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的渊源
一、识记
1、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
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
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2、法的渊源的资源性要素资源性要素是法据以形成的原料性或质
料性要素。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更基本的要素,通常
所说的法的渊源,主要也指这一要素。
3、法的渊源的进路性要素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
素。途径性要素是资源性和动因性要素同法之间的桥梁。
4、法的渊源的动因性要素动因性要素是根本要素。法不是生活中固
有的,也不是无缘出现的,而是基于一定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在各
种动因性要素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尤
具根本性。
5、法的渊源的主要价值法的渊源主要价值在于法的形成方面。实现
法的渊源的价值主要是实现由法的渊源向法的转变。认知法的渊源的
价值,首先,可以为实现法的价值指明方向和范围;其次,有助于人
们解读一国的法和法律制度同别国法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
6、法的渊源价值实现的两种模式自觉型是在理解和认知法的渊源
价值及其实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现、整合
和实现法的渊源价值,从而形成预期的法和法律制度;自发型是盲目
的、被动的在某种动因下,消极的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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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或法律制度。
7、传统法的渊源理论的两种偏向一种是从霍布斯和边沁追溯到奥
斯丁(认为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构成法);另一种是从科布和布莱克斯
通追溯到美国的卡特(认为法存在于民众的惯例中)
8、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将有的法的渊源直接选择和提炼为
法;将有的法的渊源选择和提炼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而使其融入法
的整体中;明文确定有的法的渊源在必要时可以具有法的效力,直接
起法的作用。
9、法的渊源价值的综合体现体现为一个法典、法律、法规来自多种
渊源;体现为一个判例法来自多种渊源;体现为一种法的渊源在其他
法的渊源的配合下实现其价值;体现为通过法的渊源之间的交互渊源
关系而实现其价值。
10、法的渊源意识觉醒的含义主要是法律学人和法律实务人员的法
的渊源意识的觉醒。
11、法的渊源意识觉醒条件法的渊源是法、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乃
至法律制度得以形成资的资源、进路和动因。认清发的渊源是有这三
大要素构成的,方能完整地把握发的渊源的内涵和外延;懂得法的渊
源是由三大要素构成的整体,方能避免只看重一个或两个要素而忽略
其他要素。
12、法的渊源意识觉醒标识法律人能用自觉的法的渊源意识导引法
律学说研究和服务法律实际生活。
1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的判例和法律解释中国固然不属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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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固然不存在判例法的形式,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确认和公布的
典型判例,同司法活动中所积累的经验、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法律解
释一样,经常被选择和提炼,融入法和法律制度中,从而在法律实际
生活中起到了发的渊源的作用。
1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的政策、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中国
的执政党政策,特别是转化为国家政策的执政党政策,是许多法律、
法规、规章的重要渊源,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
政策的提升或法定化。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
法的渊源。一般说,习惯在过往的历史上比现今时代,在法的渊源体
系中地位更重要。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但如何实现
其价值,仍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也具有普
遍性的法的渊源。中国文化传统素以隆德为其重要特。在这种传统
下,道德规范和其相联的正义观念成为中国自古以来的一种法的渊
源。在法治和德治并举的现时期,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更是资源性法
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15、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的理论学说学说是古今资源性法的渊源之
一。历史上和现实中,有关学说甚至担当着法制和法治指导思想的角
。中国封建时代的儒家学说是法的渊源。中国法欲臻于现代化的境
域,不能不重视法律学说特别是科学而权威的法律学说,并以它作为
自己重要的资源性资源。
二、领会
1、法的渊源的三个基本要素法的渊源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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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资源指法是基于什么原料形成的,如习惯、
判例、先前法、外来法,还是基于道德、宗教戒律、乡规民约、政策、
学说之类形成的。进路指基于什么途径形成的,如立法、行政、司法、
国际交往之类形成的。动因指基于什么动力和原因形成的,如社会生
活、社会发展需要、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用形成的。
2、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同生活实际的关联认知法的渊源的价值和
较好的实现,需要关注法的渊源同生活实际的联系。法的渊源如习惯、
判例、政策、宗教戒律、乡规民约、学说、立法、行政等他们的存在
和运行,本身就是实际生活的组成部分。法的渊源的价值及其实现所
以同实际社会生活密切相连,也因为法这个命题来源于现实的社会关
系。将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同实际生活统一起来,从法的渊源中取材
并提炼为法,需要有比较开阔完善的视野,特别要完整地注意社会和
国家两个方面。一为民间自治的社会生活,一为国家管理和服务的社
会生活。一方面,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要同这两种社会生活相结合,
不能只注意其中一种生活。另一方面,存在于民间社会生活中的法的
渊源的价值实现,和存在于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的远远地价值实现,
都应成为我们关注的重要方面。
3、法的渊源价值实现的保障善于把握不同法的渊源的特质和禀性,
把这种特质和禀性同法的特质和禀性加以融合,是法的渊源价值得以
有效实现的一个保障。法律人的任务,就在于从一定的历史条件和时
空条件出发,把习惯和道德之类的法的渊源中同法有别的要素加以剔
除,把可以同法融通的要素加以选择和提炼并形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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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的渊源价值实现的限度
5、正确认知法的渊源对法的形成的作用
6、法的渊源意识的基础和依衬是法的渊源同法律学说和法律生活
的确有密切关联。几乎每一种法律理论学说都与法的渊源有关联。苏
格拉底、柏拉图等希腊哲人谈论法律问题都把正义、伦理、善德之类
的东西视为法应当反映和吸纳的要素,把一定的政治体制视为法律制
度所产生的途径,这种要素和途径正是法的资源性渊源和进路性渊
源。在欧洲中世纪,神权法律观及其实践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占据特别
重要的地位。他们要么做为资源性要素被吸纳到法和法律制度中,要
么作为文化的和历史的动因促动着一定的法和法律制度发生变异。
17、18世纪作为革命的精神先导并伴随着革命走完自己历史行程的
自然法学说,在充当新生的法和法律制度的资源性渊源和动因性渊源
方面,其价值极为广泛和重大。在历史和现实的法律生活中,许多法
的现象的存在和发生,需要从它们同法的渊源的关联的角度去理解。
法的运行和法制实践,同法的渊源的关联同样是密切的。发的渊源同
法律学说和法律生活就是这样融合在一起的,法律人就是在同法的渊
源交往过程中展开发的思考、参与和回应法律生活的。正因此,我们
说法的渊源是法律学说和法律生活无以离开的基础和依托。法律人的
法的渊源意识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人能否在法律学说和法律生
活两方面,自觉且有效的实现法的渊源的价值。
7、奥斯丁在法的渊源理论方面的贡献和局限奥斯丁是现代法理学
的创始人,也要求人们明辨法的渊源的确切含义和范围,并努力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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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化的第一人。奥斯丁在法的渊源的问题上的主要贡献,不仅在于
具体叙说了许多闪光的思想理论,而且更在于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
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运用了不同于自然法学等的新方法,即分析实
证的方法。不过,奥斯丁过于看重甚至仅仅强调法同主权者的联系,
疏于法对权力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从而容易使法变成单纯的主权
者的命令。
8、其他学人在法的渊源理论的努力克拉克在区分法的渊源和法的
形式方面所做的努力较为突出;萨尔蒙德对法的渊源作了实质渊源和
形式渊源的区分;庞德对法的渊源的含义界说、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
的界分、法的渊源的范围和种类以及其他一些法的渊源问题都有阐
述。
9、正确理解法的渊源和法的关系发的渊源同法有密切关联,但却不
是法。法的渊源是法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而法是已然的制度。法的
渊源未必同国家意志有关,如习惯、宗教戒律、伦理道德这些法的渊
源就可以和国家意志无关,而法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渊源是法
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但通常并无法的效力,而法则是具有法的效力
的制度。
10、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的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立法是各
国最直接的发的渊源;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
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需要
通过发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颁布行政文告的方式行使职权和
履行职责。实施这些行政行为所累积的经验和形成的规则,可以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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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升为法律规范。
1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的国际法、外国法国际法作为一国的发的
渊源,既包括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
括该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在当代
同样是一种具有重要价值的法的渊源。外国法在现今中国也应当成为
法的渊源。中国需要借鉴外国法特别是经济文化发达国家的法律制
度,并以其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因素作为自己的一种资源性法的渊源。
三、应用
1、举例说明中国法律文本中的资源性要素和动因性要素
2、试述法的渊源价值实现同良法美制形成的关系
3、试述中国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法的渊源意识的实际情景
4、试述中国民法典编纂需要选择和提炼那些渊源
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识记
1.法的形式的含义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
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2.法的形式的分类法的形式难以确定,就大的方面,可将法的形式
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类,它们有各自包括若干具体形式,其中成
文法是主要的。
3.法的形式的价值法的形式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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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立法主体应该就自
己所能产生的法的形式立法,不能产生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外的法的
形式;不同法的形式可以表现不同法的效力等级,研究法的形式有助
