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0: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河南食品安全)

法理学温习要点

一、法理学的学习方式

法学研究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讲,其大体

的研究方式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式和实证分析。

(1)价值分析方式

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标准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非是目的,而是实现

必然价值的手腕。也确实是说,社会中所有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

值选择的活动。正因为法与价值间有着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价值分

析就不能不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式。

(2)实证分析方式

实证分析方式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大体方式,其要紧特点是通过对体会

事实的观看和分析来成立和查验各类理论命题。在法学研究中,可资运用的

实证分析方式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要紧的有以下五种:社会调查的方式;

历史考察的方式;比较的方式;逻辑分析方式;语义分析方式。

二、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

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其突出。把握法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关于有效地

学习法律知识,把握法律思想,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是十分必要的。

法学同哲学的关系十分紧密,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老是以某种

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

内在的联系,专门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

学双重性质。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经济分析法学派,经济分

析法学。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紧密的、彼此交织的关系。一方面,法学

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因此,法学和

社会学有很广的一起论题。法学与历史学有着紧密的关系,法律和法学都是

历史的产物。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因此逻辑学与法学

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核心是法律推理问题。

3、法律职业一起体的进展前景

广义的法律职业一起体,是指除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检查官这

一大体主体外,还包括制定法律的立法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的全

部。能够归纳为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材,又称为法律实践者,要紧指法

官、律师、检查官和立法人员、公证员等。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材,又称法律

研究者,要紧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

材,如书记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

当前,我国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失望,其实质是对法律职业体的失

望,致使这一结果正是法律职业者的素养结构的缺点和实践能力的平庸,而

这归根结底又是法律职业一起体未能发挥其作用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

互动性的因果关系。法治是二十世纪的中国的要紧追求,从二十世纪初的“变

法”到“革命”直到今天的依法治国,这其中涌动着的是中国人对法治的探

求和向往。但是,在二十世纪的中国法治进展史上,一个应该受到充分关注

但却并未取得中国法学理论界充分正视的问题是:统一而又稳固的法律职业

一起体关于中国实现法治的深层意义。

很显然,关于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治行程,已经没有理由再轻忽如此一

个对中国法治具有瓶颈作用和功能的问题了。尤其是关于实现法治的进路而

言,构建法律职业一起体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不然所有的法治图景及

立法者与法学家的尽力都将子虚乌有,无法付诸实现。法律职业一起体应是

一个以意义勾连起来的职业一起体,通过度享一起的原那么和信念而对法律

价值、法律制度有一种自觉的、趋同的偏向和能力,一起肩负实现法治的历

史使命。但是,如此的意义一起体,在目前的中国法律职业体之间却远未

形成,相反,却存在必然程度的割裂势态。

建构法律职业一起体的途径:法律教育的从头定位;重塑法律职业的理

性伦理精神;强化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

4、原始社会的适应与法的区别

第一,二者表现的意志不同。氏族适应反映氏族全部成员在利益高度融

合基础上形成的一起意志,法那么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

意志。

第二,二者产生方式不同。氏族适应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

法那么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利的进程中,成心识地创建

和成心识地对原有适应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第三,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适应也确实是每一个氏族成员自幼养

成的行为适应,它依托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领袖的声威来保障实施。

法的实施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

第四,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适应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

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那么适用于国家权利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第五,二者的全然目的不同。氏族适应是保护一起利益,维系社会成员

间平等合作关系的手腕。法那么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

成立和保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5、如何熟悉法的本质

法学界传统学说在法的本质问题上采取了二元论的态度。即对剥削阶级

法的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通说中关于剥削阶级法的本质说明为三层次:

(1)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经济之外因素对法的阻碍

今世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或全部人民一

起意志的表现。

张恒山先生在其《法理要论》中那么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讲解,他以为在

法的本质问题上,统治阶级意志论具有无法克服的缺点;并进一步论证了用

社会契约论说明法本质的合理性。

6、关于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是由哪些大体的因素或元素所组成的。依照系统论的观

点,法律能够被看做一个系统,它与任何系统一样,也是由假设干要素按必

然的结构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法的要素的种类:概念、规那么和原那么。

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类事实进行归纳,抽象出它们的一起特点

而形成的权威性范围。概念是适用法律规那么和原那么的前提。

法律规那么,是法律中明确给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样性规定。

它适用于某一类人,而不是对某一件特定的事、特定的人作出规定。法律规

那么是法的主体。

法律原那么是能够作为众多法律规那么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固性

的原理和准那么。与规那么相较,原那么的内容在明确化程度上显然低于规

那么,可是,原那么的适用范围远广于规那么。

7、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要紧问题:

(1)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时有发生

目前,部份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致使执法部门工作范

围重叠和交叉,看上去“大伙儿都好管”,但碰着“棘手”的问题时,却大伙

儿都不管。

(2)执法不公阻碍执法的严肃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为了及时应付各类突发情形,法律、

法规给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行政执法的程序时有疏漏和错位

依程序执法是表现行政合法性的关键。部份行政执法行为中还存在着重

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4)行政执法人员的素养良莠不齐

由于行政权利作为公共权利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因此现代行政执法体

系要求既懂法律又懂专业的人员来利用行政权利,从而确保行政权利不被滥

用。当前执法人员素养良莠不齐,部份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计谋与建议:

