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越过法律底线,有些还是可以做的。比如,当他

人处于公共场所时,所拍摄的照片便属于有效证据。如果采用、

开门,房间针孔、床上偷拍、在一些车上安装跟踪设备等,就

属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但侵犯了别人的权益,而且通过这种手段调

查取证而来的证据,也很难保证会被法律认可。

“私家侦探”在我国是不合法的,不管是以帮助寻失散亲人,还

是以维护婚姻权益等为名义,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经过授权无权调查他

人隐私,否则涉嫌违法。本案中,赖某根据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通过

在他人车上非法安装定位器、开车跟踪、偷拍照片或视频等方式,记录

被害人的信息资料,已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得到

法律的惩处是罪有应得。此案也提醒更多的公民,不管出于什么目的,

对别人进行侦查时,必须依法依规行事,不然,像本案中赖某、王某那

样,一旦逾越了法律底线,那后悔就晚了。

器官捐献善意须由法律作出最大保

53岁的李萍重伤入院,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并在一份

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肝被摘除,家属

获得20万“补助金”。但随后李萍的儿子石祥林发现此番“捐献”有

假,通过远赴北京查证,这起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而是“医生的个

人行为”。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了这起发生在安徽蚌埠怀远县的人体器

官假捐献事件,目前涉案的6名医护人员已被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

如果不是石祥林从《中国人体器官登记表》中发现疑点,并专门去

北京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查询其母亲的器官线索;或者石祥

林为数十万的封口费所动,不再继续追查,那么这起案件很可能就会被

遮蔽过去。我们在肯定石祥林朴素法治素养的同时,也不禁为这起案件

中所暴露出的人体器官移植中的暗箱操作惊出一身冷汗。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被誉为20世纪医疗技术的巅峰,得益于这一技

术的不断发展成熟,许多脏器功能衰竭患者的生命得以挽救。作为生者,

不仅要向尖端医学技术的开拓者致敬,更要向器官的捐献者们致敬。近

些年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不断发展成熟,但供体短缺的问题也日益突

出,尤其在2015年1月我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

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器官便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为了保障供体捐献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供体分配无序进行,2007年

我国颁布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在2010年推出中国人体器

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此后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之所以

要织就严密的法律框架体系,一方面是因为器官捐献涉及人的生命这一

最高权利,基于社会人伦道义,必须体现出对捐献者意愿的尊重和敬意,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器官捐献的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形成人体

器官倒卖的非法利益链条。

目前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例,则将公众最担心的事淋漓尽致地演绎了

一番:作为手执手术刀、旨在挽救他人生命的白衣天使,却绕过法律规

定的程序,以个人行为暗箱操作了这起器官摘除手术。而这背后还可能

涉及令人震惊的利益链条:涉事医生先是以“国家补助金”的名义打给

石祥林堂哥20万元,后来在真相败露之际医生又通过中间人给过46万

元的封口费。仅在这一个环节就出现了如此巨额的资金纠葛,由此可以

想见整个链条将会牵涉多大的利益空间和监管漏洞。

其实,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

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之所以做此规定,就在于器官移植直接关乎

个体生命安全,必须尊重器官捐献者的意愿,并且要从源头上避免因利

益驱动致使包括医生、患者家属在内的各方参与者不再恪守敬重生命的

本分,使器官捐献者处于不利境遇。试想一下,如果有巨额经济利益驱

动,那么就有可能“激励”部分医生和病患家属放任、甚至促成手术台

上病人生命的逝去,从而使器官经医生个人之手流向市场,从事赤裸裸

的人体行径。

目前涉案的6名医护人员已被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不过在公众

看来,医生此举无异于在买卖人体器官。当然此案目前还在侦办阶段,

最终还需由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但是此案也警示我们,必须将器官移植

纳入法治化轨道,医院必须强化对器官移植的监管,而不是让医生钻监

管漏洞,违背医疗行业规范,让器官捐献游走在正规捐献体系之外。只

有捐献者的善意经由法律作出最大的保障,才能切实提高器官捐献的公

信度,从而让生命得到最崇高的尊重和最无憾的另一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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