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的有关概念
1•什么是知识产权?....................................................1
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1
3.知识产权制度有哪三种基本制度?.................................................................1
4.知识产权有哪些特征?................................................1
5................................................................................................................................
知识产权如何转化成经济效益?.............................................2
6•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
7................................................................................................................................侵
权行为认定的法律标准有哪些?.............................................2
8•侵犯知识产权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2
第二部分版权制度的有关概念
1•什么是版权(著作权)?...........................................3
2.......................................................................................................................什么
是相关权(邻接权)?..................................................3
3.什么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合一?...........................................3
4.版权保护的作品有哪些?.................................................3
5.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哪些?.............................................3
6.版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4
7................................................................................................................................
版权或相关权的获得有什么条件?...........................................4
1
8................................................................................................................................
版权保护期为多少年?.....................................................4
9.相关权保护期为多少年?.................................................4
第三部分专利制度的有关概念
1•什么是专利?...........................................................5
2•专利权有哪些特点?.....................................................5
3•专利分为哪几类?.......................................................6
4•什么是发明专利?.......................................................6
5•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6
6.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6
7•三种专利有哪些区别?..................................................6
8.专利法规定哪些不授予专利权?...........................................7
9.怎样才能取得专利权?..................................................7
10.什么是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1.什么是专利的先申请人和先申请原则?
..............................7
..............................8
12.什么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8
13.专利权的期限为多少年?................................................8
14.专利权如何终止?......................................................8
15.专利权包括哪些权利?..................................................8
16.怎么申请专利?........................................................8
17.怎样确定申请日?......................................................9
18.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谁?................................................9
19.什么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9
2
20.什么是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10
21.推广应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时,由谁付使用费?...................10
2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哪些奖酬?.............................10
23.何谓侵权?...........................................................10
24..............................................................................................................................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那些构成要件?..........................................10
25..............................................................................................................................
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况有哪些?........................................11
26..............................................................................................................................
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几种?............................................11
27..............................................................................................................................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11
28..............................................................................................................................
假冒他人专利的,承担什么责任?..........................................11
29.冒充专利的,承担什么责任?...........................................11
30.三种专利的《专利申请号标准》格式是什么?.............................12
31..............................................................................................................................
专利说明书包括哪些内容?................................................13
32.....................................................................................................................专利
公报包括哪些内容?....................................................13
第四部分专利申请指南
I.专利申请的类型...................................................1
2•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15
3•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1
5
5
4....................................................................................................................如何办
理专利申请...........................................................16
3
5•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1
6•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1
7•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1
8•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1
9•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1
6
6
6
7
7
10.....................................................................................................................专利
申请的受理............................................................17
II.受理通知书.........................................................1
12•申请费的缴纳方式...................................................1
7
8
13•申请费缴纳的时间......................................................18
14..............................................................................................................................
缴费日期的确定...........................................................18
15..................................................................................................................专利审
批程序...............................................................18
16....................................................................................................................对申请
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18
17....................................................................................................................答复国
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通知书.............................................19
18•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19
19.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20
20.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20
21.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20
22.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恢复.........................................20
23.专利权的维持..........................................................21
24.专利权的终止..........................................................21
4
25.专利权的无效..........................................................21
26.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21
27.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22
第五部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36
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5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83
5.《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89
6................................................................................................................................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99
7<<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105
8................................................................................................................................《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106
9.《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13
10.《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120
11.《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126
12.《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31
13.《山西医科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134
14.《山西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136
5
在庆祝“4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我校也即将迎来建校
90年华诞。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知识产
权宣传周”活动精神,同时积极响应2009年山西省科技活动周活动安
排,做好我校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
意识,提高专利申请意识和能力,我们在广泛调研和查阅资料的基础上,
编印了《知识产权学习读本》,以供大家交流。
在本学习读本编写过程中,由于时间长促,经验不足,掌握资料有
限,定有疏漏和欠缺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今后我们将对本资料不断
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资料的收集整理过程中,得到了各级单位、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员
工的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山西医科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
2009年4月26日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的有关概念
1.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关于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以及其他领域内,
6
基于智力活动所取得的一种财产并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协议许可
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商标权又叫工业产
权。
3.知识产权制度有哪三种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财产法律制度,它包括专利制度、
商标制度和版权制度三种。
4.知识产权有哪些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
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许可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
品;第二,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三,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专有性是有区别的。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
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即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受保护,超过法定期间,不再受保护,而成为社
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5.知识产权如何转化成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通过许可经营和侵权赔偿等途径变成财富。6.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行
为?
