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
“试论法律的目的”
学院:东方科技学院年级:2011级
班级:法学一班姓名:刘湘宇
学号:2指导老师:涂小雨
摘要: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去研究法律;法学家
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中各自运作过程中证明
自身的;他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
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
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
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法理学-庞德)
关键词:法律目的法理学庞德
正文: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已经有两年之久。
对于法律一词我并不陌生,或许该说我们都不陌生,从小接
触的教育当中,法律给我们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感觉。高
中的课本之中也给我们介绍法律的性质,那时候我知道了法
律具有强制性和阶级性。那么法律还具有什么性质呢?法律
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俗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
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性质包括:(1)公
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
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被允许变革,当然
这种变革需要慎重;(3)强制性,法律史一种特殊的社会规
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应该遵守它。(百度文库)
不过我总是在思考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在中国古代,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
那么放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呢?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
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他
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社
会控制之一的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
目的来看法律律令应该是什么样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
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
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在能够
实现对法律利益的保护。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尽可能
地、合理的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
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庞德研究了利益、利益分类和
对利益进行平衡的价值问题。庞德把利益定义为:“人们,
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
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
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
东西。”为此,庞德研究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等三类利益。
在此基础上,庞德指出:诚然,我们不能绝对回答这一
问题。但是,法律的全部意义是一个实践问题。不能绝对回
答,不等于说,我们不能对自己尝试做的,并在实际上大致
可达到的东西,描绘一幅切实可行的蓝图。在庞德看来,利
益理论将相对地回答法律目的的问题。与康德和斯宾塞不
同,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主要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
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在20世纪,应该用更加广
泛地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
这段法律历史”。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庞德考察了
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和“在法律律令和法律
准则中的发展”,明确将法律的目的称作“正义理论”他说:
“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
如何研究法律的目的?庞德认为:“我们既可以用历史
的方法也可以用哲学的方法来处理法律目的这个问题或何
谓正义这个问题。我们既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
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也可以对那些
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
我们不仅要追问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什么?与此同样重
要的是,我们还必须知道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在何
时以及为什么或为什么可能与有关争议的经济观或政治观
或伦理观相区别的。为了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必须考虑
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以及为什么会变成它现在这个
样子的。
在法学的历史发展中探索法律的目的。庞德追思了从古
希腊到20世纪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探索法律的目的。他
的《法理学》(第一卷)第八章的标题就是“法律的目的:
在法学思想中发展”。他在本章一开始,便明确宣布要探究
法律哲学,亦即探究法学思想中发展起来的法律目的,而这
种探究要从古希腊开始,因为古希腊人有关社会控制目的思
想不仅支配了古罗马世界,而且最终在极大程度上还控制着
中世纪世界。在这里,庞德非常明确地吧法律的目的等同于
“社会控制目的”。庞德认为,原始社会对有关法律目的的
问题所作的回答就是“法律乃维续治安或和平的一种手段”。
古希腊人则超越了这一认识,他们将法律的目的是为“维护
社会现状”,“而所谓维护社会现状,乃是意指是每个人都固
守于其命定的地位进而防止他与其他同胞发生冲突”。
古罗马人将古希腊人视法律秩序为一种维护社会现状
之手段的理想。西塞罗认为,法律的目的,即制定法的基础
并不在制定法中,而是在那种内在自然的道德精神中。这种
内在的自然精神便是正义。《查士丁呢法学纲要》称:“正义
乃是这样一种既定且恒久的目的,他把每个人的东西都归自
己所有。”
重视基础了神学一哲学的自然法观念之外,没有给法学
理论做过任何重大的贡献。在法律的目的上,托马斯·阿奎
那一如古罗马人,认为正义的原则便是把每个人的东西贵每
个人所有,至于什么是一个人自己的东西,则是由社会秩序
所确定的。
在我所阅读的大多数书籍中,我们一般认为,法律的目
的是有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类意识活动的结
果,是主体对法律价值的追求,这种追求产生于法律实践并
通过价值对法律实践进行批判。
像一开始所说的法律的目的具有主观性,目的是人类意
识活动的结果。我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指人在制定或实施
法律之前对其行为后果的较为明确要求、盼望和设想、只有
人才有目的,目的是人的理性和自觉能动性的表征。马克思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蜜蜂建造房的本领是人间的许
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是从一开始就比最灵
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就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
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就法律的目的而言,立法者
在立法的时候,就应该已经考虑了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而他
们所想的就是当事时的一种法律目的,制定出来的法律要调
整何种社会关系,具体的法律规范怎样调整法律关系,法律
规范在一部法典中的地位及怎样实现法典内部的结构平衡,
发电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怎样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
部门之间的平衡以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等,这些都是立法
的目的,是立法者主观愿望的体现。当建立法律实现体系的
时候,法律的目的主要体现在怎样实现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
所体现的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的基本价值。即建
立怎样的司法制度以实现程序正义并最终达成实体公平,怎
样使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成为公民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
必不可少的内容并最终转化为公民的行为习惯。
辩证的思维告诉我们,一切事物都是有矛盾的,法律具
有主观性,那么它也会具有客观性,从一般意义上说是主观
的产物,属于主观范畴。但是一时从来都是源于并错在并由
物质生活条件所约的,这表现出意识的客观性,就法律的目
的而言,他不是固有的存在物,不是发的固有属性。马克思
主义认为,法的客观性主要是指法律的内容是一定物质生活
条件的反映没决定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一定的物质生
活条件又是历史的形成的,反映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法律的
目的也是这样,他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这种
意志化形态实际上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运动过程中所必
然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是主题
对法律价值的指向和追求。
法律的目的通过其追求的法律价值对法律实践进行评
判。法律的价值与法律的目的一样,都是理性的产物。作为
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的法律价值是判断法律善恶的尺
度,法律目的通过对法律价值中的部分或全部的指向,间接
实现对法律实践的评判。
综合以上,法律的目的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庞
德在《法理学》(第一卷)中以一半的章节研究这一问题足
见他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虽然我们不必同意他的法律的目的
就是社会控制的思想,因为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各个国家和地
区的条件是不尽相同的。庞德的法学思想产生于20世纪前
半叶,是与美国社会经济高度发展,资本高度集中,社会矛
盾空前突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但我们仍可以从他的法律
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法律的目的
主要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
求”以及法律目的的“全部意义是一个实践问题”的思想
中得出有益的气势启示和`结论:法律的全部目的就是在法
律实践中对法律价值的追求和实现。对庞德时代的美国如
此,对当今的中国也是这样。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文显教授称庞德的法学为“社会工程法学”。参见张文
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
3.庞德:《法理学》(第一卷)
4.百度文库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21:00: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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