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研究生学院的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
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赋予法
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
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
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其学制一般为3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可获得参加司法考试
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
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此外,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
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
总体看来,参照美国法学院设计的法科研究生院构想确实使日本当前法学教育的漏洞在一定
程度上得到填补,它将广泛的理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本科与研究生阶段之间很好的衔接
了起来。
五、中国法学教育的探索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一样相对落后,其教学宗旨、体制建构以及方法等
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在其发展的初创时
期,全盘引进西方的法学教育,其中受日本法学教育的影响最为直接。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年里,除了一开始受苏联影响外基本上处于封闭的状态。从1978年以来开始对外开放,但
还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
而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不容乐观。对此,诸多学者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我国本科教育是
建立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在人才培养方面实行的是近乎极端的专业教育,培养
的是目标是专门人才。”有人称我国的教育“只强调教育的社会价值,忽视教育在培养个性、
使个人的潜能得到尽可能发展方面的价值。”其“培养出来的人才只有„一技之长‟,但却难
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很难适应社会对职业变更的需要。”此外“过弱的文化陶冶,过
窄的专业教育,过重的功利导向,过强的共性制约。”也是我国教育的症结。武汉大学教授
李龙在2000年批评:“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局限于法律职业上,已是陈旧的教育观念。”中
国政法大学赵相林教授在谈到中国法律教育现状时说:“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
业脱节。法学专业学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
师等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
结构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教育的症结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本科阶段便将法学细化为若干专业,
过早的进行法学方向性专门学习。在我国有许多法学院将法学划分为多至几十种分支专业,
在大一阶段便要求学生进行定向选择,或者在后期通过平台课的方式进行分流。且不说对于
初次接触专业性极强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学生的承受能力,这种法学过早分流的教学模式对于
学生对法学系统化的学习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并且难以构建一种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结
构,对于以后的学习也非常不利。法学是一门涵盖面极广的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也是相当庞
杂。这便需要学生在掌握法学体系下其它课程的知识的同时,再对法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这也有助于触类旁通,能够将法学各科目知识有机的统一起来。如学习经济法就需要宪法、
民法、商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知识相辅助。第二,对法学过于专注,而孤立了其
它与法律有着重要联系的学科,如: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犯罪学以及心理学
等等。第三,专于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视了法律职业性教育。在我国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
师主要以对法律本质认知以及该学科理论体系的介绍为主,较少涉及案例教学,而学生往往
注重于概念、分类、性质、特点、意义等问题,而在如何运用和操作方面一无所获。此外,
课程安排也是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理论性学科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实务应用性课程的
空间便十分狭小。同时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实践机会也相当有限。第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
通过率范围的紧缩,形成了只有法学顶尖水平的专业性人员方可拿到“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的精英型选拔体制。据统计,2002年的通过率为7.74%,2003年为10.18%,而随着我国法
治建设的全面展开,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需求量大大提高。1999年我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为
6232302件,我国的律师数
为111433人,其中一半为专职律师,如果以法院每一案件只有一名专职律师参与计算,每
一专职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出庭案件约112件,即每月办理出庭案件9件。这些还不包括工
作量数倍于此的非讼业务。此外,还有民间调解案件5188600件,这些案件的处理主要由不
甚明了法律知识的民间调解人员来完成。而以我们现在每年8万左右的法学本科生和约2
千研究生的规模是难以满足的。因为这些数量不仅要满足律师、法官、检察官三大法律职业
的需要,还要满足企、事业单位、立法、行政及其他机关的需要。第五,缺乏创造力。江
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指出:“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
动力,一个民族缺乏独创能力,就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教育在培养民族创新精神和
培养创造性人才方面,肩负着特殊的使命”。然而,在我国法学教学的课堂上,学生只是扮
演着消极接受的角,他们很少对课本或教师的观点发生质疑,只是知道在有限的授课时间
内将教师的所言所语尽数记下,而教师也上课也多以课前准备的讲稿为蓝本,其授课方式仅
为将讲稿“朗诵”一遍,有的甚至没有跳出课本的框架。此外,在学习期间的考试制度上,多
半是授课教师自行出题,故而可以先将考试范围告知学生,更有甚者给出一定范围的题目,
考试题目便蕴涵其中。在这种考试制度下,学生不在注重对题目范围外的知识点进行复习和
掌握,他们只会极端的背诵教师的点题范围,有的甚至只是将题目答案死记硬背,而根本不
去在意对知识点的理解。因此,便造成了很多学生平时不去听课,仅凭考试前几天连夜借其
他同学笔记来背诵即可在考试中获得高分。这种比赛记忆力的考试所得出的分数是不可信
的,对学生同样也是不负责任的。这样一种“满堂灌”、缺乏发散性思维训练的教学方法和不
合理的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创造性和批评性思维的缺失。
近年来,诸多学者提出的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构想呼声不绝,教育部也相应的采取了一些措
施,如国家教育委员会1994年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计划以及
2003年9月19日-21日在重庆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
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的召开等都起到了
一定的推动作用。当前推行“素质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主流观点,然而,素质教育涵
盖范围相当广泛,笔者认为,法学素质教育应建立在学校对学生的侧重素质培养的教育计划
统筹建构之下,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教育宗旨在于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
美国教育社会学家、加州伯克利大学的马丁·特罗教授在《高等教育从精英转向大众中的问
题》中提出:“随着教育从精英向大众化和普及化方向发展,教育的观念、目的功能、教育
