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工商注册篇
教学内容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办理证照
【知识目标】
1.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含义和类别
2.了解如何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者证照
1.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含义和类别
2.了解如何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者证照
1.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含义和类别
2.了解如何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者证照
教学要求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课时数4课时
教学内容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
要在网上开店,有很多选择,而首先要选择的是,一个电商平台申请开店,在平台
上注册账号,开通电子支付,接着向平台传递一系列资料,电商平台审核通过后就可以正
式在网上开店了。而更大规模的企业可能并不想依附于电商平台,往往也会投入资金,独
自设立,吸引消费者直接在其上下单购买,例如苹果公司就是如此。还有一
种常见的选择,就是通过及其他类似的社交软件或App,通过朋友圈宣传商品和销售
商品。以上几种模式都在《电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不同渠道和不
同方式,《电商法》确立了四种电子商务经营者。
1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什么
1.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
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电商法》第九条第一款定义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简而言之,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主
体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其实就是回答两个问题:一个是电子商务
活动是做什么的,另一个是哪些人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首先介绍一下电子商务活动
具体是做什么的。《电商法》第九条的表述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
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个表述同样可以在《电商法》第二条中看到,内容完全一致。这句
话主要有以下三层意思。
第一是渠道,这是电商最显著的特征。电子商务活动是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渠道实
施的,其中互联网是最主要的,自然也包括手机上的移动互联网。电商通过信息网络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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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渠道极大地突破了面对面交易限制,让远程交易成为现实并在更大范围内得到运用。当然,
信息网络作为渠道,并不局限于当下的互联网形式,未来也有可能出现新的信息网络形式。
第二是内容,它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销售商品,包括日常所见的大部分商品,
如服装、日用品、电子产品、食品等;提供服务,包括旅客运输服务、培训服务、餐饮服
务等。大部分线下已有的商品和服务都可以通过线上经营。
第三是性质,它是指经营性活动,是获取利益、谋求利润的活动,区别于非经营性活
动。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区别,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情形:首先看商品的
来源,非经营行为是自用后闲置的,经营行为是向外采购或专门制作的;其次看商品的价
格,非经营行为以转让物品为主,商品价格可能低于也可能高于原来的价格,具有很大的
随机性,而经营行为以追逐利润为主,商品价格通常需要高于原来的价格,经营者要获取
持续的利润;最后看行为是否持续,非经营行为根据自用的情况可能出现闲置物品,不同
的人差别很大,转让行为的频率不固定,多半不具有持续性,经营行为需要持续获取利润,
销售行为必然是持续进行的。
对于哪些人可以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规定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简
单来说,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或是其他组织形式,都可以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法》
对此没有做出限制。
1.2案例说法
1.3给商家的建议
为什么要知道什么是电子商务活动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呢?因为这对于商家来说,最直
观的体现就是能判断其是否需要受到《电商法》的约束。如果商家从事的不是电子商务活
动,自然就不在《电商法》管辖的范围之内。
2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不同类别
2.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
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
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
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
营者。
《电商法》确定了四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分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
者、自建网站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基于其他网络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法》第九条第
二款、第三款分别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含义做了进一步规定。这两个
法律概念指向平台和平台内的商家,平台经济目前仍然是电子商务活动最主要的形态之一,
这两类市场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电商法》第九条第二款的内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包括四个显著的服务内容:提供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实现交易。其中,提供场
所、信息发布和实现交易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功能。提供场所指的是平台能够为进驻商
家提供独立的网店网址,商家以这个网址作为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信息发布
指的是平台为商家提供各种渠道发布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既包括在商家店铺内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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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也包括商家通过平台在更大范围内发布的信息;实现交易指的是商家可以通过平台与买家
之间完成整个交易,包括形成订单、电子支付、物流记录等环节。在基础功能的基础上,
交易撮合是平台更重要的特征。平台作为第三方,不参与商家和买家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
但平台需要在供给和需求之间撮合交易达成。平台会整合商家信息,对商品进行分类,组
织大型促销活动,推送更好的商品等,这些都是平台撮合交易的具体动作。
(2)平台内经营者:进驻到平台上的商家就是平台内经营者,其借助平台开展电子商
务活动。
(3)自建网站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信息网络上,企业自行搭建网站,可以在网站上实
现整个交易过程。自建网站,一类是品牌知名度很高的企业自行设立的官方销售渠道,另
一类是大型电商平台的自营商品部分,例如京东商城、当当网、网易严选等的自营商品。
这类电商平台可以说是“混业”经营,既有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的内容,也有自身销
售商品的内容。《电商法》明确区分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电子商务经营者,平
台经营者必然是不参与具体交易的。因此针对“混业”经营的平台,就有上述两种属性。
(4)基于其他网络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情形。除了前述
三种类别之外的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在其中。目前最常见的就是朋友圈微商,其借助微
信这一网络社交系统销售商品。未来可能会有更多新形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难以归类到
前三种类别的,都纳入基于其他网络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中。
2.2案例说法
2.3给商家的建议
作为商家,其需要区分自身属于哪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
商法》在第二章第二节中做了很多的专门性规定,赋予了该类主体较多的法律义务,设定
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商家需要对此加以重视。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办理证照
1有关办理营业执照的基本规定的解析
《电商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商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
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
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
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
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活动涉及行政许可的需要取得有关部门
许可。这意味着在网上开店就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无论是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开店,还是在
类的社交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都要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如果销售商品还涉及
许可,如销售食品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那就要取得相应的许可。目前,电子商务经
营者可以选择的市场主体登记形式有个体工商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
自然人网店豁免办理主体登记(2019年1月1日以前):在《电商法》正式实施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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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有关主体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详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该
规定第一款的内容中,基本原则仍然是“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第二款针对自然人网
店的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
等真实身份信息”即可在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这一规定被认为是自然人
网店豁免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因此,在过去电子商务活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自然人网
店仅仅依靠身份信息就能开设,如此“零门槛”准入,极大地便利了该类主体的发展,其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电商行业的“主力军”。同样因其蓬勃发展,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弊
端也开始显现。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该类网店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聚集地和“藏身地”。在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网络假冒伪劣案件中,自然人网店占据了非常高的比例,其中冒用
身份信息开店或者挂靠他人身份信息开店的情形较为普遍。直至《电商法》出台前夕,线
上线下一致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立法将其吸纳,最终体现在该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之中。
规定的营业执照类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
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
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
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以上几种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是较为常见的。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电商法》
限定只能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排除了自然人,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
形式排除个体工商户。对于其他类别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法》均没有做出限制。国家
市场监管总局为做好《电商法》有关主体登记的工作,特别制定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
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简称为236号文件。这个文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
的主体登记工作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对个体户的登记形式,做了很明显的突破和
创新。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节选)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
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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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236号文件确立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基本前提。该文件第二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
者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强调了线上线下相
一致的原则。那么登记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根据已有的规定
进行申请。该文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做出任何新的规定。
2自然人网店的主体登记
自然人网店可以是平台内经营者、自建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他网络服务电子商务
经营者,其选择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应当是个体工商户。
2.1条文解析
(1)实体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
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
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
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
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
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上述规定适用于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这部分主体登记的最大难点就是经
营场所。经过近年商事登记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行政审批改革,办理个体工商户主体
登记的流程和材料要求已经被大大简化。经营者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填写一些表格,顺
利的话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主体登记。而经营者最大的难题可能在于提供可以用于经营活
动的房屋证明材料,以及住宅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和农村自建房地址能否办理个体工商户主
体登记。关于这部分的规定,各地区都不相同,大部分地区住宅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并不允
许作为经营场所;农村自建房地址需要所在村、镇(街道)的意见,经确认方可作为经营
场所,对此,经营者需要到各地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具体咨询。
(2)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节选)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
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
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
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两个以上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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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有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上述条款涉及以个体户组织形式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操作内容,其主要明确了三个方
面的内容,分别是登记机关、登记经营地址、登记经营范围。这一条款突破了原有以实体
位置为基础的登记规则,创设了网络经营地址的登记规则,给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营业执
照带来了相当大的便利。
①登记机关。对于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关于个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二十
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
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住所指的
是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236号文件增加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综合可见,住所地就是
个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那么申请登记的机关,也就是在上述地址所在地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俗地讲,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哪里,就在哪里登记。
②登记经营地址。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场所是指个
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要求是经营者要提交经营场所的证明。236号文件
说的是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并没有允许住宅房屋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登
记。因此提交的应当是证明网络经营场所的材料,而不是住宅房屋的材料。假设你在淘宝
平台上从事电商经营活动,则需要提供你在淘宝平台上运营的个人网络店铺的地址证明。
目前各大电商平台都已经打开了获取网络经营地址证明的通道,买家可以具体查询获取。
③登记经营范围。236号文件第四条意见明确规定:取得网络经营地址的登记主体,
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后,应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
事经营活动)”。因此,236号文件并没有创设任何新的经营范围,仅仅是在原有的经营范围
的基础上做了限制,因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只是这个行为仅在互联网开展。
2.2案例说法
2.3给商家的建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登记的特殊规定是具有突破性的,创
新了网络经营地址的概念。目前来说,该规定主要赋予了各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
地址证明的权利。因此,商家进驻电商平台前,务必了解该平台是否有资格出具网络经营
地址证明,应选择合法合规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3企业类店铺的主体登记
企业类店铺从《电商法》对电商主体的分类来说,可能是平台内经营者,也可能是自
建网站电子商务经营者或者基于其他网络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具体场景中,企业类
店铺包括在平台上开设的旗舰店、专营店等,也包括自建。企业类店铺的主体登
记,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中,公司是最为常见
的,大部分企业类网店都是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这部分主体登记
的要求在《电商法》下没有新的规定,采用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的营业执照,只能使用实
体经营地址登记的形式,不存在网络经营地址登记的形式。这在236号文件中也是有明确
规定的。下面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为例,简要介绍企业类店铺主体登记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
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
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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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
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
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人组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同样如此。
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登记,根据上述规则,需要有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住所、股东、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相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登记更为严谨和复杂。经营者着重需要
注意以下几点。
(1)登记机关。向公司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是线下实体经营地址。
经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3)注册资本。目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大部分行业不再设定注册资本准入门
槛。在认缴制下,公司资本的实缴时间可以由股东自由约定,基本实现零门槛设立公司。
其存在的风险是,股东未实缴资本,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均不受限制,公司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需要许可的经营
内容,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不用办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电商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是一般性要求,正常情
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结合《无证
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电商法》第十条也规定了允许部分市场主体可以不办理营业
执照的内容。
4.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
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
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
记的经营活动。
《电商法》第十条明确了五种情形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这一情形有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个人,包括个
体户,但不允许是公司、合伙企业等;第二,商品必须是农副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粮
食等;第三,形式必须是自产自销,自己种植自己销售,例如开设网店销售自己田地里种
的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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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这一情形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主体仍是个人;
第二,商品必须是家庭手工业产品,即个人亲手做的手工艺品,不能是工业化机器设备生
产加工的产品,例如自制的十字绣、中国结、雕塑制品等。
(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这种情形涉及条件
比较多,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主体仍然是个人;第二,个人提供便民劳务活动,例如修
理、理发等活动,是一种日常便民的服务活动;第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同样着重突
出自己的技能,这项服务是经营者自己通过学习掌握的技能;第四,个人依法无须取得许
可,许可不同于主体登记,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如食品经营活动,无论是销售食品还是提
供餐饮服务,都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4)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电商法》新创设的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这类情形,目前还
没有明确如何具体量化。零星是频率,小额是金额,也就是说,对于频率低、金额小的电
子商务活动,经营主体无须办理主体登记。无论怎样明确,都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办
理主体登记是常态,零星小额是特殊个例;二是零星小额经转化一旦符合主体登记要求,
