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纲要
一、绪论
1.法学定义: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律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学问。
2.法学的分类中:
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
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经济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人类学、法文化学。
部门法学:是以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主要部分,
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自
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军事法学等。
二、法理学
1.法的分类中: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
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
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
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
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归于不
成文法一类。
上位法和下位法
2.法系中: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通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
以外,也要适用判例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即从过去同类判例中抽象出
一般原则,然后再将该原则适用于眼前的案件。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的概念、特点:
法律原则是指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结构要素,它往往只是提出立法者对于某一类
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法律原则的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
特点,使它比法律规范更具有稳定性,使用的范围也更广泛。
思考题:法律原则具有评价、裁判、预测、强制作用。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也称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
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
的条件和情况,也就是说,当发生了假定部分设定的行为或事件时,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就开始生效,“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主体权利和义务,也即关于允许做什么、
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制裁”是指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如继承或转
让财产,为自己的作品署名等。义务性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
是规定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必须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如纳税的
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必
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侵犯公私财产、不得泄露国家机密等。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渊源”
或“效力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分为以下几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p26、27)
5.社会主义法治不能简单等同于依法治国:实践证明,法治优于人治。依法治国这一方略是
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内涵和价值体现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法治
的必要条件和途径。
三、宪法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我国
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
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
表的过半数通过。
2.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与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p54、55)
3.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p65)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单一制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5.人权的概念:
一般来说,人权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
本权利,主要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种基
本权利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固定性与可变性、不受侵犯性与制约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等属
性和特点。
人基于人而享有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
的规定参加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主要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现的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
执行,不受逮捕。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力:财产权(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
助权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p72-76)
7.p84案例分析
四、行政法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权责法定、依法律授权活动、权责统一
行政合理原则:公平正当性、客观性、比例性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p86、87)
2.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承担
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
或个人。
3.国家公务员中:
职位划分:综合管理类(人数最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职务划分:领导职务:选举任命、任期制
非领导职务:主体、考试录用或调任
公务员录用和奖惩制度:
录用(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
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
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考核、奖励、惩戒
公务员职务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对于相互间有法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时所做的限制,这种回避中应回避的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公务回避: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实行回避的制度。
地域回避:对特定公务员在任职时所作的地域限制。(p91-94)
4.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基本特征:基于法律的的国家强制性、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
定性、无偿性、主体的被动性(p94、95)
5.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
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试试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裁决(p95、
96)
6.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
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
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范围、管辖、程序(p108、109)
五、民法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平等:独立的人格,法律所赋予的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
经济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自愿平
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志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
互不强制。
公平等价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等价原则(等价有偿)是价值规律的直接反映形式。遵循等价有偿的
原则,就要求当事人应互相实现经济利益,不能无偿地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
公平等价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守信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公平: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
另一方或者第三者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力时不侵害他人与
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完成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
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不能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
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得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公
序良俗原则)(p114-116)
3.民事主体中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
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动。(p116、117)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的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
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
度。所谓相对人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5.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
所有权的特征在于其权利主体(所有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对世权)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事实状态。占有通常是行使所有权的前提条
件。
使用:就是民事主体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占有是使用的前提,不占有财产就无法使用。
收益:就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
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处分: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最重要的权能,所有权的核心。
事实上的处分:消费、加工、改造、毁损
法律上的处分:转让、租借(p123、124)
6.债的发生依据
合同所生之债(最重要、最普遍)、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
之债(管理人不能要求给予报酬)(p126、127)
7.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指所有权是合法取得的,具有合法性。
无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拾得遗失物: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权利人悬赏寻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p137、138)
8.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要件:
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没有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要有损害事实,并且损害后果确系因上述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
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的发生、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人主观
上有过错。(p147、148)
六、婚姻法和继承法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内容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人口的生产和再
生产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有重大影响,而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
速度,对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劳动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每个家庭都
实行计划生育才能实现我国人口的有计划增长。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少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在这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客服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多
子多福的封建意识。(p167、168)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
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
系血亲外,在血缘上与自己出于同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
代的血亲,即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
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p169)
3.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
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
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该财产时,有上诉行
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
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
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
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在代位继承关系中,已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继承人叫做代位继承人,
简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为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叫做代位继承人,
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叫做代位继承权。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晚辈直系血亲、法定代理(p180)
4.遗嘱和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
承的一种方式,又称指定继承。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叫
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特点是: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处
分或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替代,即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继承的方式,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
嘱的,应当首先按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照
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5.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定义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人。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继承了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遗
嘱人所欠税款和债务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定义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订立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p182)
6.遗产分割
继承开始时,遗产的所有权由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p183)
七、社会法
1.社会法是公法和私法相互交融的领域
古罗马乌比利安: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务、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祭仪等的规范,私法是调
整个人利益的规范。
一般认为,私法是以保护公民私人利益和主体地位平等为特征的法,公法是以规定国家利益
和公权力行使为特征的法。
社会法将平等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p206)
2.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p208)
3.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
同期限的劳动合同。(p209)
4.社会保险的内容
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
状态。
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失业劳动者。
劳动者领取失业保证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
同缴纳。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五种情形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用
人单位均承担保险责任。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
缴纳。(p215、216)
八、刑法
1.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p219、220)
2.犯罪的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特征)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基本特征)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前提基础。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客观危害行为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三条件)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危害结果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说是危害行为给社会关
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时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时期。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主体:
单罚制:对单位不予处罚而只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双罚制: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对单位判处罚
金。
犯罪主观: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心理态
度。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意外事件: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要
件,不能构成犯罪。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实行
防卫。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的危险而采取的。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p227-228)
4.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
客观条件: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p230)
九、诉讼法
1.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福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
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主观臆断、推理和虚假的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关联性:它必须与特定的案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与该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不能成为诉讼证
据。
合法性:它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
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3.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当事人与公证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之前,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的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集和保存的制度。
条件:(1)需要保全的事实材料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该证据如不及时采取保全
措施,则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3)保全措施必须在法院调查开始之前采取。
4.执行程序中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
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
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p259、260)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19:0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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