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0: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融资融券标的股票)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1年5月1日《刑

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

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

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

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

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

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

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

的70.4%;少数为外来

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

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

55.6%;发生在节假日

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

数的11.1%。

9人占

占总人

(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

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

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

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

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

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

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

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

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

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

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

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

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

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

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

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

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

才后悔莫及。三是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

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

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

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

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

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

宽松的处罚,

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三、

醉酒驾驶犯罪的防范对策(一)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

作,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为提高广大人民众对酒醉驾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自

觉抵制酒醉驾驶违法行为。一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思想

教育,尤其是做好驾校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驾校理论学

习、

实践锻炼,培养驾驶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意识,提

高自律性。

法制宣传,

二是强化交通安全

增强众法制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

料等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酒驾入刑”和《道路

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三是增强警示教育。通报典型案

例,集中宣传酒醉驾驶危害性;公开审判一些醉酒驾驶案

件,

以警示机动车驾驶员,做到警钟长鸣。四是澄清认识误区。

针对部分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开展有针对性的

宣传,明确醉酒后驾驶即构成犯罪,明确认定醉酒标准以法

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

10O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而非以个人酒量为依据,澄

清错误认识,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及禁止作用,有效防止醉

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发生。(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醉酒驾

驶违法行为一是加大日常检查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日常检

查力度,坚持每天进行例行检查,消除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二是针对重点区域采取定点查处与流动巡逻查处相结合的

方式,坚持做到逢车必查,不留工作死角。三是针对酒后驾车

检调

展醉

,在

本理

,执

力业

工紧

公四

密制度,营造强大声势,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酒驾驶的良

好局面。(四)强化法律监督,完善惩处醉酒驾驶违法行

为的

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对醉酒驾驶起

了一

定的遏制作用,但醉酒驾驶现象仍然存在,不容乐观。这主

要是在量刑上处罚相对较轻,判处缓刑的多,实刑的少。检

察机关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针对醉酒人的犯罪情节和职业

性质,建议法院酌情予以减轻、从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如

对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醉酒驾车导致犯罪的应该从

重处罚,而对于在校生初犯醉酒驾车犯罪的则可酌情从轻处

罚,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同时,为了全方位打击醉酒

驾驶行为,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醉酒驾驶造成严重

后果,涉及其他罪的,择一重罪或实行数罪并罚;如对酒后

驾驶与醉酒驾驶统一追究刑事责任,仅在实际的量刑当中根

据其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另外对醉酒驾驶的司机提供车

辆、提供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可以考虑增设醉酒驾驶相

关罪名,或者作为共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四、结语《刑

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为打击机动车驾驶员醉

驾驶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但也存在量刑相对较

轻,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当然治理醉酒驾驶行为,不能单

纯依靠《刑法》来遏制,这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在发挥法律

威慑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和措施,更要动员全

社会的力量,提高对醉酒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进而

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我们的道路交通呈现安全、文明、

健康驾驶的良好氛围!

【作者简介】

曹仕旺,单位为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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