就应当及时办理主体登记。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这一情形是为了衔接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排除日后有新的不需要办理主体登记的情形。只要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
规定的,都可以纳入《电商法》中,这体现了法律为适应未来而保留的灵活性。
4.2案例说法
4.3给商家的建议
不需要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是《电商法》的一类特殊情形,网店商家可以对照衡量自
身是否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商家需要注意的是,无须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并不意味不需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电商法》的要求,商家应当公示自身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
记的具体情形,以及承担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障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等。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对工商注册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知道了电子商务
经营者的含义和类别,也了解了如何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者证照。
归纳与
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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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电商税务篇
教学内容
一、电商涉及的税种
二、电商常见税收优惠
【知识目标】
1.了解电商涉及的税种。
2.了解电商常见税收优惠。
1.了解电商涉及的税种。
2.了解电商常见税收优惠。
1.了解电商涉及的税种。
2.了解电商常见税收优惠。
教学要求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课时数6课时
教学内容
一、电商涉及的税种
电商最常涉及三大税种,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此外,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印花税等也是较为常见的税种。
1税务基础知识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各大税种,先来了解税收上的基本概念。
1.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人,也称为纳税主体,指的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
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纳税义务人解决了对谁征税或由谁纳税的问题,任何税种都有其对应
的纳税义务人。
现实中很多人会把纳税义务人和税负承担者混淆起来,把纳税义务人等同于实际承担
税负的负税人。以增值税为例,虽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销货方,但是税负的承担者是
最终的消费者。此外,纳税义务人是法定的,但是税负可以转嫁,可以通过民事约定的方
式来确定实际承担者。
1.2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
人。为了加强税源监控,简化征税手续,有一些税收并不直接向纳税人收取,而是由涉税
行为的相关方代扣之后代为纳税申报。最常见的扣缴义务人有两类,第一类针对劳动、劳
务提供者,对于支付给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或者支付给劳务提供方的劳务报酬,公司都需
要进行代扣代缴;第二类针对的纳税人,对于支付给机构的收入,由境内的购买
方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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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1.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解决的是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它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
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税种对应不同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种类有很多,如货物、劳务、
服务、所得、财产、行为等。征税对象具体化为各税种的征税项目,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税目。
1.4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也称税基,解决的是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问题,是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
化。以增值税为例,其计税依据是销售额(不含税),如面包含税售价11.3元,计税依据是
不含税价10元。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其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某公司2018年利润
总额为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1.5税率
税率指的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间的法定比例,常见的有比例税率(如增值税)、累进
税率(如个人所得税)和定额税率(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增值税中,还有一个类似于税
率的概念,叫作征收率,它针对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环环征收的间接税
增值税这个名词相信大部分人都不陌生,它与我们日常的生活密不可分。例如,我们
去超市买面包,一袋面包标价11.3元(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只要顾客购买了面
包,那么顾客就承担了面包的增值税税负1.3元,而超市计为销售收入的是10元。这1.3
元的增值税看似由超市上缴至税务局,但实际上却是由消费者负担的。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消失
了,流转税就成了增值税的天下。增值税,顾名思义,是以货物、劳务或服务等在流转过
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
税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增值额呢?简单来说,当期产生的销售额减去购进商品或服务的成
本后的差额就是该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部分。例如,A淘宝店以100元的价格购进一件服装,
再以120元的价格出售给B淘宝店,该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就是20元;B淘宝店再以150元
的价格出售给C消费者,该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就是30元。
无论企业是否盈利,有经营就要缴纳增值税,这与有盈利才需要缴税的所得税是不同
的。要了解增值税,首先需要把握以下三组对比概念。
2.1含税价与不含税价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价外税,后者是价内税,因此增值税需要区分
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两者之间的换算方法为:不含税价(销售额)=含税价(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日常消费中支付的价款一般都是价税合计数,即有“价”又有“税”,称为含税价。例
如,前文超市面包售价11.3元(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不含税价10元计入销售
额,剩余的1.3元计入增值税税额。再如,消费者支付餐饮费用共计106元(餐饮服务的增
值税税率为6%),其中的100元是真正的餐饮销售额,即不含税价,其中的6元是消费者
支付给饭店的增值税税额,合计的106元即为含税价。
2.2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
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随着营业税的消失,基
本上我国所有的商品(含货物、劳务、服务等)流转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电商领域也是如
此。
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通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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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增值税,后者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区分的标准为:一看经营规模,二看会计核
算。目前经营规模的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不再区分纳税人的业务类型。一
般情况下,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
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
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也
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的“年”并不是指会计年度,而是采用往前推算、滚动累加的方法。
例如,某电商公司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共计实现了销售额510万元,那么该公司
就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该电商公司在该期间的销售额为490万元,但是会计核算和财务
资料都健全齐备,也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2.3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
商品的增值额或附加值在实际流转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因此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款抵
扣的方法来确定应纳增值税,也就是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较高,可以用于抵扣进项
税额。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
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为当期发生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则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包括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增值税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等。由于进
项税额明确限定了抵扣的凭证种类,即使企业发生了真实的购货成本,如果不能取得合规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同性质的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的
增值税税率为以下四档:13%、9%、6%、0。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行为,采用简易计税方
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接按照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得出应纳
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一般为3%。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所以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
具体到电商领域中,一般的货物销售行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如出售服装、电器、
食品等。一般提供服务的行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餐饮服务、技术服务、宣传推广等。
例如,某淘宝店出售女装,当月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不含税),当月购货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6万元。如果该店为一般纳税人,则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为200×13%-16=10万元。如果该店为小规模纳税人,销货和进货情况同上,则当月应缴纳
的增值税税额为200×3%=6万元。
除了以上三组对比概念外,增值税上还有针对销项存在视同销售、针对进项存在不得
抵扣的情形。
2.4视同销售
2018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告指出了2017年
度会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互联网行业存在的一些特点和问题,并且点名批评了包括小米、苏
宁易购等在内的互联网企业,其中小米公司存在对外赠送商品未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申报缴
税等问题。那么什么是视同销售呢?
简单来说,某商品含税售价为113元,店铺有权利将该商品送给客户,也有义务将其
中包含的13元增值税上缴给税务局。所以,视同销售的意思是虽然没有发生真实的销售,
但在税法上也要按照销售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除了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
人外,将自产货物发给员工用于集体福利或分配给股东,以及以实物资产作价出资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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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属于视同销售,需要参照同类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有人认为,公司没有产生
实际收入,免费赠送已是“倒贴”,为什么还要多贴一部分税收呢?这是因为,如果没有视
同销售的规定,那么A公司赠送一批货物给B公司,B公司赠送相应价值的货物给A公司,
双方都不做收入,不用纳税,税收秩序就混乱无序了。
在网店的促销活动中,消费满一定金额即赠送一定物品是惯用的促销手段,赠品部分
就属于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例如,某网店搞促销活动,店内购物满500元即送丝巾,
丝巾在店内的售价为80元。顾客A购买了一条价值520元的连衣裙,免费获得了赠送的丝
巾,共计支付520元,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送了一条丝巾,那么就该笔销售,网店除了确
认连衣裙的销售收入520元外,还需要确认丝巾的销售收入80元,该80元就属于视同销
售,共计确认收入520+80=600元,确认销项税额为(520+80)×13%=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
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视同销售是对于未发生真实销售却需要计征增值税的一项特殊处理,而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则是对于发生了真实购货却不能抵扣增值税的特殊处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企业取
得了合法的扣税凭证,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依然不得抵扣。
常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购进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是相互
对应的,有销项才有进项,如果购进的货物或服务不能产生对应的销项,那么这部分进项
也不得抵扣。一家企业购进货物或者服务通常是用于继续生产、继续产生增值的,其对应
的进项能够抵扣,而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改变了增值的用途,
并没有产生相应的销项,故其对应的进项也不得抵扣。
第二类属于非正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该不动产、
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
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损失是纳税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应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类包括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除贷款外,以上
的其他服务主要的消费主体是个人,由于一般纳税人购买以上服务很难区分接受的对象是
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上述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消费主体为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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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旅客运输服务原来也在不得抵扣的范围之内,但是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国内旅客运
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节选):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动产,指仅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
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
告2019年第39号)(节选):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
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
(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
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
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6给商家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申报意识。免税要申报,零申报要申报,没有经营没有开票也需要按
期申报。如果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就会被税务机关处以。同时要关注长期的零负申
报,避免出现风险预警提示,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
(2)注意含税价和不含税价的区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就销售/采购价格是否含税
做出明确约定,增加过渡期条款以减少后期纠纷,这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政策频繁变动的
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3)做好征收方式的选择。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商家可以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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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税人之间做出选择。如果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更低。如果能够
取得足够多的专用发票,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会更加节税。对于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
业,控制好“年应税销售额”指标是至关重要的。
(4)注意视同销售的筹划及风险。在促销方式的选择中,以降价打折的方式进行销售
会比以“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销售更加节税。同时,由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范围
扩大了,商家对于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的行为要予以特别关注,避免因少缴税款而产生滞
纳金或的风险。
(5)运用好进项加计抵减政策。这是2019年新增的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由2019年执行至
2021年。服务类电商应该充分利用该项优惠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3企业所得税—有所得才有所得税
增值税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产生收入就产生销项税额。相对而言,企业所得税就显得
更“人性化”,它是对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有所得才有所
得税。简单地理解,所得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支出,在所得为正,即企业有盈利的情
况下,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所得”并不简单地等同于会计上
的利润总额,它往往需要在毛利润的基础上做出一定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此为
基数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得出企业所得税。
值得提醒的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称为“企业”,但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合伙企业需要根据合伙人的性质来确定缴纳的税种,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则缴纳
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为法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理解企业所得税,还需要掌握一些基础概念。
3.1纳税义务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负有无限纳
税义务,无论它取得的所得来源于境内还是,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
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其只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也就是说,对居民企业按照属人原则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按照属地原
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3.2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这两种征收方式的区别类似于增值税上的一般征收方式和简易征收方式的区别,查账
征收针对财务账册健全规范的企业,核定征收针对核算混乱的企业。规模较小的企业容易
出现核算混乱的情况。
企业如果能够准确核算经营所得,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能够准确核
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就可以采用查账征
收方式。查账征收方式下,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税法规定的减免和
抵免的税额后得出应纳税额。这是一般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对于不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的,账目混乱、凭证残缺等的企业,则采用核定征
收方式。核定征收一般用企业的销售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
来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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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
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3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
很多人会把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与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等同起来,实际上它们并不是
相同的概念。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支出后的盈余,反映
企业的盈亏情况。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指的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虽然它也与会计核算息息相关,但一般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做出调整。收入总额指的
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
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3.4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
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不是完全一致的,它们之间的差异称为税会差异。企业在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按照税
法规定计缴税款,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某些税收上应该确认为收入而会计上并不
确认为收入,税收上不确认为费用而会计上却可以确认为费用的项目,是需要在会计利润
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的。反之,则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减。
例如,在会计处理上予以减除的罚金、税收滞纳金、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赞助
支出等,在税法上都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此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再如不征税收入,
会计上计入收入总额,税法上却规定为不征税,此时就需要纳税调减。
下面再列举几项常见的涉及纳税调整的项目,其税前扣除有一定的标准。未超过标准
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照标准额扣除。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8%的部
分准予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简单来说,就是在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择其小者予以税前扣除,
该数额与实际发生额的差额作为纳税调增的金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待定行业除外。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三年内结
转扣除。该项扣除的关键词是“公益性”,也就是说,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那么,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呢?