方式都会发生变化。”同样,在法治社会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不再专属于政治
高层与社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已成为各法学院的主要认
务。因此,只有在通识教育、大众教育的基础上,并使其时间加以延长,再进行精英教学的
引导,方可实现法学教育价值的最大化实现。相应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应当提升,在体
制上保证法学教育的大众化并充分实现学生对法学学习的追求。故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需
要走向大众化,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二,取消本科阶段法学之下的专业划分,使
法学更加充实饱满,在贯彻教育部14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的同时,广泛开展各种法学专业选
修课,如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外国法制史等。第三,通过与法学相关的其它领域课程,丰
富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
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学生对今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塑
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
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
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四。其五,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如法律
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正如曾宪义、
张文显在《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中提出:“素质教育是以人文为基础、包容职业教
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其六,与社会接
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现已有部分学校开展的法律诊所课,通过在教
师的协助下学生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法庭旁听;模拟法庭并可以比赛的形式出现;以
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与其它高校法学院的交流活
动等。第七,教学朝国际化方向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国外法学院的教授进行讲座,
并实行交换生计划。此外,在假期也可以通过夏令营或冬令营的形式邀请各国法学专业学生
参加开展交流活动。第八,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
进化。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不妨采取写论文形式进行期末考试。在学期开始
时教师可以就本门课程提供一定范围的论文题目,学生也可以另行选择该领域的论文题目。
因此,学生必须通过一学期的时间完成至少一篇的论文写作。待题目确定后,教师再定期抽
出2课时来进行阶段性指导,并回答相关问题,这样师生之间通过一学期的近距离接触,加
深了师生之间的情感、得到了教师针对性的指导、锻炼了自身论文写作表达能力而且培养了
创造科研的水平,并迫使学生通过长时间的查资料而锻炼了进行相关课题的主动学习的能
力。
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之路的探索应从教育体制上寻切口,进而解决其它相关联的社会机
构、政策以及教师、学生的问题。其中,塑造具有创新型法律辨证思维和诸多相关知识积淀
并有较强职业性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始终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同时还应借鉴别
国法学教育的长处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特点来完善体制及其发展方向上的缺漏,这样才能
使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时俱
进、历久弥新。
参考文献
李龙:《论法学的品格》[A]
《法律文化》[J],1998年,第10期
廖元豪:《美国法律学制简介》[A]
葛文伟:《法学院学生的申请迷局——JD还是LLM》,《海外求学》[J]第50页
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J]2004年,第1期
韩赤风:《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5条,第2
款、第3款,《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A]
郑永流:《德国法学教育述要》,《比较法研究》[J]1997年第4期
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J]2000年专集,法律
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A]
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A]
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J]2000年第4期,第61页
【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A]
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法律广场》[J]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
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实用法律学
杂志——法学家》[J]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
【日】能见善久:《日本法律教育改革计划》[A]
杨志坚:《素质教育的针对性、价值取向和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调整》[A]
美国的法律教育从性质上看属于职业教育,自100多年前哈佛大学发起以来,已形成一套完
整而极具特的本科后教育体制。由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美国享有极高的地位且待
遇菲薄,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吸引力,其严格的筛选条件也保证了其生源的质量。
美国人口虽占不到世界人口的10%,但是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而事实上美
国法学院也确实是美国精英的汇集地。
除耶鲁大学外,美国所有法学院都采用的是哈佛大学首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
学法。这种教学模式所关注的是学生的论证能力,在没有标准答案的前提下,学生必需在课
前做大量而且充分的准备,如累积素材、案例分析,甚至要做到对一些概念和词语的反复推
敲和斟酌以应付课堂上教授寻根究底的追问。在这样的训练下,学生不仅对法学理论及法条
熟记于心,而且在将其灵活运用的同时也提前进行了法庭辩论的演练。此外,美国法学院的
案例教学法、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诊所课程以及模拟法庭等课程也同样体现
了其教育体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侧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大学法学教育提倡建立多元化的教学氛围。注重将国际学生与本土学生的
融合,在同一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可以相互学习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而这种在“国际
性”环境下不同的法律思想和价值的磨合,有助于学生在比较学习中形成自己对真正法律价
值的追求。以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为例,其每年暑假都会在亚洲与香港大学、日本九州大学
法学院联合举办暑期国际法学交流活动,由来自世界各国的50至70名学生参加,授课内容
除美国法律体系介绍外,其它课程每年均有变动。
在考试制度方面,美国的考试基本上是匿名的,期末考前要去学校领一组号码并将其填于试
卷上,而考生就凭借其号码来领取其成绩,这样有助于教授公正的评分。而美国的律师资格
考试是以各州为单位各自出题,不像我国每年统一举行司法考试,且难度各不相同(以纽约
州和加州试题最难)。学生一般在考前2个月左右才开始准备律考,故对其在校学习的牵制
不大。正如哈佛大学前任校长陆登庭所说:“即使在专业学院,对学习法律、商学、教育、
医学、政府管理和其他学科的学生来说,他们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而
不是学习非常专门化的专题或培训内容。”
二、英国:传统与严谨
英国的教育素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至今已培育出
90多位诺贝尔奖的获得者。同样,英国的法学教育也是这一优良“禀性”的受益者,虽然产
生较晚,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中,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几乎不存在。但毫无疑
