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研究
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5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
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
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
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
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上诉人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被上诉
人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
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
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现已成为全球最大
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
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
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
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该字体具
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
体。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
动,其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
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
均享有著作权。后我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
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多种独创字体。本
次诉讼仅针对其使用的倩体“飘柔”二字,涉及24款产品的使用。
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具体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家乐福公司销售使用侵权字体的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
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
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
合理支出119082元(包括鉴定费3万元,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2000
元,产品购买费用1982元,翻译费5100元);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
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宝洁公司原审辩称:汉字凝聚了东方悠久的历史文明,汉字的
笔画、笔数、字形等系历史形成,属公有领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
的对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涉案字体系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础上,
加入一定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需要证明与公有领
域中早已存在的字体相比,其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具有独特的艺术表
现和特征,才能对该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倩体字与公有领
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借助
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
方正公司针对涉案字体,没有实质性的艺术贡献。方正公司可以就
其劳动成果主张其他保护,尚不足以对字库中的单个汉字享有美术
作品的著作权。
倩体字体的设计者是齐立,方正公司没有在齐立设计的字体上
附加任何独创的智力成果,不享有著作权。字库的制作过程使字体
设计原件成为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显示和打印的字体复制件,在
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环境下,表现为字体编码和能够被识别的屏显
或印刷字体,前者形成的权利应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者
如与原字体设计没有差异,不能构成新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认为
其针对字库付出劳动,即认为对通过该字库计算机软件程序显示和
打印出来的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是
对法律的曲解。
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作用
主要为传情达意,艺术欣赏是次要功能。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
保持一个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
计算机等电子数据化设备在中国普及的时间不长,数字化字库字体
发展的历史也同样短暂,如果认定汉字数字化所形成的字库中的每
一个单独的字、字母、符号都是演绎的美术作品,遵循这样的逻辑,
我们在电脑中所使用的屏显和打印的字体,包括宋体、黑体等,都
同样应当被认为是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50年的保护期
内,社会大众为避免高昂的字体使用费的支出,只能退回手写笔画
的时代。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将字库中的每个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进
行保护,系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我公司设计
产品标识用字,我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
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庭审中,宝洁公司认为方正公司登记的是字库软件,提供了全
部字库字体打印件,作为整体可以得到保护,但不能对软件生成成
果中的单字和符号单独主张权利,按照书法作品保护其中每一个字。
同时,宝洁公司强调其没有使用方正公司的上述字库软件。
综上,宝洁公司请求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家乐福公司原审辩称:我公司销售的宝洁公司的产品均通过正
规渠道进货,来源合法,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宝洁公司
使用的字体由设计公司设计,系合理使用,没有侵犯方正公司的权
利。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与涉案方正倩体字库有关的事实
2008年4月22日,方正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方正
倩体系列(粗倩、中倩、细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
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该登记证上记载的完成时间为2000年7
月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0年8月31日。
倩体的原始设计人为字体设计师齐立。1998年9月,方正公司与
齐立签订字稿购买合同,约定方正公司向齐立支付费用,购买齐立
设计的粗倩字体,总字数为9270字,方正公司拥有字稿的所有权,
以此为依据开发电脑字库,并对字库享有权利。后双方签订补充协
议,将限定交付的字数变更为810个。2004年,齐立成为方正公司的
员工。
原审诉讼中,齐立作为证人出庭,认可将倩体字稿及相关权利
转让给方正公司,其也参与了倩体字的后期设计和制作。方正公司
认为,齐立只是在字库整体创作过程中承担了设计环节,字库的权
利由方正公司享有。
方正公司字库的主要制作过程包括:
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
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
码。
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
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
线、角度和位置。
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
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
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
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
储效率和还原速度。
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
和不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