一是要求“通过特定部门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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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公益性社会组织一
般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慈善机构等,
3.5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扣减,都不用计征所得税,所以
很多人会把两者混淆起来。事实上,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包含不同的内容。不征税收入
不属于征收范围,在税法上并不视为公司收入。其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等也不视为公
司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本身属于应税范围,但是国家出于特
殊考虑,给予了免税的优惠。其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等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不征税收入包括以下
内容。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免税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6税率:25%、20%、15%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7给商家的建议
(1)企业设立形式的选择会较大程度地影响企业的税负。注册为公司的缴纳企业所得
税,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以及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同,征收规则不同,最终的税负也不同,所以在设立时
需要予以综合考量。
(2)征收方式的选择存在一定的税筹意义。征收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利润率
与应税所得率的高低。
(3)利用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属于普惠性优惠政策,力度
大、范围广。
4个人所得税—你看得见的所得税
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指出,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为
3.9亿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这则消息在当时
掀起轩然大波,引发了社会对于电商征税的普遍探讨,也引发了社会对于互联网模式下个
税征收的关注。
个人所得税是与每一个职场人士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当然也包括电商相关的从业者。
无论你是电商公司的股东,还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或者是电商企业的普通员工,都会涉
及个人所得税。同时,越来越多的城市将个税申报作为购房、购车、落户等的证明,个人
所得税的缴纳记录也越来越重要。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则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所得作为计税依据。既然是
所得,也就是收入减去支出,支出中包含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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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等。2019年开始实施的经过第七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
得税法》),与《电商法》同年同月同日落地,其在税制、税率结构、减除费用标准、专项
附加扣除等方面都做出了修订和变动,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
次变革。它贯彻减税降负的总基调,对工薪阶层实行了大幅度减税。同时,修订了居民个
人的判断标准,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对高收入人加强征管,从而更好地发挥个税调节收
入分配的功能。
4.1纳税人: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
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
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这两个概念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
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简单的理解,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境内和
取得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只需要就从
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4.2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我国今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系,综合所
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分类所得包括
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五项。综合所得
进行综合计征,统一核算收入和支出,就其总额适用统一的税率;分类所得实行分类征收,
按照不同来源、性质适用相应的税率。打个比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
用费都属于劳动性质的所得,这四个“兄弟”志趣相投,三观一致,一起生活,收入和支
出放在一起,按照统一的规则来计算个税。其他的“兄弟”则是分家生活,各自核算收入
和支出,各自适用对应的税率来计算个税。
4.3征税范围及税率
(1)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按8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按56%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即我们常说的打8折与打5.6折。综合所得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
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的扣除项包含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我们常说的免征额,相当于基本生活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月的标
准提高到5000元/月的标准,即60000元/年。
专项扣除,指的是“三险一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
医疗。国家挑选了这六类家庭生活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以起到降低缴税基数、减少个税负
担的作用。这六类项目除了大病医疗是限额扣除外,其他都是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一
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从年满3周岁的当月开始享受,至小学
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是指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包含境内教育和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这1000元由夫妻自行确定如何分配,可以选择由一方扣
除1000元,也可以选择夫妻间各扣除500元。
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
支出,只针对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最
多只能扣4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
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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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住房贷款利息指的是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
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
方扣除。既然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那么意味着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指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视城市类
型而定。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每月能扣除1500元;在人口超百万的中型城市,
每月能扣除1100元;在人口不超百万的小城市,每月能扣除800元。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
租金扣除,两项福利只能二选一,不可以一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一边还享受住房
租金的扣除。
赡养老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这里的老人指的是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
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论需要赡养几个老人,一共只能扣除2000
元。如果是非独生子女,这2000元还需要在兄弟妹间分摊,分摊方式可以采取均摊、约
定分摊或指定分摊,但是每人分摊到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简单来说,不管家里有
多少个年满60岁的老人,若是独生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若是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
扣除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
大病医疗是唯一实行限额内据实扣除的项目。这里的“大病”不是指特定的病的种类,
而是按照医药费金额来确定的。具体来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
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
过15000元的就属于“大病”,其超出的金额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只能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来扣除,未成年子女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扣除自己的,也可以扣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但不能扣
除父母以及成年子女的。
其他扣除包括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
以上扣除以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一个纳税年度里扣除不完的,不得结
转以后年度扣除。所以,一个纳税人当年取得的收入不足以覆盖各项减除和扣除的,其差
额部分就浪费掉了。
(2)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包括原个税法下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电商法》出台后,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注册登记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登记为个体工
商户的网店取得的就是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上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
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
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
的其他扣除,其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等而
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公司股东取得的分红,按照该税目来计缴个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
产取得的所得。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
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
率计算税款。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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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
税率计算税款。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6)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4给商家和个人的建议
(1)据实进行信息填列和个税申报。个税申报是与个人诚信紧密相连的。虽然专项附
加扣除由个人自行填列享受,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材料,但是税务机关可以借助多部门
的信息共享进行比对。如果被查实存在虚假信息的,则其个人信用会受到影响,甚至本人
也会被处罚。
(2)注意单位申报信息与个人申报信息比对的风险。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工资薪
金由单位日常进行预扣预缴,年终由个人自行汇算清缴。如果两者提供的数据并不一致,
可能引发后续的税务风险。
(3)通过所得性质的转换进行个税筹划。我国目前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各
项所得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根据不同的税率、税基进行计算,因此取得相同金额的所得,
其性质、来源不同,承担的税负也可能不同。将报酬在各项所得间进行转换和组合以取得
较好的节税效果,但是这种转换并不是任意的,需要结合经济实质做合法合规的筹划。
其他税种
消费税
消费税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消费品额外征收的税种,常见的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摩托
车、小轿车、化妆品等。首先,对于这些特殊的消费品,国家是不鼓励的,所以对它们通
过多收税的方式来起到抑制消费、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其次,这些特殊消费品属于奢侈
品而非必需品,其消费者也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对他们征税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
社会公平的作用。消费税一般只征收一次,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分
从价征收、从量征收以及既从量又从价的复合征收三种方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伴随着增值税、消费税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对缴纳流
转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或附加费。因为它
们的征收标准是附着在流转税上的,所以称为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提升城市公
用事业和加强公共设施的发展,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加快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城市维护建
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位于市区、县镇或者乡村,分别适用税率7%、
5%、1%。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3%,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2%。
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通常买卖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较常见的如购销合
同按购销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传统的印花
税是到税务部门购买不同面额的印花税票(类似于邮票),贴在合同或账簿上,称为“贴
花”。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
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签订的电子合同也应该照常缴纳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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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二、案例说法
1“彤彤屋”逃税案: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
2电商平台虚开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某经纪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4广州志都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罪: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第一案
三、电商常见税收优惠
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电商从业者同样
可以与线下商家平等地享受税收优惠,这一点在《电商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电商中存在
一定比例的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微企业,能够较多地享受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及小微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电商中也有不少从事科研、技术的企业,能够享受到高新企业、技术研发
等相关的税收优惠。
《电商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2019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提高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标准,由原
来的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提高到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这意味着小
规模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就无须缴纳增值税,
也无须缴纳因增值税而产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处的免征,是起征点的概
念,在起征点标准以下的,全部不用纳税;而在起征点标准以上的,全额纳税。例如,某
网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若3月份的销售额为8万元,那么这个月无须缴纳增值税;若3
月份的销售额为12万元,那么这个月需要就12万元的收入全额纳税,而非仅就差额的2
(12-10)万元收入纳税。
此处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按月纳税或者按季纳税。因为存在月销
售额超过10万元而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情况,所以按月纳税或者按季纳税的选择也
有了税收筹划的意义。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为8万元、12
万元、10万元,如果选择按月纳税,那么2月份的12万元收入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