问,英国法学教育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广大国家教学的模板,南非便是其中的典型。
没有人会否认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作为英美法系的代
表,它的法学教育自然而然在英美法律体系的传承下,在传统与严谨的磨合中树起了一面旗
帜。
同样,英国法学院也为法学的“逐梦者”提供了几种学位可供选择。
LLB,(Bachelorof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若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毕业生通过一年
的学习可以拿到该学位并过渡到CPE课程。
CPE,(CommonProfessionalExaminationQualification),一种供没有法学背景的本科毕业生进
修的硕士文凭,完成后方可升入LLM学习。而MA或MSc则可能授予那些无法学本科背
景,但旨在调和相关专业与法学互补性的硕士毕业生。如:诺丁汉大学就为学习环境、物理
和生物的本科生开设了法律与环境科学理学硕士学位课程,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则开设了药物
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学位课程。
LLM,(Masterof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学位。LLM
以教学为主,一般分为三个学期。第一、二学期以授课为主,第三学期撰写学位论文。授课
方式是大课、专题报告和辅导课等形式且课程范围相当广泛,如国际商法、海商法、刑事审
判、犯罪学、警察学、石油法、国际体育法等等。LLM的最后三个月写一篇论文或研究报
告,其评分根据论文和平日的考试决定。
MPhil,(MasterofPhilosophy),研究型硕士,学制为一到两年或许更长。其学习过程在一名导
师的指导和建议下,主要是个人独立的研究,最后写一篇3-5万字的学位论文。MPhil可
以看作是通向博士学位的过渡,其研究结果可以看作是博士研究的一部分。
此外还有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以及只授予对法律界作出贡献或发表过专著的
人士的LLD学位等。
英国法学教学的一大特就在于其研究生项目分为讲授式和研究式,二者间的区别在上文已
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此外学校还经常组织学生参观英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法庭及其他重
要机构,如英国国会、伦敦劳埃德船级社或伦敦证券交易所等。部分大学还安排校外课程,
如去布鲁塞尔参观欧盟的法律与政治机构。学生在获得英国的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参加本
国的某专业课程,作为开业的实习(期限通常为一年),才能成为职业律师。而每年印制的《法
律职业行为指引》也成为法学院教学的重要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还有各式各样庞杂的教学评估机构,定期对每个大学、每个专业进行排名
和评定。在报纸媒体方面,《泰晤士报》、《金融时报》、《卫报》等结合自己订立的标准每年
对各大学的各项指标进行质量评估。此外,英国高等教育统计评估机构也定期提供一些数据
指标,如TQA(TeachingQualityAssessment)即教育质量评估,满分为24分;RAE,(Research
AssessmentExercise)侧重于各院校的研究水平,满分5分;A-Levels是大学入学的平均分,
满分为30分;JobProspectScore,学生就业率指标。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评估数据排名暂且
不论其可信度与科学性,但它确实对英国各院校相互间的竞争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德国:浓重的职业教学
1961年颁布的《法官法》在德国法学教育中的份量绝对可以坐上第一把交椅。它是德国法
学教育中的“宪法”,指引着其发展方向、教学风格,甚至一些十分细微的制度也囊括其中。
此外,调整德国法学教育的法律还有其它相关的联邦法律、各州法律以及作为德国法渊源的
各大学的具体规章。可见德国法学教育很好的体现了“法治性”。
德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很明确,就是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培养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官员。罗伯
特·霍恩在《德国民商法导论》中提到:“德国法学教育是按照培养法官的标准来设计的。”
而在《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的第2条规定:“以
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的目标是通过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历
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等相关知识掌握的证明,而在第一次国家考试中取得作为见
习服务的候补官员的资格。”
德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学习并通过
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
在大学学习阶段,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且内容十分庞杂。以慕尼黑大学为例,其必修课
程主要包括:基础学科、民法、商法和公司法、劳动法、刑法、公法、欧洲法和诉讼法八部
分,而选修课则包括:法制史和宪法史,法哲学、国家哲学和法社会学,国际私法、国际民
事诉讼法和比较法,自愿管辖,犯罪学、少年刑法和刑罚的执行,土地规划法、公路与道路
法、建筑法和公务员法,经济管理法和环境法,欧洲法和国际法,商法、公司法和证券法,
竞争法、卡特尔法、工业产权保护和作者权法,集体劳动法和劳动诉讼,社会法、社会保险
法、社会援助法、促进就业法、社会诉讼法和社会法院审判程序,税法、所得税法和营业税
法。此外,《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8条第2
款还规定:“学生必须在其学习期间至少用12个学时参加经济学、专业外语或其它非专业课
程的学习。”《法官法》第5条a条第3款规定:“大学的学习内容还应包括审判实习、行政
管理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实习。”巴伐利亚州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教育与考试规则》中第14
条规定:“实习为3个月,内容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管理三个方面,并且各占一个月。”《法
学教育改革法》第5b条第4款规定:“义务站点培训至少为期3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站点培训至少12个月。”
德国的法学教学方式主要以大课讲授为主,其它的还有专题研究报告,练习课,初学者学习
小组以及国家考试准备课程等。其前期主要是对理论素质的掌握,而后期(约第6-8学期)
则侧重于考试的技巧以及考前的准备。
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后,便可进入第二阶段即见习服务阶段。此时的受训者被称为“候补
官员”,享有临时公务员的身份,可以领取津贴。《法官法》第5条b规定见习时间为2
年,并分为必选和自选两部分。而接下来的第二次国家考试则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结业考试,
也是候补官员的任用考试,通过率低于50%《法官法》第5条规定:“取得法官资格必须
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必须首先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样,要成为检察官、
律师和公
证人员也必须首先取得法官资格。”德国《公务员法》第14条a规定:“高级文职官员的资
格也可以根据《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取得。”
德国法学的人才筛选是宽进严出的,并需经过长时间的培养与遴选才能确保法律从业人员精
深的理论及职业水平。此外,德国法学教育仅限大学正规教育一种形式,没有业余、远程和
电视教育,这样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纯种性”。在这种职业教育彩浓
厚的体制下,大学法学院教育自然会与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在许多方面形成合作关系。即大
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
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而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
四、日本:精英型选拔制度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
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
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
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
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若要成为法曹,则必须首先通过
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这样,司法考试便
成为法学院学生叩开司法研修所大门的“障碍”。在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
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
