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学过历史的人都知道,人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飞跃,都导
源于有决定意义的社会分工。手与脚的分工使得原始人跳出了类人猿
的圈子;继之,农业从畜牧业中的分离、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商业
与工农业的分离等等,每次重大的社会分工都将社会向前推动了一大
步。作为最古老的学科之一,法学几乎与人类的文明史一样长久,人
类的每一次社会分工也都使得法学本身变得更加细密。尽管法学内越
来越细的分工确实促成了不同圈子的法律学人之间的隔膜日渐加深,
但是,细密的分工也不可避免地推动了法学日益稳健地走向繁荣——
尤其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明确分野,初步型构了法律学人共
同体内的两大基本阵营,形成了类似于工业与农业的两大生产部类
——理论法学更接近于农业、而应用法学更接近于工业。一般而言,
理论法学主要旨在解释法现象的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它主要包括法
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以及法史学等;应用法学主要解释各个具
体法律部门中的法现象,主要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
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等等。在我们的经验上,
理论法学法律学人习惯于张嘴就是罗马法、自然法,实质理性、形式
理性,他们谈的东西让人听起来总觉得既玄乎又遥远;他们可以用某
种理论来恰当地解释刑法(学)现象,而当他们在解释民法(学)现
象时如果重复这种理论,也可能同样恰当。理论法学的法律学人常常
不自觉地流露出左右逢源的得意,当然也就要经常去体味隔靴搔痒的
尴尬。他们在解释具体的法现象时,习惯于旁敲侧击、含沙射影;即
便对某个具体部门法问题很有把握,也多半点到为止、并不深究。当
然,也有的理论法学法律学人乐于对具体法现象穷追猛打、一追到底,
但在我看来,成功的"追问"却不是太多。事实上,理论法学法律学人
一旦闯进应有法学阵营,便很可能如同城里人走在乡间小路上一样摇
摆不定、乱了分寸,一不小心还可能要露出破绽。
正因为如此,大多数理论法学法律学人更乐于高谈阔论、在法学
世界"神游".其实,理论法学法律学人本该如此。因为,理论法学应主
要去关注法现象的共性特征,他们要描述自古至今各大法系中的公法
与私法现象、揭示法现象的发展演变规律、并预测将来法现象将来可
能是何种模样。也就是说,理论法学的法律学人不仅要解释清楚法律
的产生、价值、功能、演变规律、调整方法以及法制的变迁路径等;
还得研究历史上流派纷呈的法律学人对于这些问题的诸多高见;这就
决定了理论法学在研究法制史与法学史、解释法现象时,既要从哲学
那里"借来"价值观与方法论,以对法现象进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
还要从社会学、经济学、史学等各个相邻学科中引进各种解释方法,
从而使得理论法学所揭示的规则现象更接近于客观真实。
理论法学法律学人在解释方法上是完全自由的,他根本无需拘泥
于前人的做法,如果他认为某种解释方法有助于增强法学解释的说服
力,他就可以毫无顾忌地"拿来";不过,这些法律学人并不能因为其
解释的法现象是过去的、或抽象的,就能想当然地得出结论,正好相
反,法学解释方法的多样性更便于对研究结论的适当性进行检验。亦
即,理论法学有可能容忍法律学人的想象、甚至杜撰,但也同样有可
能使这些法律学人在不经意中"翻船".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理性批判
的力量。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互相挑刺、不同法律学人之间的竞技以
及专事批判的法律学人的虎视眈眈,都迫使理论法学的法律学人只能
一如胡适先生所谓之"大胆地假设、小心地求证":他可以采用韦伯所
谓的"理想类型"方法来解释法现象,但他不能只是说说而已、更不能
只是猜测,他必须从法学史上或法制史上出充足的理由来支持他。
就此而言,无论是致力于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研究以及法史
学研究的理论法学法律学人,他们必须理智地收紧想象的翅膀,对法
现象作最多的实证、最少的推测。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12:07: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489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