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为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的指南

更新时间:2024-12-28 09:09: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克隆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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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市场经营部

公司行为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市场

经营部内部控制的管理,达到集团、省公司的法律法规遵循性控制

目标,加强对风险预防、控制的管理,根据《中国网通集团公司行

为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办法》、《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

分公司公司行为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

部门公司行为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法律法规遵循性是指部门的所有内外

部行为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电信行业法律法规、资

本市场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定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

司及其所属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本指南的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目标为严格遵守并贯

彻落实国家调整通信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

定,严格执行和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通信资费政策。根据上述

规定制定公司市场营销和企业宣传行为的规范管理制度和流程并

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费与服务管理

第五条资费管理工作原则是在企业经营行为中坚持“诚信守

法、用户至上、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方针,坚持通信企业自律

与通信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

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事通信生产和经营活动,同时自

觉接受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

第六条各单位应坚决执行《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

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的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国际电信业务的行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不允许擅自为无相应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接入服务,不得以出租、合作、授权等方

式为他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台港澳电信业务提供经营和

技术条件。

第七条各单位应坚决执行省公司《关于印发《广东网通话务

批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重申话务量经营业

务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中的业务管理行

为。

第八条各单位应贯彻和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通信资费政

策,贯彻落实省公司的《广东网通资费及优惠管理办法》,加强资费

审批备案流程的规范管理,保证所有收费项目均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

的相关标准规范列示,杜绝出现收费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自觉维

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体系,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认

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第九条各单位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

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

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不以任何

方式限制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电信终端

设备、服务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损害消费者利益,认真接受

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条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和企业宣传行为规范管

理制度和流程并负责组织实施,在进行业务宣传和业务推广的过程

中,不对通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等做虚假宣传,

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相应收费标准完整、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电信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服务

标准,建立全面的服务质量管理框架,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电信服务

质量标准,切实做好用户投诉和申诉处理工作,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

服务义务。

(二)进一步强化营业、客服、入户三个服务规范的执行力度,

拟定了客户服务规范和入户服务规范以及营业厅窗口服务规范,继续

加强《首问负责制度》、《广东网通客户投诉处理规范》等制度的执行

力度,增强内部服务意识,确保客户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处理。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关于

企业经营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中

国网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于广告宣传中的著作权问题,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以

下规定:

(一)广告制作前,要求制作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中保证其

对所使用的所有音像、图片和文字等作品和创作素材拥有著作权;

(二)如广告制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使用第三方作品,广

告制作人应先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应明确约定许

可广告制作人将相关作品用于为我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之中)或作

品买断协议,并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作品内容、形式、媒体、时

间等使用条件,并将此协议作为委托合同的必备附件;

(三)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中应当明确,如所创作的广告作品出

现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的,广告制作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

偿我方全部经济损失;

(四)如广告作品中需使用人物形象,广告制作人应事先与演

员本人或其经纪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协议,并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

定肖像使用方式、使用期间、广告发布媒体的种类、范围等使用条件,

并将此协议作为委托合同的必备附件;

(五)广告作品设计制作完成后,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协议所

规定的作品、肖像使用条件,发布相关广告,严格防止超授权范围、

超期限使用的现象。

第十四条对于电信卡制作中的著作权问题,各单位应严格遵守

以下规定:

(一)制作电信卡的合同中要求设计单位保证其所用资料及设

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利;需使用第三方作

品的,应由设计单位与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签订使用协议并明确使用条

件。

(二)涉及第三方作品的,应对作品使用协议及相关著作权证

明文件认真审核,并将其作为委托合同附件。

(三)严格按照协议中的使用条件对电信卡发行进行管理,防

止超范围、超期限使用他人作品的现象。

(四)重视个性化电信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定制人以人物肖

像制卡的,应要求其出具本人及卡面人物的有效身份证明;定制人要

求以所提供图片制卡的,如无法查明图片著作权状态,原则上不得大

量制作提供。

第十五条对于企业商标使用管理中的著作权问题,各单位应严

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已注册商标时,可以标注“注”外加О或“®”等标

记,表明该商标已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标记应标注在商标右上角或

右下角,且一旦标注,就应严格根据注册式样使用该商标,不得随意

更改商标元素或其排列组合。

(二)不得在未注册商标(包括已提起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批

准的商标)旁使用注册标记;但是,未注册商标系由已注册商标和其

他元素组合而成的,已注册商标旁可以作注册标记。

(三)对商标注册状态不明的,需向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门或

法律部门确认。

(四)在宣传推广时,不论已注册还是未注册商标,均应注意

保留媒体广告、宣传册等使用证据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指南由省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解释、修订与更

新。

第十七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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