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但合格率仍然维持在1/20。如此一来,日本法学院学生若
想在法学领域有进一步的拓展则必将经历司法考试这一精英型的选拔制度,而在这样一种的
严格的遴选中的“幸存者”方能在“正统”的法律职场上大施拳脚。这样,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
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民间企业。这也引发了笔者对日本
大学教育的现实意义的思索,对于每一位面对着如此激烈性的竞争机制的日本法学院学生,
他们将如何定位自己在大学阶段的基础学习呢?同样法学院所确定的法学教育重点是以希
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学生为主要教育对象呢,还是以在民间企业就职、并非想做法
律家的学生为教育对象?正如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所说:“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
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而
日本学者铃木贤似也有着类似的看法,“日本大学教育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
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事实上,当
前在司法考试牵制下的日本法学教育体制使得大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造成了严重的脱节,学生
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
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
目。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从事
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都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
此外,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制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
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
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
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
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学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
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
巧的学生。”在另一方面,既存在本科的法学部也存在有培养法曹的本科研究生院这种事态,
将从根本上威胁法科研究生院吸收多样性人才的理
想。保存现有法学部的同时开设法科研究生院的这种制度设计十分危险。同时,学生写作
能力及口头辩论能力的耽怠也对日本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难题。
然而,随着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提出,日本以美国法学院为模本,开始了将法学教育与选拔、
培养法律职业家有机结合的改革。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研究生学院的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
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赋予法
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
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
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其学制一般为3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可获得参加司法考试
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
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此外,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
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
总体看来,参照美国法学院设计的法科研究生院构想确实使日本当前法学教育的漏洞在一定
程度上得到填补,它将广泛的理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本科与研究生阶段之间很好的衔接
了起来。
五、中国法学教育的探索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一样相对落后,其教学宗旨、体制建构以及方法等
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在其发展的初创时
期,全盘引进西方的法学教育,其中受日本法学教育的影响最为直接。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年里,除了一开始受苏联影响外基本上处于封闭的状态。从1978年以来开始对外开放,但
还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
而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不容乐观。对此,诸多学者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我国本科教育是
建立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在人才培养方面实行的是近乎极端的专业教育,培养
的是目标是专门人才。”有人称我国的教育“只强调教育的社会价值,忽视教育在培养个性、
使个人的潜能得到尽可能发展方面的价值。”其“培养出来的人才只有„一技之长‟,但却难
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很难适应社会对职业变更的需要。”此外“过弱的文化陶冶,过
窄的专业教育,过重的功利导向,过强的共性制约。”也是我国教育的症结。武汉大学教授
李龙在2000年批评:“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局限于法律职业上,已是陈旧的教育观念。”中
国政法大学赵相林教授在谈到中国法律教育现状时说:“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
业脱节。法学专业学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
师等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
结构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教育的症结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本科阶段便将法学细化为若干专业,
过早的进行法学方向性专门学习。在我国有许多法学院将法学划分为多至几十种分支专业,
在大一阶段便要求学生进行定向选择,或者在后期通过平台课的方式进行分流。且不说对于
初次接触专业性极强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学生的承受能力,这种法学过早分流的教学模式对于
学生对法学系统化的学习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并且难以构建一种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结
构,对于以后的学习也非常不利。法学是一门涵盖面极广的社会科学,法学体系也是相当庞
杂。这便需要学生在掌握法学体系下其它课程的知识的同时,再对法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这也有助于触类旁通,能够将法学各科目知识有机的统一起来。如学习经济法就需要宪法、
民法、商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知识相辅助。第二,对法学过于专注,而孤立了其
它与法律有着重要联系的学科,如: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犯罪学以及心理学
等等。第三,专于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视了法律职业性教育。在我国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
师主要以对法律本质认知以及该学科理论体系的介绍为主,较少涉及案例教学,而学生往往
注重于概念、分类、性质、特点、意义等问题,而在如何运用和操作方面一无所获。此外,
课程安排也是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理论性学科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实务应用性课程的
空间便十分狭小。同时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实践机会也相当有限。第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
通过率范围的紧缩,形成了只有法学顶尖水平的专业性人员方可拿到“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的精英型选拔体制。据统计,2002年的通过率为7.74%,2003年为10.18%,而随着我国法