于明了那些法的效力高,哪些法具有最高效力,以采取适当法的形式
表现不同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法的形式适合调整不同社会关系,亦有
不同技术特点,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调整的一定社
会关系,运用特定立法技术制定或认可特定形式的法,也有助于适用、
实现和遵守相应的法的形式。
4.奥斯丁以来学人在界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方面的努力
5.宪法的含义和特征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
修改的,综合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的
发的效力的法。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
根本大法。
6.宪法的效力位阶宪法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其他法的内容
或精神应当符合或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否则无效。根据立法
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7.法律的含义和位阶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句法定职权和程
序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
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
级大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后两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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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违反它,否则无效。
8.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人大闭
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
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
的基本问题如刑法。
9.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
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0.地方性法规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过本
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
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低于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但又具有不可或缺作用的基础性法的形式。
11.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
方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
方根据自治权指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
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2.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
间结缔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国际惯例是国
际关系中不成文的规则和原则,主要是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
的习惯性规则和原则,有的也是国际法院等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中逐
渐体现出来的规则和原则。
13.其他法的形式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的方
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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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4.法的形式规范化的意义和含义含义:在中国,法的形式的规范化
就是指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具
体而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指立法主体应当以同意的规格和标
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
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
整体。意义: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
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
协调发展和法的实行有重要意义。
15.法的形式系统化的含义和意义含义:是对已有的有关规范性法律
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意义:
有助于查阅有关同一事项的所有不同时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迅速了
解同类的或整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全貌,确定有关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范围;有助于明确哪些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哪些继续有效,
从而有助于法的适用和遵守;有助于发现既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哪些
应当加以废止、修改或补充,有助于发现立法上还有哪些缺陷和空白,
以利于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16.法的分类的含义指以一定的标准,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17.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做的分类。
国内法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
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指有参与国际关
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的、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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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
18.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
所作的分类。根本法指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
范性法律文件。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
19.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
容的法。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
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20.普通法和衡平法
二、领会
1.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的关系法的内容即法规定了什么内容。法的
形式指法的内容的组织形式。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的关系在一般情况
下是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另一方面,在有的情况内容和形式的关
系是复杂的,具有相同本质和内容的法往往有不同表现形式,同一种
形式往往也可以为不同本质的法所用。
2.区分法的形式的标准就成文法法的形式而言,基本的区分标准就
是立法的形式。从立法主体看,有代议机关立法和君主立法之分。从
立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看,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国内立法和
国际立法之分。从立法方式和立法技术特征看,有制定新法和补充或
废止旧法之分。
3.中国现行宪法的技术特中国现行宪法是成文宪法、有标题宪法、
单一文件宪法和篇幅介于长短之间的宪法;中国现行宪法是折中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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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规范封闭、具体的宪法和规范开放、模糊的宪法两种特征的宪法;
中国现行宪法折中了所谓严密宪法和纲领性宪法、起指导作用宪法和
不起指导作用宪法、制度性宪法和职能性宪法、有条件宪法和无条件
宪法等特征的宪法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的比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地方性法规
在立法依据、程序、层次、构成方面,同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关系方面,均有差别。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在本自治区域有效。
5.法的清理法的清理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
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他们或存或废或
改动的专门活动。两个阶段:梳理法的阶段,即理清现存各种法的基
本情况,确定哪些能继续使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废止;处理法的阶段,
该阶段是直接的正式的立法活动,即对可以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以及时修改或
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
6.法的汇编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
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是:一般不改
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
是立法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是
法的清理的一种逻辑结果,法的清理是科学的法的汇编的必要准备。
7.法的编纂发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
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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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废,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当由有权立法机关依法定程
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8.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
法所做的分类。成文法(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
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
文法指国家有权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
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和不成文宪法
等。法学上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不完全看法是否具有文字表现
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例法有文字形式而被列为
不成文法范畴,原因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
宪法被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的成文宪
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9.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进行分类的。一般法
是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
法、民法、婚姻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和
区域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分类,其相对性
比之其他法的分类更加明显。
10.一般法指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但
后来逐渐被普通法法系国家所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于古罗马。
划分标准率先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
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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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是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
