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指示交付及其后果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中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有利有弊,对于其利, 必应否定;对于其弊,在解释
论上,应最大限度地限缩其中所言“法”的范围,将若干第三人无权占有的情形视为“依法”,而不作为
“违法”时待。不宜一概否定指示交付场合让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出让人转让被人盗窃或遗失的手
表一块,此时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包括对第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说,是合适的,不应否认。
关键词:指示交付;债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返还请求权;无占有动产的让与
中图分类号:D923.9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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