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电子商务法律概述
1998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
1999
欧盟《电子签名指令》
2000
美国《国际国内电子电子签名法》
2005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外:
1995
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所谓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
子密码进行
“
签名
”
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
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人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
1996
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国:
2004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确定电
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
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
利的法律坏境。
《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2
、对数据电文做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才
能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点面子文件。
3
、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4
、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电子签名法》明确
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要求。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2005
年
11
月
1
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
2006.3.30
开始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7.1
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06.3.17
开始实施
见稿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
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
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
三、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运营商应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买方权益、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严
格法律责任制度,即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权益,
运营商现行赔付受害者损失。运营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网络商品
和服务经营者追索损失。
四、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
介服务的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本特征为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本身
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但是作为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媒介,网络服务提
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却不可避免地要存储和发送信息。自从知识产权人
开始在网络上捍卫自己的专有权,追究网上侵权行为的责任,接入服务提供者、
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断被牵扯进
侵权纠纷之中,不断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
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负担过于沉重,就会损害网络服务业的健
康发展,进而损害整个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律不仅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责任标准,使责任风险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而且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加以适当限制,使之责任负担不至于过于沉重。统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判例及学说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看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他人的侵权行为
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严格责任,另一种是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的代表是瑞典于1998年5月颁布施行的一部法律。该法要求电子布
告板系统经营者负有在合理的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的内容的义务,其监督义务视
运营范围和方向而定。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基于其所负的监督义务,必须从
其系统中除掉含有版权侵权、情、宣扬暴露等非法内容的信息。
但是,网络上的法律保护发展到现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严格责任的国
家已经不多了。相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件都己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
者不负有监控经过其系统或网络的信息的合法性的义务。例如,1998年底欧盟委
员公布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的指令的建议草案”,就特别提出,网络服
务提供者不负有监控其发送或存储的信息的任何义务。监控义务以及严格责任之
所以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主要是因为脱离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控能力。不论责
任多么“严格”,都不能超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监控能力。如果他人的侵权行
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无法控制的,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就没有可以归结责任的因果关系。
二、链接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络,而网络也离不开超文本链接。超文本链接
已经成为万维网,甚至是整个互联网的灵魂。然而链接也“连”出了一系列麻烦,
不少网站所有者因为设置了通向其他网站材料的链接而被指控为侵犯知识产权。
然而从链接的技术过程看,设链者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HTML指令组成的
文档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用户的测览器一读这些指令,就能在链接的指引下,
访问被链材料所在的网站,把链接对象显现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在链接对象被
传输的过程中,确实有复制件形成,包括在用户计算机内存中所形成的暂时性复
制件;但是这些复制件既不来源于也不经过设链者的计算机(服务器),链接自身
并不复制任何材料。既然设链者根本没有“复制”被链对象,所以设涟者侵犯版权
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如果设链者使用他人的商标、商号作为链接的标志,
则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三、互联网环境下法律救济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人一旦发现某个网上站点存储有侵权材料,最希望获得的法律救济
就是将侵权材料从该站点上除去,制止侵权材料继续通过该站点向公众传播。责
令侵权行为人从网站上除去侵权材料已经成为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
经常使用的法律救济手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尚不允许个人注册域
名,所谓个人主页都是出某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器空间制成的。这些个入
主页都没有独立的域名。因此,如果在某个个人主页上有侵权材料存在,应当仅
责令从主页上删除侵权材料或者删除该个人主页,而不能简单地责令删除主页的
网址,否则就可能连提供服务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址”也不能幸免了。
五、商标
商标指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俗称
“
牌子
”
,在商业活动中又称为
“
品牌
”
。通
常由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构成,并依此来作为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区别。在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仍然是区别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但是其在表现形式
上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有的商标就是靠程序的执行来展现的,有的是以立体、
多媒体动画的形式表现的,并且,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动态网页制作技术的发展,
主页越来越成为电子商务中企业的形象代表,那么网络商标便成为该企业在网络
上主页的形象代表。网络商标的
“
视觉可感知
”
比传统商标的
“
文字、图形组合
”
更
加符合互联网信息动态性、交互性的特点,也更加丰富、更加复杂,也是电子商
务的日益应用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国传统的《商标法》并没有对这种网络
商标标识做出界定,所以工商机关及政府部门应及时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吸收国
外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才能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相比较,既有其特殊性,也存在
共同之处,因此,就其法律责任而言,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包
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1.民事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
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时,侵权人
的法律责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类:
(1)停止侵害行为。具体而言,法院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
(ISP)停止其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抢注”域名、取消非
法链接、停止在BBS电子公告系统、系统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行为。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
为的损害后果范围面更广,尤其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容易造成商标所有人的非财
产方面的损失,包括其商业信誉价值的损害。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责
令侵权行为人通过媒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
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O万元以下的赔偿”。电子商务的财务
计算、影响范围等与传统的商业形式有很大不同,加之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得发
生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因此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以后,给确定具体损失的赔偿数
额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的全球分布,
很难获得侵权人的具体的销售财务记录,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自然增加了难
度;另一方面,要准确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特别是商业声誉的损失也非易事。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用足以弥补的最低赔偿原则,即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
遭受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侵权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加以平衡,
如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必要且合理的诉讼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