程序法。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和商法两大部门。
三、应用
1.是分析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三方面界限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说明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
3.说明实现法的形式规范化应坚持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章法的体系
一、识记
1、法的体系的含义又名法体系和部门法体系,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
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系。
2、决定法的体系内容的因素法的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
会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其内容主要是由以下客观因素所
决定的:国家主权,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的社会规范,国家主权的至上性和统一性决定一国法的体系的完整性
和统一性。主权与治权的不同联结又会形成一国主权统一下的不同地
域的法的“子体系”和“支体系”;经济关系,法的体系是经济关系
的反映,它必须适应经济结构和经济状况,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历
史传统,不同国家和民族生活方式的差异,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历史传
统的不同,决定或影响它们的法的体系。普通法体系、民法法系、中
华法系等不同法文化传统,产生了不同的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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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体系与法系的界分
4、部门法的含义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如宪政法、民商法、行政法、
刑法等。它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法是由法律规
范组成的,法律规范是部门法的基本构成单位,部门法的整体构成法
的体系。
5、部门法的特征一个法的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
之间是相互协调一致的;各个部门法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
是相异;各个部门法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
变动的;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6、部门法划分根据上的主观说和客观说
7、部门法划分的四项原则目的性原则,部门法划分的主要目的是要
有利于人们理解、掌握和运用本国的现行法。脱离目的性原则的部门
法划分是没有意义的;整体性原则;部门法的划分以整个法的体系为
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的全部,使法的体系中的所
有法都归属于某一部门法;均衡原则。划分部门法时应当考虑各部门
法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
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很少;相对性
原则,法的体系中各部门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一方面,某些法律规
范具有不同的特征,在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时,可能会出现相互
交错的现象,因此我们只能选择其某一主要特征对它进行分类。
8、当代中国法的体系构成宪政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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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环境法、程序法、刑法。
二、领会
1、法的体系的三个特征法的体系是建构性的,法的体系需要按照一
定的逻辑结构来建构;法的体系是发展变化的,一方面,历史的角度
看,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的差异和社会生活的变法,世
界各国的法的体系都经历一个从诸法合体到划分多个部门发展的过
程,另一方面,法具有稳定性,人类建立法的目的之一是要通过具有
稳定性的社会规范调整变化的复杂社会关系;法的体系具有统一性,
体系一词所要表达的往往是统一性的意思,法的体系的统一性就是指
法的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法律规范以及各个法域之间,具有形式、
内容和效力的内在协调和一致性。
2、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的界分法的体系是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
指在一定原则指导下,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联系、相
互依存的整体。法学体系解决的是法学的分科问题,他是一个学科体
系,而法的体系面对的是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是一个规范体系。
二者紧密联系表现为: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和建立的
基础;法的体系的发展会丰富法学体系内容;法学体系也会成为法的
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3、部门法与具体法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联系和区别具体的法律制度与部门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都是
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但部门法的范围广与具体的法律制度。具体法
律制度既可能主要属于某一部门法,又可以涉及几个部门法。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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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或者运用某一类方法调节社会关系的若干个具
体法律制度,才可能构成一个部门法。
4、部门法不同于“行业法”和“专业法”部门法不同于行业法和专
业法。在我国的某些论著和文件中出现的行业法和专业法,大多指在
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或社会文化事务管理中,依管辖范围或专业领域
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类,如农业法、公安法、金融法等,他们大多是
某一部门法中的具体制度法。由于部门法这一术语即使法律文化的产
物,也是当代世界各国法学通用术语,所以,法学研究中多采用部门
法概念,而很少使用行业法、专业法概念。
5、“一国两制”对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影响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
两个制度,这是中国政府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世界上前所
未有前例的一个独具特的政治构想和政治实践。一国两制的具体
含义是:坚持一个中国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实行资本
主义制度。使当代中国的发的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并呈现了新的特点:
一国两制的实现将改变近现代以来我国不统一的法的体系格局,特别
是我国单一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格局,形成一种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的体系之内,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存在;当代中国法的
体系内部是一个体系、两个制度、多个区域的并存关系,而不是一种
互并行、并列或并重的关系;随着台湾问题的逐步解决,当代中国法
的体系还会有新的发展变化。
三、应用
1、试述如何正确理解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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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述部门法规划分的对象标准和方法标准
3、举例将某规范性法律文件划归相应的部门法
第十二章法的实施
一、识记
1、法的实施的含义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
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主要包括法的遵
守和法的适用。
2、法的实施的基本要求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一切同法相关的行为
都要符合法的要求,侵权、违约、违法、犯罪都要承担责任,直至给
予法律制裁。
3、法律程序的含义法律程序要体现为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
出决定。最重要最典型的的程序是审判程序和执法程序。法律程序由
法明文规定,以正当性为其最高价值。
4、法的效力的含义即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
须遵从的强制力。
5、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法的实效即法律实效,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
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法的实质有效
性)。法的效力是讨论应然的静态的法的效力问题,而法的实效是分
析实然状态的的法所实现的程度,两者是对法进行分析的不同概念的
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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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的效力位阶的含义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
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
7、法的效力范围的含义对主体的效力,适用于那些主体,范围:属
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
主义相结合;法对事的效力,法在实施过程对那些行为和事项具有约
束力,范围意义: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可为不可为、法对什么事项有效
以及不同法的调整范围和界限;法的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或空间
范围有效适用哪些地区,一国的发可以在其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内具有约束力,该主权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
作为领土范围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和航天器;法的时间效
力,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的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以及法的
溯及力问题。
8、发的遵守的含义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
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活动。
9、守法的主体不同时代,法所规定的守法主体有一定的差异。任何
个人和组织,包括政党和国家机关这些强势组织,都是守法的主体,
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当前,应当重点强调执政党守
法和政府守法、依法行政。
10、守法的范围既要遵守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既要遵守一切
正式法,也要遵守经过法所认可的非正式法。
11、守法的内容守法既要履行法定义务,又要正确行使权力,不能
越权或超越权利。守法既包括消极意义上的不违法,也包括主动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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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12、法的适用的含义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
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当代中国,司法机关通常指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
13、司法的特征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装属性、独立性、终极性、
程序性。
14、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公正(法的适用的根本要求),法的适用的
出发点和归宿就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对纠纷和争端做出公正裁判,
对违法犯罪者给予公正的惩处;正确,司法机关在适用法时,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要准确,符合证据规则。对法的引用应当准确,到合适