治建设的全面展开,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需求量大大提高。1999年我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为
6232302件,我国的律师数
为111433人,其中一半为专职律师,如果以法院每一案件只有一名专职律师参与计算,每
一专职律师每年至少要办理出庭案件约112件,即每月办理出庭案件9件。这些还不包括工
作量数倍于此的非讼业务。此外,还有民间调解案件5188600件,这些案件的处理主要由不
甚明了法律知识的民间调解人员来完成。而以我们现在每年8万左右的法学本科生和约2
千研究生的规模是难以满足的。因为这些数量不仅要满足律师、法官、检察官三大法律职业
的需要,还要满足企、事业单位、立法、行政及其他机关的需要。第五,缺乏创造力。江
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指出:“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
动力,一个民族缺乏独创能力,就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教育在培养民族创新精神和
培养创造性人才方面,肩负着特殊的使命”。然而,在我国法学教学的课堂上,学生只是扮
演着消极接受的角,他们很少对课本或教师的观点发生质疑,只是知道在有限的授课时间
内将教师的所言所语尽数记下,而教师也上课也多以课前准备的讲稿为蓝本,其授课方式仅
为将讲稿“朗诵”一遍,有的甚至没有跳出课本的框架。此外,在学习期间的考试制度上,多
半是授课教师自行出题,故而可以先将考试范围告知学生,更有甚者给出一定范围的题目,
考试题目便蕴涵其中。在这种考试制度下,学生不在注重对题目范围外的知识点进行复习和
掌握,他们只会极端的背诵教师的点题范围,有的甚至只是将题目答案死记硬背,而根本不
去在意对知识点的理解。因此,便造成了很多学生平时不去听课,仅凭考试前几天连夜借其
他同学笔记来背诵即可在考试中获得高分。这种比赛记忆力的考试所得出的分数是不可信
的,对学生同样也是不负责任的。这样一种“满堂灌”、缺乏发散性思维训练的教学方法和不
合理的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创造性和批评性思维的缺失。
近年来,诸多学者提出的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构想呼声不绝,教育部也相应的采取了一些措
施,如国家教育委员会1994年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计划以及
2003年9月19日-21日在重庆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
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的召开等都起到了
一定的推动作用。当前推行“素质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主流观点,然而,素质教育涵
盖范围相当广泛,笔者认为,法学素质教育应建立在学校对学生的侧重素质培养的教育计划
统筹建构之下,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教育宗旨在于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
美国教育社会学家、加州伯克利大学的马丁·特罗教授在《高等教育从精英转向大众中的问
题》中提出:“随着教育从精英向大众化和普及化方向发展,教育的观念、目的功能、教育
方式都会发生变化。”同样,在法治社会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不再专属于政治
高层与社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已成为各法学院的主要认
务。因此,只有在通识教育、大众教育的基础上,并使其时间加以延长,再进行精英教学的
引导,方可实现法学教育价值的最大化实现。相应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应当提升,在体
制上保证法学教育的大众化并充分实现学生对法学学习的追求。故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需
要走向大众化,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二,取消本科阶段法学之下的专业划分,使
法学更加充实饱满,在贯彻教育部14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的同时,广泛开展各种法学专业选
修课,如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外国法制史等。第三,通过与法学相关的其它领域课程,丰
富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
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学生对今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塑
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
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
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四。其五,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如法律
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正如曾宪义、
张文显在《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中提出:“素质教育是以人文为基础、包容职业教
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其六,与社会接
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现已有部分学校开展的法律诊所课,通过在教
师的协助下学生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法庭旁听;模拟法庭并可以比赛的形式出现;以
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与其它高校法学院的交流活
动等。第七,教学朝国际化方向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国外法学院的教授进行讲座,
并实行交换生计划。此外,在假期也可以通过夏令营或冬令营的形式邀请各国法学专业学生
参加开展交流活动。第八,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
进化。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不妨采取写论文形式进行期末考试。在学期开始
时教师可以就本门课程提供一定范围的论文题目,学生也可以另行选择该领域的论文题目。
因此,学生必须通过一学期的时间完成至少一篇的论文写作。待题目确定后,教师再定期抽
出2课时来进行阶段性指导,并回答相关问题,这样师生之间通过一学期的近距离接触,加
深了师生之间的情感、得到了教师针对性的指导、锻炼了自身论文写作表达能力而且培养了
创造科研的水平,并迫使学生通过长时间的查资料而锻炼了进行相关课题的主动学习的能
力。
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之路的探索应从教育体制上寻切口,进而解决其它相关联的社会机
构、政策以及教师、学生的问题。其中,塑造具有创新型法律辨证思维和诸多相关知识积淀
并有较强职业性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始终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同时还应借鉴别
国法学教育的长处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特点来完善体制及其发展方向上的缺漏,这样才能
使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时俱
进、历久弥新。
参考文献
李龙:《论法学的品格》[A]
《法律文化》[J],1998年,第10期
廖元豪:《美国法律学制简介》[A]
葛文伟:《法学院学生的申请迷局——JD还是LLM》,《海外求学》[J]第50页
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J]2004年,第1期
韩赤风:《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5条,第2
款、第3款,《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A]
郑永流:《德国法学教育述要》,《比较法研究》[J]1997年第4期
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J]2000年专集,法律
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A]
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A]
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J]2000年第4期,第61页
【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A]
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法律广场》[J]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
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实用法律学
杂志——法学家》[J]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