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内,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也没有法律的特别授权,为了
商业目的,利用他人知识产品的行为。7.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标准有那些?
(1)有被侵权的有效的知识产权存在;
(2)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8.侵犯知识产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7
(1)民事赔偿:赔偿、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行政处罚;
(3)刑事制裁。
第二部分版权制度的有关概念1.什么是版权(著作权)?版
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版权
还包括相关权(邻接权)。
2.什么是相关权(邻接权)?相关权(邻接权)是指与作品的传播有关的权利。主要包
括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3.什么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合一?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可能属于
同一权利人。例如中央电视台拍摄并播放的《三国演义》和《笑傲江湖》,即拥有著作
权,也拥有相关权。
4.版权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1)文学作品;
(2)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3)口述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8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
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5.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1)法律禁止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
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6.版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
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7.版权或相关权的获得有什么条件?
(1)依法自动取得;
(2)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人”才能取得版权或相关权;
(3)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才能享受版权或相关权。8.版权保护期为多少年?
(1)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的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作者有
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或作品准许出版之年年终起50年;或作品完成创作之年年终起
50年。
(2)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不少于自作品完成之年年终起25年。
9.相关权保护期为多少年?
(1)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权:自有关的固定或表演发生之年年终起至少50
年。
(2)广播组织权:自有关广播被播出之年年终起至少20年。
9
第三部分专利制度的有关概念
1.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该项
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是专利法中最基本的概念。公众对它的认识一般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专利权;
二是指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三是指专利文献。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
——中国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授予
一种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法保护该专利权
不受侵犯。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不同于有形财产,属于无形资产,且具有时间性和地域
性的限制。专利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专利申请和依法审批的全过程。2.专利权有哪些特
点?
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制造、使
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
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
权。
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
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
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
以无偿地使用。
地域性:专利权具有极严格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国的专利
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无效的。
3.专利分为哪几类?
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4.什么是发明专利?
10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可以
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两大类。产品是指一切以物质形式出现的发明,例如
机器、仪表、工具及零部件的发明,新材料、新物质的发明。方法是一切以程序和过程
形式出现的发明,例如:产品的制造加工工艺、材料的测试、化验方法、产品的使用方
法的发明。
5.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
的技术方案。
6.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
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形的特
征,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或表面图案,或两者结合,并且是可以工业化生产和复制。
7.三种专利有哪些区别?
(1)保护客体本身看:
各种方法、不定型的物质(液体、气体)、中药、食品、化学物质只能申请发明专
利,产品的外形、图案或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只能申请外观设计。
(2)创造性要求标准不一:
发明:高----------“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低------“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保护期限不一: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4)审查基准不一样:
①发明采取的是实质审查制;
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实质上采取是一种登记制,即专利局在授权阶段并不对其实
质上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审查,而是采取在日后的纠纷程序(包括无效和司法程序)中
再去确认。
11
8.专利法规定哪些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
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还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9.怎样才能取得专利权?专利权不是伴随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的,需要申请人按
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
的申请才能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前
者指申请规定的文件及手续,后者是指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即专利条件,专利法规
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
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
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0.什么是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公众
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11.什
么是专利的先申请人和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12.什么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13.专利权的期限为多少年?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
12
申请日起计算。
14.专利权如何终止?
自然终止:专利保护期限届满。
提前终止: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
15.专利权包括哪些权利?
(1)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3)转让其专利权的权利;
(4)标记权;
(5)署名权;
(6)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16.怎么申请专利?
(1)自行申请,申请人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手
续,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
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2)委托代理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17.怎样确定申请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收到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对符合申请形式条件的给出申
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受理通知书。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
日。
18.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谁?
