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4: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邓钦文)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六户所

发布时间:

2014-10-0908:26:30

点击次数:67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

中为玩家所拥有的,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以特定电

磁记录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网络虚拟世界里含有

多种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ID(包括游戏人物的

等级、职业等特点)、虚拟货币(在游戏中所使用的

钱币)、虚拟装备(武器、饰品、护甲等)、虚拟动

植物(一些游戏玩家的宠物,采集的材料)等。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高速的发展,网络游戏所引发

的一些法律和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网络虚拟财产,

游戏账户和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运营商的法律责

任、玩家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直接阻

碍了我国网络游戏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笔者认为

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

平稳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正是因为网络虚拟

财产是随着网络而产生的,因此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

的依赖表现在各种各样的角、装备和货币中。它是

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是虚假的,只有通

过特定的网络游戏才能表现出来,不能把这个网络游

戏中的虚拟财产拿到另外的网络游戏上去使用。一旦

该游戏服务器上的数据消失了,那么这个网络上的虚

拟财产也就消失了。因此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

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制性。网络虚拟财

产具有技术限制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角的属性范

围、装备的属性范围都是网络游戏程序预先设定好

的,虽然在这个范围内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也超不

出这个范围。装备属性范围的设定,使装备的各个属

性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最大值的装备就稀少了。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交易是人类自古便

有的社会习性,也是必然存在的社会行为,人和人之

间的交流,交换,互相满足需求是社交的本质。网络

游戏作为虚拟社会,同样也不可避免这一特性,虽然

游戏内也存在交易系统,但虚拟社会毕竟是与现实社

会相连接的,当所谓的“极品”装备无法用游戏内价

值进行衡量或等价交换时,或是玩家不具备在游戏内

进行等价交换的能力时,自然会想到用现实社会的交

易行为来进行弥补,网络虚拟财产便以商品的形式在

现实社会中进行交易。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

交易网站的出现,使网络虚拟财产能在一个比较公平

的平台上交易,从而也呈现出一些电子商务的特征。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与其他商品一样,

虚拟财产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玩家的时间、

技术、资金等的投入使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

物一样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其一,虚拟财产是有价

值的。虚拟财产的获得有两种方式,玩家或者通过自

己不断练级获得,或者通过离线交易直接获得。本质

上这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卖方通过辛苦练级

所得,其往往也要为此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

戏点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时间、精力、情感等诸

多无形的付出。其二,虚拟财产的有用性。虚拟财产

的获得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能够

给人们带来网络游戏上的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也满

足游戏运营商赚钱的需要。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上

的价值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体之间

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接受。

(五)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的

期限性这一性质对其法律性质的确定有着非常重要

的作用。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的一个部分,并依

赖着网络游戏而存在。网络游戏则是网络游戏服务商

向市场推出的一种依赖于网络的娱乐项目,网络游戏

作为一种服务性商品,它必定随着游戏服务商的经营

成本、经营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

务期限,从而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

的期限性,而期限的长短则完全取决于游戏服务商本

身的经营状况。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观点评析

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问题,众说纷纭。归纳

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所有权说。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

电磁记录,是一种广义的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

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

有当然的所有权。游戏供应商只提供游戏的场所并负

有保管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玩家的利益,

但在理论上却有不妥之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排他

性,是一种绝对的最完全的权利,而玩家对虚拟财产

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只要运营商停运或注销,

那么这些以电子数据显示的虚拟财产将会消失。

因此玩家不可能拥有绝对的完全的效力。同时由

于网络的不确定性,使得许多通过不当的途径而获得

的虚拟财产运营商也没办法删除。所以单纯的用所有

权来解释,就不会显得那么恰当了。

(二)知识产权说。该观点主张网络虚拟财产是

玩家的智力成果,认为玩家智力性的劳动投入才创造

出网络虚拟财产,并创造性的搭配组合出独一无二的

网络游戏角。游戏开发商只是创造了这些复杂角

的骨架。他们并没有开发玩家独特的个性,因为玩家

排他地控制角的某些特征,比如,角和游戏中其

他角会建立某些关系和联盟,而游戏开发商并没有

控制角的这些特征。然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未规定虚拟财产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玩家