选择按季纳税,那么该季度的总收入为30万元,全部不用缴纳增值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节选)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9年第4号)(节选)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
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
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
售额免征增值税。
20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一调再
调,不断放宽条件,增加覆盖面。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20%的税率计算所得税,实际就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
20%的税率计算所得税,实际就是按照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比于正常25%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相当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部分打了2折,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0
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打了4折。
虽然我们经常把小型微利企业简称为小微企业,但是两者还是存在区别的。小微企业
是一个日常称呼,指的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小型微利企业则
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概念,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具有“小型”且“微利”
的特点。其判定的指标包括企业从业人员的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小型”体现在从
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微利”体现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万元。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节选)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处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科技人
员比例都需要达到规定的要求。这些条件设置,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有利于企业引进
人才,有利于高新技术行业的升级发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在财政部发布的《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中,点名批评了几家互联网企业,
包括小米公司存在未视同销售的问题、苏宁易购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复申报的问题等。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部分已经做了解析,这一节我们来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内容。
首先,什么是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在
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
除数额。它能够起到直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所得税的作用。简单来说,实际发生
了100元的成本,税前可以扣除100元,但是国家给了特殊优惠,允许再按照一定比例加
成扣除,例如50%,那么税前可以扣除的就是150元了。
其次,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的是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所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适用一定加成比例计入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加计比例也
经历了政策演变,基本政策是按照50%进行加计扣除的,但目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现行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1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最后,如何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现行政策,研发费用形成费用的,在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计入当期损益;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无形资
产的成本计为实际发生额的175%,然后以此为基础进行摊销,相当于增加了每年的税前扣
除金额。
值得提醒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互不干扰。一家企业虽
然没有申请“高新”,但如果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一家企业
如果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则可以叠加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
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
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
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节选)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
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的优惠针对居民企业,
要求拥有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相应软硬件条件等,在学历结构、研发人员占比、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比上也应达到一定标准。
“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从企业首个获利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在首个获利年度并不
符合免税优惠条件,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只能从符合年度起享受优惠期剩余年度的优惠。
例如,某企业2015年度成立,2017年度首次获利,2018年符合条件,那么该企业从2018
年开始享受剩余的“一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节选)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务部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节选)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
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归纳与
提高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对电商税务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知道了电商涉及
的税种,也了解了电商常见税收优惠。
22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知识产权篇
一、《电商法》关于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的创新
二、各大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与商家应对
四、遇到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怎么办
五、十五日“等候期”对商家的影响与商家的应对措施
【知识目标】
1.了解《电商法》关于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的创新。
2.了解各大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3.掌握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与商家及遇到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的应对。
4.了解十五日“等候期”对商家的影响与商家的应对措施。
1.了解《电商法》关于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的创新。
2.了解各大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3.掌握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与商家及遇到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的应对。
4.了解十五日“等候期”对商家的影响与商家的应对措施。
1.了解《电商法》关于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的创新。
2.了解各大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3.掌握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与商家及遇到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的应对。
4.了解十五日“等候期”对商家的影响与商家的应对措施。
教学内容
教学要求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课时数5课时
教学内容
一、《电商法》关于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的创新
因为网络信息的传播非常便利和快速,这使得今天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非常快,同
样侵权信息也在互联网平台上得到了快速的传播。为何互联网平台企业没有因这些平台上
用户的侵权信息而承担法律责任呢?这是因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一个法律赋予它们的“护
身符”,这个护身符就是法律上的“避风港原则”,即只要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及
时驶入“避风港”,就无须承担平台上因用户的侵权信息而带来的侵权责任。这一原则使得
过去几十年互联网快速生长,获得了足够的发展空间。但随着互联网占据人们社会活动的
比例越来越高,侵权信息通过电商平台使得更多的权利人遭受损失,原有的“避风港原则”
已经在权利人维权和被恶意投诉这两方面后继乏力,无法很好地保护各方利益。这次《电
商法》的出台,对原有的“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创新和补充,呈现出一个新的“避风港原
则”。
23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1条文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
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
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
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
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
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
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
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
称)、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
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
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
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二)
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
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避风港原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Act)。“避风港原则”指的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
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
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避风港原
则”又称为“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原则”最早仅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扩大适用
到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中。制定该原则的初衷是考虑网络中介服务商难以对大量的商
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对商品信息侵权并不知情,故通过“避风港原则”,对网络中介服务
商的间接侵权责任进行限制。在《电商法》出台前,我国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主要
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中,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
在网络服务方面的“避风港原则”也是“通知+删除”的规则。
《电商法》出台后,通过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四个条文,将电子商务领域的“避
风港原则”变成了“通知+及时删除+转通知+声明+转声明+十五日采取措施”,通过简易证
据和程序性的判断来替代原有的仅对证据的判断。平台作为信息的流转方,使得投诉人和
24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被投诉人了解彼此充分的信息并做下一步的判断,来进行纠纷的处置,而非平台方单方面
来判断,体现了权利人之间的公平对抗性和平台方的中立性。除了在投诉程序上有变化,
该原则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变化,《电商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平台方在收到投诉后“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如不及时,需要“对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恶意投诉方
需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2四大创新点总结
《电商法》关于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主要的创新点可以总结如下。
2.1使得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在平台投诉中更加公平,平台更加中立
在以往的投诉中,平台方需要对投诉的内容是否侵权做出判断,而决定是否采取必要
措施。这将导致很多平台怕承担责任,平台会对投诉人的举证有所偏袒,使得被投诉人感
到不公平;或者平台为了保护平台的被投诉者,会对被投诉人的举证有所偏袒,使得投诉
人在平台投诉失败而让损失持续扩大。《电商法》构建的“避风港原则”使得平台更多地做
程序判断,而非证据判断。
2.2流程更加完整
原有的“避风港原则”只规定了“通知+删除”,被投诉人有时若无法及时获取投诉内
容,便无处着手;同时,投诉人有时也无法及时获取被投诉人的举证,亦无法判断下一步
行动。《电商法》规定了平台需要“转侵权人的通知”和“转被投诉人的声明”,使得投诉
人和被投诉人可以判断彼此的证据;同时,在起诉期间平台需要采取必要的维持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
2.3全责更加明晰
在原有的“避风港原则”下,如果被认定为错误投诉后,被投诉人只能通过证明其因
为错误遭受的损失而获得赔偿,《电商法》规定了“恶意投诉”的加倍赔偿标准,使得投诉
人发起投诉时需要谨慎,防止恶意的投诉扰乱平台上的交易秩序。
2.4投诉流转方向明晰
原有的“避风港原则”只规定了平台方应该进行证据的判断,然后对侵权内容采取断
开链接。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进行了举证,最终以平台判断为准;不服平台的判断可
向法院进行诉讼。这将导致很多投诉人在平台方上纠缠,从而产生一次又一次的投诉。《电
商法》规定了如果被投诉人进行了有效声明,投诉人可以在15日内采取行政投诉或者起诉,
采取措施后投诉结果维持现状直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认定。这将导致投诉无法在平台上获
得处理时,可以流转到更为专业的法院或行政机关。
社会在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在演变,此次《电商法》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细
化,希望有助于解决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投诉中的各方权益问题。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现
实问题,对“避风港原则”进行细化是必然的选择。我们无法做到仅通过一个法律原则就
可以很好地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问题,但这种创新依然值得鼓励和探索。希望在司法实务中,
“避风港原则”能与时俱进地不断细化和演变,解决好不同时代下的问题。
二、各大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当发现某个电商平台出现自己的产品被其他未授权的人销售时,人们的第一反应是
平台了解情况并要求平台将侵权商品下架。平台会告诉其知识产权投诉路径,要求权利人
按照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投诉。目前主流的电商平台均建立了知识产权投诉处理
机制,并组建相关的团队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他们藏身于各大平台,手握平台商品下架
和处罚的大权,同时也是权利人快速维权的“维权骑士”。为何各大平台都要建立这支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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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并建立处理流程呢?是平台自发的行为还是法律有明确要求?让我们一起解密这背后的逻
辑。
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
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均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意味每个
平台都需要有一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处理机制、组建专业的处理团队。从风险的角度来
说,如果权利人向平台依法进行了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平台需要和侵权人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立法从保护权益的角度也考虑到平台承
受不起全网的商家连带的侵权责任,所以设计了现有的“避风港原则”的知识产权保护机
制,让平台自收到侵权通知后处理知识产权投诉,而非直接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如果投
诉人投诉的材料是虚假的,平台没有经过专业人士的核实和判断就采取了下架商品等措施,
这可能导致平台上的商家对平台产生不满或者引发纠纷,影响平台上商家销售商品且给平
台带来涉诉风险,影响平台的正常经营。从商业利益的角度来说,如果平台上有一个消费
者买到的是假货,那么平台可能会失去这个消费者及这个消费者身边人的信任,他们就不
会再到平台上进行消费;同时,平台要消耗维权资源来处理这笔交易,所以愿意接受权利
人的投诉,来及时处理平台上的虚假商品,毕竟平台上有海量的商品,其无法对所有商品
做到实时的监测。
实践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的实施要复杂很多。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投诉人
提供的投诉材料能否有力地证明平台上的商品构成侵权,这是投诉处理的关键;但平台无
法做调查取证,仅凭借权利人初步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切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二是投