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某项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专利的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
理,谁拥有发明创造,谁就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根据发明创造的归属情
13
况将其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
19.什么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
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
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上述所说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
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由单位享有,而且批准以后专利权也由单位所有,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
据其推广应用于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对奖励的方式、标准及数额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20.什么是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
凡是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创造,就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
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1.推广应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时,由谁付使用费?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
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
人支付使用费。
2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哪些奖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
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与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
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与合理的报酬。
23.何谓侵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
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实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
14
获得的产品,谓之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
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谓之侵权。
24.专利侵权行为包括那些构成要件?
(1)专利有效;
(2)未经许可;
(3)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4)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
(5)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25.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况有哪些?
(1)权利用尽;
(2)先用权:即申请日前已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准备并在原有范围内实施该技术且
该技术为当事人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
(3)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4)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教学科研)。
26.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几种?
(1)协商:其优点在于避免诉累、不伤和气、可由竞争对手变为合作伙伴;
(2)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其优点在于程序简便快捷、可以及时制止侵权;
(3)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优点在于手段多、效力强,但程序复杂。
27•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
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为准。
28•假冒他人专利的,承担什么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
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15
29.冒充专利的,承担什么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30.三种专利的《专利申请号标准》格式是什么?
(1)1985年〜2003年9月30日:用8位数字
xxxxxxxx
I申请流水号用5位连续数字表示申请种类号—1
代表发明专禾寸申请
—2代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代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年号采用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其中从
1989年开始,增加第9位,并在第8位与9位之间用一实心圆点隔开,实心圆点叫间隔
符,第9位为校验位。
例如:93106733.2表示1993年度申请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
8522.1分别表示1985年度、1989年度申请的一项实
用新型专利;
00336774.6表示2000年度申请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003年10月起用标准:
xxxxxxxxxxxx
I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
申请种类号一1代表发明专利申请
—2代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代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______申请年号采用公元纪年
例如:2.1表示2003年度申请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
2.8表示2004年度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6
2.9表示2004年度申请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其中,专利申请号后面实心圆点隔开的数字为校验位,实心圆点叫间隔符'
31.专利说明书包括哪些内容?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文献的主体,其主要作用一方面是公开技术信息;另一方面是限
定专利权的范围。用户在检索专利文献时,在专利说明书中能够得到申请专利的全部技
术信息和准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信息。
中国的专利说明书采用国际上通用的专利文献编排方式,即每一件说明书单行本依
次由说明书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所组成,扉页上包括发明名称、申请人、
专利权人、申请书、公开(公告)号、分类号等全部著录项目和摘要及附图,要求优先权
的还有优先权申请日、申请号和申请国。
自1993年开始,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个月,即
18
行公布,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单行本,在实质审查合格授予发明专利权后,
出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授
予专利权后,公告出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外观设计专利仅在专利公告上进行公告。
32.专利公报包括哪些内容?
