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导论整理

更新时间:2024-11-07 00:18: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总法律顾问制度)

法理学初阶期末复习资料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by闫、周、李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三世

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

法律学问。

【Z】A.公元前254年,柯隆加尼乌斯担任了大神官开始公开场合

讲授法律。

B.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使法律知识成为世俗学

问。

2、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学是

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理解】中国古代对法学的理解和西方对法学的理解

A.中国:以承认法之正当性和遵守为要义,强调惩罚性。

B.西方:以批判和促进变革推动其更新发展为要义。

3、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

“刑名之学”。

4、魏明帝国家设立“律博士”,“律学”一词才正式出现。

秦代开始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注释。该注

释是以儒家原则对法律为主的成文法、讲习和注释。

律学:滥觞于秦朝,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唐朝达顶峰,之

后则衰落。

5、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代的《南齐书》

【Z】辨析:法学VS律学

A.承认现行法的正当行为前提

B.二元结构的区别

C.自己总结

6、汉语中现代意义的“法学”,最早由日本传入我国。1868年日本

法学家津田真道首次用日文汉字“法学”二字来对应翻译英文、德文

等系文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随后在维新变法时期该词汇传

入我国。

【Z】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呼吁“今日非发明

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

7.法学的三个层次:

a.知识之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这是法学最基本的层次。

b.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

C.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

8、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了“法理学”一词,

是日文汉字。

9、在西方,“法理学”一般称之为“法律哲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博登海

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10、前苏联过去一直把法理学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这一名称自

20世纪50年代传入我国,一直影响到80年代初期。20世纪80年代

初,北大法律系出版了全国第一本《法学基础理论》,标志着中国学

术界法学与政治学的分立。此外,2008年,M.H马尔琴科《国家与法

的理论》在俄罗斯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权威性。

11、德沃金:《法律帝国》——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

他方面之间,不能画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限„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

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

重视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意义:使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

支学科起到全面的统帅作用,又使法理概念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进一步

认可和说明。

【本章名词解释】

1.法:是体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

规范的总和。

2.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

3.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

门社会科学。

4.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

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的一般原理。

5.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

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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