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认定法律问题的探析

更新时间:2024-11-09 01:52: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儿骗)

2018年12期下

法律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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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认定法律问题的探析

韩秀芳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中的一种,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商业秘密制度中所保护的客户名单仅指法律

意义上的客户名单。目前我国高位阶的法律中,对于客户名单的形式并未做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的

裁判案件中应当准确认定权利人主张的客户名单范围,而且法律所保护的客户名单并不要求其中每一部分均

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只要该客户名单整体上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要

件,那么权利人主张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关键词: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1研究背景

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中的一种,但并非所有的客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24-0039-04

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关于

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

名称、地址、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

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

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

系的特定客户……

仅表示商业秘密中包括客户名单的有: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

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

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

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

书内容等信息。”

作者简介:韩秀芳(1992—),女,汉族,山西

忻州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

企业法。

对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给出具体审查标

准的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件审理指南》2.5.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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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单均属于商业秘密,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可以作.htsReserved.

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我国和美国等国家都将客户名

单明文列举为商业秘密的一种情形。近年来,客户名

单侵权事件屡有发生,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

定问题较为复杂,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容易引起纠

纷。立法规范的过于简单、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都

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2客户名单保护在我国的立法规定

2.1立法规定

通过北大法宝对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

检索,结论:我国现行有效的法规中对于客户名单是

否属于商业秘密规定的共有8部。其中司法解释1部、

行业规定1部、部门规章1部、部门规范性文件1部、

地方规范性文件1部、地方司法文件3部。

其中对客户名单作出具体定义的有《律师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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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

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的通知第五项、不正当竞争类14:如何确定客

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

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

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

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

的……

2.2立法认定分析

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中经营管理类

信息,应当界定清楚何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案

件中情形是否符合商业秘密中保护的客户名单构成

要件。

根据上述法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首先应当

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应是企业通过非公开途

径(不为公众所知)获得的众多的客户信息,客户信

息收集过程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容

易获得),该信息对于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获利有重

要作用(有价值性),最后企业对该信息采取了有效

的保密措施。

3客户名单保护的裁判现状

3.1裁判现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来源,通过全文检索客户名

单、商业秘密,选择民事案由,对广东省86个案例

进行分析,其中与本文研究有关的案例有63件,认

定当事人主张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的有23件,占总

数的37%,对当事人主张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未予认

定有40件,占总数的63%。

裁判中不予认定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种:(1)

当事人未提交与其有长期、稳定商业往来的完整客

户名单;(2)商家的相关联系信息大部分可以通过

信息网络等公共途径搜索;(3)未提交证据证明其

知悉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客户信息,

且该信息具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之处及其对该

信息进行了人力与物力的投入;(4)《员工保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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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文摘

议》实质上未成立;(5)未支付禁业限制补偿金;

(6)未向其员工明确其书面制度中所称的“客户名

单”或“客户资料”的具体内容;(7)竟业限制期

限已经经过;(8)仅在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笼统

地提及员工有保密义务,并没有证据证明对涉案的

客户联系表及相关附表采取了其他具体、有效、有

针对性的,与其商业价值相当的保密措施;(9)未

提交证据证明对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客户资

料;(10)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也是在当事人离职后

作出等。

对该问题裁判中认定的主要理由是:当事人主张

的客户名单均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及保密性

四个基本特征。例如,当事人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其在

长期交易过程中付出相应的智力劳动和运营成本才获

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销售条款、质量责任、付款方

式及交货时间、价格等特定交易习惯等信息,该信息

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知,并与对方保持较为稳定的交

易关系,上述客户信息附加的商业价值使得其在同行

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可以带来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

因此具有价值性;《员工手册》,规定了保守商业秘密

条款,且与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员工

必须保守商业秘密。

3.2裁判认定分析

客户名单经营秘密侵权案件的认定较难解决,

涉及技术秘密的侵权案件可以委托鉴定或听取专家

证人的意见,但对于客户名单经营秘密侵权案件需

要法官根据专业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

行判断,并且要认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需要完

全满足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其中只要有一个

要件没有被举证证明,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其

中举证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最关键但也是最

困难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则

该客户信息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

对客户名单不予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大多数案件中,

是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客户名单具有“不为公众

所知悉”。

.hts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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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对于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十分严苛,