费、鉴定费等,以防止出现有的商标权人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2.行政责任。根据《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
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责令行为人立即停
止侵权并处以,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
数额为l0万元以下。具体而言,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部
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
3.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
限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等极为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
对于在电子商务中的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
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即可以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七、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确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确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
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
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
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害行为。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商标
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的方式。前者如前文提及的擅
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或恶意抢注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
它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后者则包括电子公告板(BBS)经营者对他人随意上载的
知名商标标识的行为置之不理。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商标权的侵害行为,表现是多
种多样的,错综复杂,可以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间接的加害行为,可以
是单个人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多数人的加害行为。
2.损害结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结果是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
在网络环境的损害结果是指一定的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
灭失,商标的知名度手段损害,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
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客
观关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因果关系是指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
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
系时,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4.主观过错。前文已经论述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
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
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
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
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美国新
制定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例,在所列举的取得争议成功的三个条件
中,域名所有人的恶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八、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
相近似的商标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的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
提供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
知为要件。
3、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有投入市场
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成为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行为。
九、域名和商标权的问题
域名是用来指示互联网上网站的地址,它最早产生只是因为用来标识网站地址
的
IP
地址由
32
个比特位组成,不方便记忆使用起来也不方便,所以产生域名地
址。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企业一般把其名称中最具商业价值含量的商号注册为
次级域名,域名是现代企业的
“
网上地址
”
又叫
“
网上商标
”
,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域名注册者之所以如此积极注册域名,可能是自己要使用其域名,提高自己的知
名度,以便利用域名网上商标的作用获取更多的商业贸易机会;同时,有的域名
注册人抢先注册他人域名,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待价而沽,巨大的经
济利益促使一部分人提前抢注一些著名企业的域名。
2005
年
4
月
1
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
子签名法》)。它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
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
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十、电子商务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1.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
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等
特定的个人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经历等敏感性
信息,Email地址、IP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等网络数据。
2.通信秘密与网络活动踪迹保护
是网络世界最常用的通讯手段,用现代的加密办法,数字签名等技
术手段保护的安全,防止信息被盗,另外我们在网络上的活动踪迹,比
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也属于个人的网络隐私也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3.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的保护
我们每个人在上网、网上购物、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账号均
属于个人隐私。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隐私权已向其财产权性质方面发生了转移。
把隐私权视为私有权,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私有财产任何其他人都不得无偿使用
其私有财产资源。
十一、
“
域名注册
”
与商标权的冲突
“
域名注册
”
与商标权的冲突也是当前我国在网络环境下最突出的知识产权问
题是。虽然,
1997
年
5
月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
定》中只规定了
“
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
”
,但并没有
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
我国对于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途径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
1996
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我国的驰名商标加以保
护。另外我国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暂行
办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也可以作为维护我们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工
具。但我国的这方面的法律也存在不少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待于在借鉴其他
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把这方面的立法完善起来。
十二、网络隐私的保护及其它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
1.
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开他人隐私
未经他人的同意,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是对他人隐私权的
严重侵害。在互联网宜扬、公布他人隐私的途径主要有发送、聊天室、
新闻组等形式,非法将他人隐私暴露。
2.
黑客篡改、监看他人或利用木马程序恶意攻击对方计算机盗
取别人重要信息
黑客通过非授权的登陆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篡改信
息,有的并利用别人信息实施犯罪。
十三、电子商务税收
中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
时期内,中国不应对中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
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中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
外
,
以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
)
,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
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中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
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中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
相关的配套法律。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
商务暂时不会对中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
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
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
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中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中国的对电子
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
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
)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
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
)
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
2
)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
(
3
)税;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
提高出口退税税率
)
,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
)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
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
btob
电子商务建设,
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
)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
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
)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
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
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
中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
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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