诉材料和处理上如果不规范,就会造成较高的运营成本,例如权利人不知道应该到哪里提
交投诉材料,需要提交哪些投诉材料,且经常来催问客服投诉是否成立,这都会提高平台
处理投诉的运营成本。为此各大平台都会在网站首页位置做一个知识产权的投诉入口,权
利人点击进去之后可以看到投诉规则、投诉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处理时间等。平台的
处理规则可以指导权利人进行高效合法的维权,同时可以提升平台的处理效率。各大平台
通过规则的制定和公示,很好地解决了如何达到证明力度的问题及处罚结果的预期,同时
让在平台上经营的商家也知道了知识产权侵权处罚的尺度和罚则,也符合《电商法》要求
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问题。
2案例说法
案例1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
纠纷案
案例2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赵秀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3给商家的建议
3.1按照平台公示的规则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如果平台上有侵犯商家知识产权的行为,商家应该先研究平台的知识产权规则,按照
平台要求的投诉路径和举证材料进行提交。如果不按照平台上的规则进行投诉,将被视为
无效投诉,平台可以不处理该笔投诉。商家在投诉时要尽力争取一次性投诉成功,以免在
来回沟通中使侵权的损失扩大。如果你是被投诉的商家,可以先研究平台的申诉机制,按
26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照平台的申诉规则和所需举证材料来进行申诉,争取一次性申诉成功,以免来回沟通而耽
误商品的正常销售。
3.2固定好侵权证据用于追责
如果商家是投诉人,通常平台认定为侵权成立,将下架销售的商品并给予平台规定的
处罚。但商家的损失已经造成,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只能由法院来执行,所以商家在向平
台进行投诉前,可以将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的固定——主要固定销售主体信息、侵权
链接和网页、销售数量等;否则知识产权投诉成功后,平台会下架侵权商品,商家要再拿
到侵权的证据会比较麻烦。如果商家是被投诉方,接到投诉后,应先核实自己销售商品的
来源,并向供货方索要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拿到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后依据平台规则进行及
时申诉。如果商家短期内拿不到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商标局网站或者专利局网站
等主动查和联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进行沟通。实践中,权利人的维权机构是外包的公
司或者自己的法务部,因不了解产品实际的销售路径和授权情况,或者因几个代理商之间
的误会,从而导致的投诉“乌龙事件”也比较常见。如果由品牌方进行核实和协调,可能
会存在撤销投诉的情况。
3.3销售商品时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及拿到知识产权许可
如果商家是品牌方,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前,最好对自己的商品申请商标、专利等,进
行知识产权保护,以免遭受投诉打击或自己经营的品牌帮助别人创造收益。如果商家是经
销商,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前,最好拿到品牌方的知识产权许可,尤其是供应商或一些
大集团的知识产权许可材料,在被投诉时就可以快速地申诉。如果商家在被投诉时再向品
牌方申请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有可能因时间来不及而遭受损失和处罚。同时,商家拿到知
识产权授权后,如果平台上有人冒充你的商品,你就可以拿着知识产权材料去投诉。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与商家应对
目前,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均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了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仔细研究
会发现各大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的内核基本一致,因为这些机制来源于法律强制
性规定的要求。实践中,这些机制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快速地在平台进行投诉维权,
同时也划分了平台和商家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责任。但这些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
投诉导致商家遭受损失等。《电商法》对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进行了完善,其中的处理程
序和权利义务更加清晰具体。《电商法》是如何规定的呢?当商家的知识产权被侵权时该如
何应对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电商法》的规定。
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
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
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
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
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
27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
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上述条款是《电商法》中的亮点法条,也是三条执行起来比较难的法条。亮点在于上
述条款通过对投诉程序和虚假投诉进行了明文约定,难点在于平台对于处理流程的实时公
示和对初步证据的判断。整体上,这三条法条的生效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维权的在操
作层面有据可依。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电商平台上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时,权利人可以向知
识产权平台发出通知。但这个“通知”必须是有效的通知,否则平台可以处理这个无效的
通知。有效的通知必须包含:①权利人的身份信息(自然人可以提交身份证照片,企业可
以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和及地址;②要求处理的侵权信息及准确的网络地址(因
为平台都有海量的信息,所以要提供准确的网络链接);③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如商
标证书、专利证书、授权协议等);④按照电商平台指定的投诉途径进行投诉或者法定的送
达(如指定的网站或者向指定的邮箱发送投诉材料)。这四个通知要素,有一个不满足,平
台都可以拒绝处理,投诉也将被视为无效的投诉。
当平台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会进行形式审核。如果该通知不满足投诉的要件,平台
可以拒绝处理;如果满足投诉的要件并初步审核材料为有权利的投诉人,平台将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同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权利人的
通知转给平台内的被投诉方。
被投诉方收到侵权通知后,如不再进行声明或者进行无效的声明,则平台将维持投诉
的结果;如被投诉方认为投诉是不合法的,可准备初步证据(包括合法销售的协议、商标
证书、专利证书等)进行声明。
平台收到有效的声明后将转声明给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
权利人如果在收到投诉人的声明后未在15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起诉的,
并未将主管部门的投诉受理书或者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转给平台的,平台需要及时终止前面
采取的必要措施,并将最后的取消结果公示出来。
2案例说法
案例1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济南佐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案例2朱某亮诉阿拉丁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
3给商家的建议
3.1开展业务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部分商家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意识不强,主要是对自己的商品不进行知识产权保
护申请,如申请商标或者专利保护,导致自己的商品被其他人注册了商标,商家被别人在
平台上投诉,自己经营的品牌被别人占用了,还要接受平台的处罚。另外,商家在销售商
品时,没有品牌意识,没有取得品牌方的授权材料,导致被其他人投诉时,无法在有效期
内进行有效的声明,可能被平台处罚,影响自己的信誉等。往往向一些大品牌公司取得授
权是比较漫长的,尤其是取得一些国外品牌的授权,导致很多商家无法及时进行声明而被
处罚。建议商家在商谈合作时就要取得一份授权备用。
28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3.2通知有效期内进行有效声明
首先,商家要确保自己留给平台的(包括短信、邮箱、站内信等)是可以随
时收到信息的,不然平台的投诉处理结果和“转通知”的内容是无法收到的。其次,商家
要尽快准备声明材料,通过平台指定的声明路径将声明材料提供给平台,声明材料需要包
含初步的证据材料;如果未及时进行有效声明,商家可能会遭受不利的处罚结果,并影响
店铺信誉。
四、遇到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怎么办
根据阿里巴巴提供的数据,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总计发现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权利人账
户5862个,近103万个商家和超600万条商品链接遭受恶意投诉,造成卖家损失达1.07亿
元。虽然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机制,但因电商平台方无法查证投诉证据材料
的真实性,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导致有人利用投诉机制打击竞争对手或恶意;而大多
被投诉人通常只能通过不正当竞争来维权。这类案件在《电商法》出台后有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电商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四十二条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通知错误”和“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应该承担的责任,
此处为何对“通知错误”和“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进行了划分呢?因为对于有些投诉,往
往权利人也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侵权了。例如,在专利侵权方面或者对近似的商标侵权的
判断,最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法院来裁定,这就会存在投诉后并不侵权的情况,
这种情况属于“通知错误”。但如果权利人在投诉时存在主观恶意并使被投诉人遭受了损失,
那么就属于“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者,例如虚构商标证书进行投诉。
对于“通知错误”的情况,如果被投诉人要求通知人承担责任,则应按照给被投诉人
造成的损失来进行赔偿。如果被投诉人能证明侵权通知是主观恶意的错误通知,那么被投
诉人可以按照给其造成损失的双倍要求赔偿。如果恶意通知中有伪造文件或者的
行为,被投诉人也可以对通知人主张刑事责任。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确定被投诉人是否构成侵权,所以可以理解为该条文
的约定加重了维权人的责任。但因为知识产权投诉在电商平台中的投诉成本太低,被采取
必要措施(如下架商品等)的处理时间短,导致在法院裁量是否构成侵权前,侵权行为已
给被投诉人造成了损失,所以该条的约定,可以让权利人审慎评估自己的权利,并发起侵
权投诉,且在投诉和庭审中可以快速地判别自己的权利后,快速进行和解,进而降低可能
的“通知错误”给被投诉人造成的损失。另外,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承
担,所以权利人在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时一定要审慎评估。
2案例说法
案例1假冒恶意投诉案
案例2杭州曼波鱼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曼波鱼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给商家的建议
3.1发起投诉前做是否侵权的专业性评估
随意的通知可能在司法中被认定为“通知错误”,其将可能给投诉人带来赔偿责任,所
以投诉人在发起侵权通知前,建议做是否构成侵权的专业性评估。如果评估后认为构成侵
29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权的把握不大,建议就可能构成侵权的商品做销量减少的评估后向平台发起投诉,并尽量
避开被投诉人广告投放的时间;或者先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确权后再进行投
诉,避免因为可能的“通知错误”给投诉人带来赔偿责任及较高的诉讼费用。
3.2收到错误投诉或恶意投诉的应对措施
被投诉人收到错误投诉或者恶意投诉时应先向平台进行声明,同时联系投诉人并告知
“通知错误”可能导致的投诉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让投诉人及时撤销投诉,及时减少损失
并避免平台方对自己的处罚。如投诉人不撤销投诉,被投诉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平台
调取被投诉人对应商品正常的销售情况及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如果投诉人有或者能证
明投诉人是故意恶意的投诉,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五、十五日“等候期”对商家的影响与商家的应对措施
在《电商法》生效前,电商平台对投诉人投诉材料的认定及电商平台对被投诉人申诉
材料的认定,都可能无法获得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认可,因为是否侵权除非被投诉人自
认,不然最终的裁量权应该在法院。这就导致平台可能会加重对投诉人侵权的认定,以避
免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这对商家是极其不公平的。这次颁布的《电商法》中创设性
地提出了十五日“等候期”,从而避免了平台在认定是否侵权上做出实质判断。下面,我们
一起来看看这一创新将对平台治理和商家产生哪些影响呢?
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
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
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
采取的措施。
本法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平台进行投诉后,被投诉人会向平台进行声明。如
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到声明后未在十五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则之前采取的必要措施需要撤回,商品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声
明后向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那么平台只能在人民法院审判完
成或者主管部门判定完成后,再决定是否撤销之前的必要措施。
从《电商法》第四十三条可以看出,这十五日“等候期”是通过对投诉流程的规定以
避免电商平台对投诉内容进行实质性裁决,从而让人民法院和主管部门来进行真正的裁决。
推出十五日“等候期”,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防止恶意投诉,是对投诉人采取后续行动的约
束。如果十五日“等候期”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发起了向有关部门的投诉或者诉讼,十五日
“等候期”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了诉前的禁止令,这在一定程度上会
防止可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扩大。虽然立法的目的是好的,但这一法条的规定对电商
行业的影响也是巨大的。站在被投诉人的角度,在这一法条生效前,平台都是自行治理的。
被投诉的商家在进行举证声明后,如果其声明材料被初步判定为有效,那么平台方一般都
会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到有关主管部门确权或者法院确权,然后平台拿
着有关主管部门的裁定结果或者法院的判决来执行是否要采取必要措施,并且通常平台处
理的失效期都远低于十五日。现在这一条法条的生效,导致平台和平台内的商家在十五日
30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内除非到投诉人要求其撤诉,不然只能让之前采取的必要措施继续维持。如果投诉人一
旦启动了向主管部门的投诉或者法院的诉讼,那么在结果出来之前,平台就需要维持之前
的必要措施,这就有可能对商家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通常诉讼周期是漫长的,而商家在
该商品上积攒下来的销量和信誉在这段时间内均会被“冻结”,商家会陷入漫长而无力的等
待之中。这一法条的生效,还会将平台收到的大量投诉最终转给人民法院或有关主管部门,
而无法在平台内处理完结,从而会占用更多的社会资源。
站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如果发现电商平台上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电商法》
生效前,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证据材料齐全,投诉后平台均会删除侵权内容。现在这一法
条生效后,如果被投诉方发出“声明”,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能去准备诉讼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而事实上和专业机构打交道需要专业的人,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其实不具备诉讼的能力,
只能花钱请律师来承担这一任务,这无疑增加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故知识产权
权利人在发起投诉时,就需要准备好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的相关材料,以免自身的投诉
超过十五日“等候期”而成为“无效”的投诉。
站在平台的角度,这一法条的生效,对于平台方来说只需进行转通知,不需要对侵权
材料的真实性做判断,确实可以减少平台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但这样做也可能导致平台
上正常的业务被恶意投诉干扰,从而使商家无法正常地开展业务。因此,为了维护平台交
易秩序,平台还需要介入对侵权材料真实性的判断。
2案件说法
案例恶意投诉赔偿案
3给商家的建议
3.1如商家是被投诉人,则需要积极与投诉人沟通
因为十五日“等候期”对很多电商商家的正常营销影响较大,尤其是遇到一些重要的
营销节日时,所以商家如果被投诉且向平台递交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应及时与投
诉人进行沟通,看其是否可以先撤销投诉,然后双方再进行沟通或单独就相关商品是否构
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待诉讼结果确定后再决定商家是否向权利人进行赔偿,以免平台
的必要措施持续存在而给商家或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更大的损失。此处在处理时,其实还
可以考虑引入“担保”机制,在商家提供了担保金之后,可以和投诉人达成一致,投诉人
暂时向平台撤销投诉。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在同一平台销售产品,商家可以作为知识产
权权利人进行投诉,达到“反制裁”的效果,从而使对方先行撤诉,然后双方都进入诉
讼程序以确定权利。
3.2如商家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则需要准备诉讼材料
商家在投诉时一定要准备好后续诉讼所需材料,防止在十五日“等候期”内无法及时
地起诉而导致投诉失败。另外,建议在十五日“等候期”内选择起诉程序,因为这时诉讼
的管辖区可以选择商家所在地的法院,从而减少商家的维权成本。如果选择向主管部门投
诉,则需要向被投诉方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投诉,这将会增加其维权成本。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对知识产权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掌握了《电商法》