的法律规定和依据,对法条之间的矛盾运用法学原理予以消除;高效,
处理案件应当符合法的时效和期限、期间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最长
时间限定。在符合法定时限范围内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受理案
件、处理案件、及时结案;权威,司法活动是严格依法作出判决而非
依某一个人的喜好进行的,所以司法裁判活动具有权威性。
二、领会
1、法律程序对执法的意义对行政执法而言,法律程序可以促使国家
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做到资格合法、职权有据、行为公开、裁量合
理、目的正当,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对行政相对人讲,
法律程序由法明文规定,以正当性为其最高价值。
2、法律程序对司法的意义。对司法活动来讲:法律程序是限制司法
恣意的制度前提;法律程序是促使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进行理性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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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机制;司法程序是法院依法独立解决纠纷的保证。
3、我国法的实施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影响因素:个人方面,行为受法
律调整和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水平及其
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体制方面,有关法律执行、
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环境方面,有关法律
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法律本身方面,
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
4、法的效力来源
5、认定法的效力位阶应遵循的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伐、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强制性规定
优于任意性规定,
6、正确对待不合理的法理由:维护发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对不
合理的法,我们可以通过修改或废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能用不
合法的行为对抗不合理的法。
7、守法的动机和理由人们守法的原因是非常复杂多样的,法具有国
家强制性、代表公平正义,人们畏惧法的惩罚和制裁,人们内心信仰
和认同法、把守法看做是道德上的义务,利益衡量的理性选择,日积
月累养成了守法的习惯等,所有这些都会成为人们守法的理由和动
机。
8、司法法治原则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严格依法
司法。依法司法既要依实体法司法,也依程序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
则具体的表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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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司法独立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活动过程中依法独立地
行使司法权。该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司法的排他性,司法权只能由国
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权力;司法的
中立性,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要做到不偏
不倚,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的
公开性,司法只有公开,才能接受社会和民众监督,司法独立才不至
于变为独断专行。
10、司法民主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民主的
原则,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让民众有参与司法的机会,
以实现司法正义。具体包括:司法权的运行应当体现司法为民、司法
公开、民众参与司法、职业司法官经过民主程序任免等内容。
11、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
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
一种责任制度。司法责任原则是根据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法制员额所
提出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
三、应用
1、试述法的实施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
2、试分析守法的道德基础
3、试述司法公正原则
第十三章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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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识记
1、法律关系的含义由法所调整的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
系。它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自然关系,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依
法所形成的和实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存在和运行的条件有法存在是前提,没有法就没有法律
关系;主体存在,没有主体法律关系无法实现;权利和义务存在,否
则法律关系将无意义;客体存在,无客体法律关系便无法得以实现并
获得价值。
3、19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对法律关系的界说他们关于法律关系的解
说,反映了法学和法制已经发展了的历史事实,但他们对法律关系和
概念的理解,仍然未能超出罗马人的理解范围,还是从法律关系和法
律规范相关联、与权利义务相关联的角度谈论法律关系,并且主要仍
然局限于民事领域。
4、苏联人对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在法律关系研究方面作出新的努
力的是苏联人。他们在理解和论述法律关系时,伴有激烈的政治冲突
倾向和强烈的批判彩,但他们比西方人更重视对法律关系问题的研
究,提出了关于法律关系的很多定义和系统的理论。诸如法律权利和
义务关系的定义,有人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是根据法律产生的、具体主
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所支持的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
会联系。
5、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一般法律关系是各种主体之间基
于一般法律规定和某种自然事实或原因而普遍存在的具体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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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联系。一般法律关系多是根据宪法所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
织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法的联系。同一般法律关系相比,
具体法律关系是数量更多的法律关系。他每日每时地存在和变动于社
会生活各领域。就一般和具体两种关系而言,具体的法律关系是通常
所说的主要的法律关系。
6、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确定的权
利主体而没有确定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其特点在于:他的权力主体
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他的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主体之外
的所有个人或组织,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相对的法律关
系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法律关系。其特点:参加法律关
系的双方主体——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是具体的、特定的
个人或组织。
7、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型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
的合法行为而形成、体现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该关系不需依赖
法律制裁,而只要一定的法律规范,即可形成一定主体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形成的,需要通过法律制
裁的方式才能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
系是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8、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在同一法
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隶属型法律关系是在
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处于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等不
平等的法律地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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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法律关系的客体,三者结合,构成完整的法律关系。
10、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法律关系主体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
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权利享有者为权利主
体,义务承担者为义务主体。法律关系主体至少有两个。
11、权利能力的含义权利能力即权义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的法
律关系,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2、权利能力的类别从权利能力的主体类别看,有个人权利能力和
组织能力之分;从权利能力的主体资格看,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
利能力之分;从权利能力的内容差异看,有诸如民事权利能力、政治
权利能力、行政权力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其他权利
能力的区分。
13、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个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大多起
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起始于组织依法
成立,终止于组织的撤销或解散。
14、行为能力的含义是指法所认可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
实际取得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两个要素:行使权力或享
受权利的能力、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能力。
15、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
行为能力人。
16、合法行为能力和对非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合法行为能力指根
据法律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具有行为能力。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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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对自己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
的能力。
17、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
18、事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的条件它是并为法所确定和保
护的对象,与法无关的事物不是或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具有
客观性、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所感知;它能够为主体带来利
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它能够为人所控制或支配。
19、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精神财富、行为。
20、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
的主体之间依法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