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整体上取得了必然的进步,但问题仍然存在,人

民众对某些问题反映还比较强烈。对此,咱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踊跃适应形势法制的要求。政府部份要自觉

转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转变的传统观念、工作适应、工作方式,摆正自己与

人民众的关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真正做到效劳政府、责任政府、法

治政府。

(2)巩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

的核心,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同一视为职

责,以责任约束权利。

(3)增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治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公事员是行政

行为的实施者,他们的素养高低,直接阻碍本区依法行政的进程。实现法治

约束下的公事员自觉的依法办事,是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全然,不然,再完

善的制度也会被与之不相适应的观念错位和水平低下所扭曲,乃至失去制度

的意义。

8、关于培育遵法意识

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确实是公民的法律意识。

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遵法观念、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及法治

信念是能够通过教化而实现的。因此我国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

于再公民中大体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一直把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

民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来建设。通过20

年的“三五”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必然程度的提高。可是。咱们

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的成效并非睬想,为改变这种状况,咱们要对普法

的方式方式进行改良,专门是改掉那些形式主义的东西。

当前,普法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不仅是法

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遵法的思想基础和精

神条件,是遵法品质的核心。对法律的信仰是遵法坚实的思想基础。

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遵法品质可不能自发形成,它必需通过包括普法

教育在内的多种手腕和方法成心识地加以培育才能形成。法律意识的培育和

良好遵法品质的养成是相当艰巨的,要通过一个长期的进程,为使普法教育

这一项长期而艰巨工程有效地进行,普法教育的途径选择是相当重要的。普

法教育的有效途径一样来讲要紧有: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公共传媒、司法

实践和送法下乡等。

9、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

依照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体系大致可分为两大部份:

国家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

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要紧包括:(1)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检察机关的监督和

审批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众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类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其目的在于

保证法律实施的合法性。其特点是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利,没必要遵循必然的

法律程序和形式。但社会法律监督乃是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要紧包括:中

国共产党的监督;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众

的监督。

10、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

政策通常指必然阶级、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必然目的和历

史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及制定的活动准那么。法与执政党的政策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在我国,法和执政党政策在经济基础、

指导思想、历史使命和全然任务等方面是高度一致的。

(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

第一,二者表现的意志不同。政策代表党的意志,而法律代表国家意志。

第二,二者的结构不同。政策能够要紧由或完全由原那么性的规定组成,

能够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那么;法律那么是以规那么为

主。

第三,二者实施方式不同。政策要紧靠宣布道育和党纪保证明施;而法

律那么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

第四,二者的稳固性不同。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法律那么具有较

高的稳固性。

1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根支柱,是人类社会及其活动不可缺少的永

久质素。只有法律与道德的合作共生,才能形成和维持和谐稳固、错落有致

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成为人类生存和文明的基石。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

律与道德并举并重,使之彼此配合,彼此和谐,以道德引导于前,法律鞭挞

于后,令人类生活相率纳入正轨。但事实上,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实践中无

处不在。大体来讲,二者冲突的情形无非有两种表现。一是合法而违抗道德;

二是合道德而违抗法律。(可列举实例予以说明)

12、如何明白得价值

咱们以为,把握价值的内涵,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单有主体的需要,或单有客体的

属性,都不能形成价值。关于法律而言,不管是效率仍是公平,都是它应当

追求的美德,但社会生活不是蛋糕,生活是流动的、转变的,作为两种不同

的价值追求,人们很难武断地决定哪一种的价值更高或是相反。因为价值那

个东西,既有客观的一面也有主观的一面。

第二,作为“价值”的这种统一,是主体统一于客体,仍是客体统一于

主体?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在理论上的一个必然前提,是对价值主体做了整

体化的、一样的、稳固形态的说明或假定,即依照“主体不变,价值取决于

客体”这种思路进行研究。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那么是第一强调价值主体

——人的具体历史性和个性多样化,而把客体放在大体稳固的形态下加以考

察,其大体思路是“不管客体变不变,具体的价值以主体的需要和结构、尺

度为灵魂”。比较两种方式,各有其合理因素,但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在理

论上更深刻、更全面,在实践上更复杂、更深切。

第三,主客体统一的方式是实践。价值的形成是人们在改造自然和改造

社会的进程中进展起来的,离开了实践,人们就无所谓需要,也就无所谓价

值。

13、关于法的目的价值名目

关于法的目的价值名目从来是一个人言人殊的问题。可是,毕竟有一些

价值,为人类所永久追求。例如:正义。法是实现正义的手腕,法的价值之

一在于实现正义。

人权。也是现代法最大体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

标志,也是一切进步法的大体特点,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大体标志。

秩序。必然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秩序乃是组成人类

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大体目标,而法律也在成立和保护秩

序的进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

效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日趋受到重视。如何明白

得效率,如何熟悉和处置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运用法律机制增进效率的

实现,是法学理论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

1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尽管是调控社会的要紧手腕,但是,这种手腕也存在着诸多不足。综

合起来,法的要紧局限性表此刻:

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腕。法律

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腕,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

第二,法律调整范围不是无穷的,而是有限的。

第三,法律的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总之,咱们只有正确熟悉到法本身所存在的局限,并采取相应的方法,

才能充分发挥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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