关于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的创新、各大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知识产权保护的
实践、掌握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与商家及遇到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的应对以及
十五日“等候期”对商家的影响与商家的应对措施。
归纳与
提高
31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网络消费者权益篇
一、“刷单炒信”的法律责任
二、押金的使用规范
三、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
【知识目标】
1.了解“刷单炒信”的法律责任。
2.了解消费端押金的使用规范与平台端押金的使用规范。
3.掌握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4.了解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
1.了解“刷单炒信”的法律责任。
2.了解消费端押金的使用规范与平台端押金的使用规范。
3.掌握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4.了解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
1.了解“刷单炒信”的法律责任。
2.了解消费端押金的使用规范与平台端押金的使用规范。
3.掌握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4.了解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
教学内容
教学要求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课时数4课时
教学内容
一、“刷单炒信”的法律责任
“刷单炒信”就是电商活动中用假的交易或者好评来提升自己店铺商品信誉度的一种
做法,这种方式可以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误以为这家店铺的商品很受欢迎而跟风购买。
而事实上,商家的商品质量或者服务等方面往往与刷出来的数据并不相符。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电商法》第十七条明令禁止刷单行为,刷单商
家将因此承担赔偿或等责任,严重情况下构成犯罪的甚至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电商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
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商实践中,“刷单炒信”目前已经衍生出一个不小的“灰产业”,大部分“炒信”
商家都是借助第三方炒信平台从事信用炒作的,因为这些平台可以调动大量“马甲用户”
开展虚假购买、虚假评价,从而在短时间内提升信用等级的同时尽量降低被平台反作弊系
32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统发现的可能。
事实上,炒信行为也可以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中规定的
虚假广告行为。《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提及广告中含有商品或者服务销售状况等信息与实际
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以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信息,
均属于虚假广告,“刷销量”必然导致“商品或者服务销售状况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而“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信息”也正是“刷好评”的目的所在。
但是由于“炒信”之后的结果(虚假销量和虚假评价)未必会被认定为广告,因此《电
商法》对“炒信”行为单独做出禁止性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电商法》对于从事“炒信”行为没有做出直接的处罚规定,而是规定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处罚,可以依据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
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所以司法和执
法实践中,电商商家(包括“炒信”平台)的“炒信”行为基于其多样化的表现,会被从
多个角度追究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案例1“刷单”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2“刷单”行为被行政处罚
案例3“刷单”被起诉民事赔偿
二、押金的使用规范
押金或者保证金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多见,租房子要向房东“付三押一”,住酒店也可能
需要付押金或刷“信用卡预授权”,去医院住院也要先付一笔押金。其实,让用户使用押金
的消费场景可以归纳为“暂时让渡使用权”的情况,其实质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会
暂时失去对交易商品的控制权,为了避免商品损坏等原因而要求用户提供押金进行担保。
电子商务领域也有大量的使用押金的情况。现在,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得到广泛应用,
租用共享单车、共享新能源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都可能涉及押金的收取。目前,
有些运营共享单车的公司就因为收取了用户的押金却不能退还给用户,而发生海量用户挤
兑或被用户起诉至法院等情况,有些公司也因此而导致“破产”。也有很多互联网公司将用
户押金变成了公司的“资金池”,将之单独挪作他用,也因此被用户诟病。
其实,除了在消费端,商家可能还要设置押金流程并收取用户押金外,还有很多商业
模式是针对平台端的商家收取押金的。例如,当商家或某品牌要入驻天猫、拼多多等大型
网络交易平台时,这些平台往往会要求商家在入驻时交纳一笔押金,在商家违反平台规则
售假、侵犯消费者权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时,这笔押金会成为商家的“催命符”,让商家因
自己的行为而受到惩罚。类似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商家较之于用户,平台较之于商家也处
于优势地位,两者有一些共通性,商家在此种情况下也就是“用户”。
那么,电子商务商家该如何规范押金的使用以避免违法行为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以
及如何了解押金的法律规则并以此保护自己在相对弱势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呢?这“本是同
根生”的两个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一一阐明。
1消费端押金的使用规范
1.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
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
33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电商法》关于押金的使用,主要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规范
的:一是商家要明确押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二是商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退还条件;三是
在用户申请退还时,商家应及时退还。
第一,商家要明确押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所谓“明确”一般是指当用户在购买或充
值界面操作时,商家要通过页面文字的直接提示或者设置网络链接等形式,能够让用户在
充值前就方便查阅,即至少要让用户能清楚地看得到押金条款,网络界面的设计应当是友
好的,避免因把这个押金条款隐藏得比较深或者页面字体彩太浅而不易引起用户的注意,
此其一;其二,商家要说明押金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退还,如服务结束、商品交付或者相
关时限等;其三,商家要说明押金会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返还,是需要消费者打电话,是能
在页面一键提出申请,还是通过邮件进行说明,以及押金是返现金、退到银行账号还是通
过或支付宝返还等,都应说明清楚。
第二,商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退还条件。押金使用规范是指虽然要商家自己去明确押
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但是这个方式和程序中仍然不能出现一些不合理的退还条件,否则
仍然是不合法的。那么,什么才是不合理的退还条件呢?《电商法》虽然没有对此加以细
化,但结合实践,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一些场景。例如,用户在押金充值的时候可以通过
任何渠道(如网页、App或小程序等)非常便捷地充值,但是在退押金时商家却要求用户
要先行下载商家App并注册才可以退还,或者需要完成一定的任务才可以退还,否则不予
退还。这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捆绑式”不合理要求。此前,有一家共享单车公司因为破
产被第三方出行机构收购,这家机构通知用户,大意为用户的押金可以转换为出行券和单
车券,但没有说明是否可以直接退还押金。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对于接受的服务享有选择权,禁止强制交易,
用户押金的法律性质属于一种信用抵押,而不是消费款。所以,如果这类“接盘侠”公司
强制将押金转化为出行券和单车券,实际上是变更了原押金的性质,并侵害了消费者选择
权,所以,这类“接盘侠”公司只能将“出行券和单车券”转化设置为可选择项,由用户
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转化。
第三,在用户申请退还时,商家应及时退还。虽然这里提到的所谓“及时”到底是“秒
到”还是以日计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一般的从接收用户退款通知到履行退款,
总归还是要有一个合理的期限的。在特定的案例中,只要技术成熟,就可以做到“秒到”;
或者有的商家已经对外承诺了一个退还期,就应当在承诺时间内返还。
第四,关于押金和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押金商业模式被大
众所诟病,也有越来越多的商家采取了多种形式的保护措施,包括免押金、接入第三方信
用评价(例如芝麻信用)服务等。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
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意见要求:“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
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
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
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
即还即退’等模式。”
第五,《电商法》第七十八条还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押金使用规范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即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
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除了《电商法》,当商家违反押金规范
时,用户仍然可以援引《民法典》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这一点值得商
家注意。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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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
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若有违反,经营者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作为商家应当知道的是,当越来越多的商家要求用户或消费者提供押金或保证
金时,也不容忽视“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至理名言,这只“黄雀”就是电子商务平台。
例如,针对租赁市场,《淘宝租赁市场管__理规范》就规定“买家租用租赁商品须支付租金,
并缴纳押金。卖家设置的押金不得高于商品市场公允价格。买家符合芝麻信用条件的,可
选择免押金服务,免押金信用额度不足商品押金的部分,买家须补足剩余押金……归还的
商品符合卖家设定归还条件的,押金退还买家。”所以,平台内的商家应当对平台规则有所
了解,避免稀里糊涂就受到平台处罚,得不偿失。
1.2案例说法
案例1不履行退押金承诺,法院判决赔付
案例2经营失败不退押金,消协代提公益诉讼
1.3给商家的建议
商家在处理押金时,首先应当建立并公示押金规则,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其实
也更是对自身进行商业经营的保护;其次,商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商家所收取的押金只是
保证金而不是预付款,所以绝对不可以擅自挪用或者拿去挥霍,否则就会引发更大的法律
风险,用押金来赚钱并不是健康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再次,商家也应当不断引入更多、更
丰富的消费者保证模式,如保险、个人信用等,这不仅可以提升消费者体验,也无形中提
高了商家品牌的美誊度;最后,平台内的商家应当知悉平台对于其针对消费者所设置的押
金规范,避免受到处罚而被扣分关店。
2平台端押金使用规范
2.1条文解析
平台端的押金类型异常丰富,包括平台针对商家入驻时的押金、平台要求商家针对消
费者权益而设置的保证金等。不同的押金类型,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时会有不同的规则,
对相对弱势的商家而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
《电商法》第五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
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这一条款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它的表达方式,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从文字
表达来看,即如果设立了保证金的则须遵守保证金规则,如果没有设立的,则可以不适用,
毕竟如果要求平台设立保证金,一般都会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
保证金”这类措词。这样的措词其实是有依据的,例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
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
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这里也不是强制要求设立,而仅是鼓励。
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地方的法规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新修订)第二十四条就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因此,
作为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不能因为《电商法》的表述并非强制而忽视了各地方法规
要求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的要求,从而造成误导。
《电商法》要求平台对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做出明确约定,
所以在平台设立保障金的情况下,商家仍然应当注意阅读并理解平台的保证金规则,特别
35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是保证金的用途是仅针对消费维权还是平台有可能将保证金或押金也用到了平台处罚金中
去,还包括平台押金会在何时发生扣除,商家是不是有权提出申诉,平台是否会以“存在
虚假发货和订单缺货问题并在平台售假”等虚假理由为由扣除押金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
情况应当定期公开。”若平台有违反相关规则的行为,可以视为不公平竞争或违约行为,商
家可以以格式条款违法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举报或投诉。
其实与之配套的条款还包括《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
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
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
合理费用。”
虽然上述条款中并没有使用“押金”相关的表达,但其实完全可以适用押金使用规范
的场景。这个条款的意思是指平台在平台规则中不应当对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例如在规
则不透明的情况下对不同商家加以押金金额等方面的歧视性对待,或者要求交纳的押金明
显不合理,或者变相要求平台内的商家交纳其他费用(例如必须购买订单险等保险产品形
成强制购买)以代替押金,甚至商家也会遇到平台收取押金难退还等。一旦碰到此类情况,
商家就可以援引这类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案例说法
案例1不懂押金规则,商家诉讼被驳回
案例2误入非法保证金陷阱,亲人泪两行
案例3善用平台规则,誓要取回保证金
2.3给商家的建议
商家在和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打交道时,首先,要仔细阅读各个平台的入驻协议,关注
其协议中关于押金或保证金的条款,从而做到心中有数,避免遇到被平台处罚时手忙脚乱;
商家也要注意保存好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条文,避免其事后被修改后而无从查阅。其
次,商家遇到“霸王”条款时,应当首先审视自己到底有没有违反平台规则;如果商家确
实没有违反平台规则,则应当和平台取得沟通,保存沟通证据;商家也可以向有关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进行情况反映,法院诉讼是最后的选择。最后,商家要对互联网中形形的
商业模式进行有效甄别,不要因贪小便宜而轻信不良的赚钱模式,其结果将既得不到押金
又触犯了法律,实在得不偿失。
三、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出现在网络交易中,而电商平台作
为一个撮合线上交易的场所,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尤其是对于涉及生命健康
方面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安全应是第一要务。
当年,在《电商法》即将推出的同时,发生了滴滴顺风车乘客遇害的事件,滴滴平台
所采取的乘客安全保障措施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些都反映出用户对于交易安
全方面的迫切需求。《电商法》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脉相承,对平台应
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
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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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
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求1:平台主观上明知有安全隐患,但不采取措施,要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后文“案例说法”将要提到的花椒直播的案例虽然不是发生在电商平台,但基
本情况是相同的,法院也认为平台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需要承担相
应责任。但《电商法》在这种情形下适用的责任更加严格,是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也
就是说,平台要跟直接侵权的商家承担同样的责任,而不是商家承担主要责任,平台承担
补充责任。
要求2:平台主观上不知道安全隐患,但对商家资质审核不严,或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
义务,要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电商法》规定平台“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
任”。
这条要求适用于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我们熟知的食品、药品、保