《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是定期出版发
行的专利文献之一。这三种公报自1985年9月10日起出版,当年均为月刊。1990年
起三种公报按照国际惯例均改为周刊,每星期三出版,一年为52期,每年一卷,1985
年为第一卷,依次类推。卷号后市期号,表明公报出版周次。例如第13卷第10号,表
明1997年第10周出版的公报。
专利公报是查中国专利文献、检索中国最新专利信息和了解中国专利局专利审查
业务活动的主要工具书。三种专利公报所刊载的内容大体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公布
或者公告专利申请和授权决定;第二部分发布专利事务公告;第三部分是索引。
第一部分公布或者公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摘要
和摘要附图,著录事项包括该申请的名称、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号、公开号
或授权公告号等。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公报的公开就是授权公告公布。但发明专利的授权
17
公告只有著录事项。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公告的除著录事项以外,还包括外观设计的各种
视图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不出单行本。1994年我国参加了《专利合作条约》(简
称PCT),中国专利局已经成为PCT申请的受理局,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联盟大会指定
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有《发明专利公报》增加了国际申请有关著录
事项。
第二部分是专利事务。记载与专利申请的审查及专利的法律状态有关的事项。诸如
申请的撤回、专利权的撤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继承或转让
等。由于三种专利的审查方法不一,所以专利事务略有不同。
第三部分是索引。这部分将每期公报所公布的专利申请以及授权的专利,按IPC
(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和专利权人编排三个索引,同时给出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
照表。这里要注意的是1993年以前的索引编排方法所有不同。
18
第四部分专利申请指南
1.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
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
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
计专利。
2.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
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把该序
19
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
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
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彩的,还应当提交彩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
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
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3.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或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
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提交或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代办
处,目前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以及郑
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国防专利分局专门
受理国防专利申请。
4.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
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各种手续文件
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
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
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办理的手续要附具证明
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
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
明。
5.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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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
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
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
号。
6.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
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97毫米)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
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
用。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
向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7.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
语如没有统一中
文译名,应当注明英文或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字高
应当在3.5〜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2.5〜3.5毫米之间。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
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
或者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8.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属于一
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9.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
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
21
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
得提倡的。
10.专利申请的受理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
专利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
办理受理手续。
11.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1个月内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超过1个月
尚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免申请文件或通知
书在邮寄中丢失。
12.申请费的缴纳方式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代办处面
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
人通过邮局或银行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
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
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
码。
13.申请费缴纳的时间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
理通知书以后,当时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以
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2个月。
14.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收费处面交申请费或其他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向专利局收费处汇
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
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
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15.专利审批程序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
22
以及
授权5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
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
16.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
选择的一项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
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
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17.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通知书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
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
对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并对此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意见及理由。
(2)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性缺陷一
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性缺陷进行申辩
和陈述意见。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
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
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使
用补正书还是意见陈述书,应当根据审查员要求选用。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
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
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18.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
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
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
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并补缴需要缴纳的费用。补
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2个月内完成。
23
19.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
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
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
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
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
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
利。
20.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
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
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
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
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
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驳回
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还应
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21.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
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及发明专利申
请的维持费就可以了。授权当年的年费数额,就是授权所在年度的年费。
22.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恢复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
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专利局发
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的发文日起2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维持费的,还应缴纳维持
费)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23.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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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期满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
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
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
止。
24.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
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
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25.专利权的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
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
由,附上必要的证据。对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
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26.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专利登记簿就是
专利局专门用来登记这些专利手续和专利法律状态变更的法律文件。专利申请被授予专
利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
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按每件专利收费)。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在同专利有关的经
济或法律事务活动中作为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凭证。
27.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
他文件直接递交或寄交给专利局受理处或上述任何一个专利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
意下列事项:
(1)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
一制定的表格,申请文件均应一式两份,手续性文件可以一式一份;表格可以从网上下
载,网址是/,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索取或以函方
式索取。
25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3)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
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
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代办处的详细地址
(包括)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
或国家知识产权局XX专利代办处收”的字样。申请文件最好不要通过快递公司递交,
通过快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以专利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
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5)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
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若在专利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
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XXX(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有变动,请及时向专利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
请人与专利事务所解除代理关系,应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部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6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
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
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27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
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
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
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
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
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
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8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
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
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
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
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
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
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
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
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
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
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
29
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
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
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
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
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
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
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
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
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
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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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
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
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
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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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
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
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
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
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
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
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
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
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
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
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
32
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
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
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
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
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33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
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
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
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
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
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
权转让费。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
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
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
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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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
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
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
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
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
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
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
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
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
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
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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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
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
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
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
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
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
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
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
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
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
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
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
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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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
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
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
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
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
用。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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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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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
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
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
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
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
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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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
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
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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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
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
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
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
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
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
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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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
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
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
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
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
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
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
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
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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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
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
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
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
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
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12月31日,但
43
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
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
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
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
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
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
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
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
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
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
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
44
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
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
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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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
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
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
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
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
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
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
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
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
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表演
第三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
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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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
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
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
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
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
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
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
酬。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
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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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
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
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
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
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
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
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
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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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
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
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
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
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
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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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
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
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
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
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
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
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
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
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
任。
第五十四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
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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