【日】能见善久:《日本法律教育改革计划》[A]
杨志坚:《素质教育的针对性、价值取向和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调整》[A]
叶澜:《试论当代中国教育价值取向之偏差》,《教育研究》[J]第8期
张俊洪:《回顾与检讨——新中国四次教育改革论纲》[A]
文相辅:《文化素质教育应确立全人教育理念》,《高等教育研究》[J]2002年第1期
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A]
黄建武:《中国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模式与大众模式》[A]
潘懋元、谢作挧:《试论从精英到大众高考教育的过渡阶段》,《高等教育研究》2001
、
在阅析伯尔曼之宏述后,思考国情,动发几想,列于纸上,期有所获益。
其一,对法学教育应在那里开展回想。法学教育应分为法学普及和法学研习两大部类,对于
不同的类别应有不同的地方来实施。法学的普及可以在大部分大学进行,在这类大学对研究
的精深并不提出较高的要求,而主要在于使法学的机理逐渐渗透到一批批学生的意识之中,
通过学生将这种意识向社会推广。故而并不一定要专设法学专业,而是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
基本课程设置于相关系科之中。法学的研习应该在有限的院校中进行,以使得学术力量的相
对集中,积累和汇集对法学的认识和感悟,达到积重而勃发之效果。在法学的研习之地,不
仅有详细的部门分野,而且还有总揽全面的科系设置。并使得相互间能有效沟通,而不产生
相互漠视乃至不协作的局面。法学的教育与法的适用具有内在的联系,为此对适用法的部门
(如司法部门)在录取与法的适用有关的人员时,必须从高端入手,抬高进入的门槛。这样
在对事务的处理中就会逐渐依据法理和理性。
其二,对法学教育之地的组织形式的断想。国家的教育改革已经走到现在,不再是国家出资
的教育形式,而是学生必须缴纳相当的学费以获取知识,那是否可以将学生的组织权力给予
学生,使得学生自己的组织从学校的管理中获取相对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这样也许会使得资
源的有效配置能够逐渐实现,而使臃肿的行政编制有所缩水;使教学向双向的互动和协作之
方向进展,而不是目前的被动接受和填鸭式教学。
其三,对法学教育控制相对自由的设想。科学是在相互碰撞中发展,是在对权威的怀疑性思
考中拓展,是在对异端的包容和自由阐述观点而不受压制的氛围中不断完善。自然科学的自
由发展往往能为政权力量所认可,人文科学尤其是与政治的关联密切的法学经常会受到所谓
主流的抑制。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研习必须有一种宽松的土壤,对其要有包纳百川的大度,
使得各种观点如涓涓细流自发地流动,荡起千般的声响。这样,最终的汇集必将成为渊深澎
湃的沧海阔洋。现行政治、制度的完善就在于对其不断的思索,而思索就需通过不同的视角
来看待同一现象,这必然带来不同的观点甚至与现行规则相左的内容,如果简单的封杀阻挡,
扼杀思想的萌生,必然会是的学术处于死水之态。大学是研习之所,观点的互异性必不可少,
为使学术的良性发展,在其研习之地,对各种观点的表述有必要相对自由的让其发展。各种
法律制度的多项性讨论争辩有益于对问题的深入性思考,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多种方案以备参
考。
其四,对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的期想。就如同伯伦亚法学院所采取的,先寻觅一
个研究的对象。当时他们选择了罗马法文本,今天的法学院校的选择就不仅是一个罗马法的
文本。世界的多向性融合使得现今能够得到许多不同文化在其里使的长河中所遗赠后人的宝
贵财富,为此就有必要将各种文明中的法学相关的内容作为研习的课程。巴比伦文明的《汉
谟拉比法典》、印度文明的《摩奴法典》、伊斯兰文明的《》、西方文明的经典《罗马
法大全》等等。当然并不是要求每一个研习者都需对这些有博深的了解,而是根据兴趣之区
别作筛选和甄别。同时对自身文明的演进必须作深入的研习,法律在每个民族中有不同的发
展历程,对曾经走过的路的回顾有益于前行的方向感。在对历史的熟悉并能有所感悟后,学
习现行的各种法律体系就会有一种豁然开阔的感觉。课程的设置应将历史的、民族的、世界
各国的既融合又秉承原有的风格。教学方法对波伦亚所采取的阅读、注释、质疑、辩论方法
应引进。尤其是质疑及辩论更应重视,法学必须有一种怀疑的精神和辩驳的思维。现行的教
学方法是该予以反思的时候了,创新的缺乏、剽抄的泛滥、学术的湮没等的根本性缘由在哪
里是很值得思索的。
①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P.144
②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P.143
①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P.147
②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P.152
③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P.147
④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P.148-149
⑤同上P.150-151
①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P.151
②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P.152-157
③同上P.155-156
①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P.157-158
②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P.182-183
中世纪法学教育的思考——并浅谈中国法学教育
胡晓东
引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对教育的关注是一个社会在文明状态必须不可轻易放松的。中国人在
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曲折坎坷,对教育的实践和思索有了可之的回溯的素材。对一个世纪的
教育的研习实践与战乱并存的状况可以用历史的方法来获得,对实行了半个世纪相对变化较
小的现行制度的探讨则是时下教育届热忱关注和广泛摸索的对象。各种报刊杂志几乎都参与
到这一潮涌中来,仅从《南风窗》这一半月刊的期刊中就可以看到多篇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探
讨的文章。如第211其所作的独家策划:大学之道,组织四篇佳文来述析教育的课题;在第
213其又以评论的形式以述美国大学的生财之道,试以他山之石作明鉴来构建自己的有效范
式;于第216期中又对MBA的躁动热潮作出针对性分析,以期给人们清清火、醒醒脑;在
第220期中刊载“高教“宽进严出”可能吗?”的文章,探讨其可行性;在第222期又作独家策
划:“教育,为什么”,对现行的政策作以省思;及第224期中的热点探析:中国高教的三大
软肋,等等。而在《南方周末》的新年特刊的六大板块中教育专栏占其一,对教育的投入、
精英教育、私立教育、教育制度等方面予以研讨,以期为教育的合理有效发展出谋略。
在读过诸多使人深思的篇文后,回思自己是一刚入法学研习之门的后学新生,一种对法学教
育的思索的冲动由心海萌动而起。又读伯尔曼之巨著《法律与革命》,试图从法学研习的源
头寻求些思路以期对现今法学教育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世纪法学研习制度分析
一
法学是罗马人留给世界的瑰宝,但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对待
并来传授,则是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中。在诸如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这种法律素材的寻常意
义上,法律并不构成一门科学,就如同物质或动物行为不能构成一门科学一样。……法律规
则、法律概念、法律判决和法律程序仍然只是素材,并且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门科学的对立
物,但是,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意识确逐渐达到对这些素材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对关于它们的知
识体加以积累的程度,这便有了可以成为一门科学的某些特性。此外,这门科学,这门关于
法律的知识体,被作为法律素材本身的一部分加以处理。理解融入解释,解释融入适用。①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
的。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
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与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
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经受了新的法律科学训练的一代又一
代大学毕业生进入正在形成中的宗教和世俗国家的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官署中担任顾问、法
官、律师、行政官、立法起草人。他们通过运用其学识赋予历史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
结构和逻辑性,从而使各种新的法律体系得以从以前几乎完全与社会习俗和一般的政治和宗
教制度魂为一体的各种就法律秩序中脱胎出来。②据伯尔曼所言,大学不仅是法学变为科学
的起源之地和初生培养之摇篮,而且是使法学作为实践科学运用于现世并改造现实的人才源
库。法律相关的各种素材的日积月累是法律科学得以形成的客观基础,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有
效的机构组织来对这庞杂的资料进行研习和整合,从知识向科学的跨越就会成为难跃之壑。
有利有效的外在环境为新生事物的创制是至关重要的,大学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起因之