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法律关系的消灭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
权力与义务的终止。
21、法律事实的分类一类是行为,指既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和消灭并与主体意志有关的某种实际行为。另一类是事实,指能够引
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而又与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22、行为的含义和特点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的更经常和更主要的因素。其特点为:它是主体从外部表现出来的行
为,不是人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它是体现主体自觉意识或过失的行
为,不是人们的无意识或无过错作为的行为;它是产生一定法的后果
的行为,不是不能引发后果的无足轻重的行为。
23、事件的含义和特点作为法律事实重要组成部分的事件,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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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它属于客观现象;它与主题意志无关;它具有法律意义即能够引
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领会
1、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是依法存在和运行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
也是法律关系同其他社会关系的首要区别。法律关系的其他特征或由
这一特征派生,或在同这一特征紧密关联的情形下存在。
2、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正如法是以规
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一样,法律关系也是体现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某种社会关系之所以成为法律关系,就
在于它具有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作为规范人
们行为的准则,为人们规定了种种权利和义务,人们的关系只有形成
了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是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同国情紧密相关一国法律关系主体
的种类和范围,是同国情分不开的。生产关系和国家政权的性质,是
制约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的重要因素。在奴隶制社会,法律关
系的主体是奴隶主和其他自由民,奴隶不是法律关系主体而仅仅是法
律关系客体。在封建制社会,农民仍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关系主体,
其权利仍然受到种种限制。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家占有生产资
料,剥削雇佣劳动者,劳动者在事实上也就不可能同资本家平等地成
为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在我们的社会,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不仅属于
全体人民以及人民的国家机关,也属于所有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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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看其能否明确认识自己行为
的性质和意义,是否认识和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看其能否控制自己
的行为,能否理智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看其能否对自己的行为
的后果承担责任或义务。
5、行为能力是法所拟制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限于法所确定或认可的
条件范围内。对自然人而言,这种法定行为能力固然需要以自然存在
的行为能力为基础,但又不同于自然行为能力。
6、行为能力与权力能力的关系作为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是一体化的,它们在获得权力能力的同时也具备行为能
力。作为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确是分离的,
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却未必具有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却未必丧失
权利能力。
7、一国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同该国国情相联系一国法律客体的范
围是同该国国情特别是国情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相
关联的。法律客体的范围,实际上是检验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
发达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政治进步情形的直接的标志。
8、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基本条件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
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就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相关法律事实
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实性条件。没有相关法
律事实同样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大多数情况
下法律规定就是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根据或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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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的,要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需要法律事实的存在。在
有的情况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也是可以直接基于有关
法律规定。注:法律事实比法律规定的情况要复杂。
9、合法行为合不合法行为的区分合法行为指主体的行为在内容和
方式上都复合法的要求。这种行为具有法的效力,是有效行为。合法
行为又是否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区分。不合法行为
是指没有法的根据的行为和违反法规定的行为。没有发的根据的行为
是指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违反法规定的行为指做了法
所禁止的事情或没有做法所要求做的事情。这种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三、应用
1、试论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2、把法律生活中的某一法律关系按不同标准划归相应的种类
3、试述中国现时期法律关系主体或范围
4、试述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联系和相互转化
5、举例区分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一、识记
1、法律权利的概念法所规定的作为权利主体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
利益而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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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能力或资格
2、法律义务的概念指由法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主体应当这样行为或
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3、对物权和对人权根据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权利分为对物权和对
人权。对物权又称绝对权、对世权指权利主体对物的一种排他性占有,
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所有其他人,如所有权。人权又称相对权、债权指
特定人的权利。
4、公权利和私权利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5、原权力和救济权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
原权力又为第一权利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救
济权又为第二权利指这种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现第一位权利。
6、专属权和可转移权根据权利的主从关系和效力等级,可将权利划
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能够独立存在的
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的制约,从
权利随主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7、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根据义务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对世义务是一般人都承担的义务。对人义务是
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的义务。
8、公义务和私义务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别,可将义务划分为公义务和
私义务。公义务是依照公法而承担的义务,。私义务是依照私法而承
担的义务。
9、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根据义务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以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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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先后顺序,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分别对应原
权利和救济权。第一位义务如法律规定人们负有不得损害国家财产的
义务;第二位义务如某人因侵害国家财产而负损害赔偿之责。
10、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
11、主义务和从义务
12、权利和义务限度概说
13、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时效和刑法上的追溯时效。民事诉讼时时
效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
刑事追溯时效指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14、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
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
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我国未采取该制度)。
15、权力滥用的含义权力滥用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
式或后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意,或违反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公序良俗或普遍正义情感,妨碍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16、人权的含义和特点含义: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区别于动物
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17、历史上几部具有重要意义的人权法案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1789年美国《权利法案》、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二、领会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
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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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关系也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2、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传统观念的质疑传统观念认为权利
与义务相辅相成,二者互为手段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
