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更新时间:2024-11-05 20:44: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企业改制方案)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网络犯罪既损害国

家形象,又影响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犯罪

的危害不容小视,必须依法惩处。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络违反犯罪的

惩治力度,市局法制支队整理、汇编了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

供各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参考适用。

一、常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

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

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

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侮辱、诽谤、盗窃、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支、弹药、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组织他人出卖人

体器官的;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利用手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假冒银行、公安机关或以银联、办案民警的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

行或者公私财物的;

2、散步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虚假内容或者教唆犯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

3、非法销售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淫秽物品、

、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

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嫖娼的;

5、多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

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的相关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

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

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

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

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

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

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

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

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

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

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补充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

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

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三百七十

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

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

运行的。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

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据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

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有违法

所得的,除了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

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

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受到损害;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

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利用互联网组织组织、联络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2、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劵、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

假信息;

5、在互联网上建立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连接服务,或者传播淫

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

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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