一。大学将法律学者——教师和学生——从全欧洲聚拢在一起,不仅使他们彼此接触,而且
还是他们与神学、医学以及文科的教师和学生相互接触,并且将他们归入一种行业,或以今
天的术语说,归入一种职业。①
二
环境有纯自然的环境和加入人的因素的环境的区别,在一些情况下也许纯自然的环境相当重
要,但在研习社会科学方面,环境的人为塑造是处于首要地位和优先考虑的。11世纪晚期,
意大利许多城市及欧洲其他一些地方对新发现的罗马法文本进行研究,其中以波伦亚大学的
波伦亚法学院尤显兴盛。波伦亚的法律教育制度被移植到了欧洲的许多城市,包括帕多瓦、
佩鲁贾和比萨,萨拉曼卡、蒙彼利埃和奥尔良,布拉格、维也纳、克拉科夫以及海德尔堡。
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大多数大学虽然采纳了波伦亚的法律课程和教学方法,但在组织类型上接
受的确是由巴黎大学所开创的模式,在那里,所有4个系-神学、法律、医学、文学-的博士
和学生组成一个单一的组织,并服从于一个共同的首脑和一个共同的管理机构。②因此,把
波伦亚法学院作为分析的对象来阐释法学研究中人为塑造环境的必要性。
首先,波伦亚法学院的组织形式与当时的大多数情况类同。学生们聚集在一起,延聘一位教
师用一年的时间讲授罗马法;所采用的法律形式是教授与学生中的合伙。③但其又有自己的
特点。为了保护他们自己免予……危险,大学生们便基于他们的种族、地理出身结合成许多
“同乡会”,……最终,它们联合成两个合作制团体,或称公会,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北
的全体学生组成,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全体学生组成,每个团体均以universitas的
形式予以组织;universitas是罗马法上的一个术语,当时意为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用今天
的术语讲,便是社团。……(它们)从波伦亚市获得了一分特许状,取得一定的管理权利。……
大学的管理机构是一个总理事会,每个“同乡会”都选举两名成员参加该理事会。理事会有自
己的章程和权限范围。教授们并不是学生工会的成员,(他们)建立了自己的联合会,即教
师会,它有权考试和接纳博士候选人-并收取考试费。……教授们保留了确定他们自己公会
成员的权力,但这大约也就是他们的全部权力了。④由资金的缴纳汇集人来管理资金的使用
及基于资金等而形成的社团的运作,管理人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合理化的目的有效管理社团
和资金。而作为传授知识并以知识的传授获取价值交换的一方,另建社团与资金拥有人社团
相对应,也有自己的权利和管理方式。两个相对应的社团相互作用及合作,会使得知识资源
和资金资源达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其次,对组织控制的相对自由。教会的统治制度在管理法律教育方面也起到了某种重要的作
用。除了意大利城市外,12世纪整个欧洲的法律教育都是由宗教权威而不是世俗权威管理
的。……但是,历史的看,与此前已经存在的教育机构相比较,比主教控制大学更有意义的
是大学对于这种控制的相对自由。……在那以后的一个多世纪里,波伦亚大学的教学没有受
到教会的直接控制。不过,间接的实质性压力确实存在。……总的来说,波伦亚的法学家们
可以对于罗马法中的各种规定自由地表示拥护,无论它们对于皇权和教皇权所表达的观点如
何对立。……因此,欧洲各大学自始就把自身确立为教育机构,在那里,教授们能够自由的
采纳相互对立的观点。⑤一种绝对的控制就会扼杀自由,自由的扼杀必会带来难以回挽的损
失。科学是在自由的状态下不断获取新生的力量,是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击出闪耀的火花。
一种绝对化的表述长期的统治于某一区域,必然使得该区域的思想处于一泓死水的状态,学
术的倒退甚至消亡就在所难免了。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是处理人们行为与规则的技术和
人文融合的专业学科。对人行为的分析是千变万化的,规则的技术性运用与人文世情也是百
般不同的,所以必须容许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上的相异性。尽管看法并不一定就代表着判决,
因为判决是依据现行的规则,而规则并不一定永远正确。因此,对不同观点的容许和能够自
由的表达不同的观点是学术发展的必要前提,而创立这一环境就更显重要了。
最后,组织机构的目的和方向必须明确。波伦亚从一开始便是一所研究生院意义上的大学;
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在入学之前已获得了文科教育(通常是在修道院学校或大教堂学
校)。……从12世纪开始,接受过文科教育是从事法律、神学以及医学这些新“科学”学习的
一个先决条件。①没有目的和方向的行为终会成为低效的行为,而一机构或组织没有了自身
的目的和方向也必然演化为低能无效的集体。不仅如此,定立相对较低的目标和苍白的远景
也会影响到组织的后续性发展。波伦亚法学院之所以能在中世纪众多大学中独树一帜,并为
许多城市所效仿,其为自身所定立的目标并为之作出的不懈努力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正
是因为波伦亚法学院秉承研究的鸿志,才使得罗马法这一绚丽的玫瑰再次怒放于亚平宁半
岛,传播于欧罗巴,并为其后法学传统的复建奠定基石。同时为了研究的底蕴能够确保,其
对入学之才的筛选也值得人们思索。
三
有效的组织方式、相对自由的学术氛围给学院的发展创立外因条件;明确的目标赋予攀登者
以前路辉光闪耀的明灯。如何登顶摘取璀璨的明珠,而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就是开山之斧。
在波伦亚,从一开始所讲授的内容就是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学家们于6世纪所汇编的罗马法文
本。……这一手写文本由4部分组成:《法典》,又查士丁尼一浅的罗马皇帝们的敕令和决定
组成,共12卷;《新律》,是查士丁尼皇帝本人颁布的法律的汇编;《法学阶梯》,这是为初
学法律的学生所编写的一本篇幅不大的教科书;《学说汇纂》,其50卷的篇幅包括了罗马法
学家就极为广泛多样的法律问题所发表意见的大量摘录。……最初的重点……放在《学说汇
纂》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波伦亚、巴黎、牛津以及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律课程扩大了,
包括了比载入《民法大全》中的罗马法更多的内容。在12世纪后半期增加的主要新学科是
新近发展起来的天主教会的教会法。……随着欧洲各个城市、公国以及王国的世俗法律体系
的发展——通常得到了那些在波伦亚或其他地方受过训练的法学家的引导——大学课程由
于关注世俗法律的现实问题而得到丰富。在分析查士丁尼的法律时,教授们会引入具有现实
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并根据罗马法条文以及教会法对它们加以分析。②其独到之处在于没
有一开始就将研习的对象指向现实的规范,而是首先研究一个历史的、被假定为理想的法学
汇集。通过深入广博的研究,培养出一批批能够熟练运用这一法学理论的法学人才。当这些
人广布各种政权的实务中,并逐渐成为政体的中坚力量,然后把法学研究的触角延伸到现实
法律之中就成为水到渠成之必然了。
12世纪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第一步是阅读《学说汇纂》的原文。教师朗读——并校改——
手写原文的字句,学生们手持他们的(通常是借来的)原文抄本跟随着老师阅读,并作必要
的校改。……因为原文十分艰涩,便需要加以解释。因此,读完全文后,教师将逐词地和逐
行地对它加以“注释”。……注释分为若干种。有些是对所注释的段落的简短提要。有些是对
以被注释文本一部分内容为基础的广泛的法律规则(准则)的阐述。此外,教师们还要通过
划分对正文加以注释……最后,教师还要提出问题,通过将一种概括性的学说适用于具体的
问题之中而对其加以验证。……除了阅读原文和注释以及通过划分和质疑对它们加以分析之
外,波伦亚和其他中世纪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中还包括辩论,这是指两个学生在一名教授的
引导下,以辩论的形式对于某个法律问题的讨论,还包括在教授们和学生们之间所进行的辩
论。③这一由浅及深的教学方法会使得学习者循序渐进的掌握所学,并最终达到对知识的深
刻认识和理解。使知识的传播和对知识的感悟相互促进。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的形成与这一
教学方法不无关系。
12和13世纪波伦亚和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于教学方法的基础是一种分析与综
合的新模式,后来它逐渐被称为经院主义方法。这种……方法是假定某些书籍的绝对权威性,
它们被认为包含着一种综合性的和完整的体系;但是,自相矛盾的是,它也假定文本里可能
存在着疏漏和矛盾:因而它便将文本的概述、疏漏的填补以及矛盾的解决作为主要任务。在
12世纪这种方法被称为“辩证的”,当时这个词的含义是寻求对立事物的和谐。……在法律
领域,……分析和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都受到了大学的教学方法,尤其是注释原文以及为辩
论提出问题的方法的推进。①伯尔曼又用了较大篇幅对经院主义与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关
系、经院主义辩证法在法律科学中作用进行阐述,其细节不作多表,仅引其所作结论:经院
派法学家创造了一种法律“科学”,这种科学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而不是柏拉图或亚里士多
德意义上的。……新的法律科学结合了经验的和理论的两种方法。②
中国法学教育几许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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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作者:宋飞
曾几何时,只要一提起我国大学文科建设现状,耳边就老是回荡着这样一句口头禅:“贫困
的哲学、幼稚的法学、混乱的经济学”。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怎么会用一个“幼稚”
来概括呢?让我们先从它的现状来分析一下吧!