到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由法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一个法律后果。
因此,在研究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时,我们不应鼓手在某一种思维
定式中,而是深入考察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权衡法在当代社会中
的作用,运用法学知识努力厘清法律关系,解决法律问题。
3、认定行为构成权力滥用标准的演变最初标准:主观上行为人必须
出于恶意,即行使权利的唯一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客观上对权利滥
用的认定多出现在不动产领域,尤其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中。补充标准:
权利的行使缺乏正当的利益依据;利益衡量,权利的行使违反了社会
利益、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有碍法律功能的实现。
4、权力滥用存在的领域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合同法中、家庭法中、
程序法中(多集中在行政权的滥用)
5、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
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条
约,保护和保障人权。
6、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
着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
权、经济权和文化教育全等。而这些人权的实现,无疑会有力地推动
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此外,人权的状况,也是衡量法治状况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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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尺度。
三、应用
1、运用几个基本工具厘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2、把某一具体的法律权利或义务从不同角度划分不同种类
3、试述我国对权力滥用的态度
4、试述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维护人权的实践
第十五章法和权力调控
一、识记
1、西方学界对权利的界说
2、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权力资源权力是一种具有支配性力量的资源,
一种体现主体之间和资源之间不对等的关系、以直接强制性为后盾的
特殊社会资源。这是权力资源同其他资源相区别的明显特质。正是具
有这种特质,权力资源的价值实现,比其他许多社会资源更有效、更
现实。权利可以支配一定范围的社会主体和其他资源,并且通过这种
支配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3、权力资源对国家生活的价值权力资源对国家生活具有重要性。国
家的基本职能的划分同权力的划分属同一概念,立法、行政、私法职
能的划分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划分。国家政权的各职能部
门的制约平衡,就是这些只能职能部门所掌权利的制约平衡。
4、权力资源对法的价值权力对法的制定具有推进作用。许多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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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都是由于强有力的权利干预才产生的。
5、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的意义指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利应当来源于
宪法和法律的授予;权利的存在应当有益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
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权利的范围应当由法明确规定;权利的行使或运
用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定;权利的滥用、乱用和不用应当为法所禁
止;滥用、乱用和不用权利引致负面后果的,权利使用者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6、权力资源合法化的含义是需要以法调控的权力资源,应当以法的
形式予以明确,其范围由法予以规定,其行使由法的根据,超越权利、
滥用权力和在权利方面不作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力资
源的合法化还包括权利资源应当具有正义性的含义。
7、实现权利合法化的意义抑制权利自身的弊病所必需;抑制权力握
有者不适当的权利欲、防治滥用权力所必需;保障属于权力支配范围
的社会主体获得安全环境所必需。
8、权力资源弊病的表现权力资源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促使人们追
求她从而坠入深渊的重要原因;权力资源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往往
成为侵犯人的自由、权力和其他正当利益的工具。
9、如何通过法来抑制权力资源弊病需要着重抑制政治权利;需要着
重抑制专制者的权利;需要着重抑制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权力。
10、权力资源法律调控的限度权力意志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法
对权力资源的调控;法没有能力调控所有权力;法与权力资源存在天
然冲突。法的宗旨在于使权力的使用从属于规定的规则,从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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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行使,而掌权者通常不愿意是手中的权利受到限制。
11、“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界限传统的主权理论所强调的主权
是政治权力的所有权问题。传统的治权理论所阐述的主要是政治权利
方面的管理权问题。政治权利方面的管理权规格比所有权低一格,但
它在实际上并不比所有逊。在某种意义上管理权甚至比所有权对
人们的实际生活的影响还要更直接和广泛。
12、权利的制约和平衡的含义指权利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只有
相对独立性,不存在绝对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应有相互制约的关联,
相关权力大体出于平衡状态。
13、分权与制衡的关系分权和制衡是不矛盾的。实行分权制渡,不
是说一个部分不得对另一个部门的决策有任何影响。分权并不排斥各
权利主体之间的必要的联系,相反还需要有这种联系。没有这种联系,
没有此一机关对彼一机关的影响和控制,分权后享有一方面权力的国
家机关,就同样可以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专权擅断。
14、权力资源调控和责任追究相统一法律制度再规定权力的同时,
并不注意规定相应的责任,或是所规定的责任很不完整,与权力很不
对称。这种情形下,应当实行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健全法定的
权力责任追究制度,以有效地调控权力资源。权力的责任追究指对权
力主体不法或不当使用权力的行为所实施的责任追究。
15、权力资源调控的传统形式国家权力主体创立、变更和废除法律
规范的活动;国家权力主体执行法律规范规定的活动;保护法律规范
不受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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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权力资源调控的新形式国家权力的实现所采取的法定形式,也
扩及国家权力主体之间、国家权力主体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所广为采
用的契约形式或协议形式。
17、以法的形式调控权力资源的表现形态以法的形式是权力资源固
化下来,并以法的形式保障权力资源得以有效配置和实现其价值;以
法的形式限制或控制权力资源,使其尽量减少负面作用。
18、国家权力实现的非法定形式非法定形式的范围取决于国家权力
的性质和内容等方面的条件。一般说,专制性质的国家权力,在其实
现过程中,非法定形式的范围远远大于其他特质的国家权力,因为权
力越是高度集中,政治越是专制,对于法律调控越是抵触;而现代国
家的国家权力实现,则更多地采取法定形式。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
事务和技术性事务方面,国家权利的实现比政治性较强的事务更多地
非法定形式。
二、领会
1、权力资源对生活的影响权力对生活的一个突出影响是它可以迎
合人的本性中的欲望本性,引起人的欲望冲突。欲望不仅表现在心理
活动,而且表现在行为中,并且某些欲望是无止境的。在人的欲望中,
权力欲望是少数几种最为主要的欲望之一,因为权力在手可以帮助人
们实现其他欲望。
2、权力资源在个人生活和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权力掌握在谁手
中就意味着他自己与相关的人和组织形成了什么样的连带关系,意味
着不同的人可以在何种程度上获取任何社会资源。在社会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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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之间、阶级之间、国家之间为权力和支配权力进行斗争,乃是历史
舞台上许许多多具有决定性事件的根源。
3、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法治的要义之一因为法治是一种以
法为依据的社会调控方式,法治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行使职权,使权力接受法的制约。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应当依法配置
和规制国家权力;因为权力资源是以一种极为重要的可以支配社会主
体和其他社会资源额强制性力量;因为法在法治国家处于特别重要的
地位。
4、权力资源的形式合法化和实质合法化形式合法化是权力资源的
存在和行使获得了法的根据。实质合法化是权力资源得到了属于其支
配范围的社会主体的认同,所谓正当性。
5、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同权利产生的途径相连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同
权力产生的途径是相联的。权利大体上是基于传统、暴力和革命几种
途径产生的。基于传统而产生的权力,很容易规避法,因而需更多地
注意对其实施法律调控。来自暴力的权力,其特性跟传统的权利大不
相同,这种权力的产生,通常所采取的形式或为对内的暴政或为对外
的征服。来自于革命的权力是当一种传统的权力形式结束后继而起的
可能不是暴力,而是为人们中的多数或较大的少数所愿意拥护的革命
权力,这种权利同样需要使其合法化、规范化。
6、权力资源易生弊病的原因
7、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同民主的结合把权力资源调控与民主结合
起来,一个有效的做法是建立和健全选举制度,而不是一味地削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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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主体的权力。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对权力资源的配置和控制,好
于其他政体。
8、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同宪政的结合对权力资源实行有效调控必
须借助宪法制度。民主和宪政结合,就是民主成为新型民主,不仅反
对专制集权,也可以抵消民主自身容易发生的如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
制之类的弊病。只有在民主和宪政相结合的环境下,合理的权力资源
调控制度才可能存在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宪法是实现权利调控的最
重要的法律,宪法就是权力调控之法和权利保障之法。作为权力体系
尤为重要的权力,国家权力的配置主要是由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
行使程序主要是由宪法规定其基础的。
9、权力资源的调控需坚持分权和制衡的原则
10、分权的必要性和分权的方法分权的必要性:权力一旦集中,就
必然滋生种种弊病。分权方法:除国家权力需要实行分权型体制外,
社会权力以及其他权力也需要实行分权或类似的制度。把社会权力分
给许多人掌握,增设官职。是每一个官职只有履行职务时所必要的权
限;每个公民都可以有机会掌握权力,这是实行分权的另一个具体办
法。
三、应用
1、试述权力是一柄锋利的双刃剑
2、试述法和权力资源的天然联系
3、试论注重对相关权力资源实行重点调控
4、试述权力资源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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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
一、识记
1、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含义:指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并可
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法律性、社会性。
2、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合法行为:人们符合法律要求的
行为。违法行为: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行为。中性行为: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禁止,处于
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