健品等都属于这类商品,《电商法》要求平台对经营这些商品的商家进行严格的经营资质审
核。
2010年重庆消费维权直播晚会上,两家外卖平台就因为对入驻外卖平台的餐饮经营商
家审核不严而被曝光,并且进一步受到了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
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
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
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正式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
总体来看,特定场所经营者需要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酒店对因
为地滑导致顾客摔倒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2案例说法
案例主播失手坠亡,平台担责
3给商家和用户的建议
鉴于《电商法》等对平台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要求越来越严格,平台应该从多个维度
认真落实自身的法定义务,包括:对食药保健等品类(与生命健康安全相关的都应该梳理,
例如灭火器、婴童玩具等)的商家严格审核资质;出现了与安全有关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置,
下架有关商品,并且向主管单位汇报,及时止损;提升安全事件处置的优先级,如果为了
保障安全需要对外披露隐私、个人信息等,也仍然应该以安全保障为优先选择,不能因为
与其他合法权益存在冲突,就降低保障措施要求。
对于广大电商消费者而言,也有几点法律建议供其参考。
•从事网购或者使用网络服务的消费者,应该提前对平台的安保措施进行了解。如在
购买保健品之前,应当查看商家在平台上披露的经营资质,并且可以进一步到主管机关官
37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网上进行查询比对。再如乘坐顺风车前,应先了解平台提供的求救途径等。
•不要因为经济诉求、利益引诱等外部原因将自己和财产随意置于危险境地,前文提
到的主播坠亡案就是典型的例子,法院认为涉事的主播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不能
在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冒险,否则主要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多了解主管单位、法院、电商平台等提供的投诉、维权方式,这些官方和民间机构
借助互联网提供了越来越便利的维权渠道,如互联网法院、平台在线仲裁等,消费者如果
发现了安全隐患或者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第一时间有效维权,并且让维权行动控制在可
以接受的成本范围内。这也是理性消费者在互联网时代的重要技能之一。
四、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
在电商领域,除了淘宝网、京东商城等综合性的购物平台,还出现了许多基于细分领
域的垂直平台,如专门销售母婴用品的平台、专门销售女装的平台等。电商平台数量的快
速增加使得网购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但与此同时,很多平台由于运营时间短、片
面追求高增长等,放松了对入驻商家的审查,导致一旦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平台往往
无法提供商家的真实身份和有效,进而给消费者维权造成阻碍。
在这种情况下,《电商法》援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规定的“平台先行赔付”
制度,在平台无法提供商家身份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平台主张先行获得赔偿。
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
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
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可以看到,《电商法》没有对平台先行赔偿做重复性规定,而是引用和确认了《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那么这个有关规定具体是怎样表述的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
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
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
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确保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家身份的规定落地,还规定了要求平台对入驻商
家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的条款。如此一来,如果发生纠纷,平台就不能说自己没有掌
握商家信息了。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为消费者提供了网购维权双保险。毕竟相对于比较分散的商家而
言,平台更稳定。一旦消费者因为平台的原因无法锁定商家,则可以直接向平台主张维权,
这样就避免了不到维权对象的尴尬。
那么,具体到实践中,平台先行赔付的规定是否能够得到落实?是不是在所有无法提
38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供商家身份和有效的情况下,平台都需要先行赔付呢?从过往的法院判例中,我
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
2案例说法
案例1平台无法提供商家身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平台提供了,但实际联系不上卖家,平台不承担责任
3给平台和消费者的建议
对于平台而言,严格审核入驻卖家的身份、和经营资质是必须完成的法定义
务;同时,《电商法》对此提出的要求是定期核验更新。关于这一点,平台应该积极与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进行联系,争取获得商家通常的工商身份以及行
政许可验证通道,保证在其信息出现变更时及时更新,避免因为数据没有及时更新导致消
费者无法维权,进而承担连带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电商法》实施后,不但要求平台必须对卖家的身份进行核实,同时要
求卖家主动在经营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
信息。这些要求不但针对公司等机构卖家,还覆盖大量的个人卖家(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
户),因此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获取侵权卖家的主体身份将不再是一个难以逾越的
障碍。
消费者可以在维权过程中明确提出,要求平台提供侵权人的身份和,否则将
平台直接诉到法院也是不存在问题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目前还不能保证提供的联系
方式一定能够联系得上,这个时候公告送达是一个替代性的选择。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对网络消费者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掌握了“刷单炒
信”的法律责任、了解消费端押金的使用规范与平台端押金的使用规范、掌握
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
归纳与
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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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广告促销篇
一、如何在电商广告中用专利
二、在电商广告中合规使用数据
三、在电商广告中如何合规使用“绝对化”用语
四、促销活动广告的基本要求和合规要点
【知识目标】
1.了解在电商广告中用专利的方法。
2.了解在电商广告中合规使用数据。
3.掌握在电商广告中如何合规使用“绝对化”用语。
4.了解促销活动广告的基本要求和合规要点。
1.了解在电商广告中用专利的方法。
2.了解在电商广告中合规使用数据。
3.掌握在电商广告中如何合规使用“绝对化”用语。
4.了解促销活动广告的基本要求和合规要点。
1.了解在电商广告中用专利的方法。
2.了解在电商广告中合规使用数据。
3.掌握在电商广告中如何合规使用“绝对化”用语。
4.了解促销活动广告的基本要求和合规要点。
教学内容
教学要求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课时数4课时
教学内容
一、如何在电商广告中用专利
拥有专利权的商品往往能赢得消费者更多的信任,专利是这个商品区别于其他竞品的
“独门利器”,它代表这个商品具备其他商品不具备的功能。电子商务从业者也经常将专利
作为商品广告的核心卖点或者重要的推销点,以吸引消费者注意,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以格力为例,截至2019年1月,格力已累计申请专利49013项,其中发明专利22715
项;格力拥有24项“国际领先”技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2项、国家技术发明奖1项。
在公布的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获奖名单上,格力电器一举揽获12项大奖,包括空调领域唯
一的发明专利金奖,连同1项外观发明专利金奖,将其拥有的中国专利金奖数量更新到了4
件。2018年11月,“让世界爱上中国造”格力完美质量管理模式获第三届中国质量奖,以
创新的质量管理模式问鼎质量管理之巅。得益于强大的技术创新实力和严格的质量管理方
针,格力空调在市场竞争中也取得了亮眼的成绩。据日本经济新闻社统计,2017年,格力
家用空调全球市场占有率达21.9%,至今已连续多年位居全球前列。
由此可见,专利产品在行业中产生的竞争力不容忽视。通过专利产品,商家可以有更
多机会获得消费者认可和产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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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在我国,专利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
对其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者专有权。专利分为发明、实
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
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在广告中表述专利的规范方法
1.1条文解析
《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
类。
专利号是指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以区别于其他专利的号
码,每个专利号和每个专利是一一对应关系,一个专利号只代表一项专利。广告中要求标
明专利号,可以便于消费者查询专利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防止个别网店或网站商家“浑
水摸鱼”,假冒他人专利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
利证书上专利号一般为:ZL(专利的首字母)+申请号。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给予专利的申请号。
专利种类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由于三类专利在保护范围、进步要
求、审查程序、审查周期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其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力也存在着差异。例
如,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规定了比发明专利更加简化的审批程序,对实用新型只进行初
步审查,而对发明专利除了初步审查之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一般6个
月左右能够拿到专利证书,发明专利一般一年半左右能够拿到专利证书,因为发明专利的
技术领域更广,不同技术领域的审查周期差别较大,有的技术领域可能需要2~3年,甚至
更久。如果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笼统地称为专利,可能会让不知情的消费者误解,
不能分辨出创造性的不同以及“含金量”的差异。
1.2案例说法
案例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受罚
1.3给商家的建议
如果广告文案中提到了专利方法或者专利产品,那么就应该在同一网页上标注出对应
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一是不能笼统称为“专利”,而是要清晰表达出属于“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
用新型专利”。
二是应将对应已经授权的专利证书号码予以标注。
2不得在广告中谎称产品具有专利权
2.1条文解析
《广告法》第十二条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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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我国对于专利权采用申请注册制度,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
才能取得专利权。如果没有注册申请及通过审查授予专利权,就不能说这个产品是“专利
产品”。
2.2案例说法
案例1天猫网店产品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案例2公司谎称“厂家专利”
案例3阿里巴巴网店油雾回收机滤筒谎称取得专利权
2.3给商家的建议
作为商家,其不能在网页中虚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骗取消费
者的信任,也不能泛泛地说产品是“厂家专利”,这样做同时也会违反《广告法》,会收到
罚单,还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罪名。
3禁止用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3.1条文解析
《广告法》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
利作广告。
专利制度中专利申请是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发明创造专利
权的法律行为,从提出申请到专利授权是有一个过程的,专利申请并不能表明一定能取得
专利权。为了避免引起消费者误解,《广告法》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进行广告。
已经授权的专利也有可能失去效力。失去效力的情形主要分为终止、撤销、无效。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效力的丧失。专利权终止包括期限届满终止和非期限届满终止。
期限届满终止是指专利权人只是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专利权,有效期满,专利权自行失效,
如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都是十年,均自
申请日起计算。非期限届满终止有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
止;二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三是权利人死亡,无法定继承人继承该专
利,该专利权视为自行终止。专利权的撤销与无效,根据《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
授予专利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六个月后,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
撤销和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此被视为不存在。
所以,专利权终止、撤销、无效后,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利权,也不能用该专利进
行广告。
3.2案例说法
3.3给商家的建议
(1)正在申请中的专利不能用于广告。如果是网店或者网站经营者自己的产品,专利
正在申请过程中,网店或经营者就不要使用该内容作为广告内容。如果是从厂家进货而来,
网店或经营者需要将关于产品介绍的素材内容核实清楚;如果该产品专利还在申请过程中,
暂时也不要用于广告内容里。
(2)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不能用于广告。在宣传产品的广告内容中,如果使用专
利内容,需要最终核实与确认该内容是否为已经授权的专利,不能是处于终止、撤销、无
效等失效状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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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二、在电商广告中合规使用数据
在电商广告中,广告内容中未标明数据来源与依据是广告违法的常见类型,很多网店
在产品宣传页面中并不标注数据来源与依据,导致广告违法案件产生以及职业打假人“恶
意索赔”现象出现。广告涉及“三百六十行”,每个行业都需要用数据、引证内容以增加广
告内容的说服力,商家也希望通过这些广告内容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但是有些不良商家在
广告内容中介绍了一些不真实、不准确的内容,或者通过不完整表述隐瞒对广告主商品的
负面内容,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解。
1条文解析
《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
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
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中数据的引用属于引证内容的一种。总体要求是: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如果
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时间范围,需要明确说明。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应注意的要
点。
2案例说法
3给商家的建议
一是数据、统计、调查结果应真实准确,不能出现虚假内容。如果使用数据是通过实
验而来或者测量而来,应该具体说明测量机构的名称,且这些测量机构或者实验机构应当
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二是应标明出处,对于数据,要在同一广告页中标明出处;另外,这些数据必须有据
可查,不能歪曲或者修改。
三是如果涉及时间、平台、地域等限定范围,例如,“某个时间段在某个平台销量前三
名”,不能隐去“某个时间段”和“某个平台”的限制。例如,“经过淘宝平台统计2017年
‘双11’促销期间饮料行业销量第三”,如果广告主简化为淘宝平台销售前三名,将限定范
围隐去,实际上就是扩大了广告数据的支撑作用,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对于测试类数据,
如果这些数据在某些限定条件下才能实现,这时商家必须明确实现条件,不能隐瞒;因为
如果隐瞒限定条件,受众会误认为它是普遍适用的。
有些广告页面中,将数据用角标的方式注释在广告中,最后在这个网页底栏依次注明
这些数据的来源和依据,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既保持了页面的整体统一,也不违反《广
告法》。
三、在电商广告中如何合规使用“绝对化”用语
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的实施,引发了大家关于“最”字头绝对化广
告的大讨论。其实,这一规定并不是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后才开始有的,在1995
年2月1日实施的《广告法》中就已经对绝对化广告做了限制,新修订的《广告法》只是
将1995年2月1日实施的《广告法》的第七条第三项变为新修订的《广告法》的第九条第
三项,即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一法条的立法本意是: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各有特点,很难通过比较出谁是最
43
《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好的,而且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标准能界定商品的最佳、最好、最高级、国家级等的水平。
如果在广告中使用这些词汇,不仅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而且对于其他商家来说也是不
公平的,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
在电子商务行业里,很多网店都曾因在广告中使用最大、最佳、世界级等“绝对化”
词语而被处罚,网上也有很多版本的绝对化用语词库;但如果说凡是违禁词库里的词都不
能在广告中用,其实这也并不准确。举个例子,新款iPhone手机的广告语是:“A11仿生,
iPhone有史以来最强大、最智能的芯片”,这就是一条合法的广告。因为该广告语只是说明
A11这款芯片是该苹果公司历史上做得最好的芯片,该条广告语只是与苹果自己的商品进
