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七章法律渊源
第七章、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
现形式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①制定法(法律+规范性文件)②判例法③习惯法
④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为学说or公平正义观念我国的法律渊源,制定法被
视为第一位法源,判例在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①宪法(根本法)、②
基本法律(人大制定)、③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④行政法规(国务院)、
⑤地方性法规(省一级的人大及常委会)、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⑦规章、
⑧军事法规和规章、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⑩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
一般分类1)成文法vs.不成文法(根据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成文法又称
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and判例法)2)根本法vs.普通法(根据法律地
位、效力和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同划分)(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
是宪法)3)一般法vs.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范围不同划分)(一般法特别法是相
对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前提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位于同一位阶)4)国内法vs.
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划分)(国际法主体是国家是国家
间制定的,国内法国家特定条件下才为主体)5)实体法vs.程序法(根据规定
内容不同划分)(是指以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为主的法律vs.是指以
保证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特殊分类1)公法
vs.私法(适用于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
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
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2)普通法vs.衡平法(英美
法系)(普通法指11世纪法官通过判决形成的判例法、衡平法指14世纪后对
普通法修正补充而出现的判例法)3)联邦法vs.联邦成员法(多用于联邦制国
家)(联邦法由联邦中央定、成员法由联邦成员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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