3、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积极法律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直
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
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消极的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消
极的、间接地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做出一定
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
4、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针对未来发生的不
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具体法律行
为: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
的行为。
5、个体法律行为和体法律行为个体法律行为:由自然人个人的意
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体法律行为:由三个
以上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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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6、法律行为的激励的含义通过法律激发人的合法行为的发生,是指
受到鼓励去做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
社会关系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实现理想的法律秩
序。
7、法律责任的含义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
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8、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定性、国家强制性、逻辑性、否定性。
9、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公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
责任、国家赔偿这责任和违宪责任。私法责任是民事责任:民事主体
因违反合同、民商事法律或不履行其他民商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
果。
10、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
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
任。非财产责任: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
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11、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违反法律义务时在一定限度内
承担法律责任。无限责任:违反法律义务时需承担无限度责任。
12、职务责任与个人责任职务责任:行为主体是以职务的身份或名
义从事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个人责任:行为主体
以个人名义或身份从事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13、法律制裁的含义国家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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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惩罚的措施
14、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二、领会
1、法律行为的激励机制
2、法律行为的激励过程
3、法律责任的根据含指责任主体基于何种理由承担法律责任,以及
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或者正当性。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是行为人
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施了违法行为。实质根据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法律根据是法律构成的责任构成。
4、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实施或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所必需
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时,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方式
追究行为人责任;公正原则,要求:1.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
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2.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3.公正要求综合
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对待。4.公正要求追究
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5.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效益原
则,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
责任效益;合理性原则,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心智
与感情因素,来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5、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积极
实现和消极实现。法律责任的积极实现指法律责任主体通过接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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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强制或给予补救,从而实现责任的实际内容。法律责任的消极实
现是责任人并未实际承受法律责任的内容,但由于某原因,法律责任
关系自行解除,受责状态实际已不存在。
6、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
条件,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致使其法律责任可
以被部分或完全地免除。免除情形有:失效免责、不诉免责、因履行
不能而免除、协议免责和辩诉交易免责、自首立功免责。
7、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
责任就没法律制裁的可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
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会有强制性制裁的结果,其原因是:法律责
任因法定原由可能免于被承担,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功能不仅局限于
制裁一种,因此法律制裁不是法律责任的唯一反应结果。
三、应用
1、试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2、怎样理解法律责任的竞合
第十七章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一、识记
1、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征含义:有关主体根据立法愿意、法律意识
和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
作的说明、解释。特征:法律解释的主体不确定、法律解释的范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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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主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可以是同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的,也可以是同案件没有密切或直接关系的、法律解释总是在解释者
的法律意识下支配进行的。
2、法律解释的意义把一般的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的案件或事项上;
把过去制定的法适用到现在的实际生活中,使法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
要并保持自身的稳定性;要使法中的某些专门的名词、术语为人理解,
或者要使法中的某些普通名词、术语在含义上通常的用法有所区别;
法律解释有助于协调统一法的体系内部的关系和消除有关弊病和开
展法制宣传教育。
3、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指有关主体或人员从法学理论角
度对法或法律规定所做的解释。任意解释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
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术语进行的解释。
4、语法解释和字面解释语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语法规则分析
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术
语所作的解释。字面解释是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5、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限制解释是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小于其文字
本来含义的解释。扩充解释是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广于其字面本来含义
的解释。
6、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和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法的产生、修改或
废止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历史条件、背景和其他历史资讯加以
研究,将新制定的法同历史上相关的法做比较研究来说明法的内容和
含义。逻辑解释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方式对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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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联系进行分析,从而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目的或要求。目的解释
是按照或追寻法的目的,对法和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
7、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征含义:特定的主体在法的适用过程中根据
已知的法和案件事实合乎逻辑地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过程。特
征:是特定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进行的活动、其前提是法
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其目的是为判决结论寻合法性依据、其判决结
论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是对法官擅断的限制。
8、法律论证的含义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理由
来对法律规范得到选择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的过
程。
9、法律论证的目的和特点目的是突破此前三段式法律形式推理的
局限性和僵化性,并给出一套新的方法和思路。特点:往往发生在疑
难案件中在对前提的选择和正当性论证中、无法回避价值判断问题、
各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和这种活动的结果。
二、领会
1、法定解释的含义和特征含义: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
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所规定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
解释或阐述。特征:解释主体是法定有权解释的主体、解释文本具有
法定效力、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2、非法定解释的含义和特征含义:是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做的解
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特征:非法定解释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或个人;非法定职权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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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解释17至18世纪,欧洲兴起了大规模的法
