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
2011年5月1日《刑
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
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
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
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
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
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
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
的70.4%;少数为外来
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
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
55.6%;发生在节假日
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
数的11.1%。
9人占
占总人
(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
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
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
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
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
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
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
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
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
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
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
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
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
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
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
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
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
才后悔莫及。三是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
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
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
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
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
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
宽松的处罚,
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无
三、
醉酒驾驶犯罪的防范对策(一)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
作,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为提高广大人民众对酒醉驾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自
觉抵制酒醉驾驶违法行为。一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思想
教育,尤其是做好驾校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驾校理论学
习、
实践锻炼,培养驾驶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意识,提
高自律性。
法制宣传,
二是强化交通安全
增强众法制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
料等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酒驾入刑”和《道路
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三是增强警示教育。通报典型案
例,集中宣传酒醉驾驶危害性;公开审判一些醉酒驾驶案
件,
以警示机动车驾驶员,做到警钟长鸣。四是澄清认识误区。
针对部分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开展有针对性的
宣传,明确醉酒后驾驶即构成犯罪,明确认定醉酒标准以法
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
10O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而非以个人酒量为依据,澄
清错误认识,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及禁止作用,有效防止醉
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发生。(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醉酒驾
驶违法行为一是加大日常检查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日常检
查力度,坚持每天进行例行检查,消除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二是针对重点区域采取定点查处与流动巡逻查处相结合的
方式,坚持做到逢车必查,不留工作死角。三是针对酒后驾车
高
发
的
重
点
时
段
,
尤
其
是
加
大
夜
间
检
查
密
度
、
强
度
,
消
除
检调
整
工
作
重
心
和
工
作
措
施
,
采
取
推
行
异
地
用
警
,
经
常
组
织
开
展醉
酒
驾
驶
违
法
行
为
的
工
作
由
过
去
单
纯
依
靠
集
中
统
一
行
动
整
治
,在
社
会
上
营
造
严
惩
醉
酒
驾
驶
违
法
行
为
的
工
作
氛
围
,
从
而
从
根
本理
醉
酒
驾
驶
违
法
行
为
是
一
项
长
期
坚
持
的
执
法
工
作
和
管
理
工
作
,执
法
部
门
要
加
强
联
动
配
合
,
增
强
打
击
醉
酒
驾
驶
违
法
行
为
的
合
力业
单
位
、
学
校
、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
要
把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工紧
抓
好
。
三
是
积
极
倡
导
酒
后
代
驾
。
依
托
出
租
公
司
、
汽
车
租
赁
公四
是
建
立
奖
励
举
报
制
度
。
充
分
调
动
全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
建
立
举
报
人
民
保
密制度,营造强大声势,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酒驾驶的良
好局面。(四)强化法律监督,完善惩处醉酒驾驶违法行
为的
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对醉酒驾驶起
了一
定的遏制作用,但醉酒驾驶现象仍然存在,不容乐观。这主
要是在量刑上处罚相对较轻,判处缓刑的多,实刑的少。检
察机关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针对醉酒人的犯罪情节和职业
性质,建议法院酌情予以减轻、从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如
对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醉酒驾车导致犯罪的应该从
重处罚,而对于在校生初犯醉酒驾车犯罪的则可酌情从轻处
罚,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同时,为了全方位打击醉酒
驾驶行为,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醉酒驾驶造成严重
后果,涉及其他罪的,择一重罪或实行数罪并罚;如对酒后
驾驶与醉酒驾驶统一追究刑事责任,仅在实际的量刑当中根
据其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另外对醉酒驾驶的司机提供车
辆、提供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可以考虑增设醉酒驾驶相
关罪名,或者作为共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四、结语《刑
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为打击机动车驾驶员醉
酒
驾驶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但也存在量刑相对较
轻,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当然治理醉酒驾驶行为,不能单
纯依靠《刑法》来遏制,这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在发挥法律
威慑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和措施,更要动员全
社会的力量,提高对醉酒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进而
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我们的道路交通呈现安全、文明、
健康驾驶的良好氛围!
【作者简介】
曹仕旺,单位为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本文发布于:2022-08-01 08:01: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5027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