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较量:红宝石状告蓝宝石

更新时间:2024-11-03 03:31: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1日发
(作者:内江贷款)

三年较量:红宝石状告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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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较量:红宝石状告蓝宝石-法律

三年较量:红宝石状告蓝宝石

自2014年陷入仿冒者的包围圈后,红宝石公司便投入大量人力、物

力开始“反围剿”。作为这项工作的负责人,红宝石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国东为

此消耗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这3年时间中,最让赵国东他们头疼的对手是授权使用“蓝宝石”商标

生产“东北大板”的和信美(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和信美公司)。

经过为时3年时间、3个回合的较量,红宝石公司以一份胜诉判决完胜和

信美公司。

第一回合:

投诉A厂家,剑指和信美

红宝石公司与和信美公司之间的故事,还得从前文写到的消费者投诉说

起。

在通过消费者投诉发现冒牌“东北大板”后,红宝石公司顺藤摸瓜,查到

吃坏消费者肚子的“蓝宝石·东北大板”产自武松打虎之地山东省阳谷县景阳

冈。

拿到确凿证据后,红宝石公司向山东当地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的

部门进行了举报。在执法过程中,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了1300

多箱“蓝宝石·东北大板”。

原来,这家小厂之所以生产“东北大板”,是因为接受了和信美公司的委

托。

接下来,红宝石公司针对阳谷县那家冷饮厂(简称A厂家。考虑到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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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偏远地区的小厂之所以接受委托生产,也许是因为不知道背后还有复杂的法

律问题,故略去其具体名称)与和信美公司展开了维权工作。

在当地执法机构查处的基础上,位于景阳冈的那家冷饮厂意识到了问题的

严重性。为此,他们接受了红宝石公司开出的“和解”条件——如果他们不再

生产“东北大板”,红宝石公司将不再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否则,将面临高额

赔偿。

对和信美公司的行为,赵国东他们也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了投诉。有关部

门的调查结果却令他们大吃一惊,因为“无法查”和言美公司,故执法活动无

法展开。

在赵国东向《法律与生活》提供的执法记录中,执法机关这样写道:“1.和

信美(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园12号楼

×××××号经营……2.和信美(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

品流通许可证。因该单位无法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和信美就是一个皮包公司,一个连办公室都不到的皮包公司。”赵国

东说。由于无法查和信美公司的办公地点,红宝石公司与和信美公司之间的第

一个回合较量在赵国东一方的无奈中收场。

虽然针对这起仿冒案件的维权结果算不上完美,但是,在此过程中,赵国

东等人对“打假”这件事积累了经验。尤其通过与A厂家进行沟通,促使对方

结束了与和信美公司这种授权合作生产关系,他们感到满意。

赵国东没有想到.景阳冈的A厂家“被说服”后,和信美公司又委托别

的厂家继续生产“蓝宝石·东北大板”。

据赵国东介绍,与一些冷饮厂家仿冒“东北大板”不同,和信美公司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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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冰棍和冰淇淋,而是把和信美公司注册的“蓝宝石”商标授权一些冷饮厂家

进行生产。红宝石公司的市场拓展到哪里,和信美公司就把授权活动跟进到哪里。

“一看红宝石公司的东西卖得好,假冒产品铺天盖地来了,都叫‘东北大

板’,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和信美公司。他们一看‘红宝石’字体没有注册,就仿

‘红宝石’的字体授权生产‘蓝宝石·东北大板’。他们用的‘蓝宝石’、‘东北大

板’这几个字的彩和结构与红宝石公司的‘红宝石’、‘东北大板’字样完全相

同,包装大小也和‘红宝石·东北大板’一样。”红宝石公司知识产权顾问廉先

生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

“我们的成果来之不易,不能让‘沾光的’扰乱了我们的市场。”赵国东

说。

就这样,红宝石公司与和信美公司的较量进入了下一个回合。

第二回合:

起诉B厂家,确认“东北大板”归红宝石

2014年下半年,一场官司在北京市丰台区拉开帷幕。原告是红宝石公司,

被告为山东省巨野县一家冷饮厂(简称B厂家)。

B厂家是众多生产仿冒“东北大板”的冷饮厂之一。

当时,面对蜂拥而至的“傍名牌者”,红宝石公司决定通过两条路径打假:

一条路径是向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机构投诉,另一条路径是到法院打

官司。B厂家是他们选择的起诉对象之一。

红宝石公司起诉B厂家这起案件的名称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

称”纠纷。通俗点儿说,这是一场“反不正当竞争”官司,是一场正牌厂家对冒

名者说“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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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经营者的以下行为被列举为损害竞争对

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

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

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30多年,也是假冒商品高速发展的30多年。

经过30多年的“师承”,假冒者变得越来越聪明——像上述条文中第三款那样

直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方法在减少,抢注一个与名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傍名

牌”行为层出不穷。

红宝石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B厂家便是如此,你生产“红

宝石-东北大板”,我生产“红钻石·东北大板”。“宝”、“钻”,这一字之差,

吃冰棍的人很难弄清是怎么回事。

对这种“竞争”手段,红宝石公司自然无法容忍。于是,他们把B厂家

起诉了。

红宝石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四项:1.认定红宝石公司生产的东北大板冰棍、

冰淇淋为知名商品;2.B厂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钻石”东北大板冰棍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3.赔偿损失;4.承担诉讼费。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据“红宝石”被黑

