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5.31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于2004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31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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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
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四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五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
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该城市人民
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
联系。
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
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
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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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项目,建立和维护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
绘系统;
(五)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
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
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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