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法律完善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市场主体信用失衡、相关信用
体系缺陷、信用法律体系不完善等。。要发展信用经济,必须明确规
范信用调查与评估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进
而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权制度和信用限制,必须建立全新的信用法律
制度。
关键词:信用调查;信用权;法制
完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
制度建设2+成熟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基
础形成的一项相对完整的系统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
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有效发展的重要保
障2+然而,我国现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不足,有待完善
一、完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与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发
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信用机制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
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这使得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成为维护国
内外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环节。一个相对完善的社
会信用法律体系有利于评估和评价市场经济中各主体的信用程度,维
护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的正常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涉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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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主体经济活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的具体法律问题,信用法律制度的
完善有助于国民经济增长,信用交易的增长将刺激经济增长和扩大就
业,特别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依靠扩大信用交易来扩大市场。能够
促进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信用法律制度的目的是消除信用
活动中的失信和惩戒行为,这是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保障2+
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一方面确认经济主体的信用地位,另一
方面开发利用经济主体的信用资源。通过制度规范经济主体的信用
行为,使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利益最大化,从而完善一个良好健康的
经济行为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
经济主体的顺利合作,加快优势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信息不对称、
行为理性的局限性等因素,经济主体很难自行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必
须依靠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的信用,并提供一系列信用行为规则
。使经济主体在合作互利的条件下正常运行。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使
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保证经济活动等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为其提
供基础信息,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据,降低经济主体的交易
成本,提高效率。通过法律惩罚制度使信用不良的经济主体难以生存
。消除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2+充分发挥信用法制的调节作用0+引导
作用0+促进作用0+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督促经济主体自觉维护市场
秩序,形成和谐的信用环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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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的信用环境并没有根本改变。政府、
企业、个人信用程度没有得到很大提高,这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主体
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国出口商品的市场份额明显受到挤压。。
健全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定了在我国信用法律体
系建设中,道德层面的行业自律远远不够,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完
善。
二、信用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随着中
国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经济理念和信用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
还不成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失
衡、信用体系缺陷、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在完善我国信用法律体系
的过程中。
XXXX在信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民法通则
、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在上市中“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和“
虚假陈述”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欺诈和其他犯罪在刑法中
也受到严厉惩罚,但仅这些还不足以防止和减少未能最大限度地履行
承诺的各种非法和犯罪活动。。例如,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证券欺诈
案件,尽管中国证监会实施了严厉的处罚,但违法公司仍然承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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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大多数受损投资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非法
犯罪者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导致法律责
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而证券市场上
的欺诈行为仍然非常严重。中国的征信法律制度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
中。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都有一些关于信用信息的规定,缺乏
系统性。信用信息系统只表现在财政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的一
些规定和一些没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缺乏有效的法律处罚制度。上
2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虽然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经济
条件已经初步成熟,但中国信用体系的发展仍需受到其他环境因素的
制约。就文化环境而言,信用消费的观念很难在短时间内在人们的头
脑中迅速改变=0;在社会环境方面,由于近年来中国宏观经济增长
放缓,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人民的
生存危机更大,消费信心明显不足;此外,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发
展信用体系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缺乏对个人隐私的监管、保护商业
秘密和信用权利。信用报告必须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中国,
除了《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外,对社会经济活动中不能公开的信用数
据没有明确的定义。,对哪些数据可以公开和公开也没有明确的定义
。
因此,公安、银行、工商、人员、税收、统计以及水、电、燃气
通信等其他公共服务行业负责大量未公开的企业信息资源,增加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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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申报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也对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
了不利的作用
3.缺乏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相关资料。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
基本内容主要由自然人身份证明、市场主体社会档案、信用记录、账
户、市场主体基本收入状况和资产所有权状况证明材料。构成,但目
前我国市场主体财务状况不透明。大多数市场主体能够提供的信用信
息:一是市场主体身份证明。二是市场主体的人员结构;第三,现金
和实物资产的基本现状。前两项不经济,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它
只能提供它所拥有的资产的价值。这些数字既不能证明市场实体的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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