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不是知识产权。此外,从法理

上分析,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虚

拟财产并不是玩家思想的表达载体。因此,玩家对虚

拟财产享有的权利不是著作权。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存

续、占有和支配权等方面不同于民法的物权,基于其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

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准物权。将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

享有的权利看作一种准物权具有以下优点:第一,

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玩家的利益。实践中,经常发生第

三人窃取玩家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网络游戏服

务商擅自删除玩家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将玩

家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定性为一种准物权意

味着除玩家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玩家拥有

的虚拟财产的义务。这有利于防止侵害网络虚拟财产

权行为发生。第二,有利于更好地规范网络虚拟财产

交易行为。当前玩家之间进行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频

繁发生,却缺少有关规制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

法规,这不利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解决。将玩

家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定性为准物权意味着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

关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移转的时点、风险的分配、责任

的划分以及公示方法等都可以准用物权变动的相关

规则,这将给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解决带来极

大的便利。

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制的初步构想

(一)虚拟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制。虚拟

财产关系,主要就是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和玩家与玩家之间的债权让与关系。因此,对其进

行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调整好玩家与运营商、服务商的关系。

运营商作为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若其违反一般安

全注意义务,不保存相关数据资料,则在实践中出现

的虚拟财产纠纷往往无法解决。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

其责任的情况下,运营商为了压缩成本而不重视对用

户历史数据的保存。在出现纠纷时,由于没有明确的

法律法规来规范运营商的行为,所以运营商往往逃避

责任的承担。因此,在法律上明确运营商的法律地位

和法律责任已是急待解决的问题。服务商基于技术、

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

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若

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承担败诉的后

果。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一种类似“过错

推定”的责任。同时,对用户而言,其也要就自身虚

拟财产权利所有者的身份及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尽

一般的举证责任。如当时提供注册时的用户名,有效

邮箱和有效证件或者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或其它证

件复印件。

其次,对玩家与玩家之间的关系加以区分和规

制。在虚拟的环境中,玩家以虚拟身份进行的游戏对

垒攻击侵害另一玩家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属于虚拟世

界的内部事务,玩家在通过注册与运营商达成协议

并实际进入到这种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就意味着同意

接受这个特定网络环境在其自有的规则内给自己带

来的一切可能的后果,其不须现实的法律调整。反之,

现实世界中玩家与玩家就虚拟物的转让形成的合同

关系,就盗窃虚拟物或以虚拟物为诱饵进行的行

为而构成的侵权关系应当接受现实社会法律规范的

调整。游戏中一些玩家与玩家之家,存在的那种如欺

骗点卡等行为也大量存在,所以对玩家和玩家之间的

关系,网络游戏玩家应该要对此加以认真对待和区

分。

再次,对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的权限加以限制。

由于网络游戏产品的期限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

期限性,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应由现行法律加以规

制。运营商一旦决定终止游戏的运营,要通知服务商

对用户尽提前告知义务,且运行商必须对游戏终止的

原因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曾经闹的轰轰烈烈的九城

和网易争夺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在以网易获得最终

胜利而落幕,当然对于游戏玩家来说,关心的是自己

所在游戏中的数据能否顺利保存,因此对于网易来说

转移游戏玩家的所有资料以及九城是否甘愿付出玩

家的资料又成为了一个问题,在这里,很明显就表示

着游戏运行商对终止游戏的权限还是很大的,好在,

九城公司在决定关闭游戏服务器的时候对玩家提前

告知,而且同时,网易公司对游戏玩家的数据也在平

稳地转移。

(二)对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制。随着虚拟财

产交易的出现,它所带来的纠纷就不断发生。虚拟财

产交易过程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交易安全系

数小。虚拟世界的身份的不可知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

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使得法律责任

的究责率极低。其二,交易规则的缺失使得纵多交易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和欺诈无法可依。因此,唯一

可行的办法是积极通过法律来引导规制虚拟财产的

交易,促进网游业的健康发展。

其一,从立法上为虚拟财产交易制定规则。虚拟

财产交易的规则缺位是导致纠纷多、解决难的根本原

因。因此,要解决问题,必须从制定交易规则入手。

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机制,既可以引

导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又便于事后发生纠纷时易确

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二,建立交易平台,规制交易过程。许多玩家

在交易时没有规则可供参考,难于控制交易过程,建

立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与网下交易平台,实现虚

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给交易制定一套任意

性的程序规范以供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参考,也有利

于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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