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法理学的认识
我对法理学的认识
我觉得法理学就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法理学以思想探
索为其学科特征,需要从以往的各种思想成果中获得精神养料。法理学具有批判性与反
思性,需要结合时代的条件对以往的知识确信进行挑战。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就是什么”。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
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与语境的理解。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就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
答法律就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就是一种争议的态度?
或形式?正统性就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
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就是如何形成的。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
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
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
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
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
党与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就是它的普遍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
受到一定规律的支配。法的现象的发展变化过程,也不可能超脱这些规律及其关
系的制约。一定的法的现象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着法的现象的本质性特征,反映
了法的现象发展过程中固有的、稳定的、必然的与经常重复的联系与依存关系。
因此,法的现象发展的规律就是客观存在的,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
能任意废弃它们,而只能认识与利用它们。二就是它的宏观性。法理学就是在一
定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与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
象的。纵览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过程及其现实的法律生活,我们会发现,
法的现象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确乎琳琅满目,复杂多样。但就是,构成法理学研究对
象的法律问题,应当就是那些能够反映法的现象领域普遍规律的宏观性的重大问
题。三就是它的基础性。如上所述,既然法理学的基本任务在于揭示法的现象领
域的普遍性规律,研究法的现象领域的宏观性问题,那么,就必须形成科学的概念
与范畴,建立起严整的法学理论体系。法理学要研究反映法的现象运动过程的基
本概念、范畴之间的有机网络的形成与发展过程。这就是法理学成为一门科学的
基本标志,也就是法理学与其她学科相区别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认为,法理学就
我对法理学的认识
是以法的现象运动的普遍性规律与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就是认
识与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就是法律科学体系这座宏伟
建筑物的基础性学科。
我觉得学习法理学不应该只就是记住一些理论知识,而就是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
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与常识的局限的作用。通常,我们
认为最可靠的法律知识,实际上可能就就是最需要反思的。
法理学的根本的意义与作用就就是“启蒙”。启蒙就就是帮助人们摆脱常识与偏见的束
缚。一个人在从事法律工作或者进行法律学习之初,并不就是带着空白的头脑进入法律
知识领域的,她们就是有文化的,经过一定的知识考核的,甚至也通过一定的影视作品与
其她文艺作品、传媒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或多或少具有一些“法律知识”的;在从事法
律学习与法律工作的过程中,她还就是作为具有一定的专门的法律知识的人存在的。这
些都构成了她认识新的法律问题的先见或者偏见,其中许多知识对她而言都具有常识性
的正确性。但就是,这些我们用于学习法律与解决纠纷的知识究竟就是否可靠呢?法理
学的任务就就是对此进行检验,或者说,为那些需要检验自己知识的可靠性的人们提供
一个检验方案。也就就是说,在许多情况下,我们都会认为自己关于法律的某些见解就是
毫无疑问可靠的,但就是,实际上情况可能并非如此。伽达默尔曾经指出,每个人都就是
带着偏见去阅读与接受新知识的,偏见本身就就是理性的组成部分,就是正当的、合法
的。她的观点至少说明每个人都可能从偏见的角度瞧问题,都存在一定的认识上的局限
性。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20:47: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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