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探究与分享答案
◆结合材料,说一说你身边体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事例。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
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
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行政
法律关系不归民法调整。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
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
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2.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
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
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
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
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
务关系等。就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
系等。
5.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制度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之
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制,并赋予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
害时相应的救济方式,以确保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护民事生活的和谐有
序。
◆◆◆◆◆【案例分析】
11周岁的小明在商场看到一款手机,想让其父母为其购买。小明的母亲认为价格
太高且小明年龄还小用不上手机,故未买。随后,小明私自用自己的压岁钱,花
了4200元在商场买了这款手机。其母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商场告到人民法
院。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商场返还小明4200元。
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本案中,为什么小明的购买行为最终被人
民法院宣告无效?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
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教师可
以据此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回答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自然人
的年龄和智力状态。
◆请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1.拾金不昧是指拾得他人物品不占为己有。它不仅是一项道要求,也是一项法律
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
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拾金不昧的道德理
念,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凸显了文明、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
要内容。
2.小林的父母得知失主愿意以500元酬谢归还遗失物的人,遂认为应当收取500
元。这种想法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是正当的,因为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遗
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小林在归还遗失物时,失主要按
照约定给付500元。小林父母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小林觉得拾得他人遗失物就应该不计报酬地返还失主,这说明他具有高尚的道
德情操。但是,小林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这个想法不正确。拾得人
归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失主主动支付报酬,拾得
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这涉及拾得人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
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依法行使权利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并不矛盾,道德要求与
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是紧密结合的。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
由。
案例中的取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
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
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
俗习惯。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
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自然人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自然人随父姓或者母姓符
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自然人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父母仅凭
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
要求。这也提示我们,自然人行使姓名权需要依法进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
条关于姓氏选取的规定就是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一种合理限制。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
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触犯了
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
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夏某等人伤害杨某生命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校园暴
力,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
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监
护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
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青少年要敢于同学生欺凌说“不”,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借助家
庭、学校等力量,同学生欺凌作斗争。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需要构筑起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四道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
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小郝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
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小郝在全市
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她的参赛与获奖是当地新闻事件,因
此,拍摄获奖照片及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行为属于对小郝的肖像的合理使用,符
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
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情形。但是,体育用品商店在灯箱广告上使用小郝获奖的
照片及小郝的姓名,则属于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小郝的肖像与姓名的行为,是一
种营利性的商业使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因此,这一行为属于对权利人肖
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行为。
◆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除了本名,你在生活中还使用过哪些
名字?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号或者代号。
一般情况下,姓名还包括自然人的曾用名、笔名、网名、译名等。全国有许多学
校和机构使用“鲁迅”这个名字,这些学校和机构有的是在民法规定姓名权之前
已经成立并使用至今的,可以继续使用鲁迅这个名字;有的是经过鲁迅后人同意
的。“鲁迅”这个名字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与社会尊重,
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未经其继承人同意而使用该名字谋取不当利益的,构成侵
权。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结合案例,说一说保护英烈名誉的
意义。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
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
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
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
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
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保护
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的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核心
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共同记忆,也是我国作
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
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有利于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公正高效地审
理该案,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生活中还有哪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例如,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
定影响的,都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荣誉与名誉的区别
荣誉与名誉具有相同之处,如二者都属于一种社会评价,但二者还具有以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