典编纂运动。欧洲大陆各国在法律解释理论上倾向于严格解释,禁止
法官行使自由裁决权。民法法系各国发展出各种针对法律文本的解释
方法和技术。19至20世纪,社会利益受到极大的强调和重视,法律
的社会功能日趋显著;传统上的民法法系国家比较倾向于自由解释,
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严格解释。20世纪以后都倾向于法的自由解
释。
4、演绎推理从一般规律推出个别结论的逻辑推理方式,演绎推理有
假言推理、选言推理和三段论推理,其中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典
型。三段论推理是有两个前提推出一个结论的模式。
5、归纳推理从个别判断出一般规律的推理。
6、类比推理从特殊推出特殊的推理,根据两个不同对象的某些方面
相同或相似,推出他们在其他方面也可能相同或相似。
7、法律论证的逻辑方法突破了传统的三段论的形式逻辑用现代逻
辑的方法对其进行了补充,如命题逻辑、道义逻辑、谓词逻辑、对话
逻辑等。特点在于形式有效性被当作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逻辑
语言被广泛用于各种法律论证中。
8、法律论证的修辞方法与逻辑方法强调法律论证的形式方面相对
应,修辞方法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如何说服听众
——当事人、陪审团、法学家、社会公众)
9、法律论证的对话方式它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
审视。在这种方法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取决于论辩程序是否符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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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三、试述
1、论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
2、试评论法律论证理论
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
一、识记
1、法律职业的含义是以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法
律专业训练并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
共同体。
2、法律职业的主体是法律职业阶层或法律职业者,一般指法律规范
的具体操作者、适用者。如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官:依法独立行
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法律职业
者,作为政府利益的代表从事法律活动。律师: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
获准执业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从业人员。
3、法律职业的特征具有专业性、自主性自治性精英性、共同的职业
精神和伦理、思维方式具有独特性、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现行
价值与传统价值沟通与融汇并藉此倡导价值观更新与进步的使者。
4、法律思维的含义指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判断和解
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思维和文化所影响的一
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官的司法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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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思维的内容和特征特征: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
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理由优于结论、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法律人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的特征:运
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
习惯、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
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的明确,不同于政治思维
的权衡的特点。
6、法律逻辑的含义法律逻辑(适用法律的逻辑)是法官、检察官或
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形成判断结论,论证判决之所
以正当或不正当的一种技术、手段或方法论。
7、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因为现代社会的法律规范仍然
主要是由行为模式和一定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假设命题构成的,这就
决定了法律的适用方式必将按照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格式来进行:法律
规则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事实是小前提,推理结论是法院裁判。所
以,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
二、领会
1、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技能主要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通过学习
和实践而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知识、语言、技术和思维方式。
法律知识是人类关于法律和人的法律生活所形成的一套深奥而繁杂
的专业知识,是实在法规范、法律实践和传统经验、法学理论的统一。
法律语言是法律职业者的话语体系,其不仅使法律人成为一个特殊的
语言共同体,还是法律人成为一个统一的论辩共同体、交往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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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同体。法律职业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
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和
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法律思维主要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形
成的根据法律进行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程序和方法。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站在职业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
所必须恪守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基于在职业的特殊性而
形成的,是从事该职业的人所必须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3、正确理解法律思维首先明确法律思维主体是以解决纠纷为己任
的法律职业者,他们以法律的名义居于裁判者的地位,扮演者人间正
义守护神的角。其次还要明确法律职业者心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
是他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有时他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再
次,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法律职业活动之中。最后,法律思维主要是
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4、法律思维伴随法的理性化而成熟
5、法律的不正确性不够成对法律逻辑的的否定一般的法律相对于
具体事实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但被法官适用的法律都是经由理解、解
释和论证的具体的法律,作为具体案件的判断根据时具有确定性。无
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官适用法律都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基本思维模式。
6、非形式逻辑方法与司法正当性适用法律中,非形式逻辑或者说实
质推理同样追求法律判断结论的确定性,所不同的是,实质推理的确
定性主要不是由推理的形式有效性来决定的,而是由相同案件必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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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处理这基本原则决定的。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法则推理结论因人而
异,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还将使人们难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后
果,社会将因此趋于不稳定。因此适用法律中的非形式逻辑方法并不
必然会损害司法公正。
三、应用
1、怎样理解法律职业化使其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
2、怎样理解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的关系
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
一、识记
1、中西法治概念的历史比较中国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强调建法
立制、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法家有别于现代法治,它强
调以刑罚为核心的法作为统治社会、处理国事的准则,同时建立依照
个人能力授官的官僚制度,使得君主集中权力,运用刑法统治天下。
在一定程度上它仍然是“人治”的一种曲折反映;西方最早提出法治
主张的是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尤其倡言
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认为法治比人
治理智和公正,比人治高明和正确,比人治稳定和可靠;近代意义的
“法治”是从西方传入我国的,近代法治理论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
和社会历史背景。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法学家一般也都强调法治。
他们强调按照民主原则立法,一切以法为治。
2、法制的含义与法律和制度有关的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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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即中国古代典籍中的“法制”多指此意;指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简
称,包括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制度。与民主制相
关的法制:把法制同民主制联系起来,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按照民主原
则把国家管理制度化和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
式、制度。
3、中国现时期的法制即中国现时期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国家
通过法的形式所指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等各方面制度;
包括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制度。
4、中国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经济条件(现代市场经济)、
政治条件(现代民主政治)、文化条件(现代法律文化)。
5、民主的含义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权力,源于古希腊文。
6、法制的民主化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民主原则。法制的民
主化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成果,但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了
他不可能真正实现彻底的民主化,社会主义法制有必要且有可能实现
法制的民主化。
7、民主的法制化通过国家政权,以法的形式将一定的民主加以总
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8、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
方面环节都依法运行——国家一切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有法的
依据,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都必须接受法的调整,社会成员以公民的
身份进行活动,其各种行为都必须依法为规范,享受法所确定的权利,
履行法所规定的义务;这种法有利于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安宁,有利
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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