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与法学和法律之简析 法理学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7: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八大关派出所)

法学方法论与法学和法律之简析

摘要:拉伦茨教授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亦说:“法学之成为科

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固有之方法。”法学作为人文科学中社会科学

的一个分支学科若要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对法学方法论的

研究。本文对其与法学、法律的关系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学;法律

人类法律认识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这种认识是自混沌、神

秘状态向理性、自觉状态的过渡过程。从近代以前的神秘主义到培根

的经验主义,从笛卡尔的纯粹理性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理性,都反

映了这一过程是理性在不断战胜非理性,科学主义在不断地战胜神秘

主义。尤其当世界进入大科学时代之际,人类的法律认识和法学研究

的方法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新方法和新思维已成为法学理论体系

的核心问题,作为法学研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方法论也就应运而

生。在当今,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必备的知识结

构和基本素质。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

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的界定与观点分析

方法论本身就是一个哲学世界观问题,法学方法论概指主体在一

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指导下,所运用的特定的法学理论原则、法律逻辑

手段和法学方法的总体系。有学者认为按照这一定义,法学方法论的

基本内容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哲学层面的方法论;二是学科上的法

学方法论,三是原则层面的法学方法论;四是技术层面的法学方法论。

我们可将前三个层面的方法论统归为理论层面的方法论可称为理论

法学方法论或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论。因为,无论是哲学层面、学科

层面还是原则层面都是科学研究的理论层次,将技术层面的法学方法

论归为实践层面的方法论,可称为狭义上的应用法学方法论也即法律

适用方法论中的一部分。

一般理论将法学学科主要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包

括法哲学、法理学,应用法学包括运作法学和部门法学,其中运作法

学又包括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等,部门法学则包括宪法学、

民法学、刑法学等。若将科学方法论的广义即哲学方法论导入法学学

科研究中,则因其应用便会相应产生如刘水林教授所认为的两种范式

的方法论——理论法学方法论和应用法学方法论(法解释学方法论)。

由此刘教授还提出了这两种范式下“方法论”的构建问题。这种“方

法论”主要指的是方法论的层次性,由法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多

变不居性和多层次性决定法学方法论的多层次性是必然的。而若要构

建这一“方法论”必须要有两种范式作为统率。也就是说,这一“方

法论”即法学方法论的层次性主要是以理论法学方法论和应用法学

方法论(法解释学方法论)为支撑的。

另外法学方法论的层次性既包括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论,又

包括反映法学本身性质和特点的具体方法论。这是从另一角度对法学

方法论的划分,这里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论对应的便是科学方法

论(哲学方法论)应用在法学研究中之后理论层面的理论法学方法论,

而其具体方法论对应的便是科学方法论(哲学方法论)应用在法学研

究中实践层面的应用法学方法论。理论法学方法论主要是法学研究的

方法,应用法学方法论主要是法解释学方法论。正如郑成良教授所言:

“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

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方法”郑教授的这一观点说明了法学方法论包括对法学研究方法和对

法律应用方法的两种方法论。杨仁寿先生曾言:“法学非理科学,而

系应用科学,非徒凭纯粹的理论知识,即足济事”。这说明了法学不

仅是理论科学,更重要的是应用科学,在方法论上他亦坚持法律适用

方法论和法学研究方法论。

综上,因各学者虽对方法论的表述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将法学方法

论从理论和应用两个层面进行划分的,即理论法学方法论(法学研究

方法的方法论)和应用法学方法论(法律适用方法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与法学和法律

我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本文借鉴季涛教授

关于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之间的观点,认为80年代主要是苏

联模式化的法学方法论即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和法学学科的具体

方法论,实质上是理论法学的方法论。在这种苏联传统方法论下,中

国法学的基本观点和理论框架便是众所熟知的“统治阶级意志论”、

“法律历史发展五阶段论”、“社会主义法律运行论”等理论结果。

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原有的两个方法论层次间增加了法学研究方

法的方法论,在内容上引入的是西方几种具体研究方法,并将其与中

国苏联模式化的方法论结合起来。这一时期中西方法学方法论的结合

促使中国法学有了较大的知识增长,以张文显为代表的学者在这些方

法论的指引下对中国法学理论在内容上进行了调整、补充甚至一定程

度的机构性更新。从这些结果看这一时期虽有法学方法论的重构,但

主要集中在理论法学方法的方法论方面。90年代中期兴起的本土化

的法学方法论,以苏力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在借鉴西方法学方法论后认

识到中国法学要成熟还需要自己的贡献,并考虑到了用中国本土上创

新后的法学方法论指导中国法律实践。苏力、梁治平等可以说都在一

定程度上运用后现代哲学理念,在内容上跨学科交叉研究中国法学,

无论是苏力的法律社会学、法律的经济分析还是梁治平的法律史与法

律文化的研究方法都最终促使中国法学方法论的反传统的多元化趋

势,从而使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更具有了理论上的指导

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按上文法学方法论自应用法学上适用产生的应用法学方法论即

法律适用方法论。显然,无论是运作法学还是部门法学都是实践层面

的。法律适用方法论在运作法学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解释学。德沃金

的法律解释理论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即法官审理案件的

过程就是对法律进行阐释的过程,其主张的是“法律整体论”。相反,

波斯纳的法律解释理论则主张“道德实在论”即“对所有的或决大多

数道德问题都有正确答案”。无论是高呼“整体性法律和唯一正确答

案的德沃金还是直接面对现实的波斯纳,其路径都是实用主义的。法

律只有被解释和适用,才能发展。作为法解释学的法学方法论曾为法

学界的共识并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法律适用方法论在部门法学方面的运用,不仅能够进一步拓展法

学方法论自身的研究空间更能发挥其对中国法律实践的作用。刑法领

域,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适用。宪法学领域,主要是宪法解释学。

民法学领域,法律论证是法学方法论在法律运用之司法方面的表现,

其在民法学中得到了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

书馆,2003.193.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

[3]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法学.2004(2).

[4]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学研究.2001(3).

[5]季涛.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浙江社会科学第五

期.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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