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平分被继承的房屋,事后反悔如何处理-
甲、乙、丙系兄妹,2010年2月,其母亲王某去世。王某遗嘱中将自己的一
套房屋留给甲和丙,继承份额均等。王某去世后,乙认为母亲财产分配不均,到甲和
丙,想要房子的一部分份额。甲与丙答应乙的要求,三人于2010年3月11日签订了一
份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子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事后,三人因琐事关系恶化,
房屋未分割。乙将甲和丙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和丙同意分给乙三分之一房产的行为属于赠
与行为,不属于放弃继承行为。甲、丙与乙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将房屋三分之一份额让
渡给乙,是甲、丙作为财产所有人将属于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赠与乙,甲和丙的行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属于赠与行为。虽然甲、丙与乙
签订的赠与合同成立,但是三人并未实际分割房产,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发生转移,且
三人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并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也未经过公证,综上,
甲和丙有权撤销赠与,乙无权要求分割房屋三分之一产权。遂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
请求。
[法律释义]放弃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
承权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表示不再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割,他应继承
的遗产份额转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该案中,甲、丙与乙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不是要放
弃自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只是将部分遗产分割给并非遗嘱继承人的乙。所以,他们的
行为不符合放弃继承的实质要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
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该案中,甲和丙虽
然与乙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但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不符合放弃继
承的形式要件。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
共同共有。法律规定,作为财产共有人,经合意可以依法处分共有遗产。该案中,甲和
丙作为合法的遗嘱继承人,成为被继承房产的共有人,对被继承房产享有所有权。他们
与乙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乙,其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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