龙江省工商局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等证据,将红宝石公司的冰棍名称“东北

大板”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对判决结果,你一定猜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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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求B厂家“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冰棍上使用商品名称东北大板”

并赔偿红宝石公司经济损失。

在这场官司中,法院明确认定“东北大板”是红宝石公司所取而且只能由

他们使用的商品名称,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这场官司的胜诉,为红宝石公司起诉和信美公司埋下了伏笔。

第三回合:

起诉和信美,“蓝宝石”注册者败诉

2016年4月28日下午,赵国东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拿到一份胜诉

判决书的第一刻,便迫不及待地把那份长达10页的判决书拍成照片,用发

给了期待它的人。

赵国东的附言为4个字:“我们赢了!”

熟悉赵国东的人知道,他之所以如此兴奋,是因为这场官司赢得并不轻松。

在此,先简要回顾一下这场官司的来龙去脉。

据赵国东介绍,和信美公司并没有生产冰激凌和雪糕的能力。在红宝石公

司景阳冈维权行动以A厂家结束生产冒牌“蓝宝石·东北大板”的行为告终后,

和信美公司又把处于公示阶段的“蓝宝石”商标授权给别的厂家供其生产“蓝

宝石·东北大板”。地处河南濮阳的C厂家就是接受授权的厂家之一。

2014年春天,红宝石公司遍布全国各销售地的打假团队在北京等地市场

上发现的种仿冒产品中,包括C厂家生产的“蓝宝石·东北大板”。由于这款

名称、外观等与“红宝石·东北大板”极为相似的冰棍销量很大,红宝石公司决

定把C厂家作为起诉对象。与针对“红钻石·东北大板”只起诉生产厂家的做法

不同,这一次,红宝石公司把C厂家和授权其生产“蓝宝石·东北大板”的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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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公司一道诉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这一次,红宝石公司的底气很足。他们的底气,部分来自北京市丰台区人

民法院那份认定东北大板为红宝石公司所生产的冰棍、冰淇淋产品“知名商品特

有名称”的生效判决。

在起诉书中,红宝石公司说道:“经过两年的生产、销售,红宝石‘东北

大板’冰棍已经发展为知名商品,‘东北大板’是我公司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

有名称。被告使用‘东北大板’作为商品名称,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给消费者

造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红宝石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和信美公司和C厂家停止生产、销售蓝

宝石“东北大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和信美公司针对红宝石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自己的

答辩意见:“和信美公司依法注册了和信美商标,和信美公司只是授权C厂家

使用和信美商标。该行为合乎法律规定,与红宝石公司所说的知名商品无关。因

此,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厂家自然与和信美公司站在一起。他们认为“东北大板”不属于知名商

品特有名称,自己生产“和信美东北大板”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怎么看?

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用极为简练

的语言和逻辑严密的序列号标注把案件涉及的三方理由、证据、法律规定、判决

思路及判决结果概括得清晰明了。

从判决书中看,红宝石公司对打这场官司做了精心准备。他们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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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致到“在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5-5号好邻居连锁便利店购买了标注为蓝宝

石的‘东北大板’冰棍两根,共支付7元”,并把这些证据做了公证;他们还提

供了和信美公司出品的冰棍“马达尔”与案外人驰名商标“马迭尔”老冰棍也

高度近似的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那份判决书,自然也在他们提供的证据

之列。

在写下判决结果前,法官先普及了一番商业伦理常识:“经营者在市场交

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从事与生产、销售冰棍和冰淇淋等冷饮产品有关的业务,故双

方当事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认为:从2013年起,红宝石东北大板投放市

场并引起反响;东北大板冰棍上使用的“红宝石”商标是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人

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红宝石公司的东北大板冰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知名商品;和信美公司和C厂家没有提供“东北大板”是通用名称的证据;和

信美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2014年7月26日这个日期晚于红宝石公司使用

“东北大板”作为商品名称的时间。

现在到了揭开判决面纱的时候了。

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第二项、第20条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

日起,C厂家与和信美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冰棍上使用商品名称

“东北大板”(限于篇幅,其他判决事项略)。

记者手记

“红宝石”胜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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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红宝石公司诉和信美公司和C厂家的案件判决下达一周前,一篇题为

《“红蓝宝石”为商标“掐架”青岛经销商连带“受伤”》的报道发表。

由于正在采访红宝石公司的维权案件,因而,记者对这家公司从产品质量

入手打开市场、通过艰辛维权捍卫市场的人和事有了深入了解,故看到上诉报道

中“掐架”二字时,直接的感受是刺眼。与此同时,记者眼前浮现同胞去日本抢

购马桶盖的身影。

一个民族要挺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记者认为既需要坚韧不拔的民族精神,

也需要强盛的经济实力为支撑。而无敌的高科技、精细的产品是衡量一个国家经

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在众多实体企业业主也加入了“炒房”、“炒大蒜”、“炒

钱”等投机取利阵营时,实实在在地生产产品的企业家更值得我们敬佩。这也许

就是北京两家法院先后用两份判决书对傍名牌者说“不”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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