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初阶期末复习资料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by闫、周、李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三世
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
法律学问。
【Z】A.公元前254年,柯隆加尼乌斯担任了大神官开始公开场合
讲授法律。
B.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使法律知识成为世俗学
问。
2、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学是
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理解】中国古代对法学的理解和西方对法学的理解
A.中国:以承认法之正当性和遵守为要义,强调惩罚性。
B.西方:以批判和促进变革推动其更新发展为要义。
3、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
“刑名之学”。
4、魏明帝国家设立“律博士”,“律学”一词才正式出现。
秦代开始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注释。该注
释是以儒家原则对法律为主的成文法、讲习和注释。
律学:滥觞于秦朝,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唐朝达顶峰,之
后则衰落。
5、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代的《南齐书》
【Z】辨析:法学VS律学
A.承认现行法的正当行为前提
B.二元结构的区别
C.自己总结
6、汉语中现代意义的“法学”,最早由日本传入我国。1868年日本
法学家津田真道首次用日文汉字“法学”二字来对应翻译英文、德文
等系文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随后在维新变法时期该词汇传
入我国。
【Z】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呼吁“今日非发明
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
7.法学的三个层次:
a.知识之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这是法学最基本的层次。
b.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
C.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
8、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了“法理学”一词,
是日文汉字。
9、在西方,“法理学”一般称之为“法律哲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博登海
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10、前苏联过去一直把法理学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这一名称自
20世纪50年代传入我国,一直影响到80年代初期。20世纪80年代
初,北大法律系出版了全国第一本《法学基础理论》,标志着中国学
术界法学与政治学的分立。此外,2008年,M.H马尔琴科《国家与法
的理论》在俄罗斯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权威性。
11、德沃金:《法律帝国》——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
他方面之间,不能画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限„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
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
重视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意义:使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
支学科起到全面的统帅作用,又使法理概念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进一步
认可和说明。
【本章名词解释】
1.法:是体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
规范的总和。
2.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
3.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
门社会科学。
4.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
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的一般原理。
5.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
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19:08: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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