行比较,并没有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比较,更没有说该商品是市场上最好的商品。所以,绝
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放在广告的语境中进行分析,而不是只看是否使用了绝对化词语。
1条文解析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
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情节
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在经济社会里,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商品广告中使用最高级、国家级等绝
对化用语,其实也是违背经济社会的客观规律的。因为即使某个商品现在使用了最好的技
术,但是在该商品广告发布期间就可能有新的技术超越它,所以《广告法》才明确禁止在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广告法》中使用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
方式进行了表述,在实际执行中,我们需要根据个案具体使用的词语以及使用情形来进行
判定。另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案批复中(《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
“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还明确认定过“极品”“顶级”“第一品牌”属于
本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语。
2案例说法
3给商家的建议
《广告法》规定,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这
并不等同于全面禁止绝对化用语。要做到广告用语不违法,就需要商家深入了解法条内涵,
精准把握合规要领。下面为大家介绍常见的绝对化用语合规例外情况。
(1)用广告表达企业的理念、目标、追求时,用来描述企业的愿景或者将来的语句中
可以含有绝对化用语,如“追求极致安全”“力争行业领先”等。
(2)广告语用于对同一产品、同一企业的内部描述时,如某产品系列或者某企业最新
产品、某顶配机型、最大尺码、最小户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
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3)仅用于通过广告来宣传本产品使用的最佳方法、最佳时间时,不属于使用绝对化
用语的违法广告。
(4)真实且有限定条件的表述不属于绝对化用语广告,如全网首发、某个产品在某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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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时间段销量第一、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
四、促销活动广告的基本要求和合规要点
大家对促销广告肯定非常熟悉。电商行业每年都会举办大量的促销活动,除了“双11”
“6•18”等大型的集中促销活动外,还有针对各种节日的专题促销活动,如春节年货促销、
情人节促销、三八妇女节专场等,以及各个品牌举办的促销活动、平台某品类商品的专题
促销等。也因此,各类促销广告在各大电商平台几乎天天可见,它是电商广告中非常常见
的一种广告形式。促销广告可以分为买赠促销广告、抽奖促销广告、直接降价促销广告等
多种形式。
促销活动是电商平台或者商家非常常规的经营活动,同样,促销活动广告内容是否合
规也是电商法务合规问题的常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一起梳理电商促销活动广告的合规要
点。
1促销活动规则要明确时间、参与资格和促销内容
1.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
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上述条款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
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
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
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
真实情况的权利。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
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
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
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
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1.2案例说法
案例1亚马逊某次促销活动的活动规则
1.3给商家的建议
一是奖项设置要明确奖品品牌、型号等具体内容,避免引起消费者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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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二是明确奖项数量,不能使用“纪念奖若干”这种表达方式。
三是要明确开奖的时间及获奖名单公布方式,还要明确奖品的发放方式。
四是促销活动不能虚假打折,不能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
销活动。开展限时类促销活动的,如抢购、秒杀等,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
应,不能虚构活动内容,欺骗消费者;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销售完毕后应当及时明示,
不能虚假标注数量而实际并没有准备对应数量的商品,这样做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内容。
我们常见的促销活动中,整体活动促销的价值也容易被夸大,从而构成虚假广告。
五是对促销抢购活动中“”“羊毛党”的应对方式和建议。在网络促销活动中,
有人会用机器批量抢购某些商家的促销产品,这些人被称为“”或“羊毛党”。他们
通过使用机器批量注册账号、用机器刷奖等方式,模拟人的行为去抢购网站或者店家低价
促销的商品,然后再将这些商品倒手出售获得利润。
对此,商家在促销规则中需要明确:使用辅助程序等非人为操作方式或利用平台技术
漏洞等方式参与促销活动的,取消其中奖资格。
2抽奖类活动的奖品不能超过50000元
2.1条文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
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
(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
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
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
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
或者利用社会福利、体育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
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
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
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
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
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
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
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
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体育设置奖励推销商品,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对上述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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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调查处理。
1999年4月5日
注释: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最高奖金金额是5000元,现在最高限额是
50000元。
2.2案例说法
2.3给商家的建议
带有随机、偶得性质的抽奖式活动最大单个奖项不得高于50000元,这是《反不正当
竞争法》最新的要求。但是如果不具有偶得因素,就不属于此类抽奖。因为,按照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凡以
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根据该规定,
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但抽奖式有奖销售并不限于这些方式。在有奖
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反之,则不
属于。举个例子,某个时段获得点赞数最多的,某个时段获得转发数最多的,某个时段购
买某项理财产品的前100名,这些都不属于“偶得”,不属于抽奖行为,也就不用受到50000
元的限制。
3“无购物”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行为
3.1条文解析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
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
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
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3.2案例说法
3.3给商家的建议
商家举办抽奖活动时,设置的最高奖项价值不能超过50000元。商家举办无购物抽奖
活动时,如果有给商家增加流量、增加关注度等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行为,当抽奖的最高
奖项价值超过50000元时,商家也会涉嫌违法。
4促销活动表述商家有最终解释权涉嫌违法
4.1条文解析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
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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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
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
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
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4.2案例说法
4.3给商家的建议
商家在很多促销活动广告表述中,都喜欢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网店所有”这句话,
但这是一个明显的违法行为,商家需要多加注意。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
为借口,侵害消费者权益。
5药品、医疗器械不可以进行促销活动
5.1条文解析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
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
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
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
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的;
(二)含有免费、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
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5.2案例说法
5.3给商家的建议
药品和医疗器械是排除在促销活动之外的品类,商家不能对其进行任何促销活动,如
抽奖活动、买赠活动、免费赠送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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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6在电商平台使用竞价排名广告业务的要求
在电子商务网站中,网站为某些商品标注了“广告”标识,而有些商品没有标注“广
告”标识。其实,网店店主也会疑惑,在自己开设的网店中,售卖商品是否需要标注“广
告”标识?有些电商平台也会疑惑,在自己平台首页展示的商品是否需要标注“广告”标
识?这些疑问不仅困扰着很多电商平台、网店的经营者,同样也困扰着很多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的执法人员。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分析,“广告”标识的标注是怎么确定的,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把握。
这个问题其实挺难的,需要清晰掌握“广告”的定义,还需要对广告与商业必要信息进行
相对全面的了解。在此之前,我们先要简述电商平台中广告的由来。
近些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大型电商平台上商品众多,商品最早使用的是“字
典目录式”结构,如“家居—厨具—炒锅—某某品牌—某型号”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
式的特点是:消费者可根据商品类目到自己想要的商品,类似于实体店中百货商场或者
超市的分区,如家电区、厨卫区、日化区、食品区等。这样的分类方式在商品种类型号数
量量级较小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品牌或产品的分类信息进行寻。随着大型电子商
务平台上的商品数量、品牌、种类越来越多,采用这种方式会让消费者消耗很多时间,其
购物体验会很差。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提升交易效率,开始采用站内搜索的方式,通过关键
词匹配,让消费者自行根据关键词进行搜索。这时就会出现排名,商品排名越靠前,其被
消费者点击及后续转化为订单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和搜索引擎广告的原理是一样的。电商
平台中也出现了竞价排名的广告方式,让网店对于关键词进行竞价购买,网店可据此获取
使该网店商品更多展现在潜在购买者面前的机会。该行为是典型的广告行为,消费者和广
告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知晓和辨明“广告”。
6.1条文解析
《电商法》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
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
当显著标明“广告”。
这条规则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使用竞价排名方式展示搜索商品或者服务的结果时,具
有必须显著标明“广告”的提示义务。目前大型电商平台都会在首页设置站内搜索引擎,
消费者可以利用它通过关键词搜索站内的目标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这时,展示出来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排序,不仅会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而且也会对商家的商品销量产生影
响。排在前面的商品或者服务会受到更多消费者的关注,进而可能产生更多的购买转化。
电商平台也采取类似百度等搜索引擎的做法,用竞价排名的方式让平台内的网店对搜索“关
键词”进行竞价,并将“中标”结果排名前置。此举起到了推荐的作用。这种行为完全具
备广告行为的特征,所以,《电商法》会对其加以明确和规范。这样不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
权,同样也是对平台内公平交易环境的规范。很明显,对于采用了竞价排名显示电商平台
内搜索结果的情况,电商平台属于广告发布者,购买关键词的网店是广告主。
显著标明广告应该如何理解?“显著”是确保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在一般人的
视角下,“广告”标识清晰可见,字体大小和字体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另外,
“广告”标识不可以使用“AD”代替。因为广告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是通过“消费者能够
明辨其为广告”这个标准来判断的。如果使用“AD”标识,那么不懂英文缩写的消费者如
一些老人和孩子,可能就不能判别出标注“AD”的是广告内容。这就没有达到让消费者辨
明“广告”的目的。不仅是《电商法》第四十条要求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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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法规》教案
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都提到了应当“显著”标识广告或者付费搜索
信息。
《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
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
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
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这两条规则主要要求通过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该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避免使
消费者产生误解。电子商务属于互联网的一部分,互联网是广告发布媒介,属于大众传播
媒介,所以电子商务中用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应该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
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在电商领域,无论是电商平台网站、企业自设网站、电商平台内网店、移动端的独立
App,还是短视频中的关键意见领袖(KeyOpinionLeader,KOL)等,都应注意广告信息
和非广告信息的区别。但是这里会存在广告信息和非广告信息相混在一起的状态,在实务
中怎么标注“广告”标识就成了互联网广告中普遍存在且难以说清的问题。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
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
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
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这里就排除了商业性展示中的非广告信息,这里我们称为“商业必要信息”。也就是说,
不是所有网页中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内容都属于广告内容,这些商业性展示可能包含
广告信息内容,同时也可能包含“商业必要信息”内容。
商业必要信息主要是指:在商业性活动展示和介绍中必须向商品或者服务的接收者告
知的信息。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
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
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
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
况。”上述信息就是商家在商业性展示中必须告知消费者的信息内容,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样消费者才可能根据这些信息,对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充分的判断,避免做出错误
的选择。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商业必要信息”明确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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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31 23:46: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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