一)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现状
1.课堂讲义。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
效果。学生听课,很少发问,通常也很少有课外作业。只要你的笔记做好了,考试一般没问
题。因为考前教师会点题的,都在笔记上。
2.教科书。为配合课堂讲义式教学的需要,教科书成为了法学著作的主流。虽然很多教师
在课堂上宣称他不会照教科书上讲的,但是就连他自己讲的内容,也是从一本本教科书上东
抄一句、西抄一句;而且他一般会推荐一本教科书作为学生的参考教材。听不懂他的课,可
以看教材。
3.考试题目仅包括概念分析、简答、论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这几种老套路题型,
没有案例。
4.考卷评阅。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不解释试题上出的题目,有的甚至不管你考得怎么样,只
要你去听他的课,考勤分够了,卷面不及格也会给你打成及格。所以学生及格,也没有惊喜
之状。
二)传统法学教育暴露许多问题,无法适应社会发展。
1.法学教研理论脱离实际。一些教师讲的内容,法条都已修改了四五次。可他还只知道修
改前的最初内容。教师应密切关注立法动向,不必拘泥于旧教材,对每次讲课前的一两天的
政策法规的变动,应该予以关注。为师者,不能误人子弟。讲课不能只讲法律的历史发展,
更应讲现行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学生手中最好有一册册最新法条的单行本。
2.重视考勤,尊重师长,形成循规蹈矩的思维,难有独创精神。因为教师重视听课率,愿
意在白天到图书馆去的学生就少了,晚上去谈朋友的情侣就多了。只要听课笔记做得好,就
能通过平时的考试,甚至有的会考试的人还能凭此考上研究生,从而继续深造。但学历再高,
搞起研究也只能模仿英美,兼抄大陆。台湾学者因使用汉字,故成为他们争相抄袭和剽窃的
对象。这样一种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可想而知。如据法制日报载,学完国际私法专业
的学生,毕业后大多都不会办涉外民商事案件。
3.学生在毕业时无法到理想工作,就业率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在不少大学校园
里都是排倒数一二位。所以考公务员、考研、考司法考试的特别多。但这些考试难度都很高。
如果想进入企业或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务工作,供需交流会上通常是僧多粥少。所以改行去从
事保险、行政文员、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文化传播的特别多。据焦点访谈介绍,有的甚至
自欺欺人,与人才市场商量,让人才市场搞一个用人单位的公章盖在就业协议上,学校也美
曰其名“他就业了!”而这样的学生则继续“北漂”。
三)传统法学教育的改进办法。
1.应提高法学院的准入门槛。朱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讲到这样一个例子,
进入美国法学院的学员以前一般都从事过其他行业甚至是理工行业工作。这样一有过社会
经验的人学习法律,自然很容易培养成法学界的精英之才。因为法学是狭隘的,只有与其他
学科交融才能进一步壮大发展。据法制日报载,今年上海地区司考总成绩前三名的考生都不
是法律专业出身,真是“游击队战胜正规军”。
2.应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院业绩考评联系起来。现在办法学院的大学太多,应当将应
届毕业生司考通过率作为法学院业绩考评的一项内容。司考通过率过低的大学应当停办法学
院。法学院也应将司考培训作为对学员的一项免费义务。
3.应让英语过级与学位挂钩的校规有所松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占去了法学院学员三分
之二的学习时间,有的名牌大学甚至规定,不通过四级就拿不到本科学士学位证,不通过六
级就拿不到硕士学位证,不通过八级就拿不到博士学位证。目前,武汉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已
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母校。虽然四六级改革为不影响学生工作,已将其成绩只打入
在校的成绩单,不再发什么四级证、六级证。但为了方便法学院学生能有更多时间花在本专
业的学习上,我们还是希望这种苛刻的校规有所松动。
4.学院应多请专家讲学、多开研讨会、多分析案例、多关心学生的实习,多开展就业指导
工作,不应一味只想着收钱。一些不知名的学校尚且知道毕业前的社会实践要由教师带队联
系单位,可有的名牌大学连模拟法庭都懒得开,更不要提为学生社会实践和就业推荐分忧了。
5.教师的教学艺术上也应有所改进。前面提到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大部分教师都在讲,
学生只是听,这种方法不好。于是,有的教师就标新立异,让学生去发现问题,自己根本就
不讲什么具体内容。这也不好。讲授法和发现法都是两种基本的教学方法,应视情况灵活运
用,不应走极端。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如有不周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教育心理学》(修订本)邵瑞珍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6月第2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
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
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枏与<罗马法原论>》、《盖尤斯与<法学阶梯>》、《制定法、
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
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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