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5-01-12 16:10: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征兵流程)

教师资格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科目一《综合素质》中的“教育法律法规”这

部分内容,笔试中只考选择题,并且出题相对稳定,每次都是考8道

选择题,16分。选择题对于考生来说具有天然优势,不需要全背,只

需要认识、熟悉即可从真题中的考频来看,各部法规的重要性不同。

高频考点——《教师法》

1、第7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最基本的权利)(二)从

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学术自由权)(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

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教权)(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

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

理权)(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权)【概括记

忆】教学科研评成绩,进修管理获报酬

2、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

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

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

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高频考点——《未成年人保护法》

1、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

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

尊严的行为。

2、第3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

经允许,翻阅学生的信件、日记,传播学生的照片,公布学生成绩、

排名或缺点,都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

高频考点——《义务教育法》

1、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不得开除。

2、第2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

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

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高频考点——《教育法》

第15条是和学生权利相关的。最常考的是3大权利:受教育权、人

身权和财产权。(1)受教育权:开除、劝退、教室外罚站及其他影

响学生上课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2)人身权:包括身

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需

要大家重视的是:关禁闭和搜身都属于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3)

财产权:、没收学生物品不归还,及其他违法收费都属于侵犯学

生财产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第53条: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

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

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

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大

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

任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

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

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6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

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

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第9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

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

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

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

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

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

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

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

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

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

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

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

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

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

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第13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

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

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

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

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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