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8: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遭老师掌掴获赔)

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利用课余闲暇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取报酬或社会实践经验,因而大学生勤工助学

的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却被忽视的社会问题,但目前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大学生应提高鉴

别能力,增强对诉讼途径的重视,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才是最终的治本之策。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问题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收费制度的改革,贫困生体也越来越

庞大。目前在校生中的贫困生比例为20%,特困生比例为8%,这就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

加入到勤工助学的队伍中。但是,不断扩大的勤工助学大军,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勤

工助学已经变得非常普遍的大学校园里,无法顺利拿到全部打工报酬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

大学生勤工助学是法律保护盲区。一些公司对雇佣在校大学生打工“情有独钟”,主要是因为

“成本”低,他们通常会极力压低工钱,甚至有的从开始就没有打算给钱。在他们眼中,大学

生缺乏社会经验,又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比较好“坑”。

2.学生维权意识不足。首先,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不深,虽然高校都开设《法律基础》课,

但多数学生学得不深,特别对一些部门法,如《劳动法》等缺乏了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个机构投诉。在实际中也缺乏法律实践,学用分离,重学轻用,最

明显表现为多数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相应的书面用工协议,是采用口

头协商的方式,在出现纠纷后较难举证。其次,在校大学生虽有维权意识,但付之于行动

的不多。参加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劳动体,其特殊性在于:①是勤俭生劳动者

主体资格不明,期合法权益无法从源头上进行保障;②是其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不明,权

利救济不畅。勤俭生权益亟待立法保护。

二、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属性

1.从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区分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形式。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内容多样,

形式不一,雇用在校大学生者的法律身份各异。根据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在校大学生勤工

助学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自然人雇佣的勤工助学。家教属于该种类型。家教是大学生

从事最多的勤工助学工作。有的学生利用周末时间,有的同学利用晚上时间,一次一两个小

时,通常按照小时计算工钱,寒暑假也有部分学生按月计酬,雇主提供食宿,陪小孩读书、

画画、练琴等,即充当所谓的高级保姆的角②企业雇用的勤工助学。大型国际连锁企业如

肯德基等,常年大量使用在校大学生廉价的劳动力;一些超市、企业也喜欢雇佣在校大学

生从事发单、促销等工作。由于这些岗位对学生的专业素质要求不高,即使没有相关的经

验也可以很快上手。还有,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区,不少在校大学生也利用业余时间在旅游

公司从事导游工作。③个体经济组织的勤工助学。如小餐馆雇用大学生送餐、小服装店的

店员等。由于在校大学生是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工作时间有较强的时段性,计酬

方式也多采用计时工资,具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究竟是否适用

《劳动法》,关键在于是否与雇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适用劳动法

①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勤工助学不适用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的第二条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

动合同法》虽然将用人单位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家庭、自然人仍不是建立劳

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在校大学生仍被排除适用劳动法。根据民法理

论,在校大学生与雇主建立的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他们权益的保护适用相关民事

法律。②受雇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勤工助学适用劳动法。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一方,只要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无条件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在校大学生

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双方是否存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去判断。实践中不乏用

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的适用与勤工助学的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务合同。但判断大学生与用

人单位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单纯以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格式合同为依据,而必须考察

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要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满足劳

动关系的从属性、有偿性特点,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

三、完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法律保护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

生选择了勤工助学作为丰富学习内容、开阔视野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

薄弱,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等方面的。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

普遍。所以应当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予以更全面的保护。

1.从法律规定而言,有必要加大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保护力度。《劳动法》保护的是处

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除了《劳动法》的保护以外,广义上的劳动者就

没有其他法律来保护。如公务员虽然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却受到《公务员

法》的特别法保护。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一个特殊体,是在校学生,因此,应在

特别法如《高等教育法》中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给予特别法的保护。

2.地方各级政府应重视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的保护。从法理上而言,地方人大有权

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人大可在权利范围内,在不违反上

级法的前提下,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

为。

四、总结

勤俭生合法权益的的维护,除了完善立法保护外,还需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不断提升自身

的法律意识、规范劳动市场以及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等辅助措施。由于目前调整用人

关系的法律体系还不尽完善,劳动法与民法并行调整的局面还将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

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地加快,勤俭生权益的维护,必将纳入到劳动法的调

整范围,由完善的劳动法典进行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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