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中国文化

更新时间:2024-11-07 08:43: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对赌是什么意思)

法学与中国文化

摘要: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不仅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当今

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应该尽可能的把所学知识运用于

生活实践中,将专业知识与中国传统文化、社会现实相结合,争取在未来职业中

创造更多的文化价值。

关键词:法学中国传统文化社会文化价值如何做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亦称华夏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

也是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文明之一。中华文明史源远流长,若从黄帝时代算起,

约有4700年。举世公认,中国是历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之所以中国能拥

有这样悠久的历史,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其文明的不断发展和延续。中国的传统文

化,它是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

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凝聚力。

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本身具备文化科学价值。

中国的法也有着悠久的历史积淀。作为法学的学生,我也对中国关于法学的

历史做了一些了解。

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籍就有政治法律思想的论

述,主要指王权神授、法由天定,法律具有神圣性,这跟西方没有区别。春秋战

国时期形成了“儒、道、墨、法”四大法学流派。而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实质

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端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

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

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从宏

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也各有不同。按照发展的阶段及风格特

等粗略的标准来划分,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

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

一、中国早期法制(奴隶制法制时代)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

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

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

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战争

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包括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

这两千余年的法制历史。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

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度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在

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

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

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

三、近现代法制从公元1840年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遭受西方列

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内忧外患中,中国社会也开始了艰难的转变。从法

律上看,这种转变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

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

由此可见,在中国,法学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部分之一,而许多传统文化对

法也是有着必可磨灭的影响。较为明显的是儒家与法家的影响。

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

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

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

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

特征。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

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

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后世儒学随社会发

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

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

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

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

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从这几

句话我们可以看出,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

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

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

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

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

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

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

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

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

思。

而如今,法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近代著名思

想家梁启超在解释他对自由这一概念的认识时,曾涉及到文明、自由和法律三者

的关系。其大意是:真正的自由并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团体的自由;个人的自

由是野蛮时代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则是文明时代的自由。文明自由是指由于法律

之下,服从法律的自由。“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

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灭”:

“文明自由者,自由于法律之下……故真自由者必能服从。服从者何?法律也。

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箝制我自由者也。由此,法律与文

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1982年宪法序言中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

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战略方针是: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努力建设高

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具

有重要意义。

我国自二千多年前的《法经》到今天社会主义的法律,不仅体现了不同的社

会、经济、政治制度,不同的阶级、等级关系,不同的思想道德体系,而且也体

现了不同发展水平的物质文明和知识文化。历史学家、考古学家之所以重视《汉

穆拉比法典》或《秦律》之类古代法律的发现,就因为这些“法律”为我们提供了

古代社会中包括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在内的各种宝贵资料,这种“法律”本身也就

构成了我们所接受的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古代法律中常见到的债务奴役、同态

复仇或神明裁判等制度,不仅表明了当时存在了奴隶制的社会制度,而且也表明

了那些时代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较低的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计划

生育法、空间法或城市规则法是只能在现代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条件下

产生的。这些就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价值。

作为法学的学生,在专业学习中,不应该做做单纯死磕书本,自认为熟悉法

规法条就是学到家的纯粹法学学生,而应该放眼生活,放眼社会,例如在学校

可以积极参与班级组织的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利用各种机会感觉法学的真正

现实意义,假期里也可以走进律师事务所,走进法院亲身体验法律的作用,这

些不仅能提高我们对法学的兴趣,也能促进我们的法学学习。尽可能的把所学知

识运用于生活实践中,将专业知识与社会现实相结合,争取在未来职业中创造更

多的文化价值。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21:05: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4989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