造成单纯以侵犯客户名单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中的胜诉

率较低。在对案件审理中,法官首先应当认定当事人

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

4客户名单具有商业秘密性的认定

对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裁判中,应当主

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为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认定客户名单是

否具有商业秘密性应当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具有秘密

性、价值型、实用性、保密性。

4.1秘密性

客户名单中具有商业秘密性是在案件认定中最重

要的一部分,客户名单信息具有商业秘密性是给所有

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基础。具有秘密性也就是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为公众已知悉列举了六

种情形,但在裁判实践中以此反推“不为公众所知

悉”存在认定困难,认定不一致等问题。结合上述法

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应

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这里的“公众”并不是指所有大众,正

如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中表述:判断商业秘密

的要素包括“有关信息在行业内被知悉的程度”和

“有关信息被雇员或其他相关人士知悉的程度”。故该

客户名单应该是不为本行业地区内竞争对手所公知的

商业信息。

(2)客户名单往往是由不同的信息汇编而成,法

律所保护的客户名单,并不要求其内容中的每一部分

均是不可从信息网络等公共途径搜索获得。而是要求

其整体上为深度信息,是区别于公众可以从公共途径

获得的信息。正如判例中所言,客户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信息,并不具有特殊性,不能认定可以成为

经营秘密,而在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案件裁判中称:“上

述电子文档包括了大量上诉人的参展客户名单,该名

单已经上诉人分类整理,不仅记载了有关客户的名

称、地址、电话等信息,此外,还有与上诉人的经营

活动有关的参展通知书、参展申请表、银行支付系统

专用凭证等。上述资料并非单就企业名称进行简单罗

列,不属于同行业普遍知悉的信息,从其他渠道也不

易获得,是上诉人在经营过程中经积累形成的特定化

客户资料,因此具有秘密性。”

(3)信息的不易获得,对该信息的收集整理是经

过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时间从公有信息中

剥离或创造出,并能带来竞争优势的秘密信息。权利

人与名单上客户形成长期、稳定商业往来。

4.2价值性

价值性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

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有关信

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

来竞争优势。”故,价值性应当表现为权利人可以根

据客户名单增加交易机会或是减少交易成本,从而

获得既有利益或是未来利益,并且在一定时间具有

相对稳定性。

4.3实用性

客户名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客户名单“不为公

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能使权利人形成竞争优势,并为

其带来经济利益。一般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时权利人

证明其也含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就轻而易举,在司法裁

判中依客户名单不具有价值性和秘密性不予认定的少

之又少。

4.4保密性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

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

合理保护措施”。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维护其客户名

单的秘密性而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在裁判案例

中予以认定的保密措施行为有:(1)签订《保密协

议》《保密及商业限制协议》《秘密保护合同》其中

均会规定“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等

证明权利人要求过义务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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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途径获得,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

名单,该特定信息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增大交易机

会,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公司对该信息又采取

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

于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许肖辉.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之构成要件及侵犯商业秘

密行为之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8(24):78-79.

[2]徐玲玲.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D].安徽大学,

2018.

[3]吴婷.商业秘密司法认定研究[D].安徽师范大学,2017.

[4]韩逍洋.论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认定[D].西南政法大

学,2016.

[5]曾理.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价值冲突[D].贵州民族大

学,2015.

[6]南伟强.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名单中个人信息保

护之协调[D].西南政法大学,2015.

《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规定有保守商业秘密的

条款;(3)权利人对其保存客户信息的账册进行保

管、对电脑系统进行加密,尽到相应的保密措施;签

订《保密协议》该资料上印有公司的印章及“机密”

字样等表明权利人向义务人宣示该客户名单是属于

他的商业秘密。

在裁判案例分析中,客户名单不予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理由,不具有保密性占的比重最大,这也提醒权

利人应当细化、具体其保密规定,并及时履行支付补

偿金义务,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更好完成举证证明,

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5结语

从审判实践来看,对于该问题的裁判应当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为主要依据,客户名单应当符合商业秘密“秘

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如

.htsReserved.

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通过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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