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2: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

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处以、拘留。”

《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

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

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

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11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

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

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

法予以支持。”

第15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

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

留或者500元以下: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

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

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

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

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

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

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

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2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

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

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

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

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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