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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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答: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密切的关联,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联系
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
会主体设立。而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具体是指一方由
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如果将法律义务称为第一性义
务,那么可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①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
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②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
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③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2.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道义责任与社会责任都是对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所提出的不同理论,但两者有很大差别:
(1)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
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
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
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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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
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
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
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
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3)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
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
素的重要作用。
(4)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道义责任论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
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社会责任论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
性和主观能动性。
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
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
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
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
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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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
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
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
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
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
义。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
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
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
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
响、环境等因素进行。损害结果是由一定的因果关系所引起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因果关系
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4.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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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含义
①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
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②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③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
关系。
④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①法律行为显著特征就是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有两个表现:
a.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而调整和规定法律行为的就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
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哪些行为能为、哪些行为不能为,并对法律行为进行肯定
性或否定性的评价。
b.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即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
的法律关系中,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结果是法律
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判断法律行为结果,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
由法律规范根据结果确定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如果是违法的,则行为人要承担一定的法
律责任,所以违法的法律行为,包括违约行为(法律对其否定性的评价)会导致法律责任的
产生。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任何一种具体
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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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如果无理拒绝或迟延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责
令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由于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对法律关系的无理的不合
法的破坏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③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
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
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④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并对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层面的评价,并直接规定法律责任的产生
及适用。法律行为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并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和消灭,受法律规范的
评价,如果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则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关系以法
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对法律关系